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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寿松 贺冬冬: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科学思维方法

发布时间: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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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人民至上,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谱写了人权文明发展进步的中国篇章,为全球人权治理作出了重要贡献。在这一过程中,习近平围绕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总体目标、路径选择等问题,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形成了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论述。这些重要论述贯穿着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蕴含着丰富的战略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底线思维和法治思维。系统梳理并深入学习这些科学思维方法,对于我们在新征程上不断提高人权保障水平,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以战略思维强化顶层设计,统揽人权事业发展全局
  习近平指出:“战略是从全局、长远、大势上作出判断和决策。”战略思维就是立足根本、着眼长远、谋划全局,把握事物发展总体趋势和根本规律的思维方法。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论述基于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战略方位,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着眼于对中国人权事业健康发展路径的战略谋划,蕴含着深刻的战略思维。
  第一,谋定战略方位,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推进人权事业健康发展。习近平深刻把握中国人权事业所处的历史阶段和发展现状,始终把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置于“两个大局”的背景之下。他指出:“我们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深刻认识做好人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加重视尊重和保障人权,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健康发展。”
  国内方面,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提出了“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心任务。基于这一中心任务,习近平对人权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他指出,要“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中国式现代化是人的现代化,是人权事业不断发展的现代化。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中国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坚持走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其中“人民性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最显著的特征”。走好这样一条人权发展道路,将不断提升中国的人权保障水平,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国际方面,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局部战争和地区武装冲突频发,逆全球化思潮甚嚣尘上,政治极化抬头、民粹主义盛行、种族主义肆虐,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安全赤字、信任赤字、治理赤字加重,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威胁世界和平稳定,全球人权发展面临多重挑战。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的人权问题,习近平提出,一方面,要“积极推动全球人权治理”,倡导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积极参与国际间不同形式的人权交流合作,充分发挥中国各类人权组织的作用,增强对多边人权机构影响力,推动建设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体系;另一方面,要“积极开展国际人权斗争”,更好向世界讲述中国人权故事,增强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最大限度凝聚国际人权共识,占据人权道义制高点,同时指导海外中国企业增强人权意识和自信,有效应对一些西方国家策划的人权滥诉,掌握国际人权斗争的战略主动。
  第二,制定战略目标,绘就中国人权事业健康发展蓝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促进全体人民的自由全面共同发展”这一人权事业发展的总目标,立足于我国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实际,对人权事业发展的阶段目标进行了战略部署。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人权得到切实保障”是“十三五”时期的目标要求之一。2017年,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清晰地勾勒出人权事业发展的未来图景:从2020年到 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人民生活更为宽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从 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我国人民将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 2035年远景目标之一便是“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2022年,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再次将“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作为 2035年我国发展的总体目标之一进行强调,并指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要“促进物的全面丰富和人的全面发展”。
  这些战略部署以人权事业发展的总目标统领阶段目标,又以阶段目标支持着总目标。一个个阶段目标的正确制定和有效实现,切合我国国情和人民要求,为“促进全体人民的自由全面共同发展”这一总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正如习近平指出:“不论发展到什么阶段,我们的人权事业都要按照我国国情和人民要求来发展,达到了我们确立的目标和水平就是好的”。
  第三,把人权事业融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囊括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人民权利,能够促进人权保障的全面落实,实现人民享有和行使权利的完整性。“四个全面”是保障人民各方面权利的战略布局。其中全面从严治党为人权保障提供组织领导,全面依法治国为人权保障提供法律支撑,全面深化改革为人权保障提供前进动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人权保障提供新的航向。“五位一体”与“四个全面”既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顶层设计,也是对中国人权事业的战略擘画与系统部署,为我们走好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提供了坚实保障。
