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金娥:从越共政治变革看改革的终极意义——中国共产党如何始终保持清醒与坚定
越南宪法对本国政治体制的性质和组织构架进行了规定,这是越南政治制度的一般表述,即“说法”;越南提出的政治发展的目标、任务,体现了执政者和民众的意愿,可谓“想法”;而实际生活中,还隐藏着一套看不见的“潜规则”,对政治构架与权力运作发挥了有效作用,从而决定了越南政治的“做法”。了解了越南政治的“说法”、“想法”和“做法”,才能透视该国的政治制度和真实的权力构架,对其发展路径有一定的判断。本文通过对越南政治体制和政权构架特征的分析,揭示当前越南政治变革表象之下的实质与动因,以期得出某些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有益的启示。
越南政治制度的性质
越南政治体制的法律表述。越南1992年宪法(2001年修订)第二条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和为了人民;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以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联盟为基础的人民。第六条规定:人民通过国会和人民议会行使权力。越南宪法的第四条规定:越南共产党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党的各级组织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运行。宪法还对国家主席、政府总理、国会主席的职能和地位做出了规定。与此同时,《越南共产党党章》则规定了党的组织和运作机制: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选举政治局,并在政治局委员中选举总书记。政治局负责领导、检查和监督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决定各项政策主张、组织和干部问题。
由此可见,越南国家权力的代表是由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政府总理和国会主席组成了“四驾马车”,而越共中央政治局是越南政治的核心机构。中央政治局成员的构成,实际上就是越南最高权力结构的安排。
此外,越南宪法第九条还规定:越南祖国阵线和它的成员组织构成了人民管理国家的政治基础。越南祖国阵线的最高领导人为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随着政治民主化的推进,祖国阵线的作用和地位正在得到提升,近年来逐渐被赋予了社会反辩、社会监督和参与选举的职能。因此可以认为,越南权力构架为“四驾半马车”。这“四驾半马车”各自负责一个系统,但由于宪法已明确规定了越南共产党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因此,实际上越南共产党的权力高于其他机构。
在2006年召开的越共“十大”上,越南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权国家”作为越南政治系统革新的目标和方向。所谓“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简单地说就是“法律至上的社会主义国家”,旨在通过建立一整套完备的法律制度,把越南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纳入法律框架内,实际做到“党通过宪法和法律来领导国家和社会”。越共“十一大”报告强调:“我们国家是在党的领导下的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和为了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国家关心人民,服务人民,保护人民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国家的权力是统一的,在立法、执法和司法权过程中,各个机构之间有分工、相互配合和监督”。在2013年11月颁布的越南宪法修订版中,第四条除了规定越南共产党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外,还增加一款:“党与人民密切联系、为人民服务、在人民的监督下,对人民负责并对自己的决定负责。党的所有组织和党员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活动。”
