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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慕:主流意识形态引领个人思想行为的价值理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意识形态工作是为国家立心、为民族立魂的工作,要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意识形态对现实个人进行的价值引领属于国家事务。所谓“意识形态引领个人”,是指国家按照一定意识形态的内容和原则对个人进行思想引领与价值培育的教育实践活动。恩格斯曾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明确指出:“国家作为第一个支配人的意识形态力量出现在我们面前。”国家与意识形态同时出场,既是因为国家被发明出来追求长治久安需要观念论证和价值建构,也是因为意识形态上升为支配性精神力量需要国家背书和权力支撑。国家具有意识形态属性,意识形态象征国家力量。意识形态力量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国家权力,而且是一种更深入更基础更稳定的国家权力,能够在一定社会时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确立起统摄社会成员思想行为的具有普遍效力和自觉自为优势的支配结构。这个支配结构总是会通过塑造和转化一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现实个人的价值选择与具体行动。但所谓“价值引领”不能仅仅被理解为“观念”对“观念”的“词句影响”,因为“理论的对立本身的解决,只有通过实践方式,只有借助于人的实践力量,才是可能的”,要真正地解决理论对立和价值冲突,“绝对不只是认识的任务,而是现实生活的任务”,因而这个支配结构应当在其本质上被理解和把握为国家与个人围绕意识形态在历史互动中形成的柔性权力机制。这个权力机制蕴涵着意识形态力量生成转化的价值逻辑。正是这个内在逻辑贯穿于国家意识形态教育传播的全过程诸环节,主导着意识形态引领个人思想行为的价值追求、价值结构和价值理路。立足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意识形态的深刻论述,追问“意识形态力量究竟是怎样对现实个人进行价值引领”这个基本问题,力求揭示出意识形态引领个人思想行为的价值逻辑,有助于深化意识形态规律研究,为新时代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学理参考,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发展。

  一、意识形态引领个人的价值追求

  意识形态是国家与个人的中介,但这并不是说经由意识形态中介,国家与个人才产生某种联系,毋宁说正相反,恰恰是因为国家与个人的本质联系才产生了意识形态需要及其现实性力量,使其作为国家与个人的中介联系出场。实际上,事物都是被中介起来的,个人、意识形态、国家,没有哪个是独立存在的,这三者是彼此建构、互为中介的。个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共同体之中,当国家由于阶级冲突而从社会生活中独立出来之后,它就总是构建着自身作为共同体的面貌、内容、意志和信念,因而也就总是要通过意识形态来引领和塑造现实个人的价值生活,毕竟个人本身就可能是某种共同体,更何况国家作为共同体还只是抽象的总体,它的全部意志和行动只有通过现实个人的具体实践才能真正达成,因此意识形态对个人的价值引领,既是国家意志,也是个人需要,是中介的意义展开。 

  其一,确立起占支配地位的精神力量。虽然意识形态总是力求表述国家意志,但并非所有的意识形态都直接就是国家意志,正如并非所有阶级的思想及其意识形态都能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那样,甚至于统治阶级的思想也未必直接就是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

  这个基本原理是唯物史观在意识形态生成运行规律上的具体展开,揭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意识形态逻辑。不过,由于物质力量对精神力量的最终决定作用不是线性关系,意识形态只能或快或慢地反映经济基础的现实变革,所以不仅一个阶级要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是一个量变引起质变的历史过程,而且即便这个阶级掌握了国家政权,它要将自己集团的思想理念确立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和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也要经历一个人所共知、接受认同的传播教化过程。比如,众所周知,宗教从来就是强大而深刻的意识形态力量,尤其在古代文明和传统社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信仰作用。不过,正如恩格斯所说:“罗马世界帝国使得古老的民族没落了(关于罗马世界帝国产生的经济条件,我们没有必要在这里加以研究),古老的民族的神就灭亡了,甚至罗马的那些仅仅适合于罗马城这个狭小圈子的神也灭亡了;罗马曾企图除本地的神以外还承认和供奉一切多少受崇敬的异族的神,这就清楚地表明了有以一种世界宗教来充实世界帝国的需要。但是一种新的世界宗教是不能这样用皇帝的敕令创造出来的。”纵然经济基础和统治秩序发生变更,国家对世界宗教的需要非常迫切,后者也不是一道敕令就能创造出来的,更不是一夜之间就让民众普遍信仰的。意识形态对个人的思想观念、价值理念和精神信念进行引领,正是要将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抽象和上升为统治阶级的思想,再将这个把特殊利益说成是普遍利益的统治阶级思想,确立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和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

