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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欣:习近平法治思维及其方法论探析

发布时间: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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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坚持法治思维就是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善于运用法治方式治国理政,从而确保整个经济社会系统在法治轨道上良性运行。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法治思维概念,之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调领导干部必须“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用坚持系统观念来统领“七大思维”(即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进一步明确了“七大思维”的内在联系。领导干部在认识和处理经济社会系统过程中,“七大思维”各有其特定的功能,其中法治思维所认识和处理的是经济社会系统良性运行问题。探讨和分析习近平法治思维及其方法论,对于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科学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总目标,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习近平法治思维及其方法论的孕育和实践

  早在主政浙江期间,关于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习近平就已经形成一些重要观点并付诸实践。2002年12月,在杭州举办的现行宪法颁布实施20周年纪念大会上,习近平强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这个“三者有机统一”中,党发挥的是领导作用。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必须坚持以法治方式来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为了有效防止和纠正社会上存在的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和干扰执法等不良现象,习近平提出“要切实增强依宪执政、依法执政的观念,提高依宪办事、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做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表率。这实质上就是要求各级党组织树立和增强尊法守法意识,严格遵守依法办事原则。

  2004年5月,在浙江省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要求“各级党委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适应新形势,从根本上转变不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治省要求的思维方式、领导方法和工作习惯,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 。这实际上就是从思维方式层面对领导干部的思想和行为进行规范,要求他们运用法治理念和法治方法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2006年春,在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习近平郑重提出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任务。这一任务是“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前者属于治国方略,适用于国家事务;后者属于党的执政方略,适用于执政党执政事务。可见,依法治国在党执政问题上具化为依法执政。中国共产党必须按照法治国家的要求来执政,把依法执政作为执政的基本方式。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中国共产党坚持依法执政,这意味着必须把党的全部执政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意味着党必须依法掌权、依法用权、依法接受监督,意味着必须把党的执政宗旨贯彻到治国理政实践中。可见,习近平主张运用法治思维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实现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法治化,从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是坚持法治思维的重要内涵。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确立并实现宪法和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最高权威这一价值取向。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决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更不应该享有任何特权,更应该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此外,一要在社会上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让法律成为人民的基本行为准则。二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方式。三要坚持职权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 。领导干部特别要注意,每次权力的行使都要有法律的授权,每次执法都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一切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严究。这就要求领导干部要坚持法治思维,不断提高自身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素质和水平。

  在主政浙江期间,习近平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观念运用于推动浙江的立法工作、司法工作、执法工作,运用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运用于提高每个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治素质,促进浙江的法治建设干在实处、走在前列。习近平注重以法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他指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需要法治的完善。习近平高度重视法治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强调必须坚持用法治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这样才能切实保障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促使整个社会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

二、习近平法治思维及其方法论的理论意蕴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作出一系列有关法治思维的重要论述,科学地阐明了法治思维的主体,指明了法治思维的基本内涵,论述了法治思维的实际运用方式等,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维及其方法论。

  (一)领导干部是法治思维的主体

  中国共产党是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至关重要的领导和保障作用。党主要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为来实现领导立法和保证执法的作用,履行支持司法和带头守法的职责。因此,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他们负责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

  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是坚持法治思维的主体。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年末,在首都举办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重申了这一要求,强调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2013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明确要求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2014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指出,“党委政法委要带头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提出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2015年2月,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强调,领导干部要注重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2017年10月,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把“坚持法治思维”与坚持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底线思维并列,作为增强党的政治领导本领的重要要求。2020年11月,他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需要靠各级领导干部去贯彻落实。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是坚持法治思维的主体,必须带头尊崇法治和敬畏法律,必须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把领导干部视为坚持法治思维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依据:其一,领导干部是施行法治的主体,也是坚持法治思维的主体。从词义上看,法治是依法之治,只有掌握公权力者才拥有“治”的权力,对于不掌握公权力的普通人而言,尽管他们也拥有符合法治精神和原则的判断或主张,但它们仅属于通常所谓法律意识而非法治思维 。其二,各级领导干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是肩负重任的“关键少数”,作为主心骨的“关键少数”的信念、决心、行动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至关重要。只有“关键少数”坚持法治思维,才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不断取得新成效。其三,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淡薄、人治思想严重,需要通过有意识的强调和压实责任担当,不断强化他们的法治思维。

