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约东扩挑起俄乌战争后,欧美一些国家借机对俄罗斯实施经济制裁,力度远超以往针对某个国家及其领导人的制裁,它可以说是针对所有俄罗斯人民的,甚至包括在俄国境外的俄罗斯人,至于俄国动植物也受到牵连而无权参加一些展出活动,令人可笑之余也细思极恐。俄罗斯富豪阿布拉莫维奇即便拥有以色列的国籍,其在英国的资产也全部被英国政府冻结,以色列政府也支持了英国政府的做法。在这些经济制裁面前,一直被鼓吹为资本主义社会根本原则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已经在全世界人们的眼中烟消云散了。这不能不令我们重新回顾已经沉寂的关于产权理论的争论,再论产权。
一、产权理论研究的缘起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产权”一度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事态的起因自然是因为一些人希望引介西方产权理论来指导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例如,平新乔和刘伟指出:“对本世纪以来西方产权理论演变的考察,将对我们构造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有所启迪。”
西方产权理论的核心是所谓的科斯定理。这是由其他人根据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的论述总结出来的,其核心观点是:“如果交易成本等于零,那么,定义清晰的所有权关系的自愿交易,就是资源配置有效性的充分条件。”从这种认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产权界区越清晰则资源配置越有效的理论出发,必然会认为“产权界区不清是国有制的根本缺陷,产权界区的清晰唯独私有制才有可能,因而主张中国的改革应走向纯粹私有制”。但是,这种观点实际上要求根据资源配置效率来决定产权界区的清晰性和交易的自愿性,从而它一开始就表明产权是可以根据某种“正当”的理由来剥夺的,交易也是可以根据某种“正当”的理由来以非自愿的方式进行的。特别地,从科斯定理的核心观点来看,产权清晰和交易自愿能够实现资源配置有效的前提是交易成本等于零,而在现实生活中,交易成本不可能等于零,从而产权清晰和交易自愿不再是资源配置有效性的充分条件,因而不必为了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而强求产权清晰和交易自愿,可以考虑寻求某种产权不清晰和交易非自愿的方式达到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也有西方学者把科斯定理定义为:“只要产权清晰,交易成本为零,那末,初始的合法的权利配置与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无关。”这个定义同样是把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与产权归属挂钩,并且认为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产权归属与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有关,从而为追求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而调整产权归属也就是剥夺部分人的产权提供了理论依据。至于有人认为,西方产权理论“强调确立产权的意义就在于使产权主体对自己经济活动的一切后果享受权利或者承担责任……防止割裂产权主体的权利与责任的对称关系”,则是出于对西方产权理论的误解和对马克思批评有限责任的文献的忽视。这不仅漠视了西方产权理论对资源配置有效性的强调,而且无视一些有限公司的产权主体只承担有限责任的事实。
在产权理论的讨论中,我们可以明显地注意到学界对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问题的关注。这种分离使集体的国有变成个人或小团体的经营,而“个人经营工业的必然结果是私有制”,所以,我们可以看到,MBO(管理层收购)把股东们所有或国有的企业变成获得经营权的管理层私有。
尽管科斯定理的论证并不成立,但是邓小平同志在提到判断姓“资”还是姓“社”问题时提出的著名的“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其实也可以作为资源配置有效性的标准来决定产权归属是私有还是公有,而不论在作出决定之前的产权实际上在谁手里。只不过,一直以来,一些人并没有根据资源配置的客观效果而只是根据“私有企业效率高”的主观信念来操作改革,从而国有企业产权私有化的极多,而私有企业产权国有化的罕见。
