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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秀丽:准确理解马克思的新闻出版自由思想

发布时间:2018-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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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一些话语受到一些人的推崇。比如,马克思认为,“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新闻出版自由是“每一个人的”、“普遍的权利”,是“人类精神的特权”,而不是“个别人物的特权”。恩格斯也说过:“每个人都可以不受阻扰地和不经国家事先许可而发表自己的意见,这就是新闻出版自由。”一些人以这些话语为据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坚持的新闻出版自由是全体公民的自由,是坚持自由报刊、报刊自主,而苏联和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是高度集权的新闻制度,不再坚持新闻出版自由,还贬低和回避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出版自由、报刊自主的思想,这种制度与实践与马克思的新闻出版自由思想存在强烈反差以至根本背离。如何认识这样的观点呢?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对马克思恩格斯新闻出版自由思想的误读与背离,需要进行准确的分析与阐释。马克思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思想主要反映在《莱茵报》时期的三个文献中:《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1843年)、《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议会辩论情况的辩论》、《“新莱茵报”审判案》,这也是受到普遍重视的三个文献。本文将以这几个重点文献为基础,考察和探究马克思恩格斯到底赞同什么样的新闻出版自由。

一、马克思反对普鲁士的封建书报检查制度,为资产阶级争取新闻出版自由

《莱茵报》时期,马克思积极表达要求新闻出版自由的革命性诉求,体现了德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基本立场。在这一时期,德国资产阶级的经济力量和政治力量迅速强大起来,资产阶级与封建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也日益尖锐。资产阶级积极追求政治解放、自由民主,反对封建专制制度,而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极力加强精神控制。1819年,威廉三世颁布了书报检查令。1841年底,威廉四世又颁布了新的书报检查令。这一新法令对言论及出版自由增加了新的限制,一些传播进步言论的刊物被政府查封,言论及出版自由被大大限制,这激起了资产阶级及广大人民的反抗。马克思在《莱茵报》上发表政论文章对普鲁士政府的书报检查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批判,批判封建专制制度,要求新闻出版自由。

马克思指出了书报检查制度与新闻出版自由之间的对立,“从观念的角度看来,不言而喻,新闻出版自由和书报检查制度的根据是完全不同的,因为新闻出版自由本身就是观念的体现、自由的体现,就是实际的善,而书报检查制度是不自由的体现、是假象的世界观反对本质的世界观的一种论战,它只有否定的本性。” 马克思揭露书报检查制度规定的自由实质上是一种虚伪的自由,就是一种形式,本质上还是普鲁士政府的专制。表面上看书报检查制度并没有消灭新闻出版自由,但现实却是普鲁士政府严格限制普通民众的新闻出版自由。普鲁士的贵族、诸侯们并不是一般地反对新闻出版自由,而是把新闻出版自由当成了他们自己的特权,剥夺了全社会的、普遍的新闻出版自由。在书报检查制度下,普鲁士统治阶级的自由是对别人的自由的践踏。马克思认为这充分暴露了封建专制统治的本质。

马克思批判封建专制的书报检查制度,盛赞资产阶级倡导的新闻自由的进步性与合法性。列宁也曾肯定过资产阶级追求新闻自由,反抗封建专制的进步性,“‘出版自由’这个口号从中世纪末直到19世纪成了全世界一个伟大的口号。为什么呢?因为它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进步性,即反映了资产阶级反对僧侣、国王、封建主和地主的斗争。”英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在新闻出版自由方面具有进步性,对此,马克思也给予了高度肯定的评价。马克思肯定正在争取各种自由权利的资产阶级的进步作用,资产阶级带来了闻所未闻的出版、结社和集会自由。“资产阶级为了达到它的目的,就必然要取得自由讨论自身利益、观点以及政府的行动的可能。它把这叫做‘出版自由权’。”马克思揭示了资产阶级新闻出版自由的实质,即要求自由发展资本主义,实现资产阶级自己的要求。

二、马克思批判地认识和评价资本主义的新闻出版自由

有研究者在肯定马克思早期关于新闻出版自由思想的同时走向了对资本主义新闻出版自由的全面肯定。但是,可以看到,马克思批判书报检查令,肯定资产阶级倡导的新闻自由的进步性与合法性的同时,对资本主义的新闻出版自由是坚持批判地考察和评价的。马克思也在为争取无产阶级的新闻出版自由而呐喊而行动,为争取和捍卫资本主义制度下新闻出版、言论和结社等自由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和斗争。马克思积极呼吁无产阶级争取新闻出版自由。“没有新闻出版自由、结社权和集会权,就不可能有工人运动。”工人阶级没有这些自由永远不能为自己争得解放。马克思在争取新闻出版自由的现实斗争中展现了对资本主义的批判锋芒。