那么,如何理解“越南的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呢?越南法学家范友谊给出了解释:“过去越南认为‘法权国家’是资本主义的专用名词,革新开放以来,我们逐渐认识这一概念,并决定采用这一概念。我们认为‘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包含以下要素:国家尊重宪法和法律;国家系统的关系及职能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是国家权力统一,立法、司法和行法各部门分工明确,相互协调和监督;国家重视、保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即人权);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与世界各国和谐相处,遵守已加入的国际公约和国际规定,并承诺其在国内得以实施;法权国家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定向的市场经济体制;法权国家在越南共产党的领导之下。”越共“十一大”报告还对越南的民主进行了阐释:“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制度的本质,它既是国家发展的目标,也是动力。”
越南宪法、越南共产党党章以及越共大会的政治报告实际上规定了越南政权机构的性质、构架和发展方向。而在实际运行中,越南的政治和权力结构具有一些明显的特点。
权力构建:“民主”与“集中”的巧妙利用是越南共产党的制胜法宝。“民主集中制”是越南共产党党内民主生活的基本原则,也是越南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基本准则。从越南宪法的规定来看,“集中”是手段,而“民主”是目的;但在权力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则“民主”是手段,而“集中”才是目的。
无论在斗争时期还是和平建设时期,越南共产党都很好地利用了 “集中”和“民主”的辩证关系。回顾历史,在上个世纪40年代,越南的民主就是民族统一战线。上个世纪30~40年代革命之初,越南共产党只有区区5000人左右,力量单薄,越南共产党通过扩大民族统一战线,号召国内各派和社会团体的广泛参与,最后获得了胜利。在国家独立后,1946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了越南的国家性质是“民主共和国”,并未明确越南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力量,而是采取民主共和制把各种党派都纳入到政权中。这实际上是越南共产党需要继续发挥各种力量的作用,直到全国统一。1981年颁布的第三部宪法,明确了越南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力量。当前,越南共产党继续发扬这一经验,通过发挥祖国阵线民主监督的作用,通过党的系统改革扩大党内民主,通过国会改革扩大人民民主,通过建立“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实现政治制度的民主,最终实现共产党的“集中领导”。
2012年8月越南社科院资深学者莫堂在越南社科院胡志明市分院与笔者进行座谈时,阐释了“越南式民主”的含义。莫堂说:“我们的民主概念与西方是不同的。西方认为分散社会权力才是民主,我们认为要集中力量搞建设才是民主。如果不是扩大民主,建立民族统一战线,越南就不可能获得1945年抗法和1975年抗美战争的胜利。那时候,我们的民主是民族独立、抵抗外来侵略。当前,民主加上工业化、现代化的含义。越南处在工业化初期,比东盟很多国家落后,要发展快些,就要扩大民主,需要通过民主来团结各种力量,集中财力物力建设我们的国家。我们必须要民主才能克服各种挑战,取得发展。胡志明认为,民主是发展的支柱。我们团结各种力量、成立各种社会组织,目标是集中力量搞建设,所以,只要赞成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什么组织都可以成立。民族独立是各社会组织的最高目标,任何国家破坏越南的民族独立都要反对。也就是说,民族独立就是民主。”
可见,越南共产党正是通过巧妙利用“集中”和“民主”的辩证关系,把“民主”作为手段,旨在实现对国家和各种力量进行“集中”领导。
权力结构:从“相对集中”到相互制衡的“集体领导制”。西方称越南政治体制为“专制制度”,或曰“威权体制”;同时也有西方学者称当前的越南政治模式为“无主政治”,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弱王政治”。实际上,越南政治发展有着从“相对集中”到相互制衡的“集体领导制”的历史轨迹。
回顾历史,1954年5月越共取得奠边府大捷,7月与法国签订《关于恢复印度支那和平的日内瓦协议》,此后以北纬17度为界把越南分为北越和南越,此时党内的南北派系表现明显。越共“二大”进入政治局的“四驾马车”分别是:胡志明(党中央主席、国家主席)、长征(党的总书记,时称党中央第一书记)、黎笋(南方局第一书记)、范文同(总理)。但实际上,胡志明是最高“精神领袖”,长征、黎笋、范文同、武元甲负责党政军的实际事务。因此在胡志明时代,越南并没有形成真正的“一权独大”,权力只是象征性的集中。
胡志明1969年去世后,长征、黎笋、范文同组成三人治国小组领导越南。1975年4月越南统一后,1976年12月召开的越共“四大”选举黎笋为越共中央总书记。黎笋是一个强势的南部派系的人物,当时南部派系占据了优势地位,黎笋被认为是越共历史上唯一的“强势总书记”。这种现象持续到1986年7月黎笋去世。
黎笋去世后,长征临时接任。经过几个月的过渡,1986年12月越共召开“六大”,阮文灵当选总书记,长征带头和几位元老退出越共中央政治局。自此,越南结束了领导终身制,开始了领导轮换制度。1991年6月,来自北方派系的杜梅当选为越共中央总书记,他继续执行革新政策。1997年12月越共八届四中全会上,黎可漂当选为越共中央总书记,成为越南历史上第一位来自军队系统的总书记。2001年4月越共“九大”召开,立场温和的农德孟当选越共总书记。