当然,我们并不是说产权的实际归属是公还是私不重要,事实上,邓小平同志在判断深圳特区姓“社”不姓“资”时,就是依据当时深圳特区“公有制是主体”的情况。习近平同志则把邓小平同志的这个判断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上升为“两个不能动摇”的产权观或产权理论,即“公有制主体地位不能动摇,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能动摇,这是保证我国各族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制度性保证,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保证。”这就是说,在公有制主体地位动摇的情况下,我国各族人民将无法共享发展成果,其后果必然是我国社会的分裂和党的执政地位不稳。
在西方产权理论的冲击下,一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提出了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其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比资本主义私有制具有更高效率,能够更好地在全社会范围内配置资源。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必须建立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这里的产权清晰,并不只是清晰到自然人,还可以是法人代表的全民(国家)或是法人代表的某一集体或群体。”这些观点虽然捍卫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全民利益,但其实已经陷入了西方产权理论的框架,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相关理论的削足适履。
二、关于产权的含义
要讨论产权理论,首先要确定产权的含义,科斯本人并没有定义什么是产权,其他西方学者对于产权也没有统一的定义,其中有人认为,“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属于个人的产权即为私有产权。它可以转让以换取对其他物品同样的权利”;有人认为,“所谓产权,意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有人认为,“产权是社会的工具,其意义来自这样一个事实:在一个人与他人做交易时,产权有助于他形成那些他可以合理持有的预期。这些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惯和规范表现出来。产权所有者拥有他人允许他以特定方式活动的承诺”。还有人认为,“产权不是关于人和物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的一些被认可的行为性关系”。
在上述定义中,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才属于科斯所分析的那种产权。在科斯的分析中,一个种麦者与一个养牛者相邻,养牛者的牛会跑到麦地里吃麦子,于是需要一个栅栏把这两块地隔离开来,但是建栅栏是需要成本的,它是对种麦或养牛收益的扣除,那么这个损失由谁来承担呢?科斯认为,由谁来承担都不影响总体收益。如果将牛吃麦子的权利赋予养牛者,那么种麦者在比较得失后会主动去建栅栏;如果养牛者没有让牛去吃别人麦子的权利,从而他要赔偿牛吃麦子给别人造成的损失,养牛者比较得失后也会主动去建栅栏。于是,在这里,产权配置给谁都行,都不影响总收益。而栅栏本身作为一种物,作为一种归属于人的物,是有所有权归属的。但是,拥有栅栏的人并不把它看成财产,而是看成损失,希望别人拥有它即承担建它的成本而不是自己拥有。这种所有权是不宜看做财产权的。
有人把诸如牛吃别人麦子和上游排放污水损害下游企业的利益等视为外部性问题,认为把上下游企业合并就可以把外部性问题内部化,从而消除外部性问题。进而认为,“产权的主要功能就是引导人们在更大程度上将外在性内在化。与社会的相互依赖相关的每一项费用和收益都是潜在的外在性。”[9]的确,把养牛者和种麦者合在一起,麦子转化为牛肉的产量,就没有外部性了。但这要实行集体所有制才行,如果还是私有制,比如在股份制下,两个资本按什么比例合并,合并后以谁为主,即谁拥有更多的权利等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当然,科斯提出产权理论,决不是要搞集体所有制,他的理论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使损害别人的人可以名正言顺地拥有使他人受损的产权,反正不影响总体效率。
