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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云:“自由悖论”的马克思主义辨析

发布时间: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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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面上看,自由是一个复杂概念,其实一般自由的定义很简单,自由就是人作为主体不受限制而按照自己的意识自主活动。一般自由不是抽象存在的,它同时要在现实生产生活中具体实现出来,使人们享受到实在的自由,这就是自由的实现。自由观是主体对自由及其实现的反映和评价,具有个体性和为我性,因而自由观具有多元性。这三者既有明确区分,又在人类社会实践的基础上辩证统一。如果将自由、自由的实现与自由观三个范畴相混淆、混用,就会产生“自由悖论”等的困惑。

一、“自由”就是“不自由”——自由悖论

什么是自由?自古以来,人们对自由的理解千差万别。自由被看成是一个复杂概念,称为“变化多端的词”。人们发现,自由问题存在着逻辑上自相矛盾的命题自由就是不受限制,受到限制就意味着不自由,但人在实际生活中又不能不受限制;人生来就是自由的,但事实上, 人生来就不自由;自由本身就是不自由——这正是自由的悖论。

由此,很多学者认为存在着两种自由。这两种自由,卢梭称之为自然自由和社会自由:自然自由是基于本能欲求、生理冲动的自由,这种自由无拘无束,人们凭自己的自由意志取舍社会自由基于法律约束的自由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 才是自由 。”穆勒(也译密尔)称为意志自由和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意志自由即与哲学必然性相反,而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是指社会所能合法地施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与此相类,有学者称为抽象自由与现实自由,或称为理想的自由和现实的自由,或称为个人自由和政治自由,还有学者称为思想自由和行动自由,或者形而上的自由和社会自由,以及观念的自由和实在的自由,人生来就有的自由和现实生活中的自由,等等。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自由的意思就是“由着自己”,为所欲为,不受拘束,想干啥就干啥。严复在翻译穆勒的《自由论》时,他深知穆勒的自由概念是一个政治法律概念,不是为所欲为的意思,但找不到一个对等的中文词语来译,只好译为“自繇”,并将书名改译作《群己权界论》。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自由”这个概念的具体使用也是不同的。例如,马克思1842年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指出:“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实现自由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他们想把曾被他们当作人类天性的装饰品而否定了的东西攫取过来,作为自己最珍贵的装饰品。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其后,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讲道:人的类本质就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在这里,马克思强调自由是人本身固有的,是人的本质。而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关于自由的结论是:“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独立”,“自由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界。”毛泽东充分肯定了恩格斯的思想并进一步指出:“自由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只有在认识必然的基础上,人们才有自由的活动。这是自由和必然的辩证规律。”显然,恩格斯和毛泽东在这里所讨论的自由,与上述马克思所讨论的自由并不是一个含义。

从表面看,自由确实存在多种含义,或者表现为上述两种相互矛盾的自由,正如有学者指出:如果一种自由不能实质化(权利实现为权力),就等于没有自由;而如果自由实质化了,就又不可能实现普遍的自由(一个人的自由增加总是让某些人损失某些自由)。事难两全,我们必须承认这是思考自由问题的出发点。”确实,如何辨析这两种不同内涵的自由,如何理解自由的悖论关系,如何走出自由困境,是我们研究自由问题首先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其他问题才能迎刃而解。而要探讨两种自由的内在关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自由的由来及其本质内涵和根本特性,在此基础上探讨自由与自由的实现及自由观的区分及其辩证统一关系。

其实,以上关于自由问题上的困惑,主要是因为人们没有把“自由”与“自由的实现”及“自由观”明确区分,特别是把一般自由和自由的实现混为一谈所造成的结果。自由作为一般价值其定义很简单,就是主体不受限制而按照自己的意识自主活动,用通俗的话说,就是自己作主,随心所欲,想干啥就干啥,因而自由与受限制相对立。这就是一般自由的定义。而自由的实现则是主体依据自身的需要和意愿摆脱限制、将自主活动变成现实,从而享受实在的自由。在自由的具体实现过程中,主体受到来自自然界、社会及人自身的重重限制和束缚,超越了这些限制,主体才能获得自由。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自由如何变为现实的自由。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第一条中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做感性的人的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因此,和唯物主义相反,唯心主义却把能动的方面抽象地发展了,当然,唯心主义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这表明,对任何事物、现象等的认识,都要坚持从主体改造客体的实践活动角度去认识和理解,都要从主体、客体与实践三者一体、是一个过程的角度去认识和理解。对自由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也是如此,只有坚持主客体与实践”三者一体的整体性原则,立足于主体改造客体的实践活动,才能辨析一般自由、自由的实现及自由观的区别及辩证统一的内在关系。旧唯物主义离开能动创造性的实践、单纯从客体角度,唯心主义离开直接现实性的实践、单纯从主体角度思考和解决自由问题,他们不理解实践的本质内涵和根本特性,所以也始终无法理解一般自由、现实自由及自由的辩证关系,无法解释两种自由之间的辩证统一性,也无法解决自由的悖论问题。

