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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东、王天成:“互依性社会关系”与“具体的正义”

发布时间: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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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马克思正义观实质的进一步反思

 

 

何谓“正义”以及如何去建构正义的社会?这是人类社会自产生以来就力图求解的难题。如果说在等级分化严重的传统社会,这一问题还不具有急迫性的话,那么,随着近代社会对个人及其权利的发现,求解正义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马克思作为对人类社会反思最为深刻的思想家之一,他是如何理解正义及其实现这一问题的?以“塔克-伍德命题”为代表,一些学者认为马克思反对从“正义观”出发对资本主义持一种“道德主义”的批判,并进而否认“正义”构成马克思哲学中作为价值规范维度的地位。这种观点的根本错误在于孤立地片面地理解和诠释马克思的个别论述,而没有从马克思哲学整体的思想体系的角度理解正义观在马克思哲学中的重要地位。我们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所宣称的自由、平等和正义这些“法权”意义上的价值的批判,所指向的是其抽象性和形式性,而并不是要反对这些价值本身。恰恰相反,马克思对作为资本主义社会“法权”意义上的“正义”的批判,其目的恰恰是要赋予“正义”以新的内涵并重建“正义观”。

在本文,我们试图讨论:马克思以对社会关系历史演变的深刻分析为切入点,揭示了资本主义“法权”意义上的“正义”所蕴含的不正义性,并论证了正义的实现需要一种新型社会关系的建构,即“互依性”社会关系,只有以此为基础,才能克服抽象和形式的“正义”,并为“具体正义”的实现奠定真实的基础。我们认为,这是把握和理解马克思正义观实质和思想特质的根本性维度。

 

一、“支配性社会关系”和“互依性社会关系”的区分:马克思理解“正义”问题的现实依据

要理解马克思的正义观,一个重要前提是从整体角度把握马克思理解社会历史发展的出发点和现实依据。其中,马克思对“支配性社会关系”与“互依性社会关系”的区分,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众所周知,“社会关系”是马克思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马克思认为,生产实践是人的基本方式,人是什么样的,取决于他们所从事的生产方式,即“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1而生产又是以个人之间彼此的交往为前提的,即生产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什么是社会关系呢?“社会关系的含义在这里是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至于这种活动在什么条件下、用什么方式和为了什么目的而进行,则是无关紧要的。”或者说是“个人和个人彼此之间的一定关系”。2社会关系是怎么来的呢?它是从事具体实践的人在活动中创生的,即“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

由于人实践的历史性,马克思认为社会关系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特征。“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2就是说,马克思把人类所经历的以及将来要经历的社会关系区分为三种具体的形式:(1)传统等级社会中的人身依附关系;(2)资本主义社会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关系;(3)共产主义社会中自由个性的关系。

 

由于生产实践能力低,传统社会中的个体都要通过依附于他人或其所在的共同体才能生存,此时,作为个人彼此之间一定关系的社会关系表现出人身依附的特征。马克思说:“虽然个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较为明显的人的关系,但是他们只是作为具有某种规定性的个人而互相发生关系,如作为封建主和臣仆、地主和农奴等等,或作为种姓成员等等,或属于某个等级等等。”2就是说,在市场交换不发达的传统社会,个体之间的关系虽然是一种“人的关系”,但规定这种关系的是他们各自在共同体中所处的地位和阶层。由于个体在共同体中所处的地位和阶层不同,“在其中,一些个人被另外一些个人所支配,并且,处于社会中的所有个人都从属于社会总体并且是由他们在社会总体中的地位所规定的。”3就是说,在这种社会中,由于一部分人以共同体为中介,控制了另一部分人的生存资料,就使得个人彼此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都具有支配性的特征。