国内一些学者通过学习西方产权思想,提出了自己关于产权的定义。例如,有人认为:“所谓产权,是建立在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财产所有权)基础上的财产运用的行为权利的总称,也就是财产的使用权。”这个结论实际上从产权中排除了通常意义上的所有权,是一种十分狭隘的产权。有人认为:“产权,描述的是两种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双方各自在其所有权范围内行事时,由于两种所有权范围相互交叉,各自的界线模糊不确定,导致双方的收益不确定甚至造成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害。只有界定产权,即明确双方的权责利关系,所有权的权能才能发挥,交易才能进行。”这意味着,产权的界定会将有所交叉的所有权范围进一步划分,在没有交叉时,一方可以全部拥有的所有权范围,在交叉时必然会由于这种进一步划分失去其原有范围的一部分,也就是说,界定产权必然导致对所有权的部分侵犯。另外,这里说的交易是很含糊的,而在市场经济中,既存在商品交易,也存在劳动力与资本之间的交易。这两种交易存在重大区别。商品之间的交易,不同商品的所有权或者商品与货币的所有权会发生交换;而在劳动力与资本之间的交易中,劳动者出让的只是劳动力的使用权而不是劳动力的所有权。如果产权只是描述两种所有权之间的关系,那么产权及其界定对后一种交易来说就不再是这种交易进行的前提。有人认为:“排它性和可让渡性是产权的重要特征。产权的产生就是私有制的产生,是对资源稀缺的制度的反映。反之,当资源不稀缺、不存在外部性问题,整个社会的财产归一个所有者的时候(这是相沿成习的用语,归一个所有者实际就是无所有者),将不存在产权问题,产权将归于消亡。”但是,在市场经济中,不仅劳动力商品可让渡的只是劳动力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生息资本可让渡的也只是货币的使用权而不是货币的所有权。因而,这个观点所谈论的产权是不涉及劳动力和货币资本的所有权的。另外,私有制并不意味着资源稀缺,原始公社实行的是公有制,不能说今天的资源比那时的资源稀缺。即便当整个社会的财产归一个所有者时,产权同样是存在的,因为这个社会中的部分财产比如其中的一个苹果同样存在排它性和可让渡性,除非这个社会除了这个所有者之外没有其他人,这种情况下,其财产虽有可让渡性,但没有交易对象,就如鲁宾逊孤身一人在荒岛上一样。上述观点无非是隐含地说明产权是不可能归于消亡的,私有制也是不可能消亡的。
一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和马克思主义研究者也提出了关于马克思主义产权的一些认识,如:“产权是所有权和所有者的各项权利的法律安排。”“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财产权是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财产权是一组权利,除了所有权外,还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经营权、索取权、继承权和不可侵犯权等等。”“马克思通过分析资本生产关系所定义的产权(所有权)是一种以私人间的排他性来界定‘所有’的、可以进行市场交易并在交易运动中不断增值的财产权。”不过,这些认识与马克思本人的观点存在一定的差距。
马克思本人没有提出过科斯那样的产权理论,学者们关于马克思的产权思想是将马克思关于所有权和财产权的观点进行了一定的归纳,但这些归纳受到西方产权理论的影响,未能充分表达马克思本人的想法。例如,马克思明确指出,“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掠夺是一切资产阶级的生存原则”,[14]“资本,即对他人劳动产品的私有权”,“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他人无酬劳动或它的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很显然,上述所谓马克思主义产权观并不符合或者说没有表现出马克思的观点,甚至还把产权看成是在交易中自行增殖的财产权,漠视资本对劳动的剥削;相反地,科斯的产权观涉及对他人利益的侵占,反而更接近马克思的观点。
马克思在谈到古罗马的私有财产法时指出:“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无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从表面上看,我们可以把产权或私有产权看成是法律的安排,但这种法律规定是以占有的事实为前提的。即便有人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掠夺,例如这次俄乌战争爆发后欧美一些国家通过立法来掠夺俄罗斯的国家财产和个人财产,都是以掠夺的事实存在为前提的,是对掠夺行为的法律确认。在没有俄罗斯的国家财产和个人财产可以掠夺的地方,这种法律安排就不存在,即便立法做了这样的法律安排也会成为一个笑话。马克思在谈到资本主义国家工作日的确定时还指出,资本家由于购买了工人劳动力的使用权,会坚持他作为买者的权利,尽量延长工人的工作日,如果可能,就把一个工作日变成两个工作日,从而以较低的成本大大增加工人劳动力的损耗;而工人也有他作为卖者的权利,他的劳动力使用权是要在他一生中可以工作的时间里来出售和使用的,他不允许资本家在短期内就把他的劳动力损耗掉,使他从此丧失劳动能力。因此,工人为了行使他卖主的权利,就要限制工作日,使它不超过一定的正常的长度。于是,这里出现了“权利同权利相对抗,而这两种权利都同样是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所以,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历史上,工作日的正常化过程表现为规定工作日界限的斗争,这是全体资本家即资本家阶级和全体工人即工人阶级之间的斗争。”这种斗争的结果最后以工厂立法的形式确认下来。因此,正如马克思在分析宪法的作用时所指出的:“凡是宪法超出了改换服装的范围的地方,它就把已经存在的事实记录下来。”于是,产权可以看成是一种法律的规定或确认,但不应该被看成是法律的安排。
