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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帅: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

发布时间: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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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习近平发表过大量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什么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为什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需要处理好哪些关系,如何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等重大问题,把宪法的全面实施有力提高到新的水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今天,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要论述,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含义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含义,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宪法的社会主义性质。

  (一)对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含义的阐述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习近平强调:“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这段论述深刻阐述了依宪治国的含义,据此可以理解,依宪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依宪治国的“宪”既包括宪法理念,也包括宪法和法律的具体规定;依宪治国之“治”,应当是指治理,强调主体的多元性,也就是党领导下的人民;依宪治国之“国”,不仅包括国家事务,还包括社会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等。其中,“党领导人民”的主体身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党的性质,国家、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的广泛性亦体现了“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理念。

  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习近平强调:“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这段论述深刻阐释了依宪执政的含义。据此可以理解,依宪执政的主体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整体以及进入国家政权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对象是国家政权机关,具体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依宪执政体现的是党依据宪法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

  (二)对宪法含义的进一步阐释

  何为宪法?“人民主权观念的形成和普及是宪法产生的基础”,因此,世界各国的宪法“都在实质上或者形式上与民主有关”。基于宪法的民主属性,宪法学通说通常从“人民向国家授权”的视角来界定:“宪法是确认民主事实,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通过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那么,宪法含义是否还可以从“国家向人民”的视角作出阐释?如果可以的话,这个视角的宪法又具有什么含义呢?

  “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旧唐书·戴胄传》)习近平指出:“宪法是国家布最大的公信于天下。”这个论断从“国家向人民”的视角深刻揭示了宪法的另一层含义,即宪法是国家向人民作出的最大公信。这种公信的本质就是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形成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正如习近平所说,“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例如,基于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2018年3月全国人大对宪法进行修改,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将党的十八大以来所形成的一些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布大信于天下”。习近平强调:“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正是基于“国家向人民”的视角,毛泽东亦曾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

  (三)对我国宪法社会主义性质的阐发

  习近平强调:“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既不同于西方宪法,也不同于近代以来我国曾经出现的旧宪法”,而“是社会主义宪法”。习近平从如下四方面阐述了我国宪法的社会主义性质:第一,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第二,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第三,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指导思想、领导核心、发展道路、奋斗目标。第四,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了一系列基本政治制度和重要原则,规定了国家一系列大政方针。习近平强调:“特别是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也是我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

二、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处理好三种关系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有着深刻的理论与实践必然性。

  首先,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炼和概括了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而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无论是根本制度,还是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都是通过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得到体现、执行和落实”。因此,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然要求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其次,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习近平强调:“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这里“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的定位足以彰显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作用,而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然要求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最后,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法治和民主的关系属于法治原理中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民主的发展离不开法治,“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有了法治,民主才能更加成熟”;如果离开法治,民主将容易与“迷信、愚昧、暴力相结合,甚至导致无政府主义,产生大动乱、大破坏,最终民主沦为暴政”。因此,习近平强调:“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

  正是立足于必然性,习近平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在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过程中,我们必须处理好以下三方面关系。

(一)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基于社会主义法治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内在联系,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而党的领导也必须依靠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二者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党的领导必须依靠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习近平强调:“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因此,党的领导必须采用法治方式,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而首要的就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第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强调:“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并且,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就“强化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具有明确的宪法依据,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内在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因此,习近平强调:“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

  第三,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关系,还必须厘清党与法的关系,必须警惕“党大还是法大”这个伪命题。这个伪命题实际上是将党的领导与全面依法治国对立起来,认为坚持党的领导就无法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就会有损党的领导。这是个政治陷阱,实际上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对此,习近平明确强调:“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从整体与部分的角度看,我们党作为一个整体与法之间不存在谁大谁小的问题,而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必须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但是,作为党的组成部分的具体党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党员领导干部亦必须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法律的授权,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二)全面深化改革与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关系

  在协调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用宪法来规范、引领、推动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来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推动宪法全面有效实施。

