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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炳炎 王冲:阿玛蒂亚·森对新自由主义的批判

来源:《红旗文稿》2013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13-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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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西方新自由主义的困境

  理解新自由主义,应考察其思想的演进。自由主义最初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思想家伯里克利、希罗多德等思想家提出的自由理念。而自由主义成为一个较为完整的学说体系,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新生的资产阶级政权需要一整套维护其利益的理论体系,自由主义便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那时的自由主义被称为传统自由主义。

  传统自由主义侧重于对国家和个人之间关系的论述,通过对两者关系的界定,限制政府的权力范围,给予个人最大程度的自由。传统自由主义认为,政府的主要作用在于对私有产权的保护,保证公权不对私权的侵犯,同时维护个人的自由,因此对政府的限制至关重要。对此,洛克提出通过政治制度上的分权、代议以及法制来实现对政府权力的制衡。而边沁的功利主义认为,个人追求一己私利不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这种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与自由主义相契合,并为自由主义提供了理论基础。约翰·密尔成功地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和自由主义融合为一体,这也标志着传统自由主义的终结。传统自由主义都是以个人主义、个人自由为假设前提,以建立和维护新生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为目的的。

  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期是传统自由主义矛盾激化的时期。作为“守夜人”的政府以及放任自由的经济理念面对经济大萧条无能为力。对现实的无法解释,以及对萧条的束手无策使传统自由主义面临窘境。传统自由主义所信奉的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并不能带来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反而因分配不公导致矛盾激化。面对新的经济形势,凯恩斯一反传统,提出了以国家干预经济为核心的经济思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振了西方经济。

  直至20世纪70年代,西方经济陷入滞胀的局面。滞胀这种新的经济现象使凯恩斯主义经济学走向绝境,致使经济学向传统复归。以弗里德曼为首的一批经济学家反对凯恩斯的经济学说,并在传统自由主义的基础上发展形成了新自由主义。

  新自由主义是传统自由主义的现代回归,它汲取了传统自由主义的自由放任以及个人主义等思想。新自由主义认为,为了维护个人自由,正确的做法应是最大程度地反对限制个人自由。政府权力会对个人自由造成侵害,因此,新自由主义反对权力集中的政府,主张建立不受政府权力约束的自由市场制度。同时,强调个人机会的平等,而对结果的平等与否采取了一种漠视的态度。

  新自由主义在西方国家的具体实践主要体现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推行的“撒切尔主义”和“里根经济学”,但这两场新自由主义的私有化运动都以失败而告终。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新自由主义作为一种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向发展中国家推广。这种推广的载体便是著名的《华盛顿共识》。反观《华盛顿共识》在发展中国家的推行,造成了一系列的危机:苏联和东欧改革失败、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1998年的俄罗斯金融危机等等。显而易见,新自由主义在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的实践不能说是成功的。这也使人们对新自由主义的可行性产生了怀疑。

  二、一种新的发展观

  面对新自由主义的失败,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提出了一种新的发展思路。

  森是印度著名经济学家,1998年凭借其在福利经济学领域的杰出贡献荣获了诺贝尔经济学奖。阿玛蒂亚·森的理论直接来源于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关于生活质量的论述,同时吸收了马克思与格林的一些思想。森坚持人本主义原则。他对新自由主义的批判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阿玛蒂亚·森不认同新自由主义对自由的定义,并重新界定了自由的理念。当代著名思想家伊赛亚·伯林在“两种自由概念”一文中对自由进行了跨时代的划分,对人们理解自由的实质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他认为,在思想史上,有两种含义和意义不同的自由的概念,即消极的自由与积极的自由。其中消极的自由被定义为“免于……的自由”,即可解释为免于他人的干涉。不受别人干涉的范围越大,个人所享有的自由也越广。积极的自由则与此不同,其被定义为“去做……的自由”,即当个体是自主的,那么他将是自由的。