  其二,培育现实个人的价值观念和信仰信念。意识形态是个体社会化、政治化的重要中介,它将个体与国家的真实关系逐渐实现起来,也将个体与国家的想象关系逐步构建起来,使个体接受和认同流行于社会生活中的价值观念与信仰信念。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说过:“首先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做抽象的东西同个体对立起来。个体是社会存在物。因此,他的生命表现,即使不采取共同的、同他人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因此,人是特殊的个体,并且正是人的特殊性使人成为个体,成为现实的、单个的社会存在物,同样,人也是总体,是观念的总体,是被思考和被感知的社会的自为的主体存在,正如人在现实中既作为对社会存在的直观和现实享受而存在,又作为人的生命表现的总体而存在一样。”一方面,正如意识总是社会意识那样,意识形态总是具有普遍规定性的思想观念,但这个普遍性却是建立在特殊性基础上的,因而不仅意识形态的生成发展,而且意识形态的传播教化,都只有具体到特殊性上才有现实可能性,就是说意识形态只有培育现实个人的价值观念和信仰信念,并将这些观念信念统一到自身原则和价值理想上,它才能在社会意识领域达成共识、凝结精神、生成意义,并在现实关系领域及其构筑的市民社会中服务生产、指导生活、塑造生命。另一方面,个体的类存在、社会化需要,总是不断地超出自身进入共同之域,寻求一种可供委身其中的价值体系和信仰体系,这既是因为个人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获得生存发展的资料手段,也是因为每个人都处于他者的评价之中,也总是在对他者进行着评价,所以个体会在普遍性的生活追求上趋向国家、诉诸整体、渴望认同。这就为意识形态按照“观念的总体”和“理念的全体”来培育现实个人的价值观念和信仰信念,助其融入社会、追随国家,创生了动力机制。

  其三,塑造社会团结,巩固和发展国家利益。“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取决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理论需要是否会直接成为实践需要呢?光是思想力求成为现实是不够的,现实本身应当力求趋向思想。”意识形态满足现实个人的精神需要,一方面是因为现实个人需要在意识形态结构中获得关于自己生命活动、社会历史发展、现时代整体状况以及未来生活愿景的解释思路、研判尺度、价值原则和理想追求,从而调整自身认知与行动;另一方面是因为国家需要通过意识形态的结构化功能,统一思想、塑造团结、规范知行、贯彻意志、改变现实,根本目的在于巩固和发展统治利益。比如,资产阶级在全世界兜售所谓“天赋人权”“普世价值”,不过是想要确立起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世界话语权,嵌入“这个历史时代的一切领域”,“把自己阶级的生存条件当做支配一切的规律强加于社会”,实质就是不择手段地“按照自己的面貌为自己创造出一个世界”。 

  意识形态不是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确立起某种观念也不是意识形态的终极目的,其根本追求还是巩固和发展统治利益,只不过需要借助价值引领和社会团结,这是意识形态没有独立发展的历史却能深刻影响历史发展的重要机制。通过引领和确立社会价值共识,意识形态塑造并强化社会团结,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生产、巩固和发展统治利益。恩格斯曾经指明:“国家一旦成了对社会来说是独立的力量,马上就产生了另外的意识形态。”在这里,“另外的意识形态”是由政治观念、法律观念、伦理观念、哲学和宗教等诸种精神意识构成的贯穿一定逻辑主题的观念系统,其核心是关于“国家”的思想观念。国家观念是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意识形态不仅要为国家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其历史性辩护,更要将国家的性质、结构、功能和任务加工成适合社会成员接受认同的理念话语和精神符号,目的在于引导社会成员围绕国家这个共同体形成和扩大社会团结,让人们认识并相信——国家既是社会团结的象征,也是社会团结的保证,只有加强社会团结,才有强大有力的国家,才有更可靠的安全保障和更美好的未来出路,因而务必认同和践行关于自己国家的核心价值与精神共识。由此可见,塑造社会团结对于意识形态的功能结构来说,无论是国家统治还是个体发展都是必不可少的,毕竟没有社会团结也就没有人类历史,尽管社会团结总是处于不断的变动重构之中,但人类社会总是在寻求团结、维系团结。在一定社会历史时期内,哪个阶级集团能够有效地塑造和扩大社会团结,这个阶级集团往往也就是社会事务和国家权力的领导者阶级,因此每个有志于成为统治阶级或者要巩固和发展国家政权的阶级,都要运用意识形态权力来培育和传播一定社会的核心价值。 