一个有意思的例子,是由青花椒商标产生的产权纠纷。上海某企业依法注册了青花椒商标,然后就企图以此剥夺四川餐馆将青花椒列入菜品名称和将青花椒菜品作为餐馆名称的产权。法庭一审支持上海某企业拥有使用青花椒一词的产权,从而判决四川餐馆侵权,应向这个上海公司赔偿。但是,法庭二审在民意沸腾的情况下,无法漠视上海某企业过于贪婪的行径,推翻一审判决,将上述产权归还给所有民众,也包括被上海某企业起诉的四川餐馆。法庭的这一改判,其实就是因为上海某企业并没有像经营许多年的四川众多餐馆那样存在对青花椒事实使用上的占有。
既然产权以占有的事实为基础,那么,即便没有法律的规定,产权或所有权也是可以得到承认的。例如,贪官违法占有了一些财产,在他被查处前,与他进行交易的不明真相的人是承认该贪官对他手里的货币的“合法”所有权的,从而才会与他进行交易。而且这种交易,在贪官被查处后也是被法律承认的,法律会要求没收贪官用贪污的货币买来的东西,而不会追回贪官为此支付的货币,除非在交易中贪官异常地付出了太多的钱买了不值当的东西,从而需要查处是否存在洗钱等违法行为。再如,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以前,两个原始部落之间的产品交换,就是以双方都承认对方对各自的产品占有为基础的,这种承认就足以起到后来的法律确认的作用。当然,这种承认之所以存在,是因为这两个部落拥有相对等的力量,一个部落不能凭暴力抢夺另一个部落的财物。如果二者力量不对等,那么这种承认可能就不存在。正如希腊强夺伊朗油轮将其所载原油转给美国,就是认定其与美国的联合力量远胜伊朗,这是蔑视国际法不承认伊朗的所有权。但是,随着伊朗展示实力强扣希腊两艘油轮加以回击,希腊今后一定会尊重伊朗的产权(所有权)。如今俄乌战争期间,欧美国家联合起来侵占俄罗斯的海外资产也是因为战争不承认任何法律及其确认的权利特别是所有权,只承认暴力所夺得的实际占有的事实。欧美国家作为俄乌战争乌克兰一方的支持者通过侵占俄罗斯的海外资产表明其已经介入这场战争。欧美实际能够占有多少,取决于战争规模会发展多大以及它们能否最终战胜俄罗斯。法律(国际法)的安排在这里不起任何作用。
综上所述,不仅俄乌战争中欧美肆意制裁俄罗斯的行为不支持按照法权来定义产权,在政治经济学中所有权或产权也是不能按照法权来加以定义的。
马克思指出:“商品生产按自己本身内在的规律越是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也就越是转变为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这里的占有规律其实就是产权规律。因此,我们在定义产权的时候,要把它与商品生产的所有权分开。马克思还指出:“劳动力只是劳动者的财产(它将不断自行更新,自行再生产),而不是他的资本。”相比之下,资本家的财产是可以成为资本家的资本的。由此,我们把能否成为资本,也就是能否占有他人的无酬劳动作为区分所有权与产权的依据。在这里,所有权与产权作为政治经济学的概念与法律上的有关概念自然是有所不同的。但正如货币可以只是流通手段,也可以转化为资本一样,所有权也存在转化为产权的可能,所以这里关于产权与所有权的区分也不能绝对化。由于无酬劳动涉及剩余价值,而商品生产中的商品本身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二重性,因此,如果我们因为时代需要而要创造马克思主义的产权概念,那么在政治经济学中,我们将所有权定义为对使用价值的占有,将产权定义为对价值的占有。
资本家可以通过占有价值来购买工人的劳动力从而获得剩余价值,而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企业的工人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占有自己劳动产品的价值而摆脱或在一定程度上摆脱资本家的剥削。这里的产权定义考虑了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的不同,并不必然意味着对他人的无酬劳动的占有,它同时也可以意味着避免被他人占有自己的无酬劳动。只有这样,从避免被剥削的意义上讲,下述观点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接受,这个观点就是:“按照马克思的产权理论,由劳动所得而形成的私人产权不仅不应反对,而且需要保护。”否则,当一些人将自己劳动所得的货币转化为资本去剥削别人时,马克思肯定是会反对的。