二、以辩证思维锚定关键环节,破解人权事业发展难题
  习近平指出:“我们的事业越是向纵深发展,就越要不断增强辩证思维能力。”辩证思维要求我们掌握唯物辩证法,“善于处理局部和全局、当前和长远、重点和非重点的关系”,衡量利弊,作出最有利的选择。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论述,运用矛盾分析法正确处理人权事业发展中的各类重大关系,运用“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的观点分析和引导中国人权事业健康发展,体现出鲜明的辩证思维。
  第一,抓住中国人权事业的重点,创造性地提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2018年 12月 10日,习近平在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 70周年座谈会的贺信中,首次提出了“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观。2022年 5月 25日,习近平在会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巴切莱特时,详细释义了“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清晰呈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鲜明的人民性本质。习近平指出:“把人民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让人民过上幸福生活,这才是最大的人权。”
  什么是幸福的生活?对此,习近平在多个场合发表重要讲话,从不同层面阐述了幸福生活的内涵。比如,2013年 4月,习近平在海南考察工作结束时指出,“绿水青山是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2013年 8月 31日,习近平在会见全国体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代表等时强调,人民身体健康“是每一个人成长和实现幸福生活的重要基础”;2021年 8月19日,习近平在给云南省沧源县边境村的老支书们的回信中指出,“脱贫是迈向幸福生活的重要一步”,凸显了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于人民实现幸福生活的重要意义,等等。可见,人民对幸福生活的追求涵盖了多方面的内容,既包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还包括更健康的身体、更舒适的居住环境、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等期待和追求。同时,实现幸福生活需要多种因素共同发挥作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是幸福生活的基本前提,经济持续发展是实现幸福生活的物质基础,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是幸福生活的法治保证。可以说,“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最高追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具体条件下的生动阐释,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中国化时代化的具体呈现。总之,“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这一科学论断抓住了我国新时代人权事业的工作重点,标定了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前进方向。
  第二,准确把握客观实际,在人权问题上坚持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长期以来,一些西方国家将自身的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奉为绝对真理,企图以此一统天下。习近平则指出,“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人权发展道路”,各国的人权发展道路与事业要按照各国自身的国情和人民的切身需求来具体选择和灵活推进,“生搬硬套或强加于人都会引起水土不服”。在如何正确认识西方的资产阶级人权理论方面,马克思、恩格斯就作出过论述,他们既对其历史进步性作出过积极评价,也彻底批判了其普世性、抽象性、绝对性。事实上,人权鲜明的社会性、历史性决定了人权不是抽象的、虚幻的,人权的发展离不开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形态与经济基础,各国必须走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人权发展道路。作为人口规模巨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既遵循人权事业发展的普遍规律,又立足自身历史和国情现实,实事求是、独立自主,走出了一条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极大提高了中国人权文明水平,也丰富发展了人类人权文明多样性。
  第三,动态而不是静止地看待人权,强调人权是不断发展进步的。习近平多次指出,人权是在不断发展完善的。一方面,他强调:“时代在发展,人权在进步。”“在人权问题上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人权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人权的内涵、理论都是不断拓展和创新的。另一方面,他强调:“在人权问题上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中国的人权事业要进一步发展,西方的人权也有很多局限,需要加快完善。各国人权保障得好不好,只有各国人民才是评判者,西方一些国家没有资格指责其他国家的人权状况。各国也“不需要向西方看齐,不需要西方来评判”,而是要根据自身国情和人民实际要求的动态变化,加强人权保障制度建设,推进人权事业发展。
  第四,辩证看待、正确处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近年来,一些西方国家打着“人权高于主权”等旗号,“在世界上强行推广西方民主人权观念和制度,利用人权问题大肆干涉他国内政,结果导致一些国家战乱频发、社会长期动荡、人民流离失所”。在人权与主权问题上,中国政府一贯坚持人权问题属于一国内部事务,在国际人权交流合作中奉行国际法规定的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习近平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明了中国在人权与主权关系上的立场。他指出:“我们主张以安全守护人权,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同走和平发展道路。”“只有各国人民都过上好日子,繁荣才能持久,安全才有保障,人权才有基础。”这就是说,只有尊重各国主权,坚定维护和平,重视共同发展,人权事业才能不断推进。
三、以系统思维协调各方,统筹推进人权事业发展
  “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事物及事物各要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整个世界是相互联系的整体,也是相互作用的系统。”系统思维要求既准确把握系统与内部诸要素的联系,又综合分析要素与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国的人权事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运用系统思维予以全面把握。对此,习近平指出:“人权内涵是全面的、丰富的,必须综合施策,系统推进。”
  第一,党的领导是系统推进人权事业发展的先决条件。习近平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国人权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们能够“坚持以系统性思维谋划人权建设,推进各类人权全面发展,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中国人权事业之所以能坚持社会主义属性,人民的各项权利之所以能够得到充分保障,正是因为有中国共产党强有力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与初心使命,决定了党和人民之间血肉相连、命运与共,能够时刻将人民利益、人民需求放在第一位。中国共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优势,也使得党能充分发挥体制机制效能,整合多方资源,更好凝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合力,引领各项人权共同发展。