  由于消极的自由强调主体不受外部力量的主导或束缚,因此消极的自由更强调人们权利领域的平等。伊赛亚·伯林更为倡导这种自由,而新自由主义者也将消极的自由放在了核心的位置。即当人们拥有平等的权利时,人们便实现了自由。不可否认,消极的自由强调权利的同时,便限制了国家对个人的侵犯,同时为个人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因此,消极的自由尊重个体选择,崇尚制度和秩序,限制政府规模的思想也便成为了新自由主义的重要理论基础。

  森对消极的自由持反对意见,他认为消极的自由将自由仅仅理解为权利有些片面,个人在把握机会的能力上存在差异,这也导致结果的差别。因此,森认为,从实质意义上来看,自由应被视为“享受人们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的可行能力”,“包括免受困苦——诸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之类——基本的可行能力,以及能够识字算数、享受政治参与等等的自由。”社会所赋予个人的自由权利,只有当具备拥有支配这种权利的能力时才能实现。一个人要实现更多的权利,就必须具备更多的能力。而在个人的权利一定时,个人能力的高低便起决定性作用。

  但是,在能力的保障上,能力的实现同样也离不开权利。个人能力的获得,取决于社会赋予个人权利以及权利的实现程度。如果人的权利遭到限制,那么其能力也难以实现。权利是个人取得能力的最基本的保障。同时,权利不仅涉及到法律维度,也包括道德维度。仅在法律范畴内考虑权利对能力的保证显然不够充分,维持人生存的尊严需要道德权利。因此,道德权利的实现同样是获得能力的基本保障。阿玛蒂亚·森认为,应从权利与能力范畴同时考量自由,其实质是消极的自由与积极的自由的统一,是消极的自由基础上对积极的自由的追求。

  其次,阿玛蒂亚·森对新自由主义“小政府”的思想作了批判。他主张“积极政府”以实现发展以及人的自由。新自由主义继承传统自由主义自由放任的思想,认为市场机制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个人的自由。在完善的市场机制下,人们拥有平等的机会并通过自由自愿的选择来实现自身的发展。而政府权力的扩张会威胁到自由市场制度,进而影响个人自由。因此,新自由主义者主张“小政府,大社会”,并限制政府权力。

  阿玛蒂亚·森以他的以人为本的发展观驳斥了新自由主义的“市场原教旨主义”观点。森认为,以往的发展观强调国民生产总值(GNP)增长、或个人收入的提高、或工业化、技术进步、社会现代化等因素,但这种思维是狭隘的。当然,国民生产总值或个人收入的增长,作为扩展社会成员享有的自由的手段,是非常重要的。但自由还依赖于其他的决定因素,诸如社会的和经济的安排,以及政治的和公民的权利。收入标准只能属于工具范畴。发展的最高标准应为自由。发展是扩展人们享有实质性自由的一个过程,实质性自由包括免受痛苦——诸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之类的基本可行能力,以及能够识字算数、享受政治参与等的自由。因此可以说,自由受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些影响涉及政治、经济、文化、价值观等方方面面。发展应强调自由这一主导性目的,而不是某些促进自由的手段。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市场能够理想化运作必须依靠完善的制度与之配套。在现实情况下,市场追求效率以及机会平等,一旦被忽视,结果必然导致社会的不公正和环境的恶化。这正是市场天然的缺陷。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需要政府的公共政策来提供基本的教育、医疗以及社会基础设施,以此来实现机会的均等。因此,政府在维护实质性自由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森认为,政府可通过保证和扩大五种工具性自由来促进自由终极价值观的实现。这五种工具性自由为:政治自由、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透明性保证、防护性保障。这五种工具性自由之间并非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共同扩展实质性自由。

  森重新解析了“发展”,并通过指出发展的最终目的,对新自由主义的发展观提出批判。森认为积极的政府行为并不会对个人自由产生危害。相反,如果自由的内涵被扩展并提升到道德层面,积极的政府不仅能维持和完善市场制度,还将对自由起到促进作用。