越共“九大”提出了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紧密相结合的党的工作制度,要求党的各项工作都要根据每个问题的重要性交由有权限的党的机关解决,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真正实行集体领导;各项决议必须得到多数赞成才能通过,对各项重大主张、干部任免、重大工程项目的开展等事项,都必须通过集体讨论决定,个人不得擅自拍板。中央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强化中央委员会对中央政治局与中央书记处的制衡与监督作用。本次会议开始,越南共产党取消政治局常委会,代之以中央书记处,由中央书记处负责领导党的日常工作,指导党建工作和群众工作,检查党的决议执行情况等工,从而强化了中央的集体领导作用。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总理三人组成了中央政治局的领导核心的“三驾马车”。越共“十大”以来,国会的作用得到了加强,逐渐甩掉了“橡皮图章”和“表决机器”的帽子,国会主席也成为拥有实权的人物,越南权力构架由“三驾马车”变为“四驾马车”。而近年来,越南祖国阵线的地位和作用也明显得到提升。2013年7月,越共政治局委员兼副总理阮善仁出任该组织中央委员会主席,使得该“政治—社会组织”(即“半官方组织”)已经具备了“半驾马车”的作用,从而形成了“四驾半马车”的政治构架。自此,越共形成了一种互相制衡的集体领导体制。
“九大”当选的越共总书记农德孟曾开玩笑说:自己并不比其他人“高半头”,顶多高出一根头发而已。对此,有西方学者认为,造成越南“弱王政治”的原因,是自杜梅和武文杰之后,越南的政治家只能通过金钱来获得权力,贪污腐败严重,没有令人信服的业绩,因此不足以成为权力核心。而越南学者大多从另外一个角度加以解读,认为越共不像中共那样每一代领导都有一个核心,总书记也不担任国家主席,原因是越南现在没有哪位领导人能像胡志明那样德才兼备,他们也没有什么特殊的理由来获得比其他人更为突出的威望。在胡志明时代,领导人的地位靠的是“打天下”打出来的,而当前的和平时代,领导人的能力却只能以“智慧”来决定,因此各位领导“不比功劳比智慧”,在各自周围聚集了一批智囊成员,也正是因此,当前越南知识分子表现尤其活跃。
权力分割:从“南北党”之分到利益集团的悄然助力。由于地理结构和历史的原因,越南的政权自古以来就有南北地域之分。1834年,越南阮朝皇帝阮福晈将越南分为“三圻”。北方宁平省以北的各省统称为北圻,北圻以南至北纬20度之间的各省称为中圻,中圻以南各省称为南圻。1887年,法国建立了由越南、柬埔寨和老挝组成的“印度支那联邦”,承袭了阮朝的南圻、中圻和北圻的行政区划,并采取了三种不同的统治形式。越南人民抗法时期,南圻、中圻和北圻的人民分别建立起自己的领导组织。1929年前后,越南革命运动出现高潮,在北部、中部和南部地区分别出现印度支那共产党、印度支那共产主义联盟和安南共产党三个组织。1930年2月3日,胡志明以共产国际代表的身份在香港召集这三个党举行会议,经与会者同意,合并后成立了越南共产党。因此,一开始党内就形成南、北、中三派。
在1954年北方击败法国统治获得解放后,南方依旧处于反殖民战争状态,越共中央成立了南方局领导南方革命,因此在南部地区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权力机构。上述两点对越共统一后的政权构成产生了深刻影响。革新以来,尤其是1991年越共八大领导杜梅任总书记以来,越共权力核心沿革一种格局:即最高领导分别由北部、中部、南部人构成。其中,党的总书记基本上由以河内为中心的北方人担任,助管政治思想工作;国家主席为中部人,即胡志明主席的故乡人;国家总理为以胡志明市为中心的南方人,主管经济工作。这一现象被认为是越南共产党存在着“南北党”现象。一般地,北方派为相对传统的社会主义派,对改革持谨慎态度,跟中国较为亲近;而南方则为较激进的改革派,倾向于效仿美国和西方。然而,这种绝对的派系标准以地域为标准来划分的派系似乎有淡化的趋势。例如,目前掌握实权的组织部部长苏辉若,先后任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副院长、院长,在越南南方的政治学院里工作过,从工作地域关系上看,应把他划入南方派系,但他在意识形态方面应从北方派系;公安部长黎鸿英,根据他的工作经历来则应属于南方派系,但从路线上却应从属于北方派系。
与此同时,“利益集团”的兴起也成为近几年越南讨论较多的话题。普遍认为,利益集团对越南政治有很大的操纵作用。据传,主管经济的总理阮晋勇与前不久被捕的金融大鳄阮德坚关系密切。阮晋勇还在军队和公安系统拥有很大的影响力,因此尽管2012年在中央政治局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时,承认自己犯了错误,但其执政地位不可撼动。而经济领域被认为是腐败滋生的主要领域,2013年6月国会对政府官员进行的信任投票中,主管经济工作的部长们获得“低信任票”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部门的官员。
