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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顺:立法权与所有权的关系:马克思的澄明及超越

发布时间: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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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权和所有权,是国家这一权力实体维系运行的两大基础权力,二者的关系问题向来是思想界的关注靶点。文艺复兴特别是启蒙运动之后,包括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在内的诸多思想家,都曾探讨这一关系问题,但当数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认识最为值得省思和深究。当前,学界有关马克思和黑格尔在立法权与所有权关系问题上的研究成果,主要体现为:黑格尔所有权的契约本质、黑格尔立法权和所有权的来源、黑格尔立法权与国家制度的关系、马克思所有权的核心意蕴即劳动所有权的实现机理、马克思所有权理论的历史唯物主义特质、马克思对黑格尔立法权思想的扬弃等。学界这些成果,毋庸置疑为本文的接续研究和持续深耕奠定了重要基础,但关涉国家政治秩序的立法权与所有权之间“谁主谁客”抑或“谁源生谁派生”的关系问题,尚未在学理维度上真正厘清及澄明。本文的增量研究空间,正在于此。
  进而言之,立法权和所有权的关系问题之所以常谈常新、恒研恒新,正是因为始终存在深层的理论纷争有待探究和化解。其中,黑格尔的看法和认知实属典型,对世界特别是西方哲学界、法学界、政治学界的影响最大。黑格尔在集中浓缩着其国家观的《法哲学原理》中,对立法权的位阶等级作出悖论性阐释。一方面,他把立法权视作“规定和确立普遍物的权力”即普遍性权力,而王权和行政权分别是单一性和特殊性权力;但另一方面,他在思想深处并未把所谓具有普遍性的立法权放在最高序位,而是把王权置于“整体即君主立宪制的顶峰和起点”,主张“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黑格尔之所以对立法权作出颇为矛盾的理论定位,因为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化身,属于绝对精神的外化彰显。他实质上掩饰了市民社会与君主贵族的矛盾、调和了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的对立,旨在维护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观。显然,黑格尔把立法权的源头故作神秘化“特殊处理”,刻意用所谓的理性精神和绝对意志来混淆立法权与所有权的关系。这是典型的客观唯心主义做法,容易形成遮蔽正确国家观的路径依赖。马克思则基于唯物史观的广袤视野,深刻剖析立法权和所有权之间的应有关系,并在对黑格尔本质批判基础上形成了进阶式澄清和原则性超越。这种澄清和超越,不仅在思想史层面具有廓清脉络、正本清源的学理意义,而且对深刻理解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特别是以人民为中心立法的理论逻辑及实践意蕴,具有鲜明的时代价值。
一、立法权与所有权的唯物史观释义
  黑格尔对立法权和所有权作出鲜明的唯心主义阐释。他认为立法权属于不可形塑的君主权和行政权,“立法权是一个整体,在其中起作用的首先是其他两个环节,即作为最高决断环节的君主权和作为谘议环节的行政权”;而所有权关涉人的自由意志,“每一个人都有权把它的意志变成物,或者物变成他的意志”。基于资本主义权力的运行图景,马克思对黑格尔进行了辩证性批判,进而对立法权与所有权展开唯物史观阐释。
  (一)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立法权
  黑格尔认为立法权“是国家制度的一部分,国家制度是立法权的前提”。马克思对其进行了批判性借鉴。立法权是一种对所有权的评估和确认,充斥着意识形态底色,旨在维系以资本为中心的权力结构。
  第一,立法权是对资产阶级政治自由的指认。
  黑格尔立法权的政治指向,始终在资产阶级和封建王权之间徘徊。马克思认为法的政治本质理应在于促进人的解放,“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但这只是美好的愿景。资本主义立法保障的是资产阶级的自由,而阻滞的却是工人阶级的解放。立法权究竟偏好资本还是偏向劳动,是判断国家性质的试金石。以法国立法史为例,从1848年“二月革命”到1851年波拿巴政变期间,资产阶级制定了两项法律即复征葡萄酒税法和废除无神论思想的教育法。它们并非普通法律,背后镌刻着资产阶级的意志。“当法国人难以喝上葡萄酒的时候,真正的生命之水却供应得更加充裕。资产阶级以葡萄酒税的法律宣布了旧时的可恨的法国税制的不可侵犯性,同时又力图以教育法使群众保存他们能够容忍这一税制的旧时的心境。”资产阶级秉持“双标”态度,甚至不惜开历史倒车采用文艺复兴时期就遭唾弃的封建做法,正是因为这两个法律确证的是本阶级而非无产阶级的政治自由。
  第二,立法权是对资本主义政治秩序的确认。
