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向阳:《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国家理论及其当代启示
在马克思主义波澜壮阔的发展史上,《德意志意识形态》有着独特的历史地位。有的学者认为《德意志意识形态》“形成了完整的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的体系”(中国人民大学马列主义发展史研究所:《马克思恩格斯思想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28页。),有的学者称之为“里程碑式的重要著作”(侯惠勤:《〈德意志意识形态〉的理论贡献及其当代价值》,《高校理论战线》2006年第3期。),有的学者则说《德意志意识形态》“引发了欧洲政治社会思潮的一次主要剧变”(雅克·阿塔利:《卡尔·马克思》,刘成富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78页。)、“这本著作标志着人对于自身思考上的史无前例的转折点”(雅克·阿塔利:《卡尔·马克思》,刘成富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80页。)。不管如何评价,《德意志意识形态》这本写作于170年前的巨著确实是一座蕴含着丰富宝藏的思想矿脉,目前其中的国家理论尤其值得我们关注。
一、《德意志意识形态》国家理论的思想来源
《德意志意识形态》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国家理论。这些理论的产生不是偶然的,是有客观历史条件和深厚的思想渊源的,是马克思恩格斯思想发展的必然结晶。
第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形成必须要科学回答关于国家的基本问题,国家问题是历史唯物主义形成不能跨越、绕开和回避的重大问题。在历史唯物主义形成之前,旧唯物主义者几乎都涉及过国家问题。旧唯物主义之所以不能走向历史唯物主义,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国家问题成了他们的“绊脚石”。旧唯物主义者看待国家问题基本上都是唯心主义的,就像马克思恩格斯所言:“当费尔巴哈是一个唯物主义者的时候,历史在他的视野之外;当他去探讨历史的时候,他不是一个唯物主义者。”(《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30页。)在国家问题上同样如此。这些旧唯物主义者往往把国家看作自古就有的东西,是永恒存在的,不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他们把国家看作普遍利益的代表,是决定社会发展的关键力量,是国家决定财产权,而不是相反。例如,施蒂纳认为:“财产问题只决定于政权,既然只有国家是掌权者,不管这是市民的国家还是游民的国家或者只是人的国家,那么只有国家才是所有者。”(施蒂纳:《唯一者及其所有物》,金海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275页。)费尔巴哈认为,唯心主义的思辨哲学同神学一样,都是颠倒了主语和谓语的关系,他致力于把这种颠倒的关系颠倒过来。但实际上,在国家问题上,费尔巴哈依然没有能够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颠倒过来。马克思恩格斯正是正确理解了国家的起源、国家同市民社会的关系,才确立了唯物史观。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受到迄今为止一切历史阶段的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反过来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从这里已经可以看出,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40页。)马克思恩格斯把国家看作生产力和交往方式发展的产物,而不是相反,这是理解历史发展逻辑的关键问题之一。如果不能正确理解国家产生的基础及本源,就无法正确把握历史逻辑,就无法从历史唯心主义的窠臼中走出来。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明确指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是国家产生的基础,“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83页。)。
第二,国家问题是一个被资产阶级学者搞得十分混乱的问题,不弄清这一问题就不能超越资产阶级学者的狭隘视野,就无法形成代表工人阶级的新世界观。1919年7月11日,列宁在斯维尔德洛夫大学发表过一个题目叫《论国家》的演讲。他说:“国家问题是一个最复杂最难弄清的问题,也可说是一个被资产阶级的学者、作家和哲学家弄得最混乱的问题。”(《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4页。)而在马克思恩格斯科学理论创立的时期,正是国家问题被资产阶级学者、作家和哲学家弄得最复杂、最混乱的时期,各种抽象的国家理论充斥于现实生活中。德国19世纪初著名哲学家费希特坚持国家是理性王国的观念现实,认为国家的出现是由于自由正义矛盾运动的结果。黑格尔则提出国家就是“地上行走的精神”,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是“地上的神”。他说:“在谈到国家的理念时,不应注意到特殊国家或特殊制度,而应该考察理念,这汇总现实的神本身。”(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259页。)黑格尔还认为,国家是道德全体和自由的现实,国家应当是自由目的与自由手段的统一。他指出:“我们在前面提出了两个因素:第一,自由的观念是绝对的、最后的目的;第二,实现‘自由’的手段,就是知识和意志的主观方面,以及‘自由’的生动、运动和活动。我们于是认为‘国家’是道德的‘全体’和‘自由’的‘现实’,同时也就是这两个因素客观的统一。”(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第51页。)这种国家观渗透于当时的工人运动之中,工人中流行着诸如“国家神物论”“国家至上论”等观念,很多人膜拜国家,把国家看作拯救自己灾难的“救物主”。例如,19世纪40年代初在工人运动中有很大影响的路易·勃朗就认为国家可以通过创办社会工场来消除一切灾难:在未来社会中,应该由国家拨款创办社会工场,首先在国家最重要的工业部门内创办,然后普及到其他部门;国家制定社会工场的章程,交由全国代表大会讨论,讨论通过后就发生法律效力;社会工场的利润分为三部分,一部分由社团成员平均分配,第二部分专门用来抚养老、病和残疾者,第三部分用来扩大工场发展,资本家也可以被邀请参加社会工场,并且可以支取他们投资的利息。显然,不确立科学的国家观,就无法使工人阶级形成新的世界观,就不能摆脱改良主义的影响。19世纪30年代以来蓬勃兴起的工人运动要健康发展,需要正确的国家理论的指导。