在主人和奴隶的关系中,这种支配性表现得非常明显:主人由于控制了奴隶的生存资料,因而可以支配奴隶,但奴隶却没有办法支配主人。虽然黑格尔可以用“主奴辩证法”来阐释这种关系,即主人和奴隶之间是相互制约的,但他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毕竟是支配性的,而非平等性的。此外,处于这种社会关系中的奴隶或农奴并不被看作共同体的成员,而是被当作无机自然条件的一部分。就是说:“在奴隶制关系和农奴制关系中……社会的一部分被社会的另一部分当作只是自身再生产的无机自然条件来对待。”只有奴隶主或地主才被看作共同体的成员,从而借助其在共同体中的地位有资格分享公共的财产,不过即便作为共同体成员,在超越于个体之上的共同体面前,他们也只是受共同体支配的对象。

按照马克思的理解,在传统社会关系中,不仅仅表现为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人身依附,也表现为每一个人对共同体的人身依附。因此,支配性是这种社会关系的明显特征。

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明显特征,是其发达的交换制度。“在货币关系中,在发达的交换制度中(而这种表面现象使民主主义受到迷惑),人的依赖纽带、血统差别、教养差别等等事实上都被打破了,被粉碎了(一切人身纽带至少都表现为人的关系);各个人看起来似乎独立地(这种独立一般只不过是错觉,确切些说,可叫作——在彼此关系冷漠的意义上——彼此漠不关心)自由地互相接触并在这种自由中互相交换”。2此时,不管交换的内容是劳动产品还是劳动能力,作为交换者的个人都具有独立的人格,取得了一定的独立性,然而这种独立性是借助于客观的交换价值才存在的。而交换价值“在这里表现为对于个人是异己的东西;不是表现为个人的相互关系,而是表现为他们从属于这样一些关系……在交换价值上,人的社会关系转化为物的社会关系;人的能力转化为物的能力。”2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关系中,人的独立性依赖于物化的交换价值,只有通过交换机制,个体才享有一种独立的人格。

在资本主义社会,以交换价值为中介,使得进入交换领域的主体都具有自由、独立的人格。此时,在形式上,交换双方之间的关系是一般交换者之间的平等和自由的关系。但这种平等和自由,也仅仅局限于交换领域。一旦劳动力这种作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商品进入生产领域,就会有剩余价值的生产,即资本家无偿地占有了劳动者的一部分劳动成果。那时,交换领域中表现的自由、平等的关系立刻被颠覆,变成了剥削和压迫的关系。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制度的非正义性,就在于其社会关系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自由、平等的外观,但深层次中依然呈现支配性的特征,即资本家用等价交换的形式掩盖了剥削的实质,工人依然受资本家的支配,更为重要的是,在这种社会关系中的所有个体都受资本的支配。

可以看出,不管是传统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从实质上而言,它们的社会关系都具有一种支配性的特征,是一种“支配性”社会关系。所谓“支配性”社会关系,是指在其中,单个人或一群人的活动虽然与另一个人或一群人的活动相关,但他们之间的关系却不是等价的,而是一方支配、控制或剥削另一方的关系。不管是通过出身、等级这些依据其在共同体的位置,还是依据生产领域中对剩余价值的占有形成的,在这种社会关系中,单个人或一群人所必须的生存条件被另一个人或一群人控制和支配。这种社会关系即便是“人的关系”,也是一种“工具性”的人的关系,即个体没有获得共同体和其他个体的真正承认。

与此相关,所谓“互依性”社会关系,则是指单个人或一群人的活动与另一个人或一群人的活动内在关联,“在其中,每一个人都承认另一个人的自由并且都是为了提高另一个人的自由而行动的。……它是一种既实现共同规划又支持每个人各有差异的规划的社会合作模式。”这种社会关系不再是工具性的,处于这种关系中的个人不再把他人或共同体仅充当实现自身目的的一个手段,而是在承认别人为目的的前提下自由地实现自身。

