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著名专家学者>程恩富>程恩富-著作与论文

谭劲松、程恩富:国有文化企业要在文化产业中发挥主导作用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14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14-06-04
字体: 打印
分享:

 

国有文化企业要在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国际文化产业竞争中发挥中坚作用

 

伴随科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快速推进,文化与文化产业也以势不可挡的趋势走向全球化,国际文化产业和文化贸易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在这一背景下,国际文化资本和文化产品正在加速进入我国文化产业领域,这既为我国文化产业加快发展和走向世界提供了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也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安全带来了严峻挑战。面对文化产业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在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国际文化产业竞争中应责无旁贷的发挥中坚作用。

首先,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要维护民族文化产业安全,发展壮大民族文化产业。在文化产业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由于我国科技、经济总体实力不如西方发达国家,因而在文化产业国际竞争中,仍处于“西强我弱”、“资强社弱”的态势,我国文化产业发展面临巨大压力,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稍有不慎或失误,就会影响甚至威胁我国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安全。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在国际文化产业竞争中,既要不断发展壮大自己,又要维护民族文化产业的自主性、独立性、完整性,维护民族文化产业安全。

一是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要做大做强,在国际竞争中发展壮大自己。在国际文化产业竞争中,我们所面对的主要是国际巨型文化企业集团或跨国文化公司,它们大多属于世界级文化企业大鳄、巨无霸,靠“小舢板”式企业是无法与之抗衡的,唯有以“航母”式企业对阵“航母”式企业才能与之抗衡和取胜。为此,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要实施集团化战略,加强企业间的重组与兼并,通过强强联合形式组建大型国有文化企业或企业集团,走规模化经营和专业化协作之路,以促进资产、人才、技术等要素的合理组合,形成以优秀人才、高新技术、名牌产品、高效益经营单位为龙头,以资产为纽带,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乃至跨国经营的大型文化企业或企业集团,以增强整体优势,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资本运营效益,提高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二是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要勇于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引进来与走出去是对外开放的基本形式。文化产业对外开放,一方面,要引进来,对外开放文化市场,通过引进国外文化产品和文化企业,以增加文化产品供给,繁荣文化市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另一方面,要走出去,我国文化商品和文化企业要勇于走向世界,善于开拓国际文化市场,在世界文化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为此,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要实施文化走出去战略,打造知名国际文化品牌,开拓国际文化市场,到国际文化市场上去与外国文化企业竞争,把中华文华输出去,扩大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赚外国文化市场的钱,缩小文化产业贸易逆差。

其次,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要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文化产业,作为“产业”它具有经济属性,作为“文化”它具有意识形态功能。文化产业这一特殊双层属性,要求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在国际文化竞争中,既要维护民族文化产业的经济安全,又要维护国家文化的意识形态安全。

在文化全球化浪潮风起云涌的当今世界,西方垄断资产阶级以文化产品为载体,通过文化产品输出,以输出它们的思想、理论和价值观,对他国进行思想文化渗透,搞乱和最终占领他国思想文化阵地,左右和控制他国意识形态。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对此要保持清醒头脑和高度警惕,绷紧意识形态斗争的弦,在文化产业竞争中,不仅要讲经济效益,算经济账,创造外汇收入;而且要讲社会效益,算政治账、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国有或国有文化企业要充分发挥文化产品意识形态功能,寓意识形态功能于文化产品消费之中,通过文化产品消费潜移默化地传播国家意识形态和社会主义价值观,提高对西方思想文化渗透的抵抗力和免疫力。

国有文化企业要在正确处理文化产业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关系中发挥示范作用

 

由于文化产业同时具有经济属性和意识形态功能,所以文化产业的发展,既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遵循经济规律,又要符合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要求,遵循意识形态发展规律。

首先,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作为产业,它不同于非盈利性的文化事业,具有经济性、逐利性,要获取利润,追求经济效益。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要善于经营,科学管理,努力提高核心竞争力、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市场覆盖率,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在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消费的同时,为国家多创造财政收入和外汇收入,实现资产保值增殖,力争比民营文化企业更有经济效益。