第三,国家问题是马克思恩格斯长期思考的重要问题,《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国家理论是马克思恩格斯从1843年以来一系列政治思想观点逻辑化的必然结果。马克思在《莱茵报》工作时接触到的客观现实,同他自己头脑中的黑格尔的观念发生了矛盾,而焦点就是国家问题。根据黑格尔的看法,国家是理性的体现,是正义的化身,而实际上普鲁士国家竭力维护林木所有主的利益,并使摩赛尔地区农民陷于贫困破产。为了解决使他苦恼的这个问题,1843年3月,马克思退出《莱茵报》。在此后的大半年时间里,在克罗茨纳赫,马克思研读了所能获得的全部历史和政治著作,做了五本详细的笔记即“克罗茨纳赫笔记”。马克思的笔记分为三组相对独立的内容,其中第三组论述的就是国家与法的问题,包括立法权与行政权、同专制主义形成相联系的官僚机构及其产生、官员与国王权力间的相互关系、国王的特权、代议制和人民主权等问题。在这一基础上,马克思在1843年夏天写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正确地考察了市民社会和国家的辩证关系,第一次批判了黑格尔的国家观。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的法哲学把国家看作自在自为的最高理性的本质,这样,私人利益体系(家庭以及市民社会)和普遍利益体系(国家)就处于一种颠倒状态,即不是由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是由国家决定市民社会。把两者关系颠倒过来即由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不是相反,正是《德意志意识形态》完成的一项重要工作。1843年10月到12月马克思撰写的《论犹太人问题》进一步阐述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认为应该是政治国家服从并服务于市民社会,政治国家尤其是资产阶级的政治革命把“国家事务提升为人民事务,把政治国家组成为普遍事务,就是说,组成为现实的国家”(《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4页。),资产阶级国家通过承担起社会性职责而维护资本的利益。之后经过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和马克思恩格斯1844年合著的《神圣家族,或对批判的批判所做的批判》对国家问题的思考,最终形成了《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国家思想。特别是在《神圣家族》一书中,马克思恩格斯谈到了资产阶级国家实质上是资本奴役广大民众的现代奴隶制,“现代国家承认人权和古代国家承认奴隶制具有同样的意义”(《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12页。)。“正如现代国家是由于自身的发展而挣脱旧的桎梏的市民社会的产物,而今它又通过人权宣言承认自己的出生地和自己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13页。)现代国家以宣布资产阶级的人权为基础而发展起来。
二、《德意志意识形态》国家理论的基本内容
由于有了成熟的唯物史观,形成了历史唯物主义系统的逻辑架构,《德意志意识形态》在分析国家问题上有很多独到的观点,为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大厦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一,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国家产生的原因首先是分工的发展促进生产力的提高,更重要的是剩余产品的增加导致私有制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明确指出:“由于私有制摆脱了共同体,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84页。)国家的萌芽、发展以及成熟程度从根本上讲取决于私有制发展的水平。在原始社会,没有私有制,所以没有国家的存在基础。随着进入古典古代世界,就出现了罗马人由战争决定的部落所有制,也出现了日耳曼人由畜牧业决定的部落所有制,这种带有一定程度私有制性质的所有制具有了国家所有制的形式,为国家的产生提供了基础。与此同时,在古典古代世界和中世纪,随着动产的出现,真正的私有制开始不断发展壮大,这形成了国家的所有制基础。可以说,私有制的出现和发展是国家产生的最重要的基础,《德意志意识形态》明确指出:“法国、英国和美国的一些近代著作家都一致认为,国家只是为了私有制才存在的,可见,这种思想也渗入日常的意识了。”(《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84页。)这一点,就连当代的西方学者也是承认的。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苏俄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曾经担任过里根总统顾问的理查德·派普斯在1999年出版的《财产论》一书中就说:“不少人类学家仍然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解释。根据这一观点,作为在部落社会中调整阶级之间矛盾的一种手段,政治权力是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而出现的,使得财产所有者阶级能够保护他们的财产并且掌握政治权力。”(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蒋琳琦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16页。)其实,回顾一下自摩尔根以来人类学的历史发展进程,我们可以看到,主流的人类学家都强调国家的私有制起源。
第二,国家尽管会采取共同体之类的相对独立的形式,但它实质上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是在阶级基础上产生的,其中一个阶级统治着其他一切阶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在阶级社会中,国家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国家总是与一定阶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超阶级和超民族的国家。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36页。)而国家之所以要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是由于存在着统治阶级特殊利益与被统治阶级特殊利益的矛盾,还存在着统治阶级内部特殊利益与特殊利益的矛盾,为了使这些错综复杂的矛盾不会把社会毁灭,要找到一种共同体即国家组织,否则,社会就无法存在下去了。但不管采取什么样的共同体形式,国家的本质就是一个阶级对其他阶级的统治,国家“是在我们以后将要阐明的已经由分工决定的阶级的基础上产生的,这些阶级是通过每一个这样的人群分离开来的,其中一个阶级统治着其他一切阶级。从这里可以看出,国家内部的一切斗争——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相互之间的斗争,争取选举权的斗争等等,不过是一些虚幻的形式——普遍的东西一般说来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在这些形式下进行着各个不同阶级间的真正的斗争(德国的理论家们对此一窍不通,尽管在《德法年鉴》和《神圣家族》中已经十分明确地向他们指出过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36页。)。在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产生之前的所有国家形式,包括奴隶社会的贵族政体、封建社会的君主政体以及资本主义的民主政体,都只是奴隶主阶级、封建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对广大民众进行统治的政治形式。