  黑格尔对资产阶级秩序和君主立宪王权的态度是矛盾的,导致他在立法权要旨上也模棱两可。马克思则认为国家是一个系统地维持政治秩序的庞大机构,在这里“必须实现法律的、伦理的、政治的自由,同时,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马克思把服从法律上升到人类理性的高度,的确受到了黑格尔法哲学的影响。然而,这里却蕴含着维护自由秩序还是资本秩序的立法进路分野。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对以资本为中心的立法权本质进行了深刻揭示:德国各个行政机构都是维护林木所有者利益的政治工具,林木所有者的利益僭越并上位为政府立法纲要。议会作为国家的立法机关,虽然具有至高无上的法理地位,但却遵循“要确保林木所有者的利益,即使法和自由的世界会因此而毁灭也在所不惜”的粗暴原则。所以,尽管政治秩序可以通过法律方式确立下来,但这种确立却是以维护资本的利益为根本向度和指针。
  第三,立法权是对资本集团政治利益的保障。
  在形式逻辑上,立法权是社会运行层面的公共权力,而在更高站位上俯瞰,它则属于一种隐性隐蔽但又行之有效的政治操控权。这种权力深嵌在资本主义经济社会发展之中。“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因而应该从经济关系及其发展中来解释政治及其历史,而不是相反。”资本作为核心的生产要素,保障的只是占比较小的资产阶级的特殊利益,这种特殊利益与广大工人阶级的共同利益之间横亘着难以化解的对抗性矛盾。立法成为调和矛盾关系的虚拟共同体,它在表面上维护的是大众的集体利益,实质上则代表着资产阶级的特殊利益。因此,资本主义立法权并不能真正体现立法为民的法理本质,反而异化为资产阶级政治秩序的捍卫工具。
  (二)作为经济基础的所有权
  黑格尔认为,所有权“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显然,他把所有权问题形而上学化了。所有权的生成和在场并不取决于某种绝对理念,而是映射着特定生产关系。在马克思看来,所有权是一种规约物质生产活动的经济基础。
  第一,资本所有权。
  尽管黑格尔用自由意志来表征所有权,但他事实上支持的却又是资本所有权。资本所有权是一种以资本为中心的生产资料占有关系。商品生产和交换,正是资本所有权的铺陈和实施。“商品生产按自己本身内在的规律越是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也就越是转变为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它既是对资本地位的确认,也是一种代表资产阶级意志的社会关系,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尽管在权利对等意义上,对所有权的定义应该以劳动为圭臬,即每个人都应该被假定为初始权利平等的占有者,若想得到别人的产品,就应该公平让渡自己的产品,但资本主义把一切都颠倒和扭曲了,“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他人无酬劳动或它的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资本所有权实现规律与商品源自劳动的生产规律是抵牾的,这种矛盾司空见惯于资本主义社会,所有权起点的正义性显然值得怀疑。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总是试图为资本所有权的合理性强作辩护,把资本看成永恒的先验存在,“把资本生成的条件说成是资本现在实现的条件”,把资本家及潜在资本家“说成是资本家已经作为资本家用来进行占有的条件”,显然是在为资本所有权故作抽象化阐释。事实上,资产阶级无论如何也无法消解资本所有权的确立方式与所有权公平占有之间的矛盾。
  第二,劳动所有权。
  在黑格尔那里,“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所以“占有,就是所有权”,这种占有是理性意志在物质利益领域的展开。马克思认为并不存在天然的所有权,劳动才是所有权得以生成的合理通道。然而,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权充斥着悖论,它并非由劳动实践来确证,而是源自对无酬劳动的非法占有。“现在,对过去无酬劳动的所有权,成为现今以日益扩大的规模占有活的无酬劳动的唯一条件。”这种所有权符合典型的国民经济学特征,笼统地把私有财产多寡作为判断正义与否的标尺,而拒绝承认实践深处的事实。在正义的应然层面,“产品的所有权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即使利用过别人的帮助,这种帮助通常也是次要的”,这种所有权以相互需要及人人奉献作为基础通路,而资本所有权则是以私人财富丰盈与否为基线,属于一种非正义的物权实现机制。
  (三)立法权与所有权关系辩正
  黑格尔对立法权和所有权的关系作出了唯心主义滤镜式处理。然而,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恰恰是马克思研究资本主义运行机理的重要切点。他援引盖兰的话说:“法的精神就是所有权。”相比孟德斯鸠有关法的精神,这句话直指立法权与所有权的嵌套关系,更具有深刻性和穿透力。
  第一,对黑格尔所有权和立法权观念及其相互关系的批驳。