  第二,坚持系统思维,从整体上“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人权事业涵盖党和国家工作的方方面面,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多个层面与维度。作为人权事业发展的主要参与者、促进者、受益者,人民不仅拥有生存权、发展权这样的基本人权,还依法享有工作权、财产权、受教育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表达权、环境权,等等。因此,必须把整体性推进作为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习近平指出,要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多方面的权利需求,就要“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中全方位提升各项人权保障水平”。
  第三,坚持系统思维,注重对特定群体权益的保障。习近平指出:“人权不是一部分人或少数人享有的特权,而是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的普惠性人权。”为此,他高度重视对少数民族、农民、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的保障。在保障少数民族权益方面,习近平倡导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在保障农民权益方面,习近平主张全方位改善农民权益保障,“努力让广大农民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他指出,“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应在男女平等的原则下,打破有碍妇女发展的落后观念,并“格外关心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群体”。在保障儿童权益方面,习近平主张了解、尊重、关心、服务少年儿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对农村贫困家庭幼儿特别是留守儿童给予特殊关爱”。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他强调,“老年是人的生命的重要阶段”,应切实做好老龄工作,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在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习近平指示各级党委和政府应不断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各项建设事业中,同时,他高度重视残疾人健康,提出了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可见,习近平在统筹推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将特定群体权益作为人权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强调,使特定群体能够享有均等机会,充分参与国家生活,共享发展成果,确保全体人民在享有人权保障时一个也不少。
  第四,坚持系统思维,“坚定不移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和世界人权事业”共同发展。首先,习近平强调,“发展人权是全人类共同的事业”。在人权发展上,中国和世界是一个整体。虽然因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各国的人权发展道路各不相同,但“实现人民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奋斗目标”。这一共同目标并非单靠一个国家的努力就能够实现,需要世界各国通力合作、共同努力。其次,习近平指出,“中国发展本身就是对世界的最大贡献、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智慧”。比如,减少和消除贫困,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2017年 1月,习近平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中指出,“中国解决了十三亿多人口的温饱问题,让七亿多人口摆脱贫困,这是对世界人权事业的重大贡献”。2021年,中国打赢了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惠及人口最多的脱贫攻坚战,“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在世界人权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中国脱贫攻坚取得的伟大成就,使数以亿计的中国人民摆脱了贫困这一严重妨碍人权的充分实现和享有的因素,其中的经验做法也为世界其他国家摆脱贫困提供了启示借鉴。最后,习近平强调,“国际社会应该积极推进世界人权事业,尤其是要关注广大发展中国家民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发展中国家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大多数,全球人权事业的更好发展离不开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权保障水平的提高。近年来,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引下,中国采取切实行动,在消除贫困、粮食安全、卫生健康、气候变化等多个领域,通过合作、援助、免债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支持发展中国家发展,帮助广大发展中国家建成了大批事关社会发展和民生福祉的项目,为发展中国家人民平等共享发展成果创造了条件和机会。
四、以底线思维夯实基础,握紧人权事业发展主动权
  底线思维要求从最坏处作打算,立足最低点,在做好充足物质思想准备的情况下,依靠顽强拼搏争取最好结果。底线是事物保持自身性质不发生质变的界限。坚持底线思维,最重要的是认识和坚守事物的底线,同逾越底线的行为进行坚决斗争。在人权事业发展中坚持底线思维,就是要在正确认识国内外风险挑战和人权发展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首要基本人权地位,在国际人权对话与合作中守住本国内政不受干涉的底线。
  第一,强化底线思维,坚持“以保障人民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推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1991年,我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基于中国实际国情和发展任务,提出了“生存权是首要人权”和“重视发展权”的重要观点。习近平也指出,要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其中,生存权是指人们享有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权利,既包括人们的生命安全、基本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也包括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提高。习近平强调,“生存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要求“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指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项重大任务”,并不断领导推进健康中国建设。面对突发的新冠疫情,习近平亲自指挥和部署全国的疫情处置工作,明确提出要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要位置,“尽最大努力做到不遗漏一个感染者、不放弃一个病患者,切实尊重每个人的生命价值和尊严”。在确保生存权的同时,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和促进人权,“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有效保障了人民的发展权。生存权与发展权密切联系,成为中国特色人权保障体系中的两大基础性权利。习近平将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进行强调,找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逻辑起点和基本要求,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