因此,这里定义的产权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把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这是因为它的含义会因为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按照这个定义,自耕农拥有的土地所有权与收取租地农场主地租的地主手里的土地所有权不同,前者属于所有权,使土地发挥作为生产要素的使用价值的作用,而后者属于产权,使其所有者能够以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名义占有他人生产的剩余价值。而《共产党宣言》中“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其含义就可以理解为,共产主义并不剥夺所有权,但剥夺产权。事实上,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商品生产形式已经被新的产品生产形式所取代,价值这种属性已经消失,也就谈不上占有价值的产权了。
显然,按照本文对所有权和产权的定义,债权和股权都典型地属于产权,税收也属于产权。在商品交换中,交换双方会丧失对自己商品的所有权而获得其他商品的所有权,也可以认为发生了所有权的交换;但是,他们并没有丧失或交换产权,尽管在不等价的交换中某一方可能会损失产权中包含的部分价值量。
三、产权的获取、维持与丧失
有人提出:“所有权既无最终、终极、原始之说,更无消亡、消灭之虞。”但是,这怎么可能呢?如果真是这样,又何来破产一说呢?这种说法其实是在鼓吹私有制永恒论,把所有权从一个人手里转到另一个人手里,当做所有权永恒,而不在乎它在前一个人那里已经消亡了。
在正常情况下,所有权(产权)会随着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社会行为的变化而变化。事实上,当一个人喝掉牛奶,他对牛奶的所有权就随着牛奶的消失而消失,或者他不小心把牛奶洒在地上了,虽然牛奶作为物还在,但它已经不能喝了,失去了使用价值,此人对牛奶的所有权也消失了。显然,没有永恒的物或者说如果被所有的物不是永恒的,那么对于此物的所有权就不可能是永恒的,它必然会随着物的消失而消失,更何况物在消失前可能被转手,使它的所有权在原占有者手中消失。
产权消失的情况要比所有权消失的情况复杂一些。如果工人喝掉的牛奶是牛奶商人卖给他的,那么牛奶商人会失去牛奶的所有权而不失去牛奶的产权;如果工人用来购买牛奶的货币来自资本家提供的工资,资本家不仅不会失去货币的产权而且会得到更多的货币,使自己的产权扩大。虽然“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在联系中加以考察,或作为再生产过程加以考察时,不仅生产商品,不仅生产剩余价值,而且还生产和再生产资本关系本身:一方面是资本家,另一方面是雇佣工人。”从而不断维持和扩大资本家手里的产权,但是,这种产权在资本主义生产规律的支配下也不是永恒的,随着生产过剩的情况严重到引起经济危机,大量资本会严重贬值,在丧失自己价值的同时,也使资本家丧失相应的产权即遭遇破产。随着一次次危机的发生,资本及其产权日益集中到极少数大垄断资本家手中,生产过剩更加严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必将无以为继,从而必然被消灭产权的共产主义制度所取代。大垄断资本家为了苟延残喘,达成“华盛顿共识”,认定世界上80%的人口是多余的,但是,他们并没有采取计划生育的政策,而是像用传染病消灭印第安人那样,用新的传染病来消灭他们眼中多余的人口,并用他们研究的疫苗和药物保护他们打算留下的人群,同时趁机用高价的疫苗和药物收割这些人持有的产权。
除了经济危机之外,技术进步也会造成一些原有的产权的丧失。例如,当出现效率更高的机器并在较大范围内被采用,以至于确定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由新的生产方式所决定,使用旧机器从事的生产有可能无法再给资本家带来利润。这时,资本家即便仍然拥有旧机器的所有权,但相应的产权已经丧失。这是因为,资本主义产权与剩余价值(利润)密切相关。马克思曾经指出:“如果我们考察一下在一个实行资本主义生产的国家中,资本可以投在土地上而不付地租的各种情况,那么,我们就会发现,所有这些情况都意味着土地所有权的废除,即使不是法律上的废除,也是事实上的废除。”因此,既然收不到地租的土地产权事实上被废除,那么赚不到钱的资本的产权也同样在事实上被废除。
有人提出:“国有企业自负盈亏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企业要有自己的财产……国有企业就是要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用自己占有的财产承担盈亏的责任,在资不抵债时要宣告破产。这也就是国有企业自负盈亏。”但是,国有企业亏损,本身就意味着国有企业产权的丧失,而国有企业既然是国家的资产(准确说是全民的资产,即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那么国有企业自负盈亏从产权的意义上讲应当意味着国有企业的经营者要用自己的收入和财产来弥补国有企业的亏损,否则承担国有企业亏损和破产损失的就是国家和全民,哪里谈得上自负呢?企业经营者岂不是只负盈拿高薪而不负亏?就好比有人借钱去经营企业,亏损了要自负,是他本人用自己的财产自负,而不是由将钱借给他的人来承担亏损。
