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林:马克思民主思想的二维向度及实践体现
在探讨民主的理论框架时,可以将其划分为两个层面:首先是理论的根基,它侧重于探究民主的哲学依据,论证民主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挖掘民主的内在价值,这一部分被赋予了“实质性的民主”之名。其次是实践层面的理论,它详细研究民主政治体制的架构,规划实施民主的步骤,解析民主运作的过程,深入讨论民主法规的制定,这部分通常被视作“实现民主的真实性”。在马克思的民主观念里,他深入剖析了民主的实质,强调其核心是多数人的治理,而如何将这种多数人的统治付诸实践,即真实性维度。这一维度在马克思思想中通过对资产阶级民主的祛魅,对无产阶级民主实践的存真中构建起来。前者可以看作是一种价值导向的探索,后者则是技术层面的实践指南。这样的划分,使我们既能理解民主的深层意义,也能掌握实现民主的实际路径,两者相辅相成,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民主理论体系。
一、马克思民主思想的实质性维度
马克思民主思想的实质性维度包含其民主思想的本质、本体与本真,构成其深邃的理论内核,揭示了民主的内在本质和规律。准确把握马克思民主思想的实质,直接影响着贯彻马克思主义人民民主的实践准则。
(一)本质:国家制度
民主制是国家概念和本质的唯一可能的体现,这一观点建立在马克思对国家性质的深刻理解之上。在马克思的视角中,国家并不是一个独立于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抽象存在,而是社会经济基础在一定政治和法律形式中的体现。国家制度的本质在于它是人民活动的产物,是真实社会关系的政治体现。因此,“真正的民主制”应当反映人民的意志,体现社会的普遍利益。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对黑格尔理性国家观进行系统的理论清算,批判了黑格尔把市民社会从属于政治国家的“历史错位”,得出了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的结论。民主制度的本质并非抽象的自由和平等原则,而是与特定时期的经济关系密切相关的阶级实质。“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 实质性维度揭示了民主与经济基础的深刻联系,因此,民主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广大人民的经济状况和解放程度。也就是说,只有在经济基础得到变革的情况下,民主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其本质。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以巴黎公社为例,指出无产阶级领导的革命可以为实现实质性民主提供可能。社会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使国家事务变成人民的事务,使国家机器从少数人的专政工具变成真正的人民公仆。只有通过无产阶级的解放,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因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才能从阶级统治的工具转变为服务于全体人民的机构。尽管公社并未完全实现共产主义,但它展示了劳动人民直接参与政治决策的潜力。
(二)本体:人民民主
在马克思的民主思想中,人民民主构成了实质性维度的本体论基础。马克思虽然强调民主制是任何国家制度的本质,但是他并不肯定国家的独立地位,相反地,马克思反复要告诉我们的是,人民构成了现实的国家。“国家制度在这里毕竟只是人民的一个定在环节,政治制度本身并不构成国家。” 这就把抽象国家排除在了他的政治理论之外。“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为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这种自我规定性不仅是民主的合法性源泉,也是其生命力所在,它强调了民主的主体性,即人民是民主的主体,而非被动的受制者。
费尔巴哈通过认识宗教的本质是人的外化,而达到扬弃宗教;马克思则阐明,通过真正的民主制,作为对人的政治异化的再定,而扬弃一切从前的国家形式。与黑格尔从国家理念出发论述国家主权相反,马克思认为,应该从现实的主体即人的活动出发考察国家的主权问题。“主权,国家的理想主义,作为人、作为‘主体’而存在,自然是作为许多人、作为许多主体而存在的,因为任何单个的人都不能把人格的整个领域容纳于自身,任何单个的主体都不能把主观性的整个领域容纳于自身。” 国家公民作为规定普遍东西的人,就是立法者,就是国家主权的主体。从现实主体即许多人的活动构成国家的基础这一前提出发,马克思指出,只有人民主权才是国家主权的真理。因为在民主制中政治生活失去了自己的神秘性和彼岸性,重新成为人民社会生活的一部分,从而实现了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同一。
马克思在当时的政治经验和他对空想社会主义者和共产主义者的思想的了解这一辩证关系中认识到“人民”的概念,这个概念表达了社会的总体利益,而不是个别的等级利益和私人利益。马克思在劳动阶级的政治潜力方面得出与黑格尔的观点截然相反的结论(黑格尔由于“贱民”的无教养和原则上敌视国家——这是他们无财产的结果——而否认他们具有创造历史的力量)。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行政权应该属于人民,是人民对自己公共事务的管理。
(三)本真:人的解放
马克思主义民主思想,始终把人民群众作为历史的创造者,将民主理解为人民群众实现自身解放的手段和路径。在马克思早期的政治哲学中,“人的解放”常常与“政治解放”一并出现。马克思指出,政治解放虽然是社会的一大进步,但是“政治解放本身并不就是人的解放”。这里说的“政治解放”,就是政治领域里的民主。马克思洞察到,虽然民主政体在理论层面体现了基督教所倡导的人格平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政治权利的共享,但这仅仅是一种表面的、有限的平等。它未能深入剖析和解决经济领域的剥削与不公,反而可能将人的异化现象以一种新的形态固化下来。马克思强调,政治上的解放,尽管在形式上保障了平等与自由,实际上并未触及社会关系的根基。它本质上是资产阶级革命的衍生品,局限在资本主义社会体系内,旨在纠正政治权利的分配不均,而未能根除经济领域内的不平等与剥削。因此,他视政治解放为人类全面解放的初始且不彻底的阶段。政治解放本身仍然是形式上的和片面的解放,真正的人类解放要超越这一点。马克思批判青年黑格尔派的唯心史观,认为不能单纯靠废除宗教的办法来实现“政治解放”而是要在经济和社会关系上实现根本变革。