  在黑格尔法哲学视野下,所有权和立法权均是受某种理性力量或契约观念支配的先验物。它们来自“天上”而非现实尘埃的人间。正如黑格尔所言:“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他把精神和意志视作立法权的内核,而把所有权看成是一种基于理性规则的社会契约,只有在合理有度的契约中才能实现彼此承认和相互需要。在他看来,无论是立法权还是所有权都是“虚体”而非实体,而且所有权并不能决定立法权,二者都是囿于理性力量的自然结晶。这显然是一种典型的唯心主义思维。马克思对此进行了剖析和审视,“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立法权归根结底是一个衍生物或依附物,无论如何它只是一种精神层面上的建构,这种建构只能内生于物化的生产方式之中。质言之,所有权和立法权尽管是一种观念上的确权,但根源却在于现实生产中。至此,就不难管窥马克思的思想高明之处,即用黑格尔“思想之矛”来击穿黑格尔“理论之盾”,进而实现对其系统性的超越。
  第二,对所有权与立法权之间嵌套关系的揭示。
  黑格尔割裂了立法权与所有权的关系。事实上,二者关系颇为紧密,譬如在斯图亚特王朝复辟时期,土地所有者就通过立法来实行掠夺和占有,即通过“定居法”来强化对地产的现代私有权。所有权在形式逻辑上是一种占有关系,但如果脱离所在的社会关系,“占有并不是法的关系”。这就不难理解,一个孤独的野人在广袤荒野上“处处所有”,然而一旦有外部力量入侵,就能改变占有规则,使其沦为一无所有。在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土地变成一种可交易的重要生产要素,土地所有权与立法权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紧密。在资本主义工业生产中,工人阶级丧失了生产资料及自身活劳动的所有权,而资本家却凭借资本权力不但占有他人的劳动,而且执掌了劳动成果分配的立法权。这在本源意义上是由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决定的。在政治经济学的发轫地西欧,资本主义占据国民经济生产的绝对地位,资本所有权的“事实”越是与经济学家的意识形态信条相左,他们就“越是热心地起劲地把资本主义以前世界的法的观念和所有权观念应用到这个已经完成的资本世界”。他们也深谙,所有权与立法权尽管分殊有别,但在社会维度上却又交织耦合。要言之,立法权和所有权之间并非平行无交的孤立对峙,而是相互勾连的结构嵌套。
二、所有权统摄立法权的制度样态
  黑格尔的确承认所有权相对立法权的先在性地位,但这种先在性是以所谓的“自由意志”为逻辑起点的,正可谓“所有的物都可变为人们所有,因为人就是自由意志”,即从自由意志中赋权物的规定和本质。马克思基于唯物史观对其批判和澄清,所有权对立法权而言,具有决定和统摄地位,立法权只是对所有权的映射和确证。尽管把讨论的重点放在了资本主义社会,但马克思站在社会制度演进视野上却同时剖析了封建社会与未来社会所有权和立法权的关系,这为正确看待资本主义立法结构提供了富有穿透力的历史纵深。
  (一)土地所有权与封建社会立法
  黑格尔并没有把关注重点放在封建社会的所有权与立法权关系上。封建社会土地所有权的实现条件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当做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私人意志的领域”。土地所有权只有具备排他性,才能形成抽象和事实双重层面的经济政治权力格局。在封建社会,土地所有权对立法方式和立法形态具有本源性制约作用。而且封建社会演进到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并未发生根本变化。正如马克思所言:“李嘉图所说的租就是资产阶级状态的土地所有权,也就是从属于资产阶级生产条件的封建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的“权主”只不过由土地贵族嬗变为资本家,土地所有权的运行机制也只是由封建生产关系过渡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
  正因如此,封建社会立法要反映和代表土地所有者的利益诉求。譬如,普鲁士“这个‘理性的国家’的有名的开明土地立法只追求一个目的:从封建制度下挽救一切还可以挽救的东西”。立法绝不是为了立法而立法,也非为了保障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毕竟农民的生产资料尽管是孤立零散的,但却是符合欧洲社会需要和保障农民生活的财产方式。当然这种所有权方式,逐渐走向颓势,一方面封建土地所有权内部生成一股巨大的、与工人阶级类似的农村无产阶级,另外“农民所有权本身也变得徒有其名,他们自己劳动的果实被夺走,留给他们的不过是所有权的幻觉”。同时,具有资本主义组织方式性质的大农场主的竞争以及各种苛捐杂税的压榨,使欧洲农民沦落到印度农民的悲惨地位,其名义上的所有权也被弥散和剥夺,变成真正的农村无产者。由此可见,土地所有权维护的是地主的根本利益,注定了封建社会的立法权只是地主利益的政治表达。
  (二)资本所有权与资本主义社会立法
  黑格尔认为:“通过契约所成立的所有权,它的定在或外在性这一方面已不再是单纯的物,而包含着意志(从而是他人的意志)的环节。”这种所有权理论无疑是隐晦甚至隐喻的,但背后隐含的仍是资本逻辑。资本所有权代表的是资本意志,服务于资本家的私人利益诉求。“私人利益希望并且正在把国家贬为私人利益的手段”,包括法律在内的国家公共性被权力私人性遮蔽和僭越。
  第一,资本所有权把立法权生产要素化。