法律的一些规定和安排在产权的确定上虽然相对于事实上的占有是次要的,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产权,这是法律这个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马克思指出:“既然工厂法通过它的各种强制性规定间接地加速了较小的工场向工厂的转化,从而间接地侵害了较小的资本家的所有权,并确保了大资本家的垄断权,那么,法律关于工场中的每个工人应占有必要空间的强制规定,就会一下子直接剥夺成千上万的小资本家!”[15]554,555显然,法律的这些规定和安排是以大资本家事实上的垄断地位或实力为基础的。西方产权论者提出:“允许通过生产更好的产品损害竞争者,但不允许枪击他。允许枪击窃贼而得益,却禁止以低于价格下限的价格出售物品……在法制社会中,禁止自愿谈判会使交易费用无限大。”但是,谁来允许和谁来禁止呢?这个决定者会不会因此而成为产权的实际掌控者呢?如今欧美国家对俄罗斯的制裁,不正是禁止欧美企业和俄罗斯企业的自愿谈判吗?难道他们就不担心交易费用无限大吗?事实上,欧美国家对俄罗斯的制裁导致欧美国家内部出现了严重的通货膨胀,美国总统拜登贼喊捉贼地称之为“普京涨价”,对通货膨胀听之任之。其原因就在于这个通货膨胀虽然伤害一般民众和工业资本家的产权,但对金融资本家和军工能源资本家的产权却大有裨益,而这些垄断资本的代理人正是制定欧美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政府成员、议员、法官和用“政治正确”绑架舆论的媒体掌控人。
如今美国枉顾国际法的规定,企图从实力地位出发对中国提出无理要求,中国政府表示不吃美国这一套,也是因为中国政府认为美国高估了它相对于中国的实力,中国政府有实力维持国家和人民的产权。美国政府忘了当年在朝鲜战争中的教训:战场上得不到的(实力达不到),谈判桌上也得不到的(法律也安排不了)。
当然,产权丧失最直接的途径就是被掠夺,而掠夺也是获取产权的最直接途径。欧美国家掠夺俄罗斯产权就是最直接和最近的例子,但还不是最典型的例子。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到了掠夺产权的最典型的例子,也就是以英国为例而讨论的所谓原始积累的例子。在原始积累的历史中,“对农业生产者即农民的土地的剥夺,形成全部过程的基础”。当时的封建土地和克兰(氏族)土地,还不是现代法学意义上的私有土地,除了封建主和克兰的首领所拥有的权力之外,农民对这些土地拥有一定的使用权,包括马克思在林木盗窃案中为农民辩护的捡拾林木枯枝作为柴禾的权力,这些权力可以视为农民所拥有的某种产权。此外,还有一些公有土地。英国的统治集团为了以现代私有权的形式霸占这些土地,一方面以暴力的方式把农民从土地上赶走,形成事实上的占有;另一方面通过立法确权的方式确认这种暴力占有。“对公有地的暴力掠夺大都伴有把耕地转化为牧场的现象,它开始于15世纪末,在16世纪还在继续下去。但是,当时这一过程是作为个人的暴力行为进行的,立法曾同这种暴力行为斗争了150年而毫无效果。18世纪的进步表现为:法律本身现在成了掠夺人民土地的工具,虽然大租地农场主同时也使用自己独立的私人小手段。这种掠夺的议会形式就是‘公有地圈围法’,换句话说,是地主借以把人民的土地当作私有财产赠送给自己的法令,是剥夺人民的法令。”
总之,“掠夺教会地产,欺骗性地出让国有土地,盗窃公有地,用剥夺方法、用残暴的恐怖手段把封建财产和克兰财产转化为现代私有财产——这就是原始积累的各种田园诗式的方法。这些方法为资本主义农业夺得了地盘,使土地与资本合并,为城市工业造成了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阶级的必要供给。”因此,不能说所有权无原始之说,它是有原始积累的过程的。例如,朱镕基就曾经提到:“像长春拖拉机厂那样的大厂,不经市里批准也在卖。有些所谓‘卖厂’,实为送厂。买主哪有那么多的钱去买?工人连工资都拿不到,哪有钱买厂?我们收到一些群众来信,反映某些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被七折八扣卖给了原来的厂长或其家属。有的提出要‘打破框框’;有的名为招标,实际上按最低价格卖,然后宣布银行债务作废;有的还开全省大会推广。这些做法是完全错误的。”这些被欺骗性出让的国有资产和被盗窃的公有资产正是一些私有产权的原始来源,也是一些人要求赦免的民营企业的原罪之一。这些非法的占有虽然不是受法律安排,也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确认,但作为事实却被一些不作为的执法者默认为合法的产权了,并没有受到追究。一些当事人在获得甚至扩大产权后还是做贼心虚地将产权和自己都移往海外了。