第三,国家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和公共性,通过履行公共职能使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使统治阶级能够顺利统治下去。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提出,国家具有一般的社会性和公共性,即具有维护社会发展的基本秩序和履行一定社会职责的公共职能。国家的起源与它履行公共职能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城市和乡村的分离是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最大的一次分工,城乡之间的对立是随着野蛮向文明的过渡、部落制度向国家的过渡、地方局限性向民族的过渡而开始的,它贯穿着全部文明的历史并一直延续到现在。于是,“随着城市的出现,必然要有行政机关、警察、赋税等等,一句话,必然要有公共机构,从而也就必然要有一般政治”(《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56页。)。城乡对立造成部落制度向国家发展,城市的出现产生了城邦国家,这些国家建立了维护公共秩序的制度体系与管理机构。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恩格斯后来在《反杜林论》中对此作了清晰的论述:“第一,一切政治权力起先都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的职能为基础的……第二,政治权力在对社会独立起来并且从公仆变为主人以后,可以朝两个方向起作用。或者按照合乎规律的经济发展的精神和方向去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和经济发展之间没有任何冲突,经济发展加快速度。或者违反经济发展而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除去少数例外,它照例总是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陷于崩溃。”(《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26页。)国家要想发挥作用,就必须按照符合社会经济规律的趋势和基本方向履行其公共职能。
第四,资产阶级国家是私有制国家中最发达的国家形态,它的阶级职能与公共职能也是最完善的,这种国家制度最有利于维护资本家的阶级利益。近代以来,伴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工场手工业逐步发展成为大工业,再加上日益完善的市场经济竞争,工场手工业资本转变成了现代资本,“即变为抛弃了共同体的一切外观并消除了国家对所有制发展的任何影响的纯粹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83页。)。这种纯粹的私有制,完全是为了追求和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私有制,正是资本主义国家产生与发展的基础,资本主义国家的本质就是维护这种纯粹的私有制。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强调指出:“现代国家是与这种现代私有制相适应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83页。),“实际上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84页。)马克思恩格斯对此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现代国家的税收体系逐渐被私有制所操纵,资本家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国家税收的变化;政府发行的国债完全归资本家阶级所掌握,资本家阶级通过控制政府发行的国债大发横财;国家政策的变化受到交易所内国家证券行市涨落的调节,资本家以资本交易来控制国家政策的制定;国家基本上依赖于私有者即资产者提供给它的商业信贷,离开了资本家私人银行商业信贷的支持,国家是无法支撑下去的。于是国家就成为资本获得更多利益的有效政治力量,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和利益获得方式,国家便会以法律的形式承认资产者获得这些财产的方式。
三、《德意志意识形态》国家理论的当代启示
从马克思恩格斯开始撰写《德意志意识形态》到现在,已经经历了170年,人类从19世纪进入了21世纪,从工业文明进入了信息文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提出的国家理论还有用吗?是否已经过时了?从我们所处时代来看,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不仅没有过时,而且仍然有很强的生命力。
第一,国家的阶级职能没有消失,而是以特殊的形式和特殊的逻辑表现出来,现代化国家治理不意味着国家就没有阶级职能了。当前在我们国家,有个别学者否认国家阶级职能的存在,认为国家尤其是资本主义国家,其阶级专政的职能基本上消失了。有的学者提出: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了,今后就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这就把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专政职能对立起来了。还有一种观点提出:专政是人治的特定形式,以现代世界国家治理的基本趋势为参照系,由人治走向法治是一种合乎规律顺乎民心的选择,因此,建设法治国家就要放弃无产阶级专政(郑成良:《专政的源流及其与法治国家的关系》,http://www.guancha.cn/zhengchengliang/2014_12_26_304498.shtml。)。这是把法治国家建设与人民民主专政对立起来。其实,无论是把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人民民主专政对立起来,还是把法治国家与人民民主专政对立起来,都是错误的,都是没有看到国家的阶级职能在当今世界上依然是客观存在的。