权力轮换:从集体磋商向民主公开、灵活机动过渡。尽管越共权力结构产生的过程细节不为外界所知,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其核心的政治局人事名单产生在“会前”而不是“会后”。据越南媒体报道,越共十一届政治局委员得票排名,张晋创、冯光清、阮晋勇得票位居前三,阮富仲得票第八,但却当上了总书记。这说明,总书记的产生并不完全由中央委员会的选票决定。
尽管越共“十一大”选举总书记仍然实行等额投票,但提名方式从越共“十大”以来就出现了变化。在越共“十大”上正式提名农德孟作为唯一的候选人进行公开表决之前,已经在越共中央内部对两人(阮明哲和农德孟)进行了测评表决,而农德孟以微弱优势胜出才最终成为唯一的正式候选人。越共“十一大”并未按照“十大”选举总书记的轨迹走下去而直接提名阮富仲一人进行表决,但越共中央委员的差额选举比例扩大,本届中央委员的差额选举比例为24.57%,中央候补委员的差额选举比例为144%。被提名为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的候选人也有数人落选。
越共的灵活性还表现在对于任免的安排并非一成不变。例如,1991年“七大”规定,超过70岁的中央领导人都要退位,第一次当选中央委员的年龄必须在60岁以下,第二次当选中央委员则必须在65岁以下,然而,这个规定实际上已经破除。农德孟66岁时连任总书记,而阮富仲则67岁任总书记。但是,对于其他职位的年龄限制,却按规定严格执行。又如,十一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原提名17人,最后因各种原因只选出了14名,改在2013年八中全会上把未选上的2名候选人增补进去,并形成了16名而非按惯例单数的15名或17名。实际上,这是越共的变通做法,从而避免了“十一大”上的直接冲突,并在最终贯彻了最初的意图。
越南政治体制改革主要内容与特点
以1986年召开的越共六大为标志的越南社会主义革新,不但在经济领域引入了商品经济的概念并逐渐形成了越南“社会主义定向的市场经济”的改革思维,而且在政治体制方面也开始放弃“无产阶级专政”而提出“政治系统”的革新。然而,在认真分析和吸取上个世纪90年代初苏联解体的教训之后,越南就把主要精力集中在经济领域的革新,并且在该领域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而政治系统的革新,尽管从1991年越共七大后在一些领域就已经开始,但在2006年召开的越共“十大”以后,才成为整个国家革新的重心。建设“社会主义法权国家”成为越南政治革新的一个创举。
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的目标,越南进行了行政改革、国会的改革、司法改革和党的自我革新等几个方面的政治系统革新。
行政体制改革。行政改革是越南政治系统改革的起点。实际上,越南对政治的改革持谨慎态度,长期以来仅仅局限于“行政改革”或“政治系统的革新”,而不提“政治体制改革”,强调改变的是行政机构及其运行机制的更新而非是改变“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
越南在革新之前实行官僚集中管理模式。一切权力均集中在政府,下级与上级、公民与政府之间关系是附属与命令、申请与赐予的关系。越共“六大”确立对国家机构进行改革的思想,旨在优化行政体制和提高行政效率。越共“七大”通过了行政改革的决议,1994年越南政府通过第38号决议,成为行政改革的突破口。1996年越共“八大”提出继续进行行政改革,改善和加强行政组活动机制,越共“九大”制定了2001~2010年行政改革总体目标,提出要集中力量建立和完善行政体制,特别是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组织管理体制。
与此相配套,颁布和实施了行政系统的法律法规,包括《政府组织法》、《人民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监督法》、《干部、公务员法》;同时政府颁布对各级机关及其所属部门的职能、任务和权限的决议;颁布了精简省县级人民委员会、人民政府所属的机关部门,明确分工,减少重叠,推动国家对行政机关的体制改革的各种文件等。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简化行政手续;精简行政机构;改革财政和税收体制,逐步形成现代化的办公条件等。
国会改革。越南宪法规定,国会是最高人民代表机关,是最高立法机关,也是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对所有国家活动的最高监督权。国会改革的任务就是,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这些规定从纸上的东西变成现实。越共“十大”以来,越南国会的改革卓见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改革国会代表选举,通过直选产生国会代表和地方代表、允许个人自荐参选、必须得到本地50%以上选民的同意方能推举为候选人、提高专职代表的比例(目前为30%)、在国会实行质询制度等。二是加强立法工作。越南的立法速度可谓神速。革新以来,越南出台了近百部法律,范围几乎遍及各个领域。