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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立兴:论党内选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网 发布时间:2011-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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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锦涛总书记在《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再次强调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的重要性,这对于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意义重大。党内选举可以根除传统的任命制产生的弊端,改变领导干部只唯上不唯下的状况;改变任人唯亲、任人唯派、任人唯利的腐败现象;改变庸者上,能者下这种“武大郎开店”式的用人模式,真正形成“优胜劣汰”的公平竞争机制,从而保持党的旺盛生命力。

  一、存在问题

  集中体现在实体性制度多,程序性制度少;宏观规定多,实施细则少;有些制度过于笼统、抽象,流于形式,等等。

  一是党员的民主意识不够强。(1)认知有误区。对于民主与集中、民主与纪律、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理解不完整,凡事按领导安排办或人家怎样我怎样的“被动民主”,只关心个人利益、“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狭隘民主”,我想作主就要作主、不服从集中意见的“膨胀民主”等错误倾向,在党内都不同程度地存在。(2)能力不适应。主要表现为学习能力不强,不熟悉党内法规和制度,不了解党内事务的发展要求,不善于通过正确的途径和方法参与党内事务。(3)思想有障碍。有一些党员缺乏主人翁思想,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强,在党内生活中不讲意见,只讲服从,对错误的东西不批评、不反对,不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只等领导做决定。有的是想监督而不敢监督,更多的是习惯于“拥护”和“服从”,也致使某些领导干部滋生官僚主义、不讲民主、拒绝批评、害怕监督等;(4)领导不开明。部分领导习惯于沿用传统的领导方式方法,怕选举“失控”,不尊重党员的选举权利。

  二是程序民主问题突出。主要是:该交党员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忽略了这个环节,即使有也不过是走马观花,做做样子;该由党员和基层组织进行民主讨论、民主酝酿、民主推荐、民主表决的事项,却由班子直接研究决定,然后通报一下或举手表决完事。比如:候选人提名、介绍不能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愿。过于强调组织意图,在制定候选人资格条件时,有时以组织提名人选为参照系,量身定做;候选人提名方式还比较单一,没有党员或党员代表联合提名。

  直接选举和差额选举规定不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只规定了总支和支部实行直接选举,基层党委一般实行间接选举,地方以上党组织都实行间接选举。这一制度规定造成了党内直接选举的范围小、层次低。

  选举程序性制度有缺憾。有的选举指导机构定位不准,往往将指导变成直接干预;有的在操作环节上随意裁减,如有的地方为保证“组织意图”,以“沟通”、“做工作”为名,阻止党员或党员代表另选他人;有的没有为秘密填写选票创造条件,反而在选票设计、流动票箱收票等环节做文章,使选举人难以表达真实意志。

  与任期制的相关规定不吻合。干部届中的频繁调动既有损选举制和任期制,又导致一些干部跑官要官和短期行为。

  三是利益、情感等因素的影响严重。选举的核心内容是选出利益代表者。利益动机是党员参加选举和选举谁的重要因素,有时甚至是决定性因素。在利益动机驱动下,一些党员在选举中不是根据候选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和能力的强弱、素质的高低来作投票的取舍,而是以利益关系的轻重来决定选票的去向而投“利益票”。当选举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无关或关系不大时,人们往往采取漠然或轻率的态度,投不投票、投票给谁都不是慎重选择的结果。在党内选举中,一些党员不讲原则、讲人情,不讲真理、讲感情,根据自己与候选人关系的亲疏、感情的深浅以及个人的好恶、感觉,投“感情票”、“人缘票”、“地域票”、“行业票”,往往使会搞关系的人、不得罪人的老好人、候选人所在区域或所从事行业选举人多的人得以高票当选。

  四是选举监督保障机制不健全。(1)独立于选举工作的监督机构缺位,没有专门力量对选举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在党内选举中,选举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一体,既是选举的负责机构,又是选举的监督机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角色定位,使之难以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2)有关选举监督的规章制度欠缺或者规定得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当前的选举制度只对提名、选举环节作出了相应规定,而缺乏对监督、罢免环节的具体规定,也没有对党内选举工作中提名候选人程序、介绍候选人内容、酝酿候选人时间等关键环节的违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缺乏对选举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制。(3)选举中存在监督不到位甚至缺位现象。“上级监督不着,同级监督不了,下级监督不得”的问题在党内民主选举中同样表现突出,党内选举存在“弱监”、“虚监”现象。(4)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等有效监督渠道运用不够,致使贿选、拉票、私下非法交易等不正之风未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有效查处。