  第二,强化底线思维,“积极开展国际人权斗争”,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利用人权问题干涉中国内政”。习近平指出:“评价一个国家是否有人权,不能以别的国家的标准来衡量,更不能搞双重标准,甚至把人权当作干涉别国内政的政治工具。”中国发展人权事业,并不以西方国家所提的人权标准为圭臬,也不认为哪个国家有资格充当人权“教师爷”。中国愿意在平等相待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同其他各方开展人权对话与合作,共同推进国际人权事业,但反对任何国家把人权问题政治化、工具化,以人权为借口干涉中国内政。习近平在多个重要场合反复申明中国这一立场,并强调必须积极开展国际人权斗争,“对西方国家在我国人权问题上指手画脚的言行,要坚决顶回去!”同时,为了增强斗争本领,把握战略主动,更好维护国家利益,习近平还要求依托中国人权发展实践,提炼具有中国特色的原创性概念,发展中国人权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加强人权智库和人权研究基地建设,培养一批理论扎实、学术精湛、熟悉国际规则、会讲中国人权故事的高端人权专家。总之,习近平的这些重要论述既为中国开展人权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划定原则底线,又为中国掌握国际人权交往主动指明方向。
五、以法治思维建章立制,筑牢人权保障的制度防线
  法治思维要求社会主体崇尚良法善治,并在法治原则和精神指引下,依照法律规定和运用法律方式来认识、分析与处理问题。习近平将法治与人权保障相结合,作出了“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这一重要论断,并深刻回答了在新时代为什么要以法治保障人权、如何以法治保障人权等一系列重要问题,其中蕴含着极为丰富的法治思维。
  第一,以法治保障人权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习近平指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使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确保人权事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就要坚持共同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但是,我国人权法治保障目前还存在一些短板弱项,需要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予以改进和优化。为此,习近平指出,“要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第二,发挥宪法在人权保障中的基础作用。宪法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根本大法。习近平指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了多部宪法,这些宪法都从不同方面、不同程度涉及对人权有关内容的保护。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制定的首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其中所保障的人民权利涉及政治自由、男女平等、劳动权、受教育权、妇女儿童受保护权等等。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进一步凸显“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性,并扩大了公民权利保护的范围。2004年,在中共中央的建议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内容首次写入宪法。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对话与合作。我国宪法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对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方面的权利作了全面规定,“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是充分保障人民基本权益的“好宪法”。
  第三,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新时代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动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相继提出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改革目标和“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明确要求,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防范和纠治冤假错案,全面推进阳光司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在制度上有效提升了人权司法保障水平。在立法环节,全面推进科学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的法律制度,为人权保障提供坚实的法律体系。比如,在谈到工会维护职工权益时,习近平强调,各级工会要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代表职工群众主动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从制度上源头上保障职工群众利益、发展职工群众利益”。在执法环节,加强执法队伍能力和执法水平建设,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为人权保障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在司法环节,坚持司法为民,“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筑牢人权保障的重要防线和屏障,“坚决杜绝因司法不公而造成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的事情发生”,为人权保障提供有力的司法救济途径。在守法环节,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在推进全民守法过程中增强全民人权意识,为人权保障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氛围。比如,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 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强调,要加强宪法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总之,以法治保障人权需要不断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在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中提升各项人权保障水平,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
  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论述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为新征程上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实践指南和方法论遵循。我们要切实学习、理解和把握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中的科学思维方法,并灵活地将之运用于新时代人权事业建设中,坚定不移地沿着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不断前进。
  (作者简介:黄寿松,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贺冬冬,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党的文献》202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