不过,这次俄乌战争中欧美国家对俄罗斯人的掠夺表明,海外资产并不安全。要知道,早在2011年,笔者第一次提出了:“产权的出现呼唤政权的产生,没有政权就没有一般意义上的产权。这一过程反映的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决定与反作用的关系。”海外移民作为外来者如果不能成为海外政权的掌管者集团成员,不能控制海外政权,其在海外的产权是得不到保障的,正如犹太人的产权就曾经被他们所扶持的德国纳粹政权剥夺一样。《共产党宣言》曾经指出:“工人没有祖国。”那是因为,工人一无所有,自然也就没有祖国。而一旦工人有了产权,就会像贫苦农民有了土地一样,就会有了祖国,就会保家卫国。相比之下,资产阶级眼里只有产权,反而没有祖国。普法战争期间,法国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巴黎公社,维持占有工人无酬劳动的产权,就曾求助于敌国军队,且不惜签订卖国条约。因此,要讲爱国主义,就必须维护爱国者的产权,并使人们认识到要维护现有产权就要维护国家政权。马克思在谈到原始公社时曾经提到了这个原理,他指出:“对自己劳动的所有权,是由对劳动条件的所有权即对一块耕地的所有权来作中介的,而对劳动条件的所有权则是由公社的存在而得到保障的,公社又是由公社成员的服兵役等等形式的剩余劳动而得到保障的。”
我们看到,当人们交换来的生活消费品被消耗完时,他们会随着商品被消费掉而同时丧失该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权与产权。但是,人们进行的不是一次性消费,而是日复一日的反复消费,他们会重新获得可供消费的商品,从而重新获得该类商品的所有权和产权,这是新的商品的所有权和产权,而不是已经消费掉的商品的所有权和产权。这说明人们能够创造所有权和产权,否则所有权和产权就会随着人们的生活消费而丧失殆尽。这种创造就来源于人们的生产活动。而控制或占有人们的生产活动,也就控制了所有权和产权,尤其是产权。历来的剥削阶级尤其是资产阶级正是控制和占有了人们的生产活动。
因此,对于产权来说,控制劳动力的所有权,使劳动者从事劳动,远比控制财物的所有权重要。前面所提到的古罗马的私有财产法中的私有财产就包括人(作为奴隶)。沙皇俄国被迫实行农奴解放后,地主们就曾抱怨,解放后的不再依附地主的农奴外出打工或移民,找不到人来种地,地主所占有的土地得不到地租,其产权就在事实上被废除了。资本家也认识到,“一旦资本同活劳动的接触被中断,它就会丧失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因此,“资本在它认为必要的时候,就通过强制性法律来实现它对自由工人的所有权。例如在1815年以前,英国禁止机器工人移居国外。”于是,当工人阶级实现解放的时候,也就是当工人不再是名义上自由、独立而实际上隶属整个资本家阶级的雇佣工人的时候,资本的产权也就消失了。显然,工人阶级的解放与工人阶级(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是密不可分的。
难怪中国古语要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是对产权的极好说明:有政权才有产权,而要有政权和产权,也必须有维护政权和从事相关活动的人。这句话在产权上的典型表现就是国家通过征税而占有价值。对此,恩格斯曾经指出:“纳税原则本质上是纯共产主义的原则,因为一切国家的征税的权利都是从所谓国家所有制来的。的确,或者是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这样就没有什么国家所有制,而国家也就无权征税;或者是国家有这种权利,这样私有制就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所有制就高于私有制,而国家也就成了真正的主人。后面这个原则是大家公认的。”[24]列宁在实行新经济政策时,将开放自由市场后的私有制经济称为国家资本主义,也是因为这种私有制经济是在国家政策的掌控下存在的,其私有产权是附属于政权的,随时可以因政权的意志的变化而变动。
在产权的讨论中,一些人强调多权分置,从所有权中分离出多种产权,尤其是使用权这个产权。我们知道,资本家工厂的生产资料是由工人来使用的,那么,这种使用会配套有相应的使用权吗?如果没有,工人怎么能动用生产资料呢?如果有,那岂不说明工人对于企业是享有或应当享有部分产权的。对此,《共产党宣言》指出:“资本是集体的产物,它只有通过社会许多成员的共同活动,而且归根到底只有通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活动,才能运动起来……因此,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这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这里所改变的只是财产的社会性质。它将失掉它的阶级性质。”这表明,生产的社会化应当伴随有产权的社会化,也就是实现产权的公有化。
(作者简介:余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基金: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项目(2020MYYA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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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当代经济研究》 202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