能确立这种新型社会关系的社会,就是共产主义。在共产主义社会,所有人都是共同体的成员,与传统社会那种个体对共同体的人身依附不同,此时的共同体并不是一个居于个体之上的总体,“这个共同体并不统治这些个人,除了处于他们彼此社会关系中的具体的个人之外,共同体本身什么都不是。”马克思认为,这种新型的社会关系,不仅是一种理想图景,更是一种可以实现的社会组织模式。在“互依性”社会关系中,人的生活状态不同于传统社会中的人。在传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虽然也是一种内在的关系,但这种关系不是自由个体之间的关系,而是存在等级差别的关系。当然,也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因为在那种社会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间接的,即通过交换价值彼此互相联系。在这里,个体之间的关系则是直接的、内在的,是真正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个体的价值在这种社会关系中获得承认,并基于共同的利益而行动。共产主义之所以是人类社会的更高阶段,主要表现在社会关系的性质有了根本性的变革。

传统社会关系和资本主义社会关系虽然存在诸多差异,但都是一种“支配性”社会关系,在这种社会关系中,人与人之间不管是直接的联系,还是间接的联系,都会表现出一种支配性的特征。共产主义确立的“互依性”社会关系则是消除了形式性、工具性和支配性的一种新型社会关系。在这种社会关系中,个体之间以及个体与共同体之间是一种直接的、相互承认和依存的关系。

 

按照上面的分析,人所处其中的社会关系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特征,按照性质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支配性”社会关系和“互依性”社会关系。前者是传统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社会关系的表现模式,后者则是共产主义社会确立的一种新型社会关系。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人的生存状态和自我实现的程度具有根本的差异。

 

二、“支配性社会关系”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抽象正义”的批判

上述两种性质的社会关系的区分,为马克思展开对资本主义“抽象正义”批判奠定了现实的基础。它揭示了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人总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正义是人追求的一种生存状态,因此,正义必然是与一定的社会关系内在关联的,资本主义社会“支配性的社会关系”这一性质,决定了其宣称的“正义”必然具有抽象性。

如前所述,“支配性”社会关系具体表现为,一方支配、控制或剥削另一方所必须的生存条件。传统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都具有支配性的特征,因而都可以归属为“支配性”社会关系。就传统等级社会而言,这种支配性比较明显,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不但一部分人依附于另一部分人,而且所有人都依附于共同体,即共同体是个体获得生存条件的一个前提。在这种社会中,人作为个体并不具有独立性,只有共同体才具有独立性。因此,在这种社会关系中,正义只能表现为共同体所代表的抽象的正义。与传统社会这种“支配性关系”不同,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体现为“自由个体”之间以物为纽带的普遍性的依赖关系,在这种社会关系中,正义表现为“物的占有者”所代表的抽象的正义。

马克思指出,相对于传统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个体,在以交换价值为中介的基础上获得了更大的自由和独立性,个体之间的关系也显现出更大的“平等”性。这一点在资本主义的交换领域得到了集中体现。“私有财产的权利作为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体现,它包含着抽象正义的原则。很明确的是,它隐含着平等者应该得到平等对待的原则。”3正是基于此,资产阶级的代言人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关系体现了过去所未有的正义性,对此,马克思指出:“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这种基础而已。”

然而,就资本主义整个运行机制而言,交换领域并不占据基础地位,占据基础地位的是生产领域。因此,交换领域体现出来的自由、平等和正义,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特征。深入考察占据基础地位的生产领域,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家们所宣称的自由、平等和正义就暴露出其虚幻性,其剥削、异化和非正义的性质就将被解蔽。正像马克思所说:“在这一过程的背后,在深处,进行的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这种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就消失了。”马克思指的“深处”“过程的背后”,正是生产过程或生产领域。