人的解放在有剥削的阶级社会里是不可能实现的,马克思批判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人的异化,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成为商品,人的活动被抽象为劳动力的交换价值,导致人与人的关系物化。在共产主义社会的构想中,人的劳动将回归其本质,成为人全面发展的手段,这正是民主实质性维度的本真体现。社会主义革命消灭了资产阶级私有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全体人民有权在共同享有对生产资料不同形式的所有权、支配权的基础上,参加管理国家事务工作。“当阶级差别在发展进程中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共权力就失去政治性质。”社会主义民主作为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发展到真正完全的程度时,民主也就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失,一切公权力就失去了政治性质,真正实现了公权力的社会回归。
二、马克思民主思想的真实性维度
具有实践性的马克思,致力于改变世界,其实质性分析要变为实际的政治过程和政治行为,需要有具体的操作原则来保证这些民主的价值能够得到实现,能够指导社会的政治生活和政治过程。马克思通过对资产阶级民主的批判,揭示了其形式上的虚伪性和实质上的局限性;通过总结无产阶级民主的实践经验,提出了一种真正实现人民主权和社会公平的民主形式;通过构建民主制度的实现条件和形式,强调民主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具体的经济、社会和法律条件。
(一)祛魅:对资产阶级民主的批判分析
西方近代民主政治是在资本主义的经济文化土壤上生长出来的,本身适应了资本主义的经济要求和政治主张。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作了深刻的分析,认为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只在形式法制上完成了,而整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并没有为民主政治的真正实现提供保障。在实际的社会经济过程中,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现象在资本主义社会还广泛存在。社会的真正民主有赖于废除私有制,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只有在展开资本批判的时候,马克思才真正走向历史的深处,并形成了透视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分析,实现了对“民主”的祛魅。
代议民主制的局限性。根据马克思社会—国家的分析,宪政形式(如代议制政府)在本质上是次要的,因为它们只是经济基础的反映。无论是美国的议会制还是普鲁士的君主制,其最终目的无一例外地维系着私有财产权益与资本主义社会体制的稳定。那些外在看似民主的制度架构,实质上掩饰了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不平等与阶级压迫的实质。代议民主制倾向于将民主视为国家的“外在表现”,却忽视了民主应是国家内在属性的体现,即人民应直接行使国家主权并参与社会治理。
“普选”的实质分析。马克思认为,普选权“像全民这样的东西,在目前的意义上是幻想”。普选权本身并不能保障民主。选举是虚伪的,因为投票过程被资产阶级操纵,成为少数富人和权贵的游戏。“选举的性质并不取决于这个名称,而是取决于经济基础,取决于选民之间的经济联系。”普选权在理论上赋予了全体公民平等的选举权,但在实践中,实际的权力分配和社会结构使得这种平等变得虚幻。
“三权分立”的机械分割。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民主中的“三权分立”制度本质上是阶级统治的巧妙设计,而非实现民主的万能钥匙。“根本不是执行权与立法权相对立,而且宪法的分权原则根本不适用……两个独立自主的权力机关不可能同时肩并肩地在一个国家里行使职权。……两个最高权力机关之间的斗争必须用物质力量来解决。”议会、行政和司法的分立,只是将国家机器分成了几个相互对立的部分,从而更方便于压迫人民,而不是为了保障自由。这种分立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统治阶级的稳定,但并没有消除权力的不平等和阶级压迫。权力的制衡不应仅限于不同机构之间,而应在于人民对权力的直接监控和参与。
(二)存真:对无产阶级民主实践的总结
马克思并没有专门就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过系统的论述,然而却极大地关注了一个与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本质区别的特殊政权形式——巴黎公社。“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马克思通过总结巴黎公社民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揭示了无产阶级民主实践的真谛。
第一,“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奠定民主的前提。人民当家作主与“他们永久不变的社会奴隶地位”是不可能并存的,所以,公社要铲除阶级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没有经济上的解放,“公社体制就没有存在的可能,就是欺人之谈”。第二,“初步破坏这个机器,代之以真正的自治”确立民主的制度。马克思通过对历史上国家现象的探讨,揭示剥削阶级国家的本质,从而明确无产阶级对它采取的态度:“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无产阶级要实现民主,必须首先破坏旧的国家机器。第三,“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度的发展方向”明确民主的主体。公社“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废除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制度,实现了工人阶级的“自治”,这种自治表明人民实现自我管理的发展方向。第四,“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明晰民主的角色。在巴黎公社体制中,民主不再是间歇性的即“不是为了每三年或六年决定一次由统治阶级中什么人在议会里当人民的假代表”,而是经常性的即作为公仆管理人员必须时时刻刻为人民服务否则就会随时罢免。
(三)建构:马克思民主思想的真实性实现
马克思拒绝猜测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及其制度安排的细节,坚决把民主的行动放到历史发展的环境下。埃里克·霍布斯鲍姆指出“政治的决定嵌入在历史变革的框架内,而历史变革的框架则不依赖政治的决定”,强调从马克思那里所要继承的是面对未来社会的一般原则。马克思民主思想的真实性实现不是具体的教条的方案而是民主一般原则的构建。