  二、意识形态引领个人的价值结构

  意识形态是一种结构性的观念力量,这既是说意识形态内在着融涵政治、法律、宗教、伦理、文学、哲学等诸意识形式的观念结构,也是说意识形态对个人思想行为的影响效力具有结构性特征,用齐泽克的话来说就是“意识形态结构着社会现实”。置身其中的现实个人即便对此事实完全没有意识到,往往已经遵循意识形态去做了,或许对此心知肚明,却也甘之若饴、一如既往。无论哪种情况,国家要想以共同体和普遍性的名义来支配个人、贯彻意志,都离不开意识形态在理论思维、精神文化、纪法德行等社会生活的各领域各环节,根据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来制定观念体系、塑造价值结构,并借助其来育德铸魂、立心化行。

  其一,从意识形态引领个人的评价主体来看,这个价值结构源自个人、社会、国家三个维度。价值是一种评价属性、评价关系。尽管意识形态也提供知识体系和方法原则,但从本质上讲意识形态对个人的引领属于价值引领,更多时候都是通过价值认定、价值评价、价值倡导、价值匡正、价值规训等意志性活动,在或是直接明确或是潜移默化地影响和塑造着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念、信仰信念。意识形态进行价值引领的关键在于个人能否培育和践行一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事实上,意识形态总是围绕一定的核心价值构筑发展起来的,也总是在塑造和支配着一定社会时代的核心价值。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每一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就是说,这在观念上的表达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意识形态是在普遍性上出场的,尽管这个普遍性建立在制造意识形态的特殊阶级之上,因而意识形态用特定阶级的核心价值来塑造和支配一定社会时代的核心价值,这本身就是“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生成原理和运行规律的集中体现,所以这个核心价值为了获得最广泛和最深入的价值认同,无论是否真心实意、自始至终,它都要在理论姿态和意志愿望上,尽可能地指涉并观照个体、社会、国家三者的根本利益与共同理想,使自身作为价值表征、社会公义被确立和承认起来,作为价值原则、社会准则被接受和实现起来。既然普遍性总是寓于特殊性之中,那么无论是构建和表述核心价值,还是传播和转化核心价值,虽然它总在不断地发现和确认个人、社会、国家三者之间的统一原理、普遍价值,但它同时也要对这三者做出相对区分和特殊规定,并力求表明它是意识形态引领精神生活和塑造价值体系的根本成果、时代精华、终极价值,既在价值具体上反映个人、社会、国家这三个特殊主体的利益要求,又在价值总体上超出这三者的特殊规定和各自主张;概言之,它力求表明自己是个体与集体、思想与利益、理想与现实、历史与未来、传统与现代的“真正和解”。在这种致力于“真正和解”的价值尝试中,意识形态对自己提出的核心价值及其精神理念无不信以为真,也希望社会成员跟它一样相信:既相信意识形态确立了真实的社会核心价值,也相信社会能真正地实现这个核心价值;既相信个人、社会、国家在这个核心价值结构里达成了“真正和解”,也相信这个“真正和解”能从理论走向实践,让个人愿望、社会公义和国家意志以历史必然性相互成全。