  黑格尔用理性精神遮蔽甚至模糊了资本的实质。事实上,资本是一种抽象的生产关系,资本所有权不仅体现在控制土地、劳动力等实体生产要素上,而且促使作为虚体的立法实现生产要素化。在资本主义社会,“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资本所有权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不仅支配他人的劳动成果,而且左右立法权的制定实施。“罗马的奴隶是由锁链,雇佣工人则由看不见的线系在自己的所有者手里。他的独立性这种假象是由雇主的经常更换以及契约的法律拟制来保持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创造物质财富的劳动与具有雇佣属性的劳动之间是对立的。要占有和支配他人的劳动,不仅要有系统的法律保障,而且需要立法权生产要素化。诸如,工厂立法“是社会对其生产过程自发形态的第一次有意识、有计划的反作用”;有些“私人立法的建立是为了制造过失,而制造过失却成为生财之道”。立法权的公共性受到极大侵蚀,变成了任由资本支配和操控工人的工具。根源则在于,资本所有权同劳动是分离的,侵犯了无产阶级的自我所有权,它即使没有占有权也能统摄雇佣劳动为其服务,因为资本家利用立法权建构了形式上平等的工资制度。可见,立法权已被纳入生产要素之中。马克思反诘道:“资本家支配国家的全部财富的权力是所有权上的一种彻底的革命,然而这个革命是靠哪一项法律或者哪一套法律来实行的呢?”他在这里对资本所有权的合法性提出了前提性质疑和根源性回溯。
  第二,资本所有权把公共立法权私有化。
  黑格尔惯用理性精神或绝对意志来定义立法权。然而,立法权本应该具有集体性和公共性,毕竟它在合理形态上是保障社会成员利益公约数的制度工具。然而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所有权是社会运行的基石,其核心宗旨是维护生产资料私有制。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同阶层之间“虽然没有得到任何政治规定,但它们毕竟还是规定了政治国家。它们会把自己的特殊性变成整体的决定性权力”。立法机关尽管在名义上是国家权力机关,但却受制于物质占有关系,资本家往往成为特殊的政治力量,进而决定立法权的政治导向。例如,当工场手工业资本经过竞争发展为现代资本时,就“变为抛弃了共同体的一切外观并消除了国家对所有制发展的任何影响的纯粹私有制”。毕竟资本主义国家与私有制相匹配,前者是对后者的政治保障,后者是对前者的经济确认。资本所有权作为以资本为中心的财产占有关系,决定了国家的财政和税收主要由有产者来供给,国家的信用也将由私有者来支撑和背书,正可谓“现代国家由于税收而逐渐被私有者所操纵”。所以,在资本垄断政治权力的制度下,资本所有权是社会权力的中轴,其运行机制就决定了无论政治制度还是立法权裁定都要服务于私有制生产关系。可见,资本所有权驱使公共立法私有化专门化,服从的是资本的意志、代言的是资本家的利益。
  (三)劳动所有权与未来社会立法
  相较于黑格尔,马克思创见性地提出劳动所有权,并基于劳动所有权擘画未来社会立法。未来社会的立法,尽管仍难以绕开所有权对立法权的决定关系,但却应该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立法形态和立法结构的进阶、超越和升华。
  劳动本来是表征人的内在本质的东西,但在逐利逻辑盛行的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占有者并不是货币占有者,而货币占有者却能操控劳动力占有者。劳动力所有者“作为人,必须总是把自己的劳动力当做自己的财产,从而当做自己的商品。而要做到这一点,他必须始终让买者只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消费他的劳动力,就是说,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工人的劳动所有权只是暂时的,随时都要转移给资本家供其支配和剥削,才能保障其卑微的生存空间。进言之,工人的劳动所有权并不是由劳动本身所创造的成果多寡来衡量,而是取决于能否进行商品交换和实现资本增殖。
  这就为未来社会立法提供了一个追寻方向。所有权决定立法权,所有权的利益导向决定着立法权的基本路向。未来社会的立法权若要契合历史大势,就要建构以劳动为中心的所有权形态。“在奴隶劳动下,所有权关系掩盖了奴隶为自己的劳动,而在雇佣劳动下,货币关系掩盖了雇佣工人的无代价劳动。”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具有绝对话语权,而劳动则处于被支配地位。在合理的生产逻辑中,“生产者对生产条件的所有权,同时是政治关系的基础,即市民独立地位的基础”。但一切都在现实中被颠倒和扭曲。工人阶级不仅被剥夺劳动所有权,而且被剥夺生产资料占有权,这就注定了他们不能参与国家政治生活。马克思以身体健康权为例,阐释资本所有权对立法权的主宰关系。“工人要坚持他们在理论上的首要的健康权利,也就是说,要求雇主无论叫工人干什么活时,都要在他的责任所及的范围内并由他出钱使这种共同劳动避免一切不必要的、有害健康的情况,这实际上是办不到的,并且,当工人事实上没有能力自己争得这个健康权利的时候,不管立法者设想的意图是什么,工人也不能指望从那些实施卫生警察法的官员那里得到任何有效的帮助。”因此,立法者的意图首先是资本家的意志,并不能映射工人的基本健康权诉求。