马克思已经洞察资本主义制度下新闻出版自由的真实面目和本质,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下自由的虚伪性、片面性。“普鲁士资产阶级在其反对封建社会和王权的斗争中,被迫以人民的名义为自己要求了一种武器——结社权、出版自由等等,现在,当受骗的人民已不再利用这种武器去拥护资产阶级而流露出要利用它去反对资产阶级这种危险意图的时候,难道不应当把人民手中的这种武器摧毁吗?”资产阶级宣称的新闻出版自由实际上只是在理论上存在,并不能实现。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出版自由仍然是资本的特权,依然是掌握权力的阶级因而也掌握着较多财富的阶级享有更多的自由,不平等和不自由依然存在。比如,出版需要钱,购买出版物也需要钱。马克思以法国为例,深刻揭示了这一点。法国放松了对报刊的精神控制,但是它却受着物质方面的制约,即需要交纳高额的保证金。对于广大劳动人民来说,物质的匮乏必然使他们无法享有新闻出版自由。

在这一时期,马克思恩格斯已经探析到新闻出版自由与物质条件的联系,资本主义社会的新闻出版在得到一点自由的同时,物质因素也在侵入并制约甚至控制着精神思想领域。资本主义的新闻出版物充斥着商业投机。马克思恩格斯还揭示了资本主义宣扬的自由平等的欺骗性、新闻出版自由的阶级性。他们在肯定英国的新闻出版自由的同时也指出自由很有限,新闻出版业还受着诽谤法、叛国法和渎神法的沉重压制,“正像1842年以后普鲁士的新闻出版自由一样,英国的新闻出版自由一百年来得以存在,完全是靠当局的恩典” ,资本主义取得了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胜利后并未实现真正的新闻出版自由。

三、《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对新闻出版自由的认识处在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的转变之中

对于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的新闻出版自由思想存在多种理解。有人认为,马克思在当时的认识是唯心主义的,在他转变为共产主义者之后才走向了对新闻出版自由的唯物主义的认识。也有人认为,马克思坚信自由是人所固有的东西,自由是人的本性,这才是马克思的根本观点。还有人重视马克思提出的新闻出版自由是“人类精神的特权”,只有诉诸于理性和法律的权威才能实现的观点。这就涉及到如何全面认识这一时期马克思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思想了。我认为,马克思成为共产主义者后,他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思想区别于以《莱茵报》时期为代表的早期思想,但这并不是说马克思成了共产主义者之后背离或放弃了对新闻出版自由的追求,区别在于马克思不再从人的本性、精神、理性出发看待新闻出版自由,而是将新闻出版自由奠定于科学的基础之上,认识到在阶级社会中,独立的、超越国家、阶级的新闻出版自由并不存在。

《莱茵报》时期是马克思思想的重要时期,也是他的思想转变时期。马克思的思想转变也反映在他对新闻出版自由的认识上显示了转变中的特征。“马克思的《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就世界观来说仍然是黑格尔的唯心主义。他用来反对书报检查令,批判普鲁士政府的依据,是对理性、精神的唯理论的崇拜,认为限制出版自由,限制写作风格等等,都是和精神自由相对立的,是对精神的压制和暴行。”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议会辩论情况的辩论》这篇文章,马克思提出,参加辩论的代表的政治立场应当是不为物质利益左右的,而是服从于对自由精神的统一的认识。可以看到,马克思还是从精神自由出发来追求新闻出版自由。马克思认为,自由是人的本质,书报检查制度违背了人的自由本性,自由的出版物才能真正体现人的自由本性。自由报刊是人民把物质斗争升华为精神斗争的一种途径。可以看到,在这一时期马克思还受黑格尔唯心主义世界观的影响,他诉诸理性反对普鲁士的书报检查制度,反对封建专制主义。他认为新闻出版尊重的是理性而不是个人,这是个人表达其精神存在的最普遍的方式。马克思认为,检查令与理性和道德的国家不一致,这种状况表现在检查令本身以及检查官身上,而新闻出版自由是人类精神的特权,它让人民自由地发表言论、说出自己的意见,这是人们言论自由的延伸,每个国家的人民利用这一自由表达自己的看法,包括对国家政策、政府官员等进行公开评论等。在马克思看来,专制主义是违背人类理性、违反人的本质的。只有新闻出版自由才能集中人民理性并上升到国家和法之中,从而使国家和法真正地反映理性,从而具有了合理性和普遍性。“求助法律,而不是求助于经济分析;求助于自然,而不是求助于社会;求助于逻辑,而不是求助于事实,这表明了马克思当时的思辨哲学的局限。”