  其二,从意识形态引领个人的观念要素来看,这个价值结构涵盖知识、理想、信仰三方面内容。信仰的意识形态化与意识形态的信仰化是同时发生的。意识形态不仅影响和塑造现实个人的信仰,而且渴望成为个人的现实信仰。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过:“当古代世界走向灭亡的时候,古代的各种宗教就被基督教战胜了。当基督教思想在18世纪被启蒙思想击败的时候,封建社会正在同当时革命的资产阶级进行殊死的斗争。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的思想,不过表明自由竞争在信仰领域里占统治地位罢了。”启蒙思想击败基督教思想,是以经济领域自由竞争取代封建秩序为前提,又是以信仰领域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取代宗教虔诚和骑士热忱为内容的,两者都追求自己意识形态在信仰领域的独占统治,区别在于前者诱使人们信仰“物神”、后者迫使人们信仰“天神”,所以马克思明确指出,“政治解放并没有消除人的实际的宗教笃诚,也不力求消除这种宗教笃诚”,前脚刚走出“人的自我异化的神圣形象”,马上又堕入“具有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之中。只有马克思主义信仰才是彻底的无神论,不仅是信仰的终极对象,而且信仰的言行方式,都是反对一切迷信和迷狂的,因而是真正通往“自由人联合体”的科学信仰和意识形态。不过,既然信仰是委身并趋向于终极者的事情,那么无论哪种意识形态塑造信仰,都很难一蹴而就,往往要经历从知识到理想再到信仰的价值结构化历程,是由知入信、由浅入深逐步确立起来的。宾克莱说过:“一个人在对他能够委身的价值进行探索时,要遇到许多竞相争取他信从的理想,他若要使这种探索得到满足,就必须对各种理想有所了解”,并在对这些理想进行分析比较之后做出审慎的选择,否则“他就不可能理智地委身于一种生活方式”。正如思维总要表现为语言那样,意识形态也首先表现为知识,并且主要是对人与社会存在本质、发展规律以及未来理想的概括性表述。通过知识学习和理论教育,意识形态把个人引入自己的哲学领地和价值体系,使人处于一定的话语逻辑和理论构境之中。由于理智与意志是相互包含的,“人不可能没有意志而进行理论的活动或思维,因为在思维时他就在活动”,所以意识形态引领会从意识到意志、从知识到观念、从判断到选择,人们会依据一定的价值原则和方法理念,对现实的生活进行评价、反思和归因,对可能的未来生活进行构思、理解、表述和研判,对他人、社会和国家在自己现实与可能生活世界中的地位作用进行评估与定位,最终确立起符合意识形态预期的个人、社会、国家三者根本一致的理想愿景和奋斗目标。在这个基础上,人们对意识形态的认同和内化程度会进一步加深,会相信自己确立了真实的人生理想,也相信自己真能实现人生理想,并相信这种人生理想同时也是核心价值与国家梦想的具体表达。当这种相信达到一定程度,展示出意志品质,就会笃定成信念,并随着“世道教化和人心警醒”而不断坚定,从相信变成特别相信,从执念变成终极执念,信仰就作为终极解释、终极追求和终极意义在生命活动中正式出场了。当意识形态对个人的引领和塑造走过了从知识到理想再到信仰的价值化历程,并成功地使自身成了一种信仰,国家就把支配人的意识形态力量和发展人的意识形态渴望这双重功能统合起来了,也就表明“人的意识形态”,终于塑造了“意识形态的人”。

  三、意识形态引领个人的价值进路

  意识形态总是力求通过在一定的价值关系中对社会成员进行观念结构和行为评价而实现价值引领,这就意味着:一方面,意识形态是个人与社会的价值中介,它既让个人自觉到自身与社会的联系和区别,也为个人强化自身与社会的联系、正确对待自身与社会的区别提供理念方法,将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整合为共同价值、核心价值;另一方面,这个核心价值既然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当它作为意识形态的普遍规定在社会生活中被培育和建构起来,同时也就是它作为“类存在”在个体的生命活动中被具体和认同起来,因而是“为我而存在的”价值结构、价值观念。就像一滴水里有一个海洋,每一座墓碑下都住着一个与之同生共死的时代那样,意识形态要想真正确立起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真正培育和践行引领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结构,就要抓住个人、育德铸魂、立心化行,使个人在自己的思维认知、精神领会和实践发展各方面都遵循一定的意识形态逻辑。

