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方向,聚焦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突出问题,深入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深化平安创建活动,加强基层组织、基础工作、基本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平安中国建设科学化、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市域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在市域范围的具体实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改革开放4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城镇化水平不断提升,各类要素越来越向市域聚集,市域社会治理愈益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维度和基础性工程,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性和急迫性更加凸显。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强和创新市域社会治理,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在“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部分中明确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开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使法治成为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市域社会治理需要在法治层面率先突破。从实际情况看,对于一些重大矛盾风险、疑难复杂问题,基层往往很难解决,而市域层面具有较为完备的社会治理体系,在法律政策手段等方面统筹能力更强,具有解决社会治理中重大矛盾问题的资源和能力。综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市域社会治理中的重大矛盾问题,全面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落实国家治理顶层设计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也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关键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市域社会治理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形成法治完备、行政高效、自治发达、科学智能的治理格局。在此进程中,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完善市域社会治理制度规范体系。“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要以法律制度为依托来构建完善的市域社会治理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在市域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在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区别于以往的立法确认、服务改革,把握新时代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以地方立法引领市域社会治理的改革。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着眼良法善治,加强市域社会治理的制度供给,在确保法治统一的同时,善用地方立法权解决地方治理中的差异性难题,完善市域社会治理的制度规范。中央立法必然要兼顾全局,地方立法则能够着眼一域,应充分运用相应立法权,依据上位法的精神、结合地方实际特点,制定体现市域特色、符合市域实际的良法,形成更具针对性、操作性、有效性的市域社会治理制度规范体系。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处理好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为执法、司法和守法提供确定性规范指引,增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可操作性,为市域社会依法有效治理提供支撑和保障。
构筑市域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发挥市一级的统筹协调以及资源优势,构建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以及基层调解组织之间的沟通协同机制,有效应对城乡区域发展过程中各类新型社会矛盾风险的挑战,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将市域作为防范化解风险的关键层级,健全风险识别预警、内部防控、协同化解、应对处置等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从县域扩大到市域、从民事纠纷拓展到行政和刑事纠纷、从诉前为主延伸到审判执行的全过程,妥善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立足涉农审判服务“三农”,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案件赔偿标准,依法审理好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交通安全、产权保护等案件,积极传递民生司法温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搭建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保障体系。实现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包括处在法治实践最前沿的法治专门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针对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品质、多元化法律服务需求存在体系性不足问题,着眼保障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的目标,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拓展公共法律服务的途径,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建设,使其成为人民群众获取公共法律服务的窗口和渠道。丰富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立足于人民群众的差异性和多元化需求,重点开发并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保证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和机构的供给,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政府服务、政府间协议、特许经营、合同承包、补助补贴等方式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创新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机制,统一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标准,对公共法律服务作出客观、公正评价,通过激励机制激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
构建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科技支撑体系。以新型信息技术为代表的各种新技术蓬勃发展,为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了新机遇和新动能。科技与法治的结合,生动体现了市域社会治理中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在科技发展的推动下,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呈现更加开放的形态,包括治理的主体、方式、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为此,应在厘清科技应用法律边界的基础上,将技术贯穿于市域社会治理的立法、行政、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形成上下贯通的科技支撑体系,为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坚实保障。科技手段能够提升制度形成的科学性、行政执法的精准性、司法审判的合理性、普法守法的有效性,并能有效提供更加多元、更加优质、更加便捷的法律服务。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提高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加深对市域社会运行的规律性认识,让技术更好地服务城市居民的美好生活,同时让法治借助技术切实助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作者:张红哲,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光明日报》( 2022年07月19日 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