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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恩富:公众“幸福感”的政府责任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网 发布时间:201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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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求幸福是人生的永恒主题,也是一切人类活动的终极目的。幸福的主观形式,即幸福感,是一种超越感官快乐的、深刻而持久的心灵快乐,其客观实质是人生重大需要的满足。

  幸福不仅与主体自身状况密切相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文化因素。


  幸福不只看收入


  在传统视野中,收入的增加是提升幸福水平最有力的手段。近年来国内外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验证。

  其中,国际层面的研究表明,那些生活在富裕国家中的人们总体上比生活在贫穷国家中的人们更加幸福。而从国内层面来看,在一国之内,较高收入群体普遍比较低收入群体体验到更多的幸福。尤其在欠发达国家中,居民个人收入与主观幸福感的相关性要更强一些。

  就业也是影响幸福的一个重要因素,无论是对个人失业和普遍失业的研究都表明,失业会给人们的幸福感带来相当大的负面影响,因为工作不仅是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还是自尊感、自信心以及生活意义的重要来源,所以即使是在瑞士、丹麦、瑞典这样典型的高福利国家,失业也仍然会使人们的幸福水平大大降低。

  政治不仅能够通过对经济、文化的反作用间接影响人们的幸福感,其自身也是影响幸福感的重要因素。研究显示,人们的幸福水平受他们生活于其中的政治制度类型的影响,生活于宪法民主制度中的人们更为幸福,同时,广泛的政治权利和民主的政治程序对公民的幸福水平也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

  公民的立法提案权、选举权、投票权等政治权利越广泛,行使权利的方式越直接、效果越直观,那么公民的幸福水平就越高。

  近年来,心理学家们对主观幸福感的跨文化研究显示了主观幸福感的文化差异,证实了文化也是影响主观幸福感的重要因素。

  文化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主要通过两个途径:通过影响个体评判幸福的标准来影响主观幸福感;通过影响个体的社会心理取向来影响主观幸福感。

 
  幸福从哪儿来?


  近半个多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的进步使人类社会的物质财富得到了持续高速的增长,但人们的幸福感却没有得到同步增进。

  调查显示:在1946年-2004年的将近60年间,美国人的平均幸福指数几乎没有大的波动;日本则更加典型,从1958年到1991年,日本的人均收入翻了两番还多,但其平均幸福水平却仍然维持在1958年的水平。

  我国也存在着类似的情形,根据盖洛普公司自1994年开始在中国进行的消费者调查,在1994年-2004年的十年间,中国消费者的总体满意度先升后降,与GDP的增长变化并不同步。这就是所谓的“幸福悖论”现象,它引起了人们对经济与幸福之间关系的反思。

  第一,收入与幸福的关系并不是绝对的正相关,而是呈倒U形曲线。也就是说,存在一个临界收入水平,在达到临界值以前,收入增长对提高幸福水平有重要作用,而一旦达到或超过这个临界值,进一步的经济增长对于提高幸福水平或无效或效果很小,甚至有反作用。

  第二,经济因素虽然是影响幸福的重要因素,但并不是唯一因素,如果过分关注经济因素,以至于忽略甚至牺牲了其他许多重要的非经济因素,比如亲情、友情、健康、环境等等,是大大有损人的整体幸福感的。

  第三,相对收入水平比绝对收入水平更能影响人的幸福感。因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通常有一种心理倾向,就是把自己的收入跟他人相比较,比较的结果能够反映出个人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这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个人的幸福水平。

  实际上,不仅仅是在经济收入方面有社会比较的存在,在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比如政治待遇、生活环境、文化程度等方面也一样有社会比较。所以,消除社会生活各方面的不合理差距就成为保障国民幸福的一个必要措施。

  因此,在社会实践中,要求人们依靠个人的勤劳和智慧,通过合法的、道德的途径,提高可支配的经济收入,为物质生活需要的满足提供良好的保障。

  树立全面、整体的幸福观,综合考虑影响幸福的各种因素,并依据个人的能力和条件,制定最优的资源配置策略,使其在保障了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更多地用于满足精神文化方面的需要。同时,在生活中既要善待他人、努力建构和谐的人际关系,又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于“为”中求好。


  政府应该怎么做?


  首先,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要以增进人民幸福而不是增加社会财富为目标。也就是说,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要体现“幸福”这一终极价值。因为我们政策的目的不是要让人们更有钱,而是要让人们更幸福。

  在公共政策的评价上,要消除狭隘的GDP崇拜,把更多的、能够切实反映民生幸福的指标纳入评价考核体系。

  其次,政府应当重视文化建设,通过文化政策的研究创新,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加大对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积极扶持文化产业的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满足人们多样化、多层次的精神需求,增进民众的精神幸福。

  第三,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安排要使公共资源的配置尽可能公平、合理,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不合理差距,使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尽可能地惠及到全体人民。

  这要求政府一方面要注重结果公平,通过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社会制度,引导和调控社会资源向最有利于增进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的方向配置。另一方面要注重过程公平,保证机会平等,为公民提供达到自我设定的生活目标以及掌握自己命运的同等机会。

  第四,政府应当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在制定公共政策,尤其是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的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民意,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听取相关利益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意见,并积极采纳其中好的建议。

  加强基层民主建设,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使民众能够更加广泛、直接、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和决策,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注意表达对人民群众的尊重。

  (作者是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院长)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网络编辑:谭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