  其一,生成价值认知。首先应当指出,就像马克思所说“在形式上,叙述方法必须与研究方法不同”,从认知讲起,不过是为了叙述的方便,并非说价值认知的生成是意识形态引领和塑造个人价值结构的开端和前提,毋宁说当价值认知生成的时候,这个开端和前提就已经确立了。这既是因为社会总在生成一定的价值结构,也是因为社会的价值结构总是只有在个人的生命活动中才能真正生成,还是因为个人总是处在一定的社会价值结构之中。现实个人的生命活动才是开端和前提。这就是马克思曾经指出的:“起初是行动。因此他们还没有想就已经做起来了。”当意识形态要召唤和塑造个人的时候,个人往往已经处于一定的意识形态结构之中了;同样,当个人要着手对自己置身其中的价值结构进行考察时,意识形态往往已经在这里发生作用了。一方面,意识形态与个人不是在离群索居的原始想象中各自独立建构起来的,这两者本身都是共同体的事情,既不能把意识形态设定为先验事件,也不能把意识形态对个人的支配和引领事实理解为历史开端,而应当在一定的共同体生活中来理解和把握意识形态与个人的结构性关系。另一方面,既然意识形态是社会分工发展到私有制出现导致阶级矛盾的观念产物,那么意识形态就总是处于与其他意识形态的区别或者对立关系之中,因而意识形态批判本身就是意识形态,并且这种批判对一种意识形态做出的克服和超出,并不表明借此生成的新意识形态完全不受批判对象的影响和制约,所以身处阶级社会的现实个人既不可能在纯粹无意识的原初或清零状态下接受意识形态塑造,也不可能总是只受某种意识形态的价值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一旦意识到个人与社会存有区别、不同群体存在价值差异,人们就会从思想理论上来认知意识形态,后者也就从这个时候开始以知识原理的公开形式在影响人们的认知结构了,特别是出于理论批判和意识形态斗争的需要,意识形态往往会力求引导人们建构一套立场清晰、敌我分明、逻辑周延的价值体系。在此意义上讲,意识形态引领个人生成价值认知,是从具体到抽象的价值化过程,经由这个思维环节,人们从自己与社会的感性联系、具体处境中抽象出来,形成关于社会核心价值的初步认知与体系建构,并逐渐接受和认同起来。 

  其二,进行价值判断。认知的成果是判断。尽管人们进行价值判断并不必然要以明确的价值认知为前提,但是明确的价值认知一旦形成就必定会导致价值判断,这也就是说价值判断总是在指向某种价值认知,只不过有时候这种认知尚未被人们自觉到。判断是人的本质力量,虽然不是人人都擅于判断,但是人生来就在进行各种判断,不是正在判断,就是在判断是否要判断以及如何判断。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价值判断,仅仅是指人有意识、有目的、有标准进行的思维判断,这种判断表明主体已经有了一定的价值认知、价值认同和价值实践。或者说,价值判断正是立足价值认知基础上的价值实践,比如现实生活中道德判断、道德评价是最容易发生的伦理价值实践。与其说价值判断关乎人的生存体认和自身确认,不如说价值判断让人确认自己与社会的价值联系,让人作为人而成为人。价值判断是最常见、最直接的价值实践,是对价值认知水平的初步检验。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序言中说过:“对那具有坚实内容的东西最容易的工作是进行判断,比较困难的是对它进行理解,而最困难的,则是结合两者,作出对它的陈述。”只要人们习得并认同了一定的价值认知、价值标准,哪怕这些认知标准尚未自觉为知识体系和逻辑原则,甚至还只是从经验或者教诲中直接获得的抽象认识——关于善与恶、好与坏、对与错、义与利、应该或者不应该的初步认知和简单区分——就已经能够并且也总是在以这样那样的表达方式,对自己与他人的言行德性、社会生活的关系结构及其事件行动进行着道德评价和价值判断。一方面,意识形态通过价值评价来引导和匡正个人,使个人在这种评价中既明白自身思想行为与社会要求的契合度、差距性,也明白社会要求在核心价值上的规范尺度和评价原则,进而对自身的价值认知、价值实践进行调整并力求匹配适应社会核心价值;另一方面,这个受到意识形态评价的主体,同时也在进行着价值判断和价值评价,既是在结合自己的现实生活对意识形态塑造的社会核心价值进行判断评价,也是在利用自己习得的价值认知和伦理传统对他人的言行德性、现实境遇进行判断评价。

