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的国家学和法学依据的是思辨哲学。他的法哲学和逻辑学分别位于前台和后台:法哲学是公开的或明述的,是思维操作的前台显示;逻辑学是秘密的或隐晦的,是思维操作的后台程序。无论是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三大伦理实体的演进,还是王权—行政权—立法权三大政治权力的运作,都与个别性—特殊性—普遍性三大逻辑环节相关联。因此,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不断揭示黑格尔的法哲学亦即“内容”与其逻辑学亦即“考察方式或语言表达方式”“逻辑推理方式”之间的矛盾。
当时马克思还没有摆脱黑格尔思辨哲学的影响,因而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法哲学批判不是在思辨哲学外,而是在思辨哲学内进行的。马克思和黑格尔的共同诉求是普遍性的逻辑学诉求。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那里,这一诉求就是国家——普遍性伦理实体。但是,无论君王、官僚等级、地产等级还是工商等级,作为市民社会中的私人等级,他们都不能维护国家公共利益,都只会维护各自私人利益甚至化公为私。在马克思的法哲学批判这里,不仅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基础,而且无产劳动等级也是市民社会其他等级的基础。这正是马克思告别黑格尔的关键一步。
黑格尔把政治国家分为三种实体性的差别:规定和确立普遍物的立法权、使各个特殊领域和个别事件从属于普遍物的行政权和作为意志最后决断的主观性的王权,主张“君主立宪”“官僚政治”和“等级会议”。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的批判,针锋相对地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并且将这一原则落实在行政权和立法权中。马克思的批判表明,黑格尔在法哲学中违背了逻辑学的设定,这也就是前台显示和后台程序的悖论。
王权原本是单一性的,但包含了整体的三个环节。这就是黑格尔的机体论,认为王权是国家权力的种子,包含了其他两种权力。一方面说宪法派生三种权力,另一方面又说王权派生其他权力。这就陷入悖论之中。黑格尔法哲学出于政治立场,不是从逻辑推导,而是从现实出发。普鲁士现实国家制度决定了黑格尔的国家理论走向,甚至在主谓颠倒上都变通了,在王和国家的关系上,国家(大词)原本是主词,王(小词)原本是谓词;但黑格尔又让王等同于国家,让小词做主词。黑格尔的这种机会主义屡见不鲜,其规律是每当自己的逻辑与现实相悖时,逻辑学就服从法哲学,后台就服从前台。
黑格尔神化王权是其国家主义的典型表现。他的颠倒是显而易见的:即使按照机体主义观点,人民也是整体,君主只是部分。但黑格尔却把这个常识颠倒为:君主是人民成为整体的关键、枢纽;君主不是“派生”于人民,而是“起源”于自身;既然国家是“地上的神”,君主就是“真正的神人”和“观念的真正化身”,绝对君主是以绝对国家为基础的;没有君主,人民就是“无定形的东西”或“没有规定性的抽象”。黑格尔甚至将王权归结为“意志的偶然性即任意和自然的偶然性即出生”,并赋予君主“不承担责任”的特权。当然,黑格尔阐释的“君主”不是传统的宗法的国王,而是现代的立宪的国王。但黑格尔的君主立宪主张是不彻底的,时时处处通向君主专制。
马克思批评黑格尔把“特殊的人格”的本质归结为自然“肉体”。但“社会特质”是“政治特质”,不是“私人特质”。这样,马克思就实现了黑格尔颠倒的再颠倒,马克思几乎在一切问题上与黑格尔相冲突:不是人民依赖于君主,而是君主依赖于人民;主权不属于君主,而属于人民。当然,所有这些论述依然笼罩在思辨哲学中,纠缠于整体和部分、类和种、内容和形式的概念框架中。他把宪制和宗教相比较,更把民主制和基督教相比较,无疑留下了青年黑格尔派宗教批判和政治批判的痕迹,打上了费尔巴哈自然主义和人本主义的烙印。但是,马克思毕竟比他们更激进,他认为人民主权是专一的和排他的。