1.实现形式: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相统一
马克思指出只有无产阶级能够肩负起实现共产主义的历史使命并将这个过程进行了阐述:“使无产阶级形成为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由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在这个时期的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因此,无产阶级专政是必要的,它必须坚持到阶级存在的经济基础被破坏为止,它必须创造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的条件。马克思明确指出这个过渡时期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必然采取民主的形式。“无产阶级专政应该把大众政治生活的民主改造与那些防止失败的统治阶级进行反革命活动的措施结合起来。”在马克思的构想中,无产阶级专政是过渡性的,随着阶级差别的消除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专政最终会转化为无阶级的、普遍的民主制。
2.实现力量:共产党领导与无产阶级主体力量相统一
物质条件和经济基础提供了社会变革的可能性,但真正的变革必须依赖于无产阶级的主动行动和斗争。这种主动的政治参与和主体性力量发挥是无产阶级追求自我解放与社会变革的路径。无产阶级在民主进程中主体性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一是民主革命。“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通过革命行动,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二是民主参与。无产阶级在民主制度中的主体性力量,体现在他们直接参与政治决策和社会管理。这种直接参与不仅是为了争取政治权利,更是为了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从而消除阶级压迫和社会不平等。三是政治组织。无产阶级需要通过组织和动员,建立自己的政治组织——工人政党,形成统一的政治力量,推动社会变革。
必然胜利的工人阶级必须且将会在政治上组织起来成为“政党”,多数利益的保障,只有通过建立完全属于自己的、代表自身利益的独立政党组织,以统一整个无产阶级的行动才能实现。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这样组织成为政党是必要的。”在他看来,共产党的领导不仅是无产阶级作为阶级而行动取得革命胜利的关键,而且是无产阶级建立民主政权的根本保障。按照马克思的理论,打碎现有的权利结构,建设一个服务型的政府,真正把权利还给人民。这是一个巨大的政府转型工程,这需要从经济、政治、社会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改革和重构,在这一过程中,无产阶级政党的有效领导至关重要。
3.实现机制:完善制度程序与推进人民监督相统一
马克思民主思想不满足于理论的空谈,更注重民主理念的实践和制度设计。马克思批判了那些固化的、形式化的民主制度,并呼吁建立能够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进步的民主机制。民主制度作为马克思主义民主思想的实践载体不断创新与完善。民主实践的完整性不仅依赖于成熟的体制架构与程序设计,更离不开民众的积极参与与监督。马克思高度肯定巴黎公社的社会公仆、廉价政府以及政务公开化的运行原则和运行机制。唯有当民众积极介入并履行监督职责,民主机制才能顺畅运行,同时有效地抵御权力的蜕变与腐败的滋生。人民监督不仅是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更是对民主机制的持续优化和自我修复。
三、真实性和实质性相统一的人民民主
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指出:“学习马克思,就要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民主的思想。” 马克思的民主思想,融合了对民主实质性和真实性的深刻洞察,体现对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内容与形式、过程与实质、价值与原则的深刻阐发。这种双重理解在马克思的理论构架中,相得益彰,共同构筑了一个立体的民主思想,为后来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民主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全过程人民民主,完美地融合了马克思民主思想的实质性与真实性,它既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性质,又积极通过相应的国家制度建设来获得支撑,是马克思民主思想在中国的民主价值理念和国家政治实践上的新创造。
(一)国家层面: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
马克思的分析表明,民主政治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始终与社会的经济基础、生产关系、阶级结构等因素密切相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在这一时代背景下,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为新时代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实践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中国式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国家的形态决定民主本质,民主成长服务于国家建设和国家发展。中国的民主,是在追求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长期奋斗和探索中逐步形成的,中国民主成长的逻辑只有从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逻辑中才能得到理解。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优化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民主政治的原则和价值虽然有基本的架构,但是在现实生活的发展中民主政治并没有统一的政治形态。依据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我国的基本国情,吸取各国民主政治发展历程中的经验教训,根据我们的历史—社会—文化设定,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是马克思民主思想核心内容社会—国家论的逻辑必然。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这决定了民主发展的特定路径和形式。人民民主在这一阶段必须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只有在经济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民主的真实性和实质性才能得到保障。政治形式是人民为适应社会运动和解决社会矛盾而设计的权利运行的体制和方式。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创新民主制度和实践形式,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民主形式。通过制度创新,确保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推动社会公平正义。