  由此可见,未来社会的立法权应该建立在真正的劳动所有权基座之上,建立起“真正人的和社会的财产”的劳动所有权关系,而不是寄生在其他衍生派生的不平等关系之上。真正以劳动为底层逻辑的所有权形态,必然带来实体和程序上双重正义的普惠立法权,代表的必将是人民大众公共利益的最优聚合点。
三、立法权映射所有权的核心进路
  在黑格尔看来,“法是一般神圣的东西,这单单因为它是绝对概念的定在,自我意识着的自由的定在之故”。在他那里,法的源头是一种自由的“定在”,立法权就是一种对天然“定在”的确认。黑格尔对立法权具有一种颇为矛盾的心态,根源上与其秉持的形而上学立场有关。事实上,无论在哪种生产关系下,立法权都是一种后置权力,无不体现出对前端物质利益关系的复刻和确认。
  (一)立法权对私有财产的依赖
  在黑格尔视域下,立法权可以仅仅作为法律本身而超然性存在。事实上,立法权在生成逻辑上并非一种独立的权力形态。在马克思看来,立法权依赖于私有财产而产生,本质上是一种上层建筑化的财产关系。就以土地所有权为例,“单纯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权,不会为土地所有者创造任何地租”,但它有权决定土地究竟是用作农业生产还是其他目的。有关土地的法律,只有首先保障土地占有者的私人利益,才能真正得到执行。可见,只有保障私有财产而非公共财产的法理性,私有制才能维系下去,立法权才能得到支撑。“土地所有权的正当性,和一定生产方式的一切其他所有权形式的正当性一样,要由生产方式本身的历史的暂时的必然性来说明,因而也要由那些由此产生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历史的暂时的必然性来说明。”问题的关键在于,是私有财产决定立法关系,还是立法关系决定着私有财产的占有关系。
  在马克思看来,“从政治上宣布私有财产无效不仅没有废除私有财产,反而以私有财产为前提”。私有财产是资本主义运行的前提,国家是立法权外化的实体机构。尽管国家在口号上宣称每个人都是平等者,而且将抹平出身地位、贫富等级、文化程度等非政治因素的差别,然而一旦回到现实之中,一切差别仍会烙印鲜明。毕竟立法权在实质上维护的仍是有产者的利益,实施立法权的国家更是阶级利益的政治集合体。基于此,马克思认为“国家还是让私有财产、文化程度、职业以它们固有的方式,即作为私有财产、作为文化程度、作为职业来发挥作用并表现出它们的特殊本质”。只要私有财产关系存在,无论何种结构的国家都不可能真正消除这些差别,相反正是这些差别的存在,国家才能更有其存在必要性,立法权才能真正成为调节国家运行的法则。可见,私有财产的存在,构成国家存在和运行的立法缘由。
  可见,资本主义国家是私有财产的政治符号,而立法权作为维护国家运行的基本政治伦理,并不具有独立性。无论采取哪种立法形式和机制,资本主义立法都是对私有财产占有关系的反映,其深处则是以资本为中心的制度安排。
  (二)立法权对所有制的证成
  黑格尔颇为矛盾地把位阶最高的立法权仅仅看成绝对精神的彰显。在马克思看来,立法权尽管相对于包括行政权在内的其他权力形态具有一定的超然性,但并不真正具有独立性。立法权不仅依赖私有财产而存在,而且映射着所有制性质。
  第一,立法权的界定离不开所有制关系。
  对于黑格尔脱离所有权来定义立法权的做法,马克思极力反对。立法权是一种政治观念类的权力形态,它所赖以存立的载体就是所有制关系。1867年,英国工厂法扩充条例和工厂管理法之所以获得通过,正是因为得到诸如炼铁厂、钢铁工厂、机器制造厂、烟草厂等大企业主的认可和支持。在马克思看来,尽管工厂法扩充条例对资本家的逐利行为和社会责任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却同时为资本家留了“后门”、设置了例外情形,显然这些都是对资本家的妥协和退让。因此,在这次立法中,一方面“统治阶级的议会不得不被迫在原则上采取非常的和广泛的措施,来防止资本主义剥削的过火现象;另一方面,议会在真正实现这些措施时又很不彻底、很不自愿、很少诚意”。归根结底,法律之所以欲言又止、只是做一些技术性修订,正是因为立法者不敢悖逆资本家的核心利益。马克思还以1862年英国调查委员会对采矿业的新立法为例,阐释立法权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依附性。总之,正如“1833年到1864年的英国工厂立法史,比任何东西都更能说明资本精神的特征”,立法权并不具有独立性而是取决于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
  第二,立法权是所有制权力的上位延伸。
  立法权不仅映射所有制关系,而且是对所有制权力的一种延伸。从封建土地所有制到生产资料私有制,在该过程中“废除封建制度,从肯定方面来说,就是确立资产阶级制度。贵族特权废除到什么程度,立法也就资产阶级化到什么程度”。在当时的德国,资产阶级对封建主义实行绥靖政策,采用投票支持赋税、公债和征兵等陈旧制度。资产阶级支持封建势力只是问题表象,真实目的却是企图通过议会立法来确立以资本为中心的工商体系。“由此就产生了在柏林暗中成为国会和普鲁士议院全部讨论基础的默契:一方面政府像蜗牛爬行一样慢慢地为资产阶级的利益而修改法律,消除各种封建的和由于小邦分立而造成的阻挠工业发展的障碍,确立统一的币制和度量衡,确定经营自由等等,准许迁徙自由而使资本可以无限制地支配德国的劳动力。”资产阶级倾向于在立法权问题上采取现实主义策略。尽管暂时可以抛开所有权不谈,随着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及技术进步,资产阶级不会放弃立法权,必将主张立法权服务于私有制的这一前提。所有制不仅是一种经济关系,更是一种可以延伸到立法领域的政治权力,“立法就是一种政治行动”。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定会围绕立法权背后的所有制权力而展开长期斗争。
