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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杭生:正视社会三大部门的功能性失调问题

来源:2006年08月07日 《北京日报》 发布时间:201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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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社会学上看,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在结构协调和功能协调的社会部门结构基础上。

  就社会的三个部门讲,第三部门容易受忽视。当前我国三个领域联动的社会结构和整合机制还没有很好形成。主要表现在三个领域或三个部门的比例、力量大小还严重失衡。就政府来说,计划经济留给我们的政府无限型、全能型的遗迹,还时有表现,即使实际上是在向有限型、非全能型转变,观念上有时还往往停留在无限型、全能型政府上;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还没有形成,该小的还没有小,该大的还没有大,政府主导型还表现在我们社会的各个方面。我们的市场经济还不完善,还不规范;我们的第三部门刚刚开始发育,无论就数量来说,还是从质量来说,与前两个部门相比,还不成比例,我们还没有脱离大政府,小社会的结构格局。这就是说,三大部门的关系现在还存在着结构性的不协调,它们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要逐步消除的结构性障碍。

  同样,我国三大部门的功能性不协调则主要表现在:第一,政府越位、缺位、错位的情况还很普遍;第二,经济上交往原则被错误地引进到公共权力领域和公共领域,这种现象也很普遍。第三,第三部门还没有发挥自己应有的功能,还不能有效地弥补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减轻社会管理成本的作用。这些又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功能性障碍。

  只有逐步消除上述结构性障碍和功能性障碍,形成社会三个领域互动,“三只手”联动的社会结构和整合机制,三大部门各自都能有效地发挥自己的作用,并且这种作用能够相互配合、相互促进,而不是相互摩擦、相互抵消,才能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结构协调、功能协调的社会长治久安的部门结构。

  三大部门结构和功能调整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一,治本和治标的问题。和谐社会的建设,治本和治标都需要。但不能仅仅停留在治标上,更不能以治标来代替治本。在一定程度上说,结构性调整是治本,功能性调整是治标。但是,治本不一定意味着要先抓,治标也不意味着一定要后抓,不能这样机械地理解。在具体的时序上,通过功能性调整进而抓结构性调整,以及通过结构性调整再回过头来抓功能性调整,两种情况都可以,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有时候还有双管齐下的情况。

  第二,结构惯性的问题。现在,我们要构建结构性协调基础上的和谐社会,必须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社会结构的调整。问题是,结构性调整的难度极大。一般来说,社会结构一旦形成就会有某种稳定性,在社会良性运行的情况下,社会结构的这一稳定性无疑是好事,但是,在社会恶性运行(如“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情况下它就会给大规模的结构性调整带来巨大的阻力。因为每一种社会结构代表一种既得利益的格局,就有种种维护这种既得利益从而也维护这种社会结构的利益集团。所以要使这种结构性的不协调推进到结构性协调,消除构建和谐社会的结构性障碍,对其难度要有足够的准备。

  (为收入作者个人专栏,故在此转发)

  

  (责任编辑:丁杰静(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