  第一,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用宪法来规范、引领、推动和保障。其一,全面深化改革并不是什么都改,而是必须坚守一定的制度基础。习近平强调:“改什么、怎么改必须以是否符合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为根本尺度,该改的、能改的我们坚决改,不该改的、不能改的坚决不改。”这表明全面深化改革具有改革底线,即规定于宪法法律之中的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习近平强调:“实践证明,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其二,全面深化改革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也就是坚持“凡属重大改革须于法有据”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的方法论。其中,“凡属重大改革须于法有据”强调在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重大改革的推进必须先获得宪法法律上的授权;“摸着石头过河”强调在宪法法律的既有规定范围之内,探索适合当下世情、国情、时情的做法。

  第二,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推动宪法全面实施,必须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宪法法律是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主要载体,可以说,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就是逐步推动实施宪法的过程。要推动宪法全面实施,就必须坚持全面深化改革,积极吸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并结合我国法治传统与国情,建立相关的宪法实施制度与机制。例如,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动宪法全面实施方面,我们创造性地设立了宪法日,建立了宪法宣誓、合宪性审查等制度,有力推动了宪法全面实施。

  (三)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区别

  习近平强调:“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所谓‘宪政’有着本质区别,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任何制度都是在特定意识形态指导下建立的,并且为了实现意识形态确立的目标,不同制度会采用不同的工具。笔者认为,可以从宪法指导思想、宪法性质以及宪法所采用的制度工具这三个角度,对习近平总书记相关重要讲话进行梳理和解读,分析阐述我们所讲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区别。

  第一,在宪法背后的意识形态上,我们所讲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存在两方面区别:其一,在指导思想上,我国宪法根本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习近平指出:“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互作用、相互制约,支配着整个社会发展进程。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它们的共同作用构成整个社会的矛盾运动。”通过社会的矛盾运动,“马克思科学揭示了人类社会最终走向共产主义的必然趋势”。因此,马克思主义是具有科学、明确、完整的历史和目标导向的,我们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服务于实现共产主义这一远大理想的。在这个过程中,宪法必然也会随之逐渐修改,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内涵也会渐次发生改变。而西方国家在意识形态上并没有科学、明确的历史和目标导向。其二,在价值观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优秀传统的有机结合,奉行的是集体主义,讲求的是“每一个个体应当在集体秩序中坚守伦理实体的阵地,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身份角色,完成其所应该完成的事情”。正如习近平在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上所强调的,“中国人历来抱有家国情怀,崇尚天下为公、克己奉公,信奉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强调和衷共济、风雨同舟,倡导守望相助、尊老爱幼,讲求自由和自律统一、权利和责任统一”。相较而言,西方国家在价值观上奉行的是自由主义,“把个人看成是最重要的价值核心,是重于国家的最重要价值。国家必须为个人而存在,保护个人应有之尊严和自由”。

  第二,我国宪法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而西方国家宪法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宪法。习近平指出,“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社会主义宪法”,这种宪法“跳出了一切旧宪法的窠臼,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高度一致,因而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正如毛泽东在主持起草1954年宪法时所说,“我们的宪法就是比他们(注:指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宪法也进步得多。我们优越于他们”。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优越性体现在其所追求的不是形式正义,最主要的是追求实质正义。“马克思将现代法治的最高目标揭示为作为实质正义的社会正义,即法律应当实现的最彻底的正义。”西方“宪政”“在正义问题上坚持形式正义,而拒绝涉入实质性的社会正义”,“在消除基于身份和等级的传统不平等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但形式正义却制造出基于财富与能力差异的新的支配和不平等,贫富间的悬殊差距重新撕裂着社会”。正是由于追求实质正义,我们才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才能树立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

  第三,为坚持各自所秉持的价值,实现各自意识形态所确立的目标,我们所讲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采用的制度工具也不同。制度工具的选择标准并非抽象而是具体的,要契合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对于西方而言,基于西方自由主义价值观和历史传统,为了通过限制公权力来保障私权利,他们采用的是三权分立、联邦制、多党制等制度。而我们的集体主义价值观和国情决定了三权分立、联邦制、多党制等制度不适合我们。我们采用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单一制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等制度,这些制度体现了直接民主、间接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有机结合,实践证明,这些才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因此,习近平强调:“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

  基于上述三方面不同,我们在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过程中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自信,尤其要坚定“宪法自信”。