  其三,做出价值陈述。既然判断是一种结果取向,那么价值评价就会引出价值陈述。陈述是意识形态引领和塑造个人价值结构的重要环节。在各种宗教的仪轨教礼中,都有大量的“陈述”活动及其要求。这些“陈述”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指向宗教的意识形态引导和评价,只不过这是以“有限者”(信徒)对“无限者”(神灵)的迷信崇拜为动机和中介的,这些“陈述”无疑都是价值化的真实过程。例如在基督教信奉活动中,一般就会有这么两种信仰表达、价值陈述。一种是规定性的信仰陈述活动,包括祷告、唱诗、读经、吃圣餐等等,陈述的主体和对象、内容及程式都是明确规定的;另一种是自主性的信仰陈述活动,包括告解、忏悔、讲道、传教等等,这些宗教活动的最大特点是信徒将自己对上帝信仰的理解嵌入其中,因而他如何陈述上帝、如何陈述自己对上帝的敬畏和信仰,也就体现了他的上帝观和信仰理念,也就表明“上帝的意识形态”对他的价值引导和塑造达到了何种程度。这两种价值陈述方式没有高下之别,不能因为规定性陈述重复言说着同样的信条教义就认为这里没有信仰领会和价值内化,基督徒喊得最多的就是“啊,上帝”,佛教徒说得最多的佛语就是“阿弥陀佛”,实际上每次说出都是有一定的具体语境和生活内容。同样,也不能认为自主性陈述充分表达了自己的信仰理解和神圣感受,就一定在深入程度和准确性上高出了规定性陈述的价值化阶段,毕竟“好经让歪嘴和尚念歪了”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对于宗教信仰,对意识形态来说,它能够引领和支配个人的价值结构,正是因为它能通过象征、仪式、知识、制度和行动将自身表述出来,并在这种表述活动中一方面使个人有所熏染、认知和领受,另一方面又使个人对自己内化的信仰与意识形态本身进行观念陈述和实践外化,将规定性与自主性、理论性与实践性、历史性与现实性充分衔接起来,确保信仰与意识形态在个人的价值结构中从模糊走向清晰,从抽象走向具体,从只可意会走向亦可言说,也就从外在敬畏走向了内在笃诚。具体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说更是如此。每个人都承认“自由”是共同的价值追求,尽管每个人对“自由”实质的理解都不一样,因而每个人对“自由”的愿望及追求也就不一样。这些差异既不影响个人按照自己的自由观来描述自己的生活处境,也不影响个人以自己的方式和限度去追求自由,更不影响“自由”这个社会核心价值在个人的理解和行动中表现自身的价值理念和精神原则。当人们都懂得“自由”就是对“自由”进行规定之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就在个人的“自由”理解及其行动中确立并展现出来。只不过光是理解、领受和表述“自由观”还不够,就像仅仅理解和表述价值理想并不能真正实现理想那样,要想让“自由”观念“自由”指导现实个人的自由生活,还需要将“表述”转化为“行动”,寻求价值实现。

  其四,寻求价值实现。“实现”在这里具有过程性与结果性两重历史内涵,前者指价值理念正在实现起来,后者则是考察这个价值实现与否。价值关系无论作为判断、构想,还是观念倡导和理想追求,都渴望具体实现。只有寻求实现,价值才表明它自身具有价值。一方面,意识形态引导个体认同和确立一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实现,这是个体围绕意识形态实现了从知识到观念、从理念到信念的关键价值转变。另一方面,这种意识形态的价值实现还只是知行合一的中介环节,还只是为意识形态的观念转化和意志实现提供价值基础、精神前提,因而真正的价值实现还有待于接受了意识形态理念、确认了意识形态理想的个体在具体生活中去践行理念、追求理想、检验理论。如果说一种意识形态逐渐被人们理解认同并日益在社会精神生活中巩固起来,那主要是因为这个意识形态的理论、理念和理想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价值实现;同样,如果一种意识形态做出的价值承诺总是不能兑现,或者这个意识形态本身就没有任何价值实现的可能,无论它为此准备了怎样机智的诡辩,那么它也终将被现实揭穿、被人民抛弃。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恩格斯曾以群众对待法国大革命的前后态度差异来说明这个问题,并提出了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会使自己出丑的基本原则。法国民众一开始支持并投身革命是因为“任何在历史上能够实现的群众性的‘利益’,在最初出现于世界舞台时,在‘思想’或‘观念’中都会远远超出自己的现实界限,而同一般的人的利益混淆起来”,但是随着资产阶级在革命中赢得了一切,“胜利地征服了马拉的笔、恐怖主义者的断头台、拿破仑的剑,以及钉在十字架上的耶稣受难像和波旁王朝的纯血统”,民众意识到这场革命对他们来说是“不合时宜的”。民众“认为在政治‘思想’中并没有体现关于他们的现实‘利益’的思想,所以他们的真正的根本原则和这场革命的根本原则并不是一致的,他们获得解放的现实条件和资产阶级借以解放自身和社会的那些条件是根本不同的”,所以民众不再支持资产阶级革命,决心用自己阶级的理念和行动来推进民主革命。资产阶级革命仅仅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价值实现,但这不过是资本主义核心价值的抽象实现,这种实现一方面表明资产阶级联合无产阶级实现了自己的价值理想,另一方面也同时表明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不可能在这种价值抽象中获得真正实现,这就使得无产阶级在反思和批判抽象价值中提出了自己的价值原则。