  (三)立法权对资本物权的确证
  相较于黑格尔对立法权与所有权关系的形而上学解读,马克思则强调立法权对私有财产的依赖以及对所有制的映射,旨在实现对资产阶级资本物权的保障。
  第一,立法权属于一种利益表征。
  黑格尔习惯撇开社会制度而孤谈基于所谓理性精神的立法权,马克思并不认同。尽管在政治伦理意义上,立法权是为保障公共利益而存在,但实际上则是一种由利益集团主导的政治资源格局和权力使用预期。在资本主义立法史上,从15世纪到16世纪之间的历史变革是天翻地覆的,英国工人阶级没有经过任何过渡就直接从“黄金时代”转向“黑铁时代”,“立法被这一变革吓住了。它还没有达到这样的文明程度:把‘国民财富’,也就是把资本的形成、对人民群众的残酷剥削和他们的贫穷化当做全部国策的极限”。资产阶级操控立法权,并不是为了维系社会秩序和权力平等,而是为剥削工人提供合法依据。“现在我们来看看资产阶级如何作为政党、甚至作为国家政权来反对无产阶级的种种情况。整个立法首先就是为了保护有产者反对无产者,这是显而易见的。”镇压无产阶级,成为了资本主义法律的旨要。1845年公布的英国印染工厂法,“使立法第一次超出了它原有的范围。资本容许这种新的‘狂暴行为’时的不悦心情,贯穿法令的每一行”,立法体现的完全是资本的利益,它把10岁左右儿童和妇女的工作日时长定为16小时,而且又授权资本家可以强制13岁以上的男工日夜劳动,尽管这些规定早已超越人的生理极限。
  第二,立法权是资本物权的转化和增值。
  资本既是一种生产要素,也是一种宣示占有关系的物权即对他人劳动成果的私有权,“资本,即对他人劳动产品的私有权”。问题是,这种作为私有权的物权构筑在什么基础上?显然,它需要一种强制确认的法理手段。“尽管资本本身不归结为盗窃或诈骗,可是为了使继承神圣化,仍然需要有立法的协助。”资本具有至上的独立性和排他性,它通过各种逐利机制和调节手段来实现剩余价值,但相比于中世纪的封建社会,资本主义毕竟是一种所谓高扬人主体性的价值体系,因此它不得不采取一些“合法”手段而非粗暴方法。同时,尽管在质的意义上利息是资本所有权变相产生的剩余价值,是源于资本自身的一种价值生成,但问题是“资本的所有者一直处在再生产过程之外;因此,是资本在和自己的过程相分离的情况下提供的剩余价值”。资本所有者并没有直接参与生产,若想占有包括利息在内的源自工人劳动的剩余价值,就需要立法支持,否则很难师出有名、名正言顺。“法律当然是神圣的,因为法律是资产者本身的创造物,是经过他的同意并且是为了保护他和他的利益而颁布的。”对于资本家来说,法是随时可用的“鞭子”即用来保障资本物权的政治策略,而非广大工人可以诉诸使用的维权公器。
  第三,立法权在保障资本物权中得到确证。
  对于黑格尔只谈所谓理性精神下立法权而避谈资本法权的做法,马克思同样进行了澄清。在他看来,立法权不仅是资本物权的转化和增值,而且也只有在保障资本物权中得到体现和确认,立法权和资本物权之间是相互依赖的耦合关系。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之所以推崇分权制特别是作为间接民主的代议制,正是企图通过垄断立法权进而操控司法权和行政权、实现对工人的控制,“资本在工厂法典中却通过私人立法独断地确立了对工人的专制。这种法典只是对劳动过程实行社会调节,即对大规模协作和使用共同的劳动资料,特别是使用机器所必需的社会调节的一幅资本主义讽刺画”。资本家通过立法来“依法”治理和规训工人,对违反“规则”的工人进行各种惩罚,立法权的政治效应在这一过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立法权只有以牺牲劳动者为代价来表达资本利益,才能在经济基础上得到资本家拥护,否则很可能沦为空转的法律外壳。所以立法权本质上保障的只是压榨劳动力的自由,“立法者根本不想触犯资本榨取成年劳动力的自由,即他们所说的‘劳动自由’,于是想出一种别出心裁的制度来防止工厂法造成这种令人发指的后果”。包括工厂法在内的各种法律只有得到资本家的首肯,才能变为有待执行的法律,“这一切明显地暴露出资本主义生产的精神”。工厂主们是否执行法定的10小时工作日法令,并不是由法令本身说了算,而是由资本家利益的实现程度来决定。这说明立法权只有在资本物权中才能得到确证。
四、在所有制变革中重构立法权与所有权关系
  黑格尔说:“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这种观点无疑具有一定的深刻性和洞察力。马克思对黑格尔进行了批判性吸纳,他站在唯物史观视野上对所有权和立法权的关系进行了清理和校正。资本主义社会的立法权只是对私有制的映射和延伸,唯有重构所有权与立法权关系、建立以劳动为中心的权力新形态,才能真正推动人类解放、走向自由新境界。
  (一)在解构资本所有权中建立劳动所有权
  黑格尔十分关注法权问题,既关注君主立宪下的法权,又关涉资产阶级法权。资产阶级法权问题是马克思哲学诞生的引线。在马克思那里,若要建立合理的立法权与所有权关系,关键是在解构资本权力格局中建立劳动所有权新形态。
  第一,准确认识资本所有权的本质及演进趋势。