二、自由的起源、内涵及其根本特性

自由是人作为主体不受限制而按照自己的意识自主活动,这里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主体,一个是意识。

(一)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识”自主活动——自由的起源

人的自由起源哪里?一般认为,人生而自由。人如何生而自由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需要回到我们讨论问题的前提和出发点,即人作为有生命的肉体存在,先天具有本能欲求、生理需要,但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却不在人自身,而在人身之外的对象世界。因此,人为了活着,就必须要把目标指向对象世界,通过劳动、实践,改变自然界的自在状态,生产出人工产品满足需要。本能欲求、生理需要是客观存在的,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由此决定了人的活动的客观性。也就是说,为了活着,必须要不停地活动,不停的生产。因此,人的生命依赖于人的活动而存在人的活动方式与人的生命存在内在一体;人的活动是什么样的,人就是什么样的;人的本质是由其活动方式决定的。离开活动、离开生产的人是无法生存的,在现实生活中也是不存在的。

人为什么必须要依靠活动才能存在?因为人作为动物不同于植物,植物扎根在土地上,不能活动,也无须活动就可以通过光合作用获得自身生存所需要的营养物质。动物不能自己合成自身需要的营养动物,必须要通过自己的活动才能从周围的环境中获得。活动与动物的存在是一体的,活动对动物生存具有根本意义。所以在进化过程中,大多数动物也都是朝着有利于活动这一方向进化。越是高等动物越都具有神经系统,有大脑,有感觉,有意识,这有利于动物躲避危险、发现和获取食物。因此,动物为满足自身需要而采取的行动,是受大脑支配的有意识的活动,“受意识支配”是动物行为的根本特征。

什么是意识?意识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反映。意识起源于生物对外界刺激的反映。一切生物都有趋利避害的向性运动,因而具有合目性的选择能力。例如,草履虫能避开障碍物前行;低级动物如扁形动物已经进化出感觉器官和梯状神经系统,能够感知外界的刺激,使身体定向运动。一般认为,能对信号刺激进行反映,是动物心理现象产生的标志,动物心理现象始于感觉,无脊椎动物的心理基本上处于感觉阶段。感觉是最简单的意识形式,只反映事物的个别属性。到了低等脊椎动物的心理就发展到了知觉阶段,是比感觉更高级的意识形式。动物一方面凭借对事物的认识,形成初步的对象意识,另一方面凭借对自身饥渴的等本能需要的认识而形成初步的自我意识,在此基础上主动躲避危险并从周围环境中获取的营养资料。当然,人的意识比动物意识要高级得多复杂得多,人在感觉、知觉基础上进化出思维等高级意识活动;在对象意识和自我意识基础上进化出主体意识,这是人的意识与动物意识的本质区别。

动物为躲避危险、获取食物而进化出意识,因而动物的活动是在大脑意识指导下而进行的活动。能够按照自己的意识自主活动,就是动物满足本能需要的最基本的条件。例如一只野生的动物,如果不活动,就意味着它很快死亡。苏联著名生物学家巴甫洛夫在他的名著《条件反射演讲集》说:“自由反射当然是动物的一种共同特性,一种普遍的反应,而且也是最重要的先天反射之一。缺少这种反射,一个动物所面临的每一细微障碍,都会完全阻碍它的生活过程。这就是我们很熟知的;因为一切动物,当剥夺了它们的通常自由,便做奋力于解放自己,特别是野生动物在第一次被擒获时是如此的。”这里所谓的“通常自由”就是动物感知到危险或饥渴,而按照自己的意识自主活动。