  再次,阿玛蒂亚·森对新自由主义者推崇个人权利,并认为个人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观点作了修正。衡量正义与否的重要标准为是否按照程序。因此,在满足市场规则的条件下,由市场竞争所引起的财富和收入分配的差距便是合理的。森对新自由主义的这种观点同样提出了批判。森认为,自由既是在规则之内的活动,又是对规则的否定。只有当一个人能成为自身的主人时,他才是自由的。因此,积极的自由才是自由的终极价值。而追求积极的自由,必须注意到个体的平等。起点的平等涉及对资源、机会等的初始分配的平等,是个体以平等的方式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保证每个个体都有平等的创造收入的机会和能力。同时,还要注重结果的平等,即通过公共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产品进行再分配。森认为,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同样重要。因此,不仅需要保证初始的权利机会的平等,也要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来实现对社会产品的再分配,实现结果的平等。只有这样,才能从道德的维度,保障人能够过上体面而尊严的生活。

  阿玛蒂亚·森在批判新自由主义的基础上,提出了人的发展视角下的新的发展观。这种发展观克服了以往新自由主义的缺陷,继承了传统的人的需要和生活质量为目标的发展思想,并吸收马克思的积极的自由思想,将积极的自由与消极的自由相结合,倡导消极的自由基础上的积极的自由。阿玛蒂亚·森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为新时期的发展提供了崭新的思路。

  三、人的发展与“分享型经济发展”

  阿玛蒂亚·森对新自由主义的批判,实际上是实现了发展思维从“以物为本”向“以人为本”的转变。从新自由主义所崇尚的机会平等,到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的结合,使人们能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从而真正认可了人在经济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实现了人的发展。阿玛蒂亚·森的发展理念作为一种全新的发展理念,代表了未来经济的发展方向。将森的发展理念中国化,将对中国未来经济面貌的改变产生重要的借鉴意义。事实上,森的发展理念是与“分享经济发展”理念范畴相契合。“分享经济发展”,作为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有益探索,在与阿玛蒂亚·森的理念存在异曲同工的同时,因为是探索中国经济的产物,其立足于中国实际将对中国经济的未来实践产生更加重要的指导意义。

  “分享经济发展”的内涵可以从如下三个维度作出表述:第一,“分享经济发展”是一种全新的发展方式,是我国转变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目标定位;第二,“分享经济发展”是基于“利益分享”的经济发展方式,即在物质财富增长的前提下,实现经济发展成果的全民共享,因此既是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的统一,又是效率与公平的统一;第三,“分享经济发展”摒弃了传统的“以物为本”的经济发展理念,而是更为专注于人的生活质量,人的幸福度等人的需要指标的经济发展,是真正“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以上三个维度,共同构成了“分享经济发展”概念的完整内涵。同时也可以看出,“分享经济发展”作为“中国模式”发展的探索,与阿玛蒂亚·森的发展理念是相一致的。

  “分享经济发展”与森的发展观同样是未来经济发展模式的探索尝试,并在一定程度上达成共识。“分享经济发展”的创立得益于中国经济改革实践以及马克思有关经济思想的指导。“分享经济发展”已形成一整套完整的理论体系,以及与之配套的实践设计。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商品的价值可划分为c、v、m三部分,v+m作为活劳动所创造的新价值存在,成为一个整体。由于资本关系的作用,劳动所得v与资本所得m始终相互对立。作为资本主义的价值构成公式,这显然没有错,但在社会主义经济核算中,至今仍在套用w=(c+v)+m=k+p,将会导致初次分配领域的不公平,因为在初次分配中形成了工资和利润的不合理形式。只有在实践中采用社会主义的价值构成公式,即 w=c+(v+m), 以及采用与之相配套的净收入分成制,才能真正解决资本对劳动的侵蚀,提高劳动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使劳动报酬与GDP同比例增长,解决收入分配失衡的现象,从而实现经济成果的全民共享。

  阿玛蒂亚·森对新自由主义的批判揭示了未来发展中人的中心位置,如何满足人的需要是发展中要探讨的重要课题。“分享经济发展”在对中国经济的实践探索中得出了与阿玛蒂亚·森相一致的发展观,而作为立足于中国实践的“分享经济发展”,其实理论探索与实践设计也将对中国未来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作者:中央财经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博士)

  网络编辑: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