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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心鉴:为什么说由“法制”到“法治”是一个飞跃?

来源:《党建》2014年第11期 发布时间:201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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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对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依法治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着内在的、本质上的联系。着眼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发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法治中国建设步伐的重中之重。

  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我们党在领导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进程中,从一开始就将加强法治建设提到关乎社会主义前途和命运的高度。早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邓小平就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在深入总结世界社会主义运动中的经验教训、尤其是我国“文化大革命”破坏法治的沉痛教训中得出的精辟结论。在设计和领导我国改革开放尤其是政治体制改革中,邓小平反复强调,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必须“把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法制、民主和纪律、民主和党的领导结合起来”。

  为什么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要特别强调法治?邓小平尖锐指出,因为由于封建主义残余的影响和领导制度中官僚主义的弊端,“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并且“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因此应该特别注重民主和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邓小平的这些论述,今天重温,仍然令人发聋振聩,具有极强烈的现实指导意义,不啻是我们深刻认识依法治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联系的直接指针。

  正是在总结社会主义正反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党将依法治国内在地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基本范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方针;党的十五大明确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经过不懈努力,到2010年,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依法治国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政治改革与政治发展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习近平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多次发表讲话,强调“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这些重要决定与论述,明确界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深刻揭示了依法治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联系,是我们在新的历史征途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根本指针。

  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保证

  依法治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的联系,突出体现在加强法治与发展民主的有机统一上。实践反复表明,能否处理好加强法治与发展民主的关系问题,是直接关系到中国前途和命运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发展、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历史征途上,这个问题仍将牵动全局、涉及根本,必须科学认识、全面把握。

  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总结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明确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确立了正确方向、提供了根本保证。

  民主从来就不是孤立的。无论是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还是作为国家形式的民主,抑或是作为社会状态和人民权利的民主,都离不开一定的制度和法治作保障。现代民主与现代法治更加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游离法治轨道和法治保障的民主,势必沦为街头政治甚至“多数人暴政”,这是为当代各国政治发展实践所反复证明了的规律。正是在总结现代民主尤其是社会主义民主理论成果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党反复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发展民主与加强法治必须有机统一,归根到底是由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决定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确保人民享有当家作主权利。要有效地实现这一本质,就必须使民主在健全的制度和完善的法治中运行,从而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形成又有民主又有集中、又有自由又有纪律、生动活泼心情舒畅的政治局面。否则,实行所谓“大民主”,搞无政府主义,制度疲弛、法治懈怠,最终受影响、受侵害的必然是人民的利益和权利。所以,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就明确指出:“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绝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习近平进一步强调:“发展人民民主必须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坚持民主与法治有机统一,在不断发展人民民主中健全法制,在依法治国中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一项重要原则,必须长期坚持。

  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环节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全党全国人民进行了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成功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发展。其中,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发展的鲜明标志,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高度自觉和高度自信的重要体现。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把依法治国凸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上来。国家治理现代化,关键在于一个“治”字。用什么来“治”?最根本的是用“法”来治;国家治理现代化,从根本意义上说就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正如习近平深刻指出:“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

  我们党对国家治理现代化规律不断探索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深化、不断飞跃的过程。由“人治”到“法治”,这是一个巨大飞跃;由“法制”到“法治”,这也是一个巨大飞跃。“治”是“制”的关键,有了健全的制度,还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治理手段,这就是依法治理。法律之要,不仅在于精细、在于完善,而且在于落实、在于实施,只有付诸实施并卓有成效的法律,才有生命、才能具有法治威严。依法治国,就是要使宪法和各类法律付诸实施、用于治理,解决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重大实际问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只有这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才能不断走向定型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才能永远充满生机活力!

  网络编辑:张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