三、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要求与路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过程中维护宪法的社会主义性质。为此,习近平对新时代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出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党的领导等四方面要求。其中,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就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贯彻落实这四方面要求,习近平从党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建立和完善宪法解释和监督制度、将宪法全面实施贯彻于法治运行全过程等方面,阐述了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路径。

  第一,党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党自身要发挥带头作用。习近平强调:“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为此,就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其中关于学法“首要的是学习宪法”。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识到“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第二,建立和完善宪法解释和合宪性审查制度。

  习近平强调:“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树立宪法权威方面建立和完善了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合宪性审查和宪法解释。关于合宪性审查制度,习近平强调:“有关方面拟出台的法规规章、重要政策和重大举措,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如何适用的,都应当事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确保同宪法规定、宪法精神相符合。”关于宪法解释,习近平强调:“加强宪法解释工作,积极回应涉及宪法有关问题的关切,努力实现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2017年3月,党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健全宪法解释工作程序的意见》,对宪法解释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了工作规范。2018年3月,全国人大修改宪法,正式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职责。可以说,宪法解释和合宪性审查方面的主体与程序制度更加完善。

  第三,在立法环节贯彻实施宪法。

  习近平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必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这就要求将宪法全面实施贯彻于法治运行全过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依规治党等过程之中,“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关于法律体系,习近平强调:“我们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关于立法主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行修改,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同时,习近平还强调:“国务院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紧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在立法程序和内容上,习近平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到落实。”各级立法机关尤其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第四,在执法环节贯彻实施宪法。

  习近平强调:“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负有严格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职责,要规范政府行为,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法治政府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民法典是根据宪法制定的第一部法典,在执法环节贯彻实施宪法,这就要求“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五,在司法环节贯彻实施宪法。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司法环节贯彻实施宪法就要求实现公正司法。习近平强调:“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要通过公正司法,“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只有这样,广大人民群众才能够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也只有这样,“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为实现公正司法,习近平指出,我们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监察权和检察权。同时,公正司法必须要有坚实的干部队伍作保障,为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大决策部署,目前已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果。

  第六,在守法环节贯彻实施宪法。

  习近平强调:“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在守法环节贯彻实施宪法就要求加强宪法的宣传教育。习近平指出,“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来“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习近平着重强调对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对青少年的宣传教育。对于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传教育,习近平认为:“我们要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对于青少年的宪法宣传教育,习近平明确提出:“要坚持从青少年抓起,把宪法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遵法守法习惯。”

  第七,在依规治党环节贯彻实施宪法。

  习近平强调,“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依规治党深入人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人心”。这表明,依规治党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党章总纲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第五条第四款亦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在依规治党环节贯彻实施宪法,就要在“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理念基础上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通过在行为标准上党内法规相较于国家法律的严格,保证广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同时,党内法规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应当遵循“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原则。

  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因此,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自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之后,学界围绕合宪性审查制度发表了较多高质量论文,其中不少聚焦于讨论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法律构造,但鲜有探讨合宪性审查过程中党的功能与权限定位。这里涉及两个问题:第一,合宪性审查之过程是否要坚持党的领导?第二,如果合宪性审查之过程要坚持党的领导的话,又该如何坚持党的领导?

  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需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置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宏大体系之中来思考,运用从政治到法律的视角来回答。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十四条基本方略之一,“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并且,习近平强调党的领导“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在对法律等进行合宪性审查过程中,通常需要对宪法条文进行解释。由于宪法本身具有高度抽象性和原则性,当欲作出的宪法解释涉及方向性、原则性分歧或争议之时,宪法解释就需要考虑如何妥善处理坚持党的领导的问题。其一,如果党中央此前已经针对这些分歧或争议作出过相关决定,那么此时将党中央的决定融进相关宪法条文并据此作出宪法解释即可。正如有学者所说,“要审查立法在内容上是否符合政党意志。对此,政党意志需与宪法秩序相结合,通过将政党意志纳入考量的宪法文本对相关立法内容进行审查”。其二,如果党中央尚未针对这些分歧或争议作出过相关决定,那么此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当请示中央政治局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由党中央作出方向性、原则性决定,再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细化。这是因为,对于方向性、原则性分歧或争议的处理,需要统筹考虑现实基础和未来指向,党中央显然更适合承担这类职责。从这两个视角出发,笔者认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更加需要且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作者系中国浦东干部学院讲师)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21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