为什么强调按照“自己的”(而不是别人的)意识?因为动物自身的本能欲求、生理需要等状况是只有动物自己知道的,它的获得需要满足的活动也必须由它自己来决定、来主导、来实现。也就是说,只有动物自己知道自己是否安全,是否饿了渴了,是否需要休息等;所以,如何躲避危险、如何寻找食物、吃多少食物喝多少水等等这些具体满足需要的活动,也必须由动物自己决定。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按照“自己”的意识。

总之,不受限制和束缚而按照自己的意识自主行动,是动物满足本能欲求、生理需要的最基本条件,因而也是动物的本能要求;同时也是动物先天具有的基本能力。人也同样,而且,人类对自由的需要程度,远比动物更基本、更强烈。

(二)自由是“主体”的自主活动——人的自由的本质内涵

动物也按照自己的意识自主活动,那么动物有没有自由的问题?从自由的起源上讲,有意识的动物也有自由的问题。确实,人与动物之间并非截然分开,人的自由就是从动物的本能自由进化而来的。但是人的自由与动物的自由是有本质区别的;严格意义上,动物没有自由问题,只有人才有自由问题。因为自由是主体的自由,只有成为主体,才能谈到自由问题。

什么是主体?马克思指出:“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主体是指活动的主导者、组织者和实施者,也是活动成果的占有者和享受者,而客体是指活动指向的对象。主体是改造者、支配者,客体是被改造者,被支配者。人是主体,意味着人不再与客体对象浑然一体,人能够改变客体对象的直接存在状态,使其失去自在性而成为满足人的需要的“为我之物”。人在改造自然的劳动中,将自己的愿望、目的、理论、知识、意志、情感、理想、审美趣味等渗透进对象之中,以物的形式凝结融合在产品之上,由此,人的本质对象化了,自然界人化了,自然界不再作为盲目的异己力量而与人相对立。在人化自然中,人摆脱了自然界对人的限制和束缚,实现了自由。而动物并不把自己与周围的环境分开,动物并不把自然界看成是自己改造的对象,因此动物没有主客体的区分。动物无所谓主体客体之分,也就无所谓自由,因为动物与周围的自然浑然一体,动物的行为永远受制于盲目的大自然,不可能不受限制而活动,因而动物永远没有现实的自由,也就谈不上一般自由问题。天空中的鸟、水里的鱼、森林中的野兽看似自由自在,实际上它们时时笼罩在大自然隐藏的危险中,被食物、水还有各种危险等苦苦困扰,它们的自由只能是动物的自由,而不可能是人的自由,即主体的自由。

天地之间,只有人是主体,人是主体意味着人不是与客体对象浑然一体,人作为主体是客体对象的支配者和改造者,人通过劳动创造出人工产品来满足需要,在此基础上不断地摆脱自然界、社会和身内自然对人的限制和束缚,不断获得现实的自由。尽管人的活动也永远是受限制的,但是人可以通过实践活动的不断深入,在一定范围一定条件下不受限制地按照自己的意识自主活动。只有人才可能摆脱限制,获得现实的自由,实现真正的自由。

(三)自由具有客观普遍性——自由的根本特性

自由源于人先天具有的本能欲求和生理需要,本能欲求、生理需要的客观性决定了人按照自己的意识自主活动的客观性,决定了自由的客观性。自由是人生存的最基本条件,是人的高级需要,也是人的高级能力,是人与生俱来的禀赋和权利人类通过自由的活动即劳动,生产出人工产品满足需要,从而享受现实的自由。马克思指出:“劳动这种生命活动、这种生产生活本身对人来说不过是满足一种需要即维持肉体生存的需要的一种手段。而生产生活就是类生活。这是产生生命的生活。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这里“生产生活本身”指的就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活动,也就是劳动。人的类特性、人的本质就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就是生产活动,就是劳动;人的自由的活动就是劳动。