  资本“合乎目的的活动只能是发财致富,也就是使自身变大或增大”,因此“生产剩余价值或赚钱,是这个生产方式的绝对规律”。资本是一种逐利最大化的价值体系,资本所有权正是保障逐利得以实现的物质占有关系。包括行政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在内的其他权力,都任由资本涵摄和主宰。可见,资本所有权的实质是镶嵌在经济占有关系中的隐性政治权力,是资本主义运行的底层架构。随着资本利润率下降趋势的渐次显现,特别是工人自在和自为意识的循序增强,资本所有权的合法性愈发受到诘难和挑战,毕竟尽管资本蕴含着巨大发展动能,但并非社会财富的真正创造者,只是一种财富生成的组织机制。这就为资本所有权的未来消亡埋下了暗笔。
  第二,努力解构以资本逻辑为导向的所有权体系。
  “一切所谓政治革命,从头一个起到末一个止,都是为了保护某种财产而实行的,都是通过没收(或者也叫做盗窃)另一种财产而进行的”,这背后遵循的正是资本逻辑。以资本逻辑为导向的所有权是“少数人占有”的利益表达,而劳动则沦为资本增殖的元素。这种所有权是典型的“金字塔”结构,蕴含着不平等的财产关系和不对称的政治关系。“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在未来社会,应该在所有权逻辑起点上实现公平公正,把物质利益所有权由少数人强制占有转换成绝大多数人自由占有的新形态。实现转变的关键是,在既利用资本又限制资本的平衡中解构资本逻辑导向,重塑所有权的生成和确认机制,为所有权回归劳动本位和群众本质创造积极条件。
  第三,推动建立以劳动为中心的所有权关系。
  “既然非占有者已经成了占有者的立法者,那么私有财产岂不是在观念上被废除了吗?财产资格限制是承认私有财产的最后一个政治形式。”这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立法权与所有权关系怪态乱象的深刻揭示。要厘清立法权与所有权的关系、实现所有权公正和立法权平等,关键是建立由劳动者主导的所有权结构。未来社会的所有权不应由哪个利益集团来决定,而应该由全体劳动者共建共享。资本所有权并非不能打破,关键在于要以工人的劳动效能来取代资本对劳动的霸权。“劳动的政治经济学对财产的政治经济学还取得了一个更大的胜利”,这就是联合劳动相较于雇佣劳动的优势和潜力。建立以劳动为中心的所有权关系,重在认识到大规模生产在抛开雇主阶级的情况下同样能够进行,雇佣劳动“注定要让位于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因此,联合劳动不仅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的一般规律,而且是建立劳动所有权、实现社会发展共建共享的重要通道。
  (二)在扬弃资本法权中塑造人民法权
  欲澄明黑格尔关于所有权与立法权关系的认知,马克思主张在建立劳动所有权基础上打破资本法权进而塑造人民法权。资本法权只是资本所有权在法律层面的延伸,而塑造人民法权就是要建立以劳动为中心的人民法权。
  第一,厘清资本法权的历史局限。
  资本法权服务于资本的增殖逻辑,是由资本意志主宰的法律体系,被资产阶级思想家称为资本始源性的“自然权利”。它属于鲜明的私人法权,而非社会化的大众法权。法权掌握在谁手中,就会代言谁的利益。法权由资本家控制,就难以保证行政和司法公平,毕竟作为前端的立法就存在根本性缺陷。在马克思看来,“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有什么用处呢?法官只能一丝不苟地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只能无所顾忌地运用它。在这种情况下,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判决的内容”。可见在资本法权下,“公正”只是形式逻辑的公正,而不公正却是实体逻辑的内核。资本法权具有双重目的,一方面要保障逐利最大化,另一方面又要保障资本统治,在以资本为中心的生产关系下维护少数人的绝对利益。这就是它难以回避的历史局限性。
  第二,重构资本法权的运行逻辑。
  “法学家的义务,是要把主要注意力放在法的内容上面,免得我们最终只剩下一副空洞的假面具。如果形式不是内容的形式,那么它就没有任何价值了。”映射资本意志,是资本法权的运行逻辑。资本主义立法不可能反映工人阶级的物质利益,要改变这种境况,不妨把科学理性而不是资本理性作为立法准则。“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因此,重构法权运行逻辑,应该把人民利益转化为法律表达,而非建构或预设一个法律体系来规制人民的实践理性。
  第三,塑造由劳动内生的人民法权。
  马克思说:“必须使国家制度的实际承担者——人民成为国家制度的原则。”塑造人民法权是超越资本法权的关键一步。建构人民法权就要指认劳动所有权的崇高地位。劳动不仅是一种与自然界交互的谋生性实践活动,更是一种创造社会关系的物化过程。相比于资本的抽象权力,由劳动来决定物质占有关系和财富分配机制,更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既然劳动所有权能保障社会公平的逻辑起点,那么塑造由劳动内生的人民法权,则更有利于社会长治久安。人民法权正是劳动法权的政治表达,是人民意志的真正彰显。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正确而毫无成见地确定某种伦理关系的存在已不再符合其本质的那些条件,做到既符合科学所达到的水平,又符合社会上已形成的观点”。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关键在于尊重劳动至上的法律地位。惟其如此,人民法权才能落到实处,真正由劳动人民来共建共享。