马克思从理性、精神自由出发来考察新闻出版自由问题,但是,现实普鲁士专制政府实行书报检查令,反对自由等等,种种问题和矛盾,促使他开始触摸自由的实际内容和实现自由的条件。普鲁士国家是封建统治阶级的国家,它考虑的只是统治阶级自身的利益,而不是“国家理性和国家伦理”。现实使马克思对自己信奉的黑格尔哲学发生了怀疑,逐渐摆脱抽象的思辨转向从科学的世界观出发探寻现实问题的答案。他说:“康德和费希特喜欢在太空遨游,寻找一个遥远的未知国度;而我只求能真正领悟在街头巷尾遇到的日常事物”。

《莱茵报》期间,马克思遇到的现实物质利益问题促使他开始研究现实经济,从而实现了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从革命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转变。在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法哲学、研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之后,他将自由与社会物质条件、阶级条件相结合,对新闻出版自由的认识才走向了科学。马克思认识到,在国家中,独立的、超越国家、阶级的新闻出版自由并不存在。世界上只要还存在阶级,就不可能实现全民的新闻出版自由。马克思开始探索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将自由奠定在现实与科学的基础上,认识到只有从社会现实中生产力的发展、阶级关系的解决中才能实现人类的自由,包括新闻出版自由。

四、马克思认识到并不存在普遍适用于所有等级的新闻出版自由

有研究者提出,从苏联到中国,对言论出版自由作阶级分析,违背马克思主义,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新闻出版自由是“每一个人”的、“普遍的权利”,也违背苏联和中国的宪法,两国宪法都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他认为,无产阶级、资产阶级都是公民,都有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因此,需要的是公民自由而不是阶级自由。无产阶级新闻自由的说法是违宪的。区分无产阶级自由和资产阶级自由,违背了马克思主义,阶级论越来越不适应当今现实了。我认为这种认识背离了马克思的基本观点,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已经认识到,由于不同等级的存在,新闻出版自由虽然是“每一个人”的、“普遍的权利”,但不同的人、不同的等级对这一权利的理解并不相同,不同等级之间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认识也是完全不同的,在新闻出版自由问题上并不存在普遍的、一致的要求。在早期,马克思虽然受到黑格尔唯心主义的影响,但马克思与黑格尔不同,马克思的立场是革命民主主义。在新闻出版自由问题上,马克思的认识还包含着唯物主义的萌芽,他已经认识到不同阶层、不同社会地位决定了人们的不同态度,决定了对新闻出版自由的诉求不同。“言论自由从来是具体的,即使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下,也不可能有绝对的言论自由。马克思反对追究倾向,反对惩罚思想方式,反对书报检查,都是站在革命人民的立场上,矛头指向普鲁士的专制政府,洋溢着革命民主主义精神。任何站在反对人民的立场上,片面地引用马克思的话都只能是曲解。”

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议会辩论情况的辩论》中,马克思指出,参加论战的是等级而不是个人,进行辩论的人代表不同等级。参加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代表来自四个等级:诸侯等级、骑士等级、城市等级和农民等级。新闻出版自由辩论中显现出不同的等级利益,各个不同等级都有自己的利益和要求,它们对待出版自由问题有不同的立场和态度。诸侯等级的代表反对威胁他们的等级利益的新闻出版自由,他们要维护自己特殊等级的利益和私人特权。骑士等级的代表认为,人,无论作为单个的人还是群众中的一份子,他生来就是不完善、不成熟的,不能实行新闻出版自由;城市等级的代表是资产阶级的代表,他们为了便于争取自己的利益而把新闻出版自由理解为行业自由。关于新闻出版的辩论清楚地表现了特殊等级精神,特别是新闻出版自由的反对派显露的更加清楚,特殊等级的个人利益,特殊等级的片面性的品格表现得尤其强烈明显。可以看出,诸侯等级、骑士等级、城市等级要求的新闻出版自由都是他们各自的阶级的自由,而农民等级同他们完全是背道而驰的。农民要求出版自由是为了让社会、让政府知道他们的状况,为他们解决困难,消除他们的贫困。农民等级的代表认为书报检查制度令人痛恨,是过时的,应当予以废除。那么,在新闻出版自由上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四个等级有不同的要求,哪一个等级要求的权利能够代表“每一个人”的、“普遍的权利”呢?报刊到底应该遵从哪一种态度呢?到底应该代表哪个等级的利益呢?马克思洞悉了这些代表之间的差别,认识到:“普遍的和广泛的观点几乎完全不存在”。马克思的回答是,报刊应当体现人民理性,要反映大多数民众的普遍利益,而不应当从少数特权等级的利益出发。在这一时期,马克思第一次提出“自由报刊的人民性”。