例如,2006年越南国会讨论和通过了20多部法律; 2010年6月第十二届国会第七次会议讨论及通过《越南国家银行法》(修正案)、《信用组织法》(修正案)、《土地使用税法》及《收养法》等10项法律草案;2013年1月1日有13部法律开始生效;2013年10月通过《国家储备法》、《合作社法》(修正案)、《律师法》修改补充法案、《出版法》(修正案)、《电力法》修改补充法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补充法案、《首都法》、《反腐败法》(修正案)、《个人所得税法》修改补充法案等9项法案。三是加强执法律监督。2003年5月,十一届国会召开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国会监督法》,对国会及其常委会、民族会议和委员会、代表团、代表的监督权限、监督方式、监督责任做了具体规定,明确指出国会监督国家主席、国会常委会、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宪法、法律和国会决议的活动,并监督他们发布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国会的监督方式包括审查报告、审查法律规范性文件、审查对质疑的答复、审查省人民议会的工作、审查对公民申诉与控告的处置;为了做好国会的监督工作,国会要制定年度监督计划。四是积极参加重大问题的决策。越南法律规定政府的各项重大事项要经过国会的讨论决定。其中,2010年6月19日,越南国会否决了政府关于建设全长为1570公里的高铁提案,引起了世界各国媒体的关注。普遍认为,越南国会逐渐甩掉了“橡皮图章”的帽子,越来越发挥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作用,人民参政议政的热情也得到了提高。
司法系统的改革。革新前,越南主要通过行政命令来管理国家。越共“六大”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用“法律”而不是“道理”来管理社会。 2005年6月越南发布了《关于2005-2020年司法改革战略》,提出了越南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任务和要求,是指导这项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关于2005-2020年司法改革战略》提出了司法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越南司法体系的改革主要包括改革诉讼程序、改组检察院和法院、提高司法人员队伍素质以及加强司法监督等几个方面。据越南学者范友谊介绍:越南检察院原来的主要职能是参照苏联的制度,主要是检查监督各部门执行法律的情况,同时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而现在检察院的职能发生了变化,检察院监督司法活动的范围比以前缩小,主要是提起公诉和起诉。 而法院方面,首先是独立性得到一定保障。例如,以前由司法部管理地方法院,现在改为最高法院管理地方法院;其次是改革法院的诉讼制度,原来采取审问(讯问)制,现在增加辩护,采取争讼制,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得到提高和加强。此外,在设置方面,以前法院和检察院按照行政区划进行设置,现准备采取地域制,全国划分为几大块,与地方政府不再挂钩,防止地方政府的干预。
越南的司法改革取得一定成效,但问题依然不少。主要体现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缺乏有效的机制,有法不依现象比较普遍。2013年11月将通过现行宪法的修订案,新的宪法将提高司法系统的独立性,有可能设立宪法法庭等。
党的自我革新。越南共产党是执政党,也是越南唯一的政党。越共一直强调自身的革新,以巩固执政地位,保证执政的正确方向。党的革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革新党的指导思想,确立胡志明思想的指导地位,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与胡志明思想作为党的思想基础和行动指南;通过了新时期党的纲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国家建设纲领》,明确了党在过渡时期的奋斗目标。二是改革党的组织机构,明确政治系统中各级组织的职能、任务和类型;健全和提高各级机关干部的战略思维能力;巩固和改组党组织的机构和组织生活方式等。2007年2月召开的越共十届五中全会通过了《继续革新党对政治体系的领导方式》的决议,提出革新党的领导方式,包括对国会活动、对政府工作、对司法机关、对祖国阵线和各种社会政治团体、对干部工作的领导方式;将政治体系机构及其活动方式的改革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以及提高党员干部队伍和国家公务员队伍素质同步展开;与发展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密切配合。要充分发扬民主,推进分级管理,提高领导个人作用,发挥各部门各地方的创造性。克服党包办、替代或放松对国家管理机关的领导情况。三是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的质量,以巩固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能力和战斗力;实现年轻化、标准化,按照基层干部队伍的职称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对不合格的党员要坚决开除出党。