(二)人民层面:提高人民参与广泛性与强化参政意识与能力
人民作为历史的创造者,其在民主实践中的主体地位是马克思民主思想的基石,也是其价值取向的最直接体现。“国家是抽象的东西。只有人民才是具体的东西。”这一观念源自唯物史观关于人民群众在历史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强调国家应当忠实反映人民的意愿,使之成为实现民主实质的载体。因此,人民在政治生活中的参与并非理论上的权利,而是构建真正民主社会的必要实践。
全过程人民民主超越了单一的选举民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中,人民的主体性不仅表现在制度设计的最真实层面上,即确保完整的制度程序和人民的参与实践,还体现在最广泛的参与维度,即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参与,以及最管用的效果,即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与人民意愿的紧密融合。在社会主义体制下,党的领导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保障,党的主张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通过协商民主、民众参与等途径,党的决策过程与人民的意愿紧密结合,确保国家意志能够体现人民的共同愿景。这种民主模式有效地防止了民主形式的空洞化,它在维护民主实质的同时,也强化了民主形式的实质内涵,从而实现民主的全方位、多维度发展。
马克思主义人民民主思想还要求对民主参与的主体进行拓展和深化。这不仅涵盖了给予公民平等的政治参与权利,更进一步通过教育、培育与倡导,旨在提升社会大众的民主意识与政治效能。这样的扩展与深化旨在构建一个更全面且有力的民主参与基础,从而为实现全民全程参与的民主制度奠定稳固的民众根基与知识支撑。
(三)社会层面:统筹推进“五位一体”与制度体系动态平衡
马克思民主思想认为,民主的形式和制度决定于社会经济基础。它强调民主不仅仅是政治领域的一种制度安排,更是涵盖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个领域的全面发展过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建设就十分注重民主的多维度发展,邓小平在围绕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时就要求社会主义民主应体现为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和社会生活的民主化。现代国家的政治发展虽然遵循自身的发展逻辑,但一定是与社会、文化等领域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比如,在经济发展方面,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参与到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之中,从而使得经济发展更加符合人民的利益和需求。在文化建设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文化多样性,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到文化创新与传承中,从而丰富社会主义文化的内涵,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中,不仅要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民主政治建设,同时也要能够兼顾并不断推进民主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的进步。
在当代中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推进注重制度构建的系统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这三个方面是一个可以闭合的系统性循环。从根本而言,中国式现代化的推进和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实践的发展与深化,是建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这块“政治基石”的基础之上的。这一制度,根植于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在百年奋斗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它保障了人民民主的实现,也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和政治基础。“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这一重要论断,既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问题,也强调了人民当家作主对社会主义民主而言的极端重要性。通过推进依法治国,建立健全法治体系,为民主提供稳定的制度保障,使得人民的意愿能够通过法律得以体现,国家的决策和治理也有了明确的规范依据,从而维护社会公正,促进国家长治久安。这些制度建设的实践,体现了民主制度系统性的要求。然而,制度构建的系统性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面对全球化、信息化等新的挑战,我们需要在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中,不断优化民主制度设计,增强其适应性和创新能力,以实现马克思民主思想在当代中国的创新应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
文章来源:《理论视野》2024年9月30日
网络编辑:静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