  (二)法治思维的基本内涵

  法治思维包含规则思维、程序思维、平等思维、人权保障思维、权责法定思维等基本内涵。

  1.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

  法治是规则之治。法治思维首先是规则思维,以既定规则为基本依据,以严守规则为根本要求。法律是一个社会中人们普遍认可的行为规则,具有明确性、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用确定性的规则来治理社会,有利于社会平稳运行。领导干部坚持法治思维,首先必须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高无上的观念,尊崇法治,敬畏宪法法律,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办事。领导干部要把尊法放在第一位,因为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敬畏法律,行为才能遵守法律,铭刻于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因此,领导干部要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治修养,把“合法性”作为想问题、办事情的“底线”,以“是否合法”作为出发点。法治思维,尊崇规则,敬畏法律,必须破除“党大还是法大”这个伪命题的误导,认真对待“权大还是法大”这个真命题。在中国,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党的政策经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律后,法律的实施就是党的意志的贯彻,依法办事就是党的政策的执行。因此,就体现人民意志而言,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本质上是高度一致的,所谓“党大还是法大”其实是一个伪命题。当然,尽管就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并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但就每个具体的党政组织而言,就每个领导干部而言,确实存在“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法治作为规则之治,就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领导干部应当彻底摒弃人治思维,树立规则思维,不可以行使依法不该行使的权力,也不可以干预依法不能干预的事情。

  2.法治思维是程序思维

  法治是程序之治。法治思维是程序思维,强调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办案,强调法律程序正义。程序是法治的基本架构。重程序,不仅可以防止权力恣意妄为,维护公民权利,也可以防止公众猜疑,维护政府公信力。坚持法治思维必须坚持程序思维,确保程序正义,为公权力的行使设置科学程序,为抛弃和破坏法定程序的行为设置制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严格按照规矩办事。因此,应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等环节强调程序公正。

  3.法治思维是平等思维

  法治是平等之治。法治思维是平等思维,突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平等是法治的重要价值取向,平等原则可以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坚持法治思维就要树立平等思维,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存在任何特殊人物和特殊集团。领导干部无论职位有多高、资历有多深、功劳有多大,一概不能拥有特权,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坚持平等思维必须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即公民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处于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4.法治思维是人权保障思维

  法治是人权保障之治。法治思维是人权保障思维。从法治的角度看,人权是一项法律权利,对个人而言具有根本保障作用。保障人民权益是法治的根本目的。坚持法治思维必须坚持人权保障思维。第一,领导干部应当为人民用权、为人民履职,必须坚持人权保障思维,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人民各种权益,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第二,应当保障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广泛权利和自由,把保障人民权利和自由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第三,应当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特别是应强化诉讼参与人权利制度保障,从源头上预防非法求证,有效防止制造冤假错案。

  5.法治思维是权责法定思维

  法治是权责法定之治。法治思维是权责法定思维,明确权责界限划在哪里,以权由法定、权依法使为基础,规范和约束权力。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为民造福,否则,必会祸国殃民。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会被滥用。领导干部坚持法治思维就应当树立权责法定思维,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时刻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时刻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时刻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应当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养成在受监督和受制约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的习惯,练就作风过硬,当好人民公仆。