  其五,深化价值反思。只要价值实现被渴望和明确起来,无论是否得以实现,都会引起人们的价值反思。这是意识形态引领和塑造个体价值结构的决定性环节。这个环节与其说是对现实生活发展水平的实践检验,不如说是对意识形态解释辩护现实生活是否达成价值实现目标能力水平的理论检验。这个检验既是人们在结合意识形态的先前教导和价值承诺来考察社会现实,也是人们在立足社会现实来反观意识形态,并对两者是否一致及其原因做出判断、寻求解释和进行反思。马克思曾经指出:“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自己的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他具有有意识的生命活动。这不是人与之直接融为一体的那种规定性。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或者说,正因为人是类存在物,他才是有意识的存在物,就是说,他自己的生活对他来说是对象。”反思是人的本质能力和独特优势,是人作为“类存在物”、作为“有意识的生命活动”的具体表征。通过反思,人将自己与他人区别开来,又将这种区别统一起来,并使这种统一原则贯彻到现实的生命活动之中。正如意识总是自我意识那样,思考总是意味着反过来思考。只不过由于主体的知识储备、思维训练、生存境遇等方面的条件差异,反思的对象、范围、程度和效果会因人而异,却并不影响人们根据自身价值认知和现实感受做出价值反思,尽管绝大多数人并不知道这种反思指向于意识形态的解释力和辩护力,但是绝大多数人都能在这种价值反思中对政治动员、政策主张及其现实状况进行朴素判断和立场站位。

  这就是说,一方面,如果意识形态的价值实现得充分而具体,那么人们展开的价值反思就不仅恳认社会现实,而且会增进对意识形态及其倡导的社会核心价值的认同信仰,为之“盖上社会普遍承认的印章”;另一方面,如果价值实现得不好甚至完全没有实现,人们就会从质疑现实到质疑意识形态、从对现实感到失望到对意识形态感到失望,或者要求现实改革契合意识形态理想,或者要求意识形态进行理想的自身改革。无论哪种情况,意识形态意欲引领和塑造的社会核心价值结构,都会在这个时候不可避免地成为反思对象,既在人们关于价值是否实现的反思中获得前所未有的关切、讨论和评价,也在这种理论与现实的双重反思中要么被民众笃信、要么被时代扬弃。可见,价值反思如果不是强化认同、笃定信仰,那就是解构认知、摧毁共识,在后一种情况下,“变革的时代”就首先从现实个人的观念头脑中生发出来。因此,马克思强调:“如果从观念上来考察,那么一定的意识形式的解体足以使整个时代覆灭。”反过来讲,一定意识形态的巩固和发展,一定核心价值的培育和践行,不仅能够开创一个新时代,而且会让这个新时代在世界历史上发挥特殊重要作用。这也使得,人类历史越来越强化意识形态对个人价值结构的引领和塑造,一个社会是否形成强有力的核心价值越来越成为关乎时代治乱的意识形态力量。

  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看到人类社会各个历史时代“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和“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一方面总是会将自身内容进一步地抽象、总结和表述为价值体系,另一方面总是力求让这个价值体系成为社会意识领域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价值,并用这个核心价值来引领和规范现实个人的思想行为。不过这是一个较为长期的从知识向信仰逐步跃升的教育转化过程,而决定其能否真正上升为人们价值信仰的关键因素则是现实性的利益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所以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之所以能够被广大民众认同和接受,正是因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内涵同当代中国的具体实际、同中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高度一致的,因此才能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更好地引领民众明大德、立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凝聚力和引领力。

  文章来源:《思想战线》2023年第4

  网络编辑:静穆

发布时间:2023-12-07 10: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