什么是劳动?从人类制造工具的时候起,人的活动就称为劳动;而制造工具意味着主客体的分离和对立,主客体的分离和对立则意味着主体的产生,主体产生则意味着主体的自由的产生。从劳动与自由的起源看,劳动与自由都是标示人的活动本质的范畴,二者内在相连,是一体的。没有自由,人就无法活动,无法活动也就无法劳动;没有活动、没有劳动也就无所谓自由。正如马克思指出的:“诚然,劳动尺度本身在这里是由外面提供的,是由必须达到的目的和为达到这个目的而必须由劳动来克服的那些障碍所提供的。但是克服这种障碍本身,就是自由的实现,而且进一步说,外在目的失掉了单纯外在必然性的外观,被看作个人自己自我提出的目的,因而被看作自我实现,主体的物化,也就是实在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见之于活动恰恰就是劳动。”因而“我的劳动是自由的生命表现,因此是生活的乐趣。劳动本身表现为克服障碍而获得人工产品,而这个过程本身就是自由的实现,就是人们享受的“实在的自由”。自由是马克思对人所独有的生命活动的性质的确定,从而也是马克思关于人成其为人的本质规定,而自由的实现过程就是劳动的过程,劳动本身就是自由的表现和确证。自由就是劳动的自由;劳动就是自由的劳动。

劳动、实践是人的根本存在方式,是人类的本质,自由也是人的根本存在方式,是人类的本质。劳动、实践活动不仅具有客观物质性、直接现实性,而且具有能动创造性和社会历史性,因而劳动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劳动、实践的客观性和普遍性也同时实现和确证了人的自由的客观性和普遍性。自由(即劳动)不仅是获得食物等的基本条件,而且是获得一切有价值的事物的必要条件。自由本身就是最高的目标自由必须被视为最高的原则

人最宝贵的是生命,而自由与生命是一体的。固然,没有生命就没有自由,但如果有生命而没有自由,那个生命是没有意义的。自由和生命,如果二者不可得兼,如何作出选择?——这涉及到对自由的层次的理解。自由是主体的自由,而这里的主体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个体主体,二是集体主体,三是人类主体。相应的也就有个体主体的自由,集体主体的自由,人类主体的自由。如果自由指的是个体主体的自由,仅关乎个人利益,当自由与生命发生冲突、二者不可得兼时,个体可以选择生命,先保全生命,然后可以有机会再次获得自由。如果自由指的是人类主体的自由,关乎人类整体利益,那么,自由就比生命更重要。布鲁诺选择牺牲自己,因为他要捍卫真理;革命烈士选择牺牲自己,是因为他不想背叛自己的战友和革命事业。在这种情况下,个体可以选择生命,而放弃真理、放弃战友和革命事业,但这对人类整体利益损害巨大,必定要担负骂名,苟且地活着,个体生命会失去意义。相比较个体生命,关乎人类利益的真理和革命事业更重要,人类主体的自由实现更重要。

三、“自由的实现”的本质内涵及根本特性

人的自由不是抽象存在的,它同时要在现实生活中实现。自由的实现就是主体依据自身的需要和目的摆脱限制和束缚,实现自由,享受自由。曾感叹:“人是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社会契约论》,1762年)。在自由的具体实现过程中,总是受到来自自然界、社会和人自身的重重限制和束缚,因此,如何摆脱限制和束缚就是至关重要的问题,这就是自由的实现问题。

马克思主义强调,现实的自由是通过劳动、通过改造世界的社会实践获得的,是以吃穿住用行等物质生活资料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保证为基础而实现的,当这些物质需要没有得到满足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放,获得自由。一方面,实践具有客观物质性、直接现实性、能动创造性和社会历史性,它可以运用物质手段使现实事物直接发生改变,从而创造出自然界没有的人工产品,满足人们的实际需要,获得最基本的实在的自由。马克思深刻指出:只有在现实的世界中并使用现实的手段才能实现真正的解放;没有蒸汽机和珍妮走锭精纺机就不能消灭奴隶制;没有改良的农业就不能消灭农奴制;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保证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放。‘解放’是一种历史活动,不是思想活动,‘解放’是由历史的关系,是由工业状况、商业状况、农业状况、交往状况促成的。”将自由的实现置于人类社会实践发展的历史之中,特别是物质生产实践之中去考察,这是马克思主义对自由实现的科学回答,从而探索出了一条人通向自由的通道。

另一方面,劳动、实践对自由实现的意义,还在于实践在创造物质产品的同时也创造和发展了人的理性能力和理性活动成果即知识、规范、艺术和美等人的精神文化世界,从而使自由的全面实现获得了主体的内在力量。