三、习近平法治思维及其方法论的实践机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还致力于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于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为各级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能力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改进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法治思维,要求推进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法治化,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以法治的方式体现出来,从而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调党的领导方式的法治化关键在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这就是说,一方面,党领导人民既要制定宪法法律,又要实施宪法法律;另一方面,党自身也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执政治国,不得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党不但要依法治国,也要依法执政,更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将党认可和推荐的人选变成政权机关的领导干部,通过政权机关来执政治国,保障政权机关各负其责、协调一致地工作。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要坚持总原则,即党管方向、管原则、管政策、管干部。党的领导不是越俎代庖,更不是包办具体事务。领导干部要注意不能对司法机关进行不当干预,法律红线不能触碰。党委政法委不仅要带头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更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领导政法工作。

  (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全面深化改革,持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也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既然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这就要求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各级领导干部在深化改革中必须坚持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必须坚定不移地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提出,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在需要修改法律时就要先修改法律,做到先立后破。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获得法律授权的,就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2014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提出要妥善处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要充分发挥法治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立法工作的协调性,确保立法进程与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进程相适应。2014年10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对于如何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提出更加具体的要求,强调科学立法是妥善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立法决策要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要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再次强调在推进改革中要高度重视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当改革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时,主责单位必须主动同立法机构沟通衔接。立法机构要及时启动程序。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重要改革举措,要在履行法律程序后再实施,有序进行,不能违法办事。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在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对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要作出明确的、清晰的法律界定,用法律来严格规范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权限和行为。为此,一是应当制止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不当干预,解决政府越位问题;二是应当纠正政府的不作为,解决政府缺位问题;三是应当明晰政府各部门的职权范围,解决政府错位问题。应当深入分析研究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构建新发展格局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和在法治领域所遇到的突出问题,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举措。高质量的发展必然要求高质量的立法,应当用高质量立法来保障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比如,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关于吸引和利用外资方面的法律,不少条文已经不再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新时代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迫切需要修改完善吸引和利用外资方面的基础性法律。

  (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社会稳定

  在社会治理方面坚持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就是要加快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制度化。应当推动人民群众形成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习惯,推动各社会治理主体依法处理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努力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首先,应重视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在法治轨道上,运用市场化手段动态调节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因此,社会治理工作重点在于完善制度环境,在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下功夫。其次,应加强法律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及时解决好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党的二十大提出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指出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强调要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从而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五)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军队

  习近平指出:“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一支现代化军队必然是法治军队。”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体布局中,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中央军委推进依法治军,形成一系列全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在新时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军队,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促进了军队现代化。

  深入推进依法治国首先必须强化全军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让法治精神、法治理念在官兵心中扎根。广大官兵要把法治内化为一种政治信仰,外化为一种行为准则。不能把法治理解为“领导治部属”“上级治下级”“官治兵”的手段,法治的关键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也就是说,法治首先“治”的是领导干部,其目标首先是规范领导干部的用权行为。坚持法治思维是治军方式的一场深刻变革,抓好工作应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实现“三个根本性转变”:从行政命令式根本转变为依法行政,从突击式、运动式根本转变为依据条例条令工作,从习惯依靠经验根本转变为按照法规制度。

  (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国家利益

  随着中国企业和公民越来越多地“走出去”,跨国纠纷和法律问题也将更多更复杂。某些西方国家对中国公民或法人实施所谓“长臂管辖”。这就要求中国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在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外交、法治等多种应对手段时,应该把国际上通用的法治手段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用国际法说话,加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中国政治安全和经济安全,维护中国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正是基于维护和发展中国核心利益的现实需要,习近平要求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求坚持法治思维,综合运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法治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2023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又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强调国家“对于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有权采取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这是运用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有效举措。

  习近平法治思维及其方法论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重要内容,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应当确立的一种重要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法治思想和法治理论以及对现代科学思维方法作出的重要贡献。就各级领导干部而言,学习和掌握习近平法治思维和方法论对于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于个人从政事业行稳致远,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和现实意义。

  (作者:樊欣,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副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

  (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重点项目“中国式现代化理论是科学社会主义最新重大成果研究”(2024XYZD17)、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共产党巡视理论研究中心“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研究”(XSZX2024008)的阶段性成果)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世界社会主义研究》2023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