国家的阶级性告诉我们: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法治国家,一刻也不能放弃人民民主专政。2001年,江泽民指出:对西方敌对势力的破坏和渗透活动,对敌对分子颠覆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图谋,对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的分裂活动,对暴力恐怖活动,对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对残害生命和危害国家政权的邪教,对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腐败现象等等,我们必须依法坚决予以防范和打击,用人民民主专政来维护人民的政权,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在这个问题上,要理直气壮。我们社会主义政权的专政力量不但不能削弱,还要加强。切不可书生气十足。”(《江泽民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23页。)他还指出,任何国家要保持政权巩固和社会稳定发展,都要履行专政的职能。西方国家不但有专政职能,而且很重视运用这个职能。在西方,资产阶级统治了几百年,他们深知国家的专政职能的重要性,掌握得牢牢的,从来就没有放弃和放松过,西方国家的政府、法院、警察和军队,也都要运用法律、行政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履行专政职能。事实正是如此,旅美学者、春秋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寒竹在一篇题为《政府改革应强化公共管理职能》的文章中讲到美国政府的硬力量:“据美国公布的数据,2006年美国共有警察92万人,现在已超过100万人,警民比例约为1∶300。2009年中国共有警察197万人,今天警民比例大约是1∶700。就占比而言,中国执法机关的规模,还不到美国的一半。在美国大城市的街头和高速公路上,荷枪实弹的武装巡逻警察十分常见,这在中国是非常罕见的。”(寒竹:《政府改革应强化公共管理职能》,http://www.guancha.cn/politics/2012_07_30_87837.shtml。)所以,江泽民说:“在这方面,我们千万不可天真啊!千万不要因为忙于繁重的经济工作,而忽视了政治这个极端重要的问题。不然,哪一天我们的政权丢了,还不知道是怎么丢的!”(《江泽民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23页。)有的学者提出,中国已经没有阶级斗争了,不需要国家的专政职能了。果真如此吗?我们与那些疯狂颠覆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颜色革命”制造者、那些极端的民族分裂主义者、那些血腥的暴力恐怖犯罪者的斗争,难道不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吗?既然阶级斗争没有消失,国家的专政职能就不能削弱。我们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要注意阶级斗争形式的变化,一方面不能把阶级斗争形式的变化等同于阶级斗争的消失,另一方面要研究和分析阶级斗争的新形态、新现象,弄清其变化的内在机理,使国家更好地履行它的阶级职能。
第二,当代国家的公共职能不断扩大,一方面是社会经济发展复杂性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国家阶级职能强化的要求。公共职能的加强并不意味着国家阶级性的消失,相反,它是阶级性的特殊表现。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早就指出:“因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所以可以得出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式。”(《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84页。)显然,国家的公共职能是依附于阶级职能的。在当代,国家的阶级职能不再像19世纪以前那样直接或者经常性表现为“镇压”这样的职能,而是以越来越明显的公共职能来体现。当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公共职能的扩大,本质上依然是维护资本的核心利益。美国马萨诸塞大学阿默斯特分校经济学教授、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大卫·科茨在其新著《新自由主义的兴衰》一书中就提出,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对市场管制的放松,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2009年时,美国最富裕的1%的人口的收入占比已经超过1929年美国大萧条时期。科茨强调,分配不公问题之所以愈发严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不断下调商业税和富人税,使得富人在社会分配中占据更加有利的地位(褚国飞、闫勇:《制度性改变或在西方发达国家萌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1月14日。)。法国著名经济学家托马斯·皮凯蒂在2013年出版的《21世纪资本论》中更是以大量的事实证明:西方发达国家20世纪以来用财政金融税收以及国际贸易等公共政策的制订促使私人财富巨量增长,而公共财富日益萎缩。皮凯蒂说:“无论如何,毫无疑义的是英法两国的公共财富相当少,与私人财富相比微不足道。净公共财富在英国不足国民财富的1%,在法国仅为5%……从现有的最新数据看,2010年,英法两国的私人财富在全部国民财富中占据绝大部分,在英国超过99%,在法国约为95%。”(托马斯·皮凯蒂:《21世纪资本论》,巴曙松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年,第98页。)在美国,政府通过法律的制订和公共政策的调整为资本集团谋利益的例子举不胜举。微软胜诉的事例一方面说明美国法律体系对于产权制度保护的完善性,另一方面说明资本力量的强大。2000年,美国联邦司法部和19个州政府联合起诉微软公司,认为其垄断市场。2000年6月,主审法官杰克逊正式裁决,将微软一分为二(操作公司和应用公司),并且规定分拆后的两家公司在10年内不得合并。2001年6月,联邦上诉法院以7比0的投票结果,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联邦地方法院的初审判决。该院认为,微软的做法不是垄断,而是合法的创新。2001年9月,联邦司法部发表声明,不再要求分拆微软。微软2001财年的收入为253亿美元,到了2013财年收入就达到了779亿美元。自2008年以来,美国在金融危机中直接救助的依然是那些大的金融资本和实业集团,在99%对1%的“占领华尔街”运动中胜利的依然是1%的人。