黑格尔将行政权置于王权和立法权之间,这就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相矛盾之中:一方面,行政权从属于普遍物的立法权;另一方面,行政权又从属于作为意志最后决断的主观性的王权。根据黑格尔的辩证法,普遍派生特殊、单一,因此,作为特殊性的行政权,本应从属于作为普遍性的立法权。但是,根据黑格尔的国家主义,单一反而变成了普遍和特殊的决定性的环节,因此,作为特殊性的行政权,反而从属于作为单一性的王权。官僚是君主委托、执行君主决断的,行政权依附于王权。官僚政治原则是君主主权原则之合乎现实(历史)和合乎理性(逻辑)的推导。
马克思批评黑格尔所谓“官僚政治”是“国家形式主义”“作为形式主义的国家”。他的批判可谓入木三分,揭露了官僚制的科层制结构、国家的私有财产化、与公开性和开放性的民主制原则相对立的秘密性和封闭性。黑格尔指望执掌行政权的官僚阶层是普遍等级(中间等级)体现国家精神,这完全是妄想。因为官僚阶层是根源于市民社会的私人等级。整个官僚阶层不是把国家当作公共财产,而是把国家当作私有财产。如何铲除官僚政治?马克思还是囿于黑格尔式的哲学思辨,纠缠于普遍和特殊的概念循环中。但是,马克思既然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就否决了王权,并将人民主权原则贯彻于行政权之中。这也就是人民自治。
黑格尔不惜将立法权降格为咨议权,正像他将行政权降格为执行权一样,以便保证王权的最后决断权,但他也没有主张君主制宪权。当然,黑格尔的国家主义既然高扬君主主权,那就必须反对人民主权。在黑格尔心目中,人民是“群体”和“群氓”,只有“无机的见解和希求”,唯有各等级才能构成“有机国家”。黑格尔以等级要素为“中词”,各等级不仅在政府和人民之间起中介作用,而且在王权和市民社会之间起中介作用。它是避免经验单一性和经验普遍性两个极端的经验特殊性。其中,为了限制工商等级参政,黑格尔还以地产等级为中介的中介、“中词的中词”。在立法权的架构中,代议制以等级制为前提。一方面把行政权构架成官僚政治,另一方面则把立法权构架成等级会议(工商等级要素构成下院,地产等级构成上院)。君王委托官僚执行自身决断,市民社会中的工商等级委派等级代表间接表达自身意愿,地产等级直接表达自身意愿,官僚等级构成普遍等级,工商等级要素以及地产等级体现私人等级的政治效能和政治意义。但是,在实际运行中,所有等级代表或者等级不是争取各自等级利益,而是维护国家利益,归根结底是在维护国王利益。黑格尔的意图就是通过这一等级划分,尽可能地让官僚阶层掌握行政权,让贵族阶层掌握立法权,以便最终维护王权。
马克思批评黑格尔将私人等级冒充为普遍等级,认为“现代国家”是一种虚假的、虚幻的普遍形式。立法权和宪制的冲突就解决了:人民掌握立法权,设定宪制。但是,马克思所谓民主制与代议制是不同的。当然,他肯定了代议制的历史进步性,但代议制是间接民主,马克思却要求直接民主,就是人民自治,甚至主张各个等级自行立法。马克思主张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无论立法权、行政权还是司法权(合并于行政权)。因此他反对两院制(贵族院和众议院),主张一院制;主张“扩大选举并尽可能普及选举”即“不受限制的选举和被选举”。
总之,马克思和黑格尔都需要解决一个法哲学或国家哲学的根本性问题:谁来代表国家的普遍和公共利益?马克思一方面批驳了黑格尔以君王、官僚等级、地产等级、工商等级为解决方案的主张,另一方面又提出了自己以无产劳动等级为解决方案的主张。只是无产劳动等级此时此刻还是一个思辨范畴,是逻辑推导的结果,尚未赋予后来无产阶级那样的实践性和历史性意义。一旦人民主权原则奠定于无产劳动等级基础上,以无产劳动等级为人民主体,无产阶级专政原则就呼之欲出了。
(作者系首都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202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