为什么人的劳动能够实现自由,而动物的本能活动不能实现呢?马克思指出: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在这里,马克思强调:人的劳动不同于动物的本能活动的地方在于,人的劳动是对象化的活动,是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目的的活动,既是主体的本质力量渗透到对象之中、以物的形式凝结在产品之上的过程,也是客体的属性和规律进入到人的头脑、丰富人的主观世界的过程,还是人通过占有和享受创造物、满足基本需要之后对人化自然的直观过程,即对人化自然的品味、反思、欣赏、审美并构建理想的精神文化世界的活动过程,因而人的劳动是有人的本质力量、理性智慧融入其中的活动,是人们通过理想的精神文化世界来指导现实生产的活动。

理性是人所特有的认识、理解、把握事物的能力、方法和成果,是人的自由全面实现的内在力量。一方面,人们凭借科学技术等知识体系,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能力以及语言文字等中介符号体系等,不断摆脱大自然对人的限制和束缚,实现物质资料的自主供给,从而不断实现基本生存自由。另一方面,人们通过构建社会规范体系,如制定法律法规、完善道德规范等,既限制、约束身内自然的个体物欲性和直接功利性,摆脱身内自然性对人的自由实现的限制和束缚,又通过改革(或革命)摆脱不合理的制度对人的自由实现的限制和束缚。同时,人们还通过美、艺术等审美理性,调节、升华人的原始情欲,摆脱具有个体物欲性和直接功利性的原始情绪情感对自由实现的限制和束缚,获得全面自由的实现。

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讲,主体摆脱重重限制和束缚、在现实生活中享受真正的自由,最终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有什么样的生产力水平就有什么样的自由的实现。因而不同时代、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不同的科学技术水平以及不同的社会制度等,会影响到自由的具体实现形式。因而,自由的实现是具体的、历史的、相对的。例如,人们之间传递信息的自由的实现:在古代社会,信息的即时即地传递是无法实现的。后来人们发明了造纸术和印刷技术,信息传递进入到了技术传播时代,但并没有使人类摆脱信息传递和交流的此时此地的当下性。电发明后,人类开始了用电作为信息载体的历史,随着电报、电话的发明使人类信息传递与交流开始进入到“即时即地”时代。20世纪70年代以后,人们开始用数字信号来代替模拟信号,由此,纷繁复杂的现实世界就可以计算、可以度量,可以量化分析。信息的数字化使信息传递即时即地、方便快捷又低成本。因此,人类传递信息的自由,是在不同时代、不同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条件下,在人类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逐渐实现的。相对于古代人们来说,近代以来的电报和电话的发明,表明信息传递的自由实现了。但是相对于电报和电话,现代人的手机在线,才是信息传递自由的更大实现。相信在未来社会,人们的传递信息的自由实现的程度和范围会更深更广,手机实现的信息传递的自由又会显示出相对性来。

总之,自由的实现是具体的、历史的、相对的。但是,从人类主体角度,“自由是否实现”是一个客观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今天的手机实现的自由,是传统的电话不能相比的,这就是一个客观事实,谁也不能否定。因而自由的实现是相对人类主体而言的,自由的实现具有客观性。

综上,马克思主义从劳动、社会实践角度探讨了自由和自由的实现等问题。自由的实现并不是单纯的主体问题,不是单纯的客体问题,它必然涉及到客观条件对主体需要满足的制约关系。人类通过自由的活动即生产劳动,生产出人工产品满足需要,从而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真正的自由。

四、破解“自由悖论”——区分自由与自由的实现、自由观

自由、自由的实现与自由观各具有独特内涵和特性,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中还是在日常生活中,在讨论自由问题时,都需要明确区分,不能混淆,不能混用,否则就会产生困惑、误解。所谓的自由悖论、自由困境等问题,就是因为没有将这三个范畴明确区分,将它们混淆、混用的结果。

(一)什么是自由观?

所谓自由观,就是主体对自由及其实现的反映和评价。自由观作为价值观,它是每个具体主体根据自身的利益和需要,而对自由、自由的实现的反映和评价。不同的主体利益和需要不同,其禀赋和能力不同,思考问题的视角不同,因而对自由及其实现的体验、评价和判断也是不同的,因此,形成了不同的自由观。自由观是相对的、具体的,具有个体性、为我性和主观性特征。例如,资本家和工人对自由的理解就是不同的,资本家理解的自由是剥削工人的自由,而工人理解的自由是不被资本家剥削的自由。再如,有人认为手机很好地实现了信息传递的自由,但有人认为,手机占用了人的时间和精力,没有实现想要的自由。因此,自由观具有个体性、为我性和主观性特点,自由观是多元的。