十届越共中央通过了允许党员从事私人经济的规定,并尝试吸收符合党员标准的私人企业主入党。四是改革干部管理工作,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教育。越共“十一大”提出每个干部、党员都必须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制定和执行规定要求每个党员都直接有责任做好思想工作。要与敌对势力“和平演变”的阴谋活动坚决斗争,防止内部 “自我演变”、“自我转化”;继续以胡志明为道德榜样,培养革命道德品质;从2012起,自上而下开展一场大规模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运动,整顿党员干部作风;改革干部选拔制度,建立干部任用评价体系等。五是建立和完善防治腐败体系,加强检查、监察工作,对贪污腐败现行进行惩处。2004年上半年,越南成立了以政府常务副总理阮晋勇为主任的国家防范犯罪指导委员会;2006年10月,越南成立了中央反贪污指导委员会,由政府总理担任委员会主任,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担任副主任,各省和直辖市相继建立地方反贪污指导委员会,委员会被赋予特别权力,可以对任何涉嫌贪污腐败的官员进行调查。2007年2月3日,由越南人民警察总局和公安部共同组建了反腐败警察局,任务是调查官员腐败案件,并向最高领导层提出建议;2012年越共中央决定成立由中央总书记任主任、由中央政治局直接领导的中央防治腐败指导委员会。2012年11月,越南国会通过《反腐败法》修订案,以法律形式规定领导干部实行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等等。
除了以上四个方面之外,越南政治的民主化、透明化也是政治系统革新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越来越得到体现。最为突出的表现是如下几个方面:首先,自2001年越共“九大”开始,党代会的政治报告草案就提前公布,让民众参与讨论,文件起草小组根据搜集到的意见反复进行修改。越共“十一大”报告中关于所有制是否继续“以公有制为主体”等重要观点,由于意见相差较大,最后还通过投票的方式来决定。越南即将通过的1992年宪法修订案,也是通过报纸、网站和各个单位的意见征集途径广泛征求意见,经过一年多的时间酝酿修改,最终由国会投票通过。二是在每年举行两次的国会会议期间,代表们有权对包括总理在内的政府官员进行公开质询,可以要求其对在任期间所负责的有关工作进行解释,整个过程媒体进行直播。三是对政府部门领导实行信任票表决。2013年6月,中央政府的所有内阁成员首次接受了国会代表的信任票表决,并公布每人获得“高信任”、“信任”和“低信任”票数的具体比例。根据规定,如果某官员连续两次获得“低信任票”的比例超过50%,将对其进行是否罢免的表决。上述这些政治透明化的改革,引起了国内外媒体和学者的浓厚兴趣,并且普遍评价为正面积极。
政治变革的目标和红线:解决的是“如何坐江山”而非“谁来坐江山”的问题。越南政权的取得是越南共产党从外来者手中“夺取”的,换句话说是“打江山打下来的”,这就是越南政权“合法性”最根本的来源。在“打下江山”之后,才有了如何“坐江山”即如何执政的问题。当前越南政治变革的争论,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坐江山”的问题,是而不是“由谁来坐江山”的问题。
当前,在时代因素和大环境的推动下,越南吸收了西方“民主选举”和“法权国家”等理念,但越南始终强调坚持一条红线,那就是“越南共产党是越南国家唯一合法的执政党”。越南的政治变革,是在越南共产党领导之下,对国家权力或是以更加“集中”、或是更加“分散”(即民主)的方式加以分配,从而建立一种符合越南情况的“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的政治制度。这就是越南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不可逾越的红线。换句话说,越南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根据新的时代条件对越南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的调整和完善,而不是改变现有制度。
越南政治革新的路径:越南共产党自上而下的自我变革。与其他东亚国家伴随现代化进程而产生新的利益集团,从而推动了“自下而上”、“由外及里”的政治变革路径截然不同,当前越南还处于工业化初期,还不具备社会结构变化进而推动权力结构变革的动力,因此,越南政治变革的动力和路径是越南共产党自上而下的自我变革,自我放权。