其次,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作为文化产业,不同于以盈利为目的经济产业,它同时具有意识形态功能与属性,必须坚持社会效益为先的经营方向,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由于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主要是满足人们精神文化生活需要,它影响公民思想观念和行为规范、事关社会风尚发展导向,一本好书、一张好报、一部好电影电视、一支好歌,可以影响一代甚至几代人的精气神,相反,一些充斥色情、暴力、恐怖、血腥、颓废的文化产品,会祸害社会,特别是毒害青少年。所以,作为国家文化产业支柱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必须坚持社会效益为先,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当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发生矛盾时,要自觉服从和让位于社会效益,决不能为了经济效益而不顾和牺牲社会效益。为此,要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是要正确处理迎合大众文化消费与引导文化消费的关系。民众对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消费需求多种多样,良莠不分,参差不齐,有的高雅、有的健康、有的低俗、有的不健康。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作为国家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的主力军,不能为了经济效益而不顾社会效益去迎合消费者,更不能去迎合一些人对低俗甚至庸俗文化消费的需求,而应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用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去引导民众的文化消费,帮助民众树立正确的文化消费观。

二是要正确处理文化产品“叫座”与“叫好”的关系。所谓“叫座”,就是文化产品要具有观赏性、娱乐性,能吸引消费者,卖得出去,获得经济效益。所谓“叫好”,就是文化产品要具有思想性、艺术性,能给消费者以健康向上的引导和影响,卖得有意义,获得社会效益,让群众在享受文化消费的过程中,放松情绪,排遣烦恼,享受快乐,提升幸福指数。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生产和传播的文化产品,首先要“叫座”,要让消费者喜欢,爱看爱听爱用,能打动和吸引消费者,能占领文化消费市场,这是企业安生立命之本。但千万不能只满足于“叫座”,而忽视“叫好”,更不能只满足于“上座率”、“收视率”、“点击率”、“票房价值”、“销售额”,要处理好“叫座”,与“叫好”的关系;既要“叫座”,更要“叫好”。要努力提高文化产品质量,增强可看性、提高吸引力,让群众在享受文化产品中提升精神境界和审美情趣。

三是要正确处理文化产品“赚钱”与“育人”的关系。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作为企业当然要“赚钱”,要追求利润,创造经济效益,为国家创造更多利润和财政收入,以造福于民。但作为文化企业,不能只想到“赚钱”,光有“赚钱”是不够的,也是不对的,而应更多地肩负起文化产品“育人”的社会责任,发挥好文化产品育民功能,用自己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去丰富人们的精神内涵,充实人们的精神生活,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养,达到熏陶人、影响人、培育人、塑造人、完善人、提升人的目的,发挥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育人”作用。

四是要正确处理为国家创造GDP与提升人民精气神的关系。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作为企业,理所当然要尽可能为国家创造GDP,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以回报国家和回报社会。作为国有文化企业,则要多为提升人民精气神做贡献,要以自己的文化产品扬国威、正民风、引时尚,提升人民精气神。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引导人们健康的精神追求和正确的价值取向,通过文化产品和服务抚慰精神、提振信心、增添智慧、激励创造。

 

国有文化企业要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挥引导作用

 

近年来,我国迅速掘起的文化产业,通过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的转企改制,吸收社会资本参与,鼓励非公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等多种途径,初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格局。在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格局下,文化产业作为具有重要意识形态功能的国家支柱产业,必须贯彻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要求,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首先,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要从外围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挥示范和影响作用。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进入文化产业,不仅是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而且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文化产业的需要,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文化产业。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存在逐利性、自发性、盲目性和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功能不相一致的一面。在市场规律的作用和驱使下,有可能发生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重利润指标轻社会责任,重经济功能轻意识形态功能等弊端。而国有企业的性质和职能,则决定了其存在和发展的目的和根本任务是为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服务的。因此,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作为国家文化产业的主力军,要模范执行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坚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正确处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自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正确发挥文化产品引领风尚、服务社会的作用;充分发挥文化产品的意识形态功能,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净化文化产业市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做出榜样,从外围上给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以引领和影响。

其次,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要深入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之中发挥引导和指导作用。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要通过合作联营、资本渗透等深入到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内部引领和引导其经营决策、规范其企业行为。一是要帮助和引导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执行国家文化产业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意识形态,自觉遵循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产业报国,积极参与光彩事业、感恩行动,自觉回报社会、服务群众。二是要帮助引导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处理好追求经济效益同社会效益的关系,避免重利润轻社会责任,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等问题,防止和杜绝只顾企业利益,不顾甚至损害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发生。三是要帮助引导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参与国际文化产业竞争中,既要敢于与国际文化企业竞争和合作,开拓国际文化市场,打响中华文化品牌,在国际竞争中发展壮大自己;又要引导其对西方通过文化产品输出进行思想文化渗透保持清醒头脑和高度警惕,提高对西方利用文化产品输出进行思想文化渗透的鉴别力和抗衡力。

 


网络编辑:岚河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