在马克思看来,交换领域中表现的自由、平等和正义之所以在生产领域消失了,是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的一种特殊的商品,即劳动力商品所造成的。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是价值活的源泉,即它可以创造价值。劳动必须要进入生产领域才能创造价值,因此劳动和资本的交换,在交换领域表现出的等价交换原则,一旦进入生产领域就会发生惊奇的变化。马克思所说的同交换对立的过程就是生产,由于劳动能创造比自身交换价值更多的价值,从而使得原来在交换领域所遵循的等价交换的原则被彻底颠覆了。在生产领域,劳动力创造的多于自身交换价值的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从而使得资本家在交换领域花费的资本获得了额外的回报,实现了自身的增殖。就是说,资本家通过看似自由、平等和正义的交换机制,掩盖了其在生产领域实现的对工人劳动力和劳动成果的支配和占有。

因此,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领域的考察,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关系在根本上所体现的不过是“资产者”的原则,它所代表的自由、平等和正义实质是体现资产者利益和立场的狭隘的价值,是一种把大多数“无产者”排除在外、剥夺大多数人真实自由和平等权利的价值:“自由这一人权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相结合的基础上,而是相反,建立在人与人相分隔的基础上。这一权利就是这种分隔的权利,是狭隘的、局限于自身的个人的权利。”4“私有财产这一人权是任意地、同他人无关地、不受社会影响地享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的权利;这一权利是自私自利的权利。这种个人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应有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这种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他人看作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作自己自由的限制。”4很显然,建立在“人与人相分隔”“自私自利的权力”基础上,不同个人之间、个人与共同体之间必然处于深刻的矛盾之中。

以对资本主义生产领域中“支配性社会关系”的深刻揭示为依据,再回头反观前述资本主义交换领域的“自由”“平等”和“正义”,其形式性和虚幻性也将得到充分的显示。虽然以交换价值为中介,个体取得了一定的独立性,但资本主义的交换制度对于生存于这种社会关系中的个体而言,已经异化成了客观的强制性的体制,个体要想生存,都必须被迫进入这种交换体制。因此,即便是表现在交换领域中的自由、平等和正义,也只能是形式上的,因为个人的独立性是通过外在客观的交换价值确立起来的,从而也受制于交换价值。

马克思的上述分析表明,只要人们所处其中的还是“支配性”社会关系,个体就没有办法确立真正的独立性,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就依然摆脱不了被抽象力量支配和压迫。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以资本逻辑为核心的社会关系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因此,所谓正义,在根本上不过是资本权力的“正义”,其所宣称的正义不可避免地具有形式性和抽象性。要实现真正的正义,有待于克服这种与人相对立的社会关系,确立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这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即是马克思所阐发的“互依性”社会关系。

 

三、“互依性”社会关系与“具体正义”

“互依性”社会关系意味着:人与人之间不仅是手段性关系,更是目的性关系,共同体不是超越于个体之上的客观存在,而是处于社会性关系中的这些人本身,它既超越了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支配,也不存在抽象共同体对个体的支配,因而是人与人本质性统一的社会关系。马克思的正义观正是建立在这种新型社会关系的自觉理解基础之上。

在马克思看来,这种“互依性”社会关系的确立,是以消除资本主义的财产私有权为前提的。因为“在对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意义上的私有财产与正义是不相容的,因为它否定了对积极自由的条件的平等使用权。同样,对马克思来说,正义要求克服阶级支配,在这种阶级支配中,一个阶级控制着另一个阶级的生产活动所需的生产条件。”这里说的“否定了对积极自由的条件的平等使用权”,指的是在私有制条件下,对每个人为实现自身所需的生存条件的分配是不公正的,这将严重阻碍个人积极自由的实现。只有消灭资本主义的财产私有权,使生产资料属于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才能作为社会性的人被生产出来。因为“随着活劳动的直接性质被扬弃,即作为单纯单个劳动或者作为单纯内部的一般劳动或单纯外部的一般劳动的性质被扬弃,随着个人的活动被确立为直接的一般活动或社会活动,生产的物的要素也就摆脱这种异化形式;这样一来,这些物的要素就被确立为这样的财产,确立为这样的有机社会躯体,在其中个人作为单个的人,然而是作为社会的单个的人再生产出来。”