那么,越南共产党为何要自我放权呢?其中原因,一方面如前文所述:越南政治发展的历史具有权力相对分散的特征,而且越南共产党积累了通过民主方式来达到集中领导的成功经验;另一方面,是由于当前越南共产党面临巨大的压力,但这种压力来自于“外部的因素”,而非本国发展因素在推动。本世纪以来,越南采取了积极的对外开放的态度,尤其是2006年召开的越共“十大”强调“积极而主动地融入国际”的对外政策,对各种海外资源敞开怀抱,特别希望借助海外越侨的力量来补充国家资金建设的不足。然而,越南共产党在1975年统一南方前,西贡旧政权的权贵们携带资产逃到了美、英、法、澳等国,他们对旧政权恋恋不忘,反对共产党的领导,不少人与海外反共组织相互勾结,并且与国内被西化的知识分子和商人等利益集团合谋,大肆攻击越南共产党的“专制制度”,千方百计颠覆越南共产党的政权。这对越南共产党的政权形成了一股巨大的压力。在这一背景下,越南共产党不得不进行了自我调整,以克服各种挑战,发起了自上而下的自我革新。
革新以来,越南国会和祖国阵线在不断地扩充权力,彰显自身的权力地位。从过去一段时间的改革来看,在国会和祖国阵线、党和政府关系上,已经出现了“争权”与“限权”的斗争。越南国会已经数次否决了党和政府重大决策,例如2010年否决越南政府计划修建贯通南北的高速铁路计划以及越中合作的铝土矿项目。近年来越南祖国阵线的权力也得到不断扩充,地位日益提升,但祖国阵线的干部们却时常抱怨没有实权。而越共党内的不同意见也出现了分散化、自由化的倾向。当前,越南国内成立反对党或者在共产党内成立不同派别的声音越来越突出。可以预计,随着各个权力主体的扩张行为逐步演化为权力主体之间相互竞争、相互制约和弱化他人权力的趋向,最终在整体上导致越南共产党相对集中统一权力的更加分散和弱化,越南共产党以及党的总书记的权力也会受到越来越多的制约。
越南的政治发展道路与中国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越南与中国相比,两国的政治体制的相同之处可归纳为三点:第一,两国政权的合法性的重要依据,是来自于“打江山”,即通过领导革命夺取了政权,而非像西方议会制国家执政党那样通过选票获得政权。第二,中国政治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即“三统一”;而越南的政治构架是“党的领导+国家管理+人民当家作主”,二者的表述尽管有所差异,但并无本质上的差异。第三,两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都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而不是要“改向”。
中越两国的政治系统的差异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中国共产党的政权具有明显的权力“核心”,而越南则表现为“弱王”政治。第二,在两国的政治系统中,越南祖国阵线与中国政治协商会议表面上具有相似性,都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联盟组织,但越南祖国阵线的地位有别于中国政协。越南祖国阵线是一个开放性的组织,作为容纳各种政治组织和群众组织的一个平台,其涵盖范围更广,具有政治参与功能,负责组织国会代表和地方代表的选举,被赋予对党和政府的决策进行“社会反辩”的使命,因此超越了中国政协的“议政”范围。第三,中国作为一个大国,政治上具有较强的自主性;而越南作为小国,其政权自古以来受多种外部因素影响。因此,依赖多种因素来维护政权的稳定已经成为越南政治发展历史的一个重要特征。越南共产党一方面靠实行广泛的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来发展壮大自身力量,另一方面还需要权衡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相机抉择因此成为了越共练就的好功夫。
结论与启示
越南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这是越南共产党在“民主”与“集中”之间找到的一个新的契合点。建立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的主要内容就是把越南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权力用法律框架来加以约束,从而实现“法治”而非“人治”。
越南政治的革新是越南共产党主动采取的自上而下的自我变革。这种自我变革的特点是有预设方案,即做好顶层设计,设定好变革的目标,并在维持基本的政治制度和权力结构不变的条件下,在可控范围内做一些边际调整。
越南共产党的自我革新,得到了越南民众和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我国媒体也称其为“可控的民主”和“大胆的社会主义”。然而,这种变革最终是否能够维持在“可控的范围”内,继续保持越南共产党执政地位和政权的稳定?这还有待时间来检验。当前面临的各种困难和挑战不可小觑。
越南共产党与中国共产党都是本国唯一的执政党,在不存在反对党的条件下执政,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必须走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听取群众意见并坚持自我整顿、自我批评、自我教育和自我提高,强调居安思危,才能够保持革命的动力和政权的稳定,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注释略)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马研院)
网络编辑: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