第三,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方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国家治理理论,另一方面要着眼于解决国家治理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既是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要求,为此,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是我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告诉我们:国家治理必须真正为了人民的根本利益,能够不断使劳动大众实现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解放。国家治理就要做到政府公职人员没有当官发财的愿望,而是努力为人民服务。1871年的巴黎公社对所有公务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与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对公务员薪金的这种规定可以有效地防止政府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追求升官发财。“从前国家的高官显宦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公务津贴,都随着这些人物本身的消失而消失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5页。)政府公职人员失去了追求升官发财的目的,国家就变得纯粹了,就会真正成为为人民服务的权力机构。144年后的2015年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同中央党校第一期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进行座谈时发表讲话指出: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这正是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应当从制度上解决的问题。其次,必须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强化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奠定雄厚的公有制基础。公有制是能够为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的所有制,是一种公共性、社会性、人民性的所有制,这种所有制不仅具有通过调动积极性发展经济的高效率,而且具有维护社会普遍正义的公平性。集公平与效率于一体的公有制正是实现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极为重要的基础,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公有制来谈国家治理,以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需要所有制基础的看法是片面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很重要的路径就是要通过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放大国有资本的覆盖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带动其他形式所有制资本共同发展。再次,要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独特优势,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南,以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为根本,以共同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为依托,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基础,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
雅克·阿塔利在《卡尔·马克思》一书中用五个方面的证据证明了《德意志意识形态》引发了欧洲政治社会思潮一次主要剧变:“首先,书里第一次说明了意识形态的形成以及革命不可或缺的精神条件;其次,即使占据主导的是统治阶级和经济巨头的意识形态,人的思想和行动也不会因此就被经济社会因素所囚禁;第三,资本主义是共产主义的必要准备;第四,共产主义并非一成不变的理想社会,而是‘运动变化’的,并不断趋向于力求征服或创造的个人自由;最后,共产主义是世界性的。”(雅克·阿塔利:《卡尔·马克思》,刘成富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78-79页。)其实,还应该增加一个证据,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参考文献:
[1]雅克·阿塔利:《卡尔·马克思》,刘成富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
[2]陈先达、靳辉明:《马克思早期思想研究》,北京:北京出版社,1983年。
[3]侯惠勤:《〈德意志意识形态〉的理论贡献及其当代价值》,《高校理论战线》2006年第3期。
[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
[5]乔纳森·斯珀伯:《卡尔·马克思:一个19世纪的人》,邓峰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年。
[6]埃里克·霍布斯鲍姆:《如何改变世界: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的传奇》,吕增奎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
[7]《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
[8]许征帆等:《马克思主义学说史》第1卷,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7年。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
(编辑:黄华德)
网络编辑:张剑
版权所有:马克思主义研究院 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5号 邮政编码:100732
E-mail:myywlbjs@163.com 京ICP备0507273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