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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卓元: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带来生产力大解放

来源:2009年01月19日 人民网-《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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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党对建设社会主义长期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揭示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关系的本质特征,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创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制度,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但不可否认的是,改革开放前,我国在所有制问题上出现了超越阶段的冒进,片面追求“一大二公”,搞“纯而又纯”的公有制。这种超越生产力发展阶段、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状况的生产关系,导致生产力发展停滞不前,生产效率低下,人民生活困难。1978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仅为3645亿元,农村有2.5亿没有解决温饱的绝对贫困人口,城镇有上千万待业人员。而与此同时,新技术革命在世界范围蓬勃兴起,不少国家处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如果我国生产力不能加速发展,人民生活不能持续改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无从体现。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如果现在再不实行改革,我们的现代化事业和社会主义事业就会被葬送。”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进行了不懈探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从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我们在积极推进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改革发展的同时,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使社会生产力得到解放和发展,促进了国民经济快速增长。1997年,党的十五大科学总结改革开放以来调整所有制结构的成功实践经验,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由社会主义的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把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整体生产力水平比较低,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实践证明,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带来了生产力的大解放,出现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共同繁荣的景象,使国民经济进一步活跃,经济高速增长,人民收入和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从1978年到200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由3645亿元增长到24.95万亿元,年均实际增长9.8%,是同期世界经济增长率的3倍多;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6.5倍,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6.3倍,农村贫困人口从2.5亿减少到1400多万。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实力和控制力进一步增强,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到2007年,国有工商企业资产总额超过35万亿元,比1997年高1倍多;销售收入达18万亿元,利润总额超过1.6万亿元,上缴税金超过1.5万亿元。城乡集体经济、合作经济也迅速发展。同时,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也在快速发展,成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新就业岗位的主渠道和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多样化物质文化需求的生力军。2007年,全国登记个体工商户2741.5万户,私营企业551.3万家。城镇非公有制单位就业人员的比例,从1978年的0.2%增加到2007年的75.7%。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随着改革发展而不断完善。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同时指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在阐明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时提出,“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这些重要论述为进一步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指明了方向:坚持平等保护物权;继续把国有资本集中到能发挥自身优势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发展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创造良好环境,加强政策引导,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对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责任编辑:赵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