  (三)在所有权与立法权耦合中走向共产主义
  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做法旨在绥靖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的矛盾。马克思则主张,人类应该在作为经济关系的所有权与作为政治关系的立法权协同耦合中,寻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动态平衡,进而循序渐进地走向共产主义社会。
  第一,在所有权决定和制约立法权中,催生共产主义社会“慢变量”。
  在走向共产主义进程中,一条重要通路是发挥好所有权对立法权的决定和制约作用,以劳动所有权取代资本所有权、劳动法权取代资本法权,尽管这是一个周期较长、久久为功的慢变量。虽说在黑格尔那里“所有权获得了私人所有权的性质”,但只要所有权真正由劳动者创造和掌握、代表大众利益而非资本家私人利益,那么立法权就能避免立法私人化。毕竟私人利益具有无节制性和盲目性,“它具有无视法律的天生本能;难道无视法律的东西能够立法吗?”资本所有权具有无视立法公正的天然倾向。要实现所有权与立法权的良性互动,关键是把劳动与所有权挂起钩来、坐实劳动所有权。走向社会主义进而走向共产主义的任务,不是把劳动与所有权相分离而是相融合,“社会主义的任务,不如说仅仅在于把生产资料转交给生产者公共占有”。劳动所有权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快进键”而是循序渐进、渐入佳境的“长周期”。这一过程正是倒逼私人利益放弃逐利本质、走向公共福祉的过程,恰与走向共产主义殊途同归、殊方同致。
  第二,在立法权映射和引领所有权中,培植共产主义社会“快变量”。
  所有权决定立法权,同样立法权也可反作用于所有权,甚至可以产生巨大的映射和引领作用。立法权本质上是一种政治权力,政治权力运用得好,可以成为加快走向共产主义的重要变量。“如果政治权力在经济上是无能为力的,那么我们何必要为无产阶级的政治专政而斗争呢?”在权力结构中,立法权是一种尤为重要的政治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和所有制结构具有直接的调适作用。马克思以资本主义工时立法为例,认为“对于工时的任何立法限制都必然要为不列颠工业敲起丧钟,不列颠工业像吸血鬼一样,只有靠吮吸人血,其中也有儿童的血,才能生存”。这种立法手段相当残忍,代表的完全是资方利益,但通过工人的激烈抗争,产生了一个重大立法争论,即社会生产究竟是按照资本家主张的供求规律还是依照代表工人利益的社会计划来组织,最后显然工人胜利了,争取到了当时具有较大进步效应的10小时工作制,“十小时工作日法案不仅是一个重大的实际的成功,而且是一个原则的胜利”。这说明在尚未完全打破资本所有权境遇下,立法权斗争仍然有助于维护工人阶级利益及推动制度进阶。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资产阶级共和派集团通过制定宪法来规定共和国的各种政治原则并通过恐怖统治的方式从无产阶级手里夺走政权,他们“利用自己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来实现为奴役无产阶级所必需的各种条件”。既然资产阶级通过立法的方式来保障既得利益,那么因为“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工人阶级就不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同样可以通过立法权斗争的方式来倒逼和规制经济基础渐次生变,进而朝着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共产主义方向加速演化和跨越。
五、结语
  本文从界说黑格尔对立法权的悖论性阐释出发,来剖析和探究马克思对立法权和所有权关系的唯物史观式澄明。事实上,“始于澄明但不止于澄明”,立法权与所有权的关系,向来是关切国家政治运行和社会秩序的底层逻辑。尽管所有权统摄立法权、立法权映射所有权,但无论立法权还是所有权,都并非权力圈层的内核,它们深处映射的仍是作为生产关系的所有制权力。有什么样的所有制结构,就有什么样的立法权和所有权形式,进而决定立法权与所有权之间呈现怎样的动态耦合关系。这镜鉴启迪我们:作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国家,一方面,要遵循“所有制→所有权→立法权”的权力生发规律,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逻辑,在立法制度上做到人民至上、立法为民,正可谓“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另一方面,通过“立法权→所有权→所有制”的权力回馈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发挥立法固根本、稳预期的高位引领作用,持续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良法善治效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网络编辑:同心
  文章来源:《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