  二、对策建议

  首先,尊重党员权利,提高党内民主素质。普遍参与是党内民主的基础,要做到充分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坚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力求在选举的每一个环节都彰显党员的主体作用。同时,也使党员通过党内选举制度的改革实践,增强权利义务观念,增强主人翁意识。进而通过党内选举,促使党员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促使党员形成党的观念,增强民主意识、权利意识,积极主动地参与决定和管理党内事务,使他们在进行选举的同时,在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上讨论党的工作,对党的干部和党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这样既活跃了党内民主生活,又能够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从而进一步促进党员民主精神在党内的普遍形成。

  其次,完善工作环节,严格规范选举程序。一要健全上下结合的候选人提名制度。党的领导机关可以依据法定程序提出候选人,普通党员或党员代表也可以在充分酝酿、协商讨论的基础上联名提出候选人,打破少数人尤其是一把手垄断“提名权”为特征的提名方式。设置一些规定限制领导人提名,将提名权由原来掌握在常委会手中改由全委会掌握,不允许上一届领导机构(常委会)提出下一届领导机构名单,禁止“一把手”自己提名自己的“接班人”,凡较重要的提名,都应该公布提名人、提名理由、提名者与被提名人的关系及被提名者的简历。另外,应该鼓励与尊重自我提名,建立提名及推荐责任追究制度等。

  二要完善候选人介绍办法。在正式选举前,向选举人详细地介绍候选人的学历、经历、政绩以及当选后的打算等情况,让选举人自主选择。目前还可以考虑在有条件的地方如在乡镇一级,或个别的县、市,引入党内竞争性民主选举模式。规定候选人向选举人作自我介绍,发表演说、答辩等;选举人也可当面对候选人质询。此外,要充分利用现代丰富的媒介,运用新闻媒体、报刊杂志、电脑互联网络等方式对候选人进行介绍。

  三要完善投票的方式与规则。设立秘密划票处是一种保证投票秘密性的对策。“议决”和“举手表决”的方式应该摈弃。严格选举有效的人数规定,可考虑将“参加选举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的规定改为“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应规定“得票数超过到会人数的2/3方可当选”。完善计票和监票制度,计票人员和监票人员不能由领导特别是正在参加选举的领导随意指定;针对人工计票方式在较短的时期内难以统计出结果的问题,在条件成熟地区可以尝试机读。

  四要坚持实行直选和差额选举制度,不断扩大直选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严格执行党章中规定的关于党代表和党的各级领导必须由选举产生的规定。县、乡两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可全部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党的基层组织书记和副书记,也可全部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在此基础上,把直接选举的范围逐步扩大至市级和省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上。实行差额选举能有效改变以往“上面定名单,下面画圈圈”、“选举与委任一个样”的情况,但差额比例应增大,避免“软差”、“弱差”等“陪选”现象发生。

  五要完善选举干部的届中调动制度。只有当某个党组织出现随机性缺岗、意外减员,或者现有领导不能打开工作局面而需临时性过渡的时候,才能进行调动,而不能让调动成为一种升迁的方式。可以尝试实行党委书记代理制,他能不能正式上台履行职务,必须经过党代会或全委会确认。

  最后,严格选举纪律,完善选举监督机制。广泛邀请各阶层的群众代表组成专门选举监督委员会,对选举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之外,有必要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干扰、阻挠、破坏选举行为的责任追究和惩罚制度,建立相关的诉讼制、补选制、罢免制、撤换制等配套制度体系,构建党内选举权利的保障机制、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治机制、纠错机制和履职承诺的管理监督机制。要严肃纪律,妥善处理好选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绝不允许任何人搞派别活动和非法组织活动,绝不允许有违反纪律、干扰破坏的现象发生。要密切关注各种动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始终绷紧稳定这根弦,及时排查和解决影响选举工作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在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不仅不能提拔使用,而且要从现在的岗位上调整下来,确保党内选举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