马克思认识到新闻出版自由和不同等级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四个等级对新闻出版自由的不同态度是因为它们的立场不同、利益不同。这也表明不仅在封建专制的德国并不存在统一的对新闻出版自由的要求,在阶级社会中并不存在一种能够代表“每一个人”的、“普遍的权利”的新闻出版自由。马克思提出了问题的实质:“问题不在于新闻出版自由是否应当存在,因为新闻出版自由向来是存在的。问题在于新闻出版自由是个别人物的特权呢,还是人类精神的特权。问题在于一方面的有权是否应当成为另一方面的无权。”在这时,马克思在考察人们对政治问题的不同态度时已经看到了物质利益对人的思想、立场、态度的根本性影响,从而超越了一般的民主主义者。经济地位的不同决定了政治上区分出不同的等级,不同的等级也就是不同的阶级,这就已经显示出马克思的思想中已经出现了科学认识个人和阶级、物质和阶级、阶级和利益、阶级和阶级之间关系的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萌芽。在当时,马克思的认识并不成熟,随着进一步探寻对社会现实问题的解答,他对经济与政治的关系,阶级问题的理解才逐渐深入和科学,这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摩泽尔记者的辩护》等文中得到了进一步清晰的展现。

五、马克思关于新闻出版自由与法的基本认识

有人提出:为了保障新闻出版自由,马克思极力主张新闻出版立法,而当代很多中国人缺少对“自由对法律负责”的认知,也缺少对“自由主义讲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认知,很少有人谈到言论、出版自由要对法律负责,应当“抛弃阶级自由论,坚持公民自由论,同时依法治国、依法治网,合法则保护,不合法则予以相应的处置。这样,从理论到实践都很顺当,既有科学性又有可操作性。” 那么,马克思恩格斯究竟是如何认识新闻出版自由与法的关系呢?

《莱茵报》时期,由于书报检查制度的限制,新闻出版与自由书报根本不能成为人民参与社会政治的渠道,根本不能真正表达人民的心声和利益,针对这些问题,马克思主张建立新闻出版法。马克思主张通过法律来捍卫人的自由,认为真正的法律表现为自由存在的形式。“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还指出,新闻出版要真正享受到自由就必须遵守法律,新闻出版法是对新闻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认可。它只能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由,而不是对自由的滥用。马克思认为,出版法不同于书报检查制度,出版法制定的原则就是自由,而检查法是压制出版自由的手段,是虚伪的自由。法律是对报刊的一种保护手段。

对于新闻出版法的高度重视,显示出马克思对国家与法的理解还没有完全脱离黑格尔的唯心主义,他认为,国家与法是理性的体现,真正的国家应该平等地对待所有公民。马克思对国家和法的认识存在矛盾:他反对封建专制政府限制人民自由的书报检查令,为争取资产阶级的新闻出版自由和立法同普鲁士政府斗争;马克思又要求和期待普鲁士政府制定新闻出版法以获得新闻出版自由。这显然是不可能实现的。事实上,普鲁士政府并不是反对新闻出版自由而是反对资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新闻出版自由。

随着现实问题的尖锐与理解的深入,马克思开始认识到,法不是以脱离现实的所谓自由意志为基础的,法律是统治者的共同意志和共同利益的表现,是巩固阶级统治的工具。恩格斯也揭示了法律的本质:“随着社会的进一步的发展,法律进一步发展为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这种立法越复杂,它的表现方式也就越远离社会日常经济生活条件所借以表现的方式。立法就显得好像是一个独立的因素,这个因素似乎不是从经济关系中,而是从自身的内在根据中,可以说,从‘意志概念’中,获得它存在的理由和继续发展的根据。人们忘记他们的法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随着法的实施的逐渐广泛和发展,法具有了最抽象的外表——公平,“在法学家和盲目相信他们的人们眼中,法的发展就只不过是使获得法的表现的人类生活状态一再接近于公平理想,即接近于永恒公平。”但是,透过法的表象究其本质,“这个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专区法也是对永恒公平的破坏。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22]马克思恩格斯洞察到法的阶级性,法律不过是特定阶级意志的表现,它的内容决定于这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在一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总是要把有利于他们利益的现状作为法律而神圣化,相信它的人们以为法律是决定公平的、超脱的,实际上,它只不过是现实经济关系的反映。

从本文对马克思恩格斯新闻出版自由思想的理解和分析,可以看到他们到底怎样理解新闻出版自由、赞同什么样的新闻出版自由。当前一些人罔顾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发展,对一些话语的特殊语境和真正含义没有进行深入的领会和分析,武断地截取“绝对”的话语,这不是科学的态度和做法,根据只言片语只会造成断章取义,不可能准确理解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

 

来源:《新闻与传播研究》2017年第10

网络编辑:保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