这种“互依性”社会关系的生成,是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区别于一切社会形态的本质特征。按照马克思的理解,共产主义所形成的这种社会关系是对前资本主义的传统社会和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关系扬弃的结果,虽然它是从前两个阶段历史发展而来,但在性质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前资本主义的传统社会,个体受共同体的规定和支配,一部分人以共同体之名统治并支配着另一部分人,个人只有依附于共同体才能获得其“身份”和“等级”。在资本主义社会,以交换价值为基础,个人获得了相对更多的独立性,然而正如前文已经论述过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对个人而言,交换价值实质上表现为外在客观的体制;更重要的是,在生产领域由资本权力所形成的剥夺和控制关系,使交换领域表面的自由和平等暴露出了其形式性和抽象性。“只有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结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的时候”6,才会真正消除一切人与人之间的支配关系。在共产主义社会,由于生产资料和生产过程属于联合起来的自由个体共同控制,一方面,它使个人作为社会性的人取得了真正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它又使得人们之间以自由个性为基础实现了内在的联合,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把共产主义社会所代表的社会关系称为自由个体之间的互依性关系。

上述互依性社会关系的形成,为克服抽象的、形式的正义,生成“具体的正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按照马克思的理解,正义的实现即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获得其生存发展所需的必要条件,在支配性社会关系中,一部分人生存发展所需的必要条件由另一部分人所控制,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的非正义性。因此,要实现正义,要求每个人的生存发展所需的必要条件都由他们自身所控制,他们彼此之间是一种互为目的的关系,即每一个人的自由是一切人自由的前提和条件。此时,“生产资料属于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由于他们都是共同体的成员,所以,和其他人一样,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处于和属于他或她的这些生产条件同样的关系之中。而且,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参与对社会活动和生产活动的共同控制。”3在这种社会关系中,剥削、压迫和支配的特征都消除了,取而代之的是每一个人对其他人的个体差异性的承认和尊重,并在帮助其他个体实现其自由的同时实现自身的自由。而这一目标的实现,正建立在互依性这一新型社会关系性质实现的基础之上。它表明,正义代表着这样一种人的崭新的生存状态,即人们身处“互依性”社会关系中,个体的生存条件不再受他者支配,而是掌握在自己手中,个体与个体、个体与共同体之间不再是工具性的关系,而是相互承认的目的性关系。生产条件属于联合起来的自由个体,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控制和支配自身生存发展所需的必要条件,从而为实现个体全面的自由而服务。

 

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的正义观呈现出如下自觉的追求。第一,马克思不是从某种抽象的先验原则出发理解正义,而是把正义视为人类社会关系历史运动的产物,因此,人类所追求的正义总是具有历史性。第二,马克思不是从抽象的原子式的个人出发理解正义,而是从不同个人所结合而成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出发,考察和理解正义价值的实现水平和实质。因此,马克思区别于近代以洛克等人为代表的抽象自由主义立场,开启了在正义观问题上区别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社会主义视野。第三,马克思没有停留于形式的意义上理解正义,而是通过对社会关系性质的历史性考察和反思,把社会历史发展在何种程度上消除对他人的压制和控制、生成人的自由和平等的社会关系视为衡量正义发展水平的标准和内容,从而使正义摆脱了外在的形式性,而获得了实质性的内涵。

可见,虽然马克思在其著述中没有对正义概念进行正面系统的界定,但是他通过对人类历史不同发展阶段中社会关系的历史性分析,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以交换价值为中介所确立的抽象正义的批判,通过对共产主义社会新型社会关系的阐明,鲜明地表达了他对正义的理解。这种正义观是一种历史的、具体的正义观,其核心内容是要求从“支配性”社会关系转换为“互依性”社会关系,这构成了马克思正义观的实质。只有从这一视角出发,我们才能跳出围绕着马克思正义观的种种表层的、似是而非的争论,切中其实质和核心。

 

网络编辑:保罗

来源:《南京社会科学》2021年第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