(二)“自由”与“自由的实现”的联系和区别

“自由”与“自由的实现”的区别首先在于,它们的内涵是不同的。一般自由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作为人的基本能力,作为终极价值,具有客观普遍性,它的内涵只有一个,即人作为主体不受限制地按照自己的意识自主活动。一般自由的内涵是确定的,一般自由是一元的。而自由的实现则不同,自由在实现的过程中,受到来自自然界、社会和人自身自然的重重限制和束缚,自由的实现是通过生产力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及人类社会制度的不断进步而实现的,是在人类社会实践发展中不断积累而实现的,不同时代、不同生产力条件下,自由实现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因而自由的实现具有相对性和历史性。例如,在古代,古人靠着飞鸽传递信息;今天互联网时代,人们靠发微信等传递信息,自由实现的广度和深度是完全不同的。自由与自由的实现有着明确区分,如果将二者混淆,把自由的实现当成一般自由本身,就会感觉自由受到限制,自由并不自由;如果把一般自由当成自由的实现本身,就会感觉不同历史时代、不同社会条件下,自由的定义都是不同的,由此产生自由悖论的困惑。

自由与自由的实现的内在联系在于,它们是通过劳动、通过实践活动而辩证统一起来的整体。自由与自由的实现不是截然分开的,自由是通过自由的实现来表现和确证的,即人的自由不是抽象地存在的,它总是在人们争取自由的实践活动中逐渐实现的。没有一般自由,也就无所谓自由的实现问题;而没有自由的实现,一般性自由原则就会是空洞的、抽象的,是没有现实性的,自由也就没有意义了,因而也不会是人们普遍追求的。

之所以产生“自由悖论”等困惑问题,主要是因为人们注意到了一般自由与自由实现的区别,但却没有注意到它们之间内在统一的辩证关系。而之所以没有注意到自由与自由实现的内在统一的辩证关系,根本原因在于没有立足于社会实践来思考自由问题。自由与劳动具有内在一体性,它们都是标示人的本质的最高范畴,二者彼此相互实现。自由通过劳动而实现,劳动的过程就是自由的实现过程,劳动的结果就是实在的自由。因此,立足于社会实践,自由不存在内在矛盾的对立关系,不存在悖论问题。

(三)自由观与自由、自由实现的区别与联系

自由观的性质是由评价和判断的主体的利益和需要决定的,而任何主体的利益和需要都是具体的、个体性的,都是其他主体所不能代替的,因而不同主体的自由观也是不同的;自由观具有个体性、为我性和主观性,自由观是多元的。自由观不同于自由和自由的实现。自由是与生命同一存在的终极价值,自由的定义只有一个,本质内涵只有一个,自由具有客观普遍性,自由是一元的。不同历史时代,生产力发展、科学技术水平不同,社会制度性质不同,自由的具体实现状况也不相同,因而自由的实现具有相对性、历史性,但是,从人类主体角度,“自由是否实现”是一个客观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自由观具有主观性,而自由与自由的实现具有客观性,这是二者本质区别所在。

自由观与自由、自由的实现有明确区分,如果把自由观当成自由本身或者当成自由实现本身,那么,就会出现无数的关于自由的定义,这些定义甚至是相互对立、冲突的,而互相矛盾的自由定义就会导致自由悖论问题。同时,如果把自由观当成一般自由,就会出现无数个一般自由的定义,一般自由就失去了客观普遍性,就会产生种种困惑:有没有统一的自由原则?自古以来人们普遍追求的自由是什么?

在思维中将三者明确区分开来,确定是在什么语境下讨论自由问题,才能使思考和研究变得明朗而顺畅。如果讨论的是一般自由原则问题,自由的内涵只有一个,即人作为主体不受限制而按照自己的意识自主活动,自由具有客观普遍性,这是确定的、不变的。如果讨论的是自由的实现问题,就要分析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分析当时社会制度等条件,由此判断自由的实现是否是一个客观事实。如果讨论的问题是自由价值观的问题,就要分析评价和判断的价值主体是谁,分析价值主体的利益和需要;明确了价值主体的利益和需要,也就明确了他的自由观的实质。

自由、自由实现与自由观之间也是内在相联的。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中,自由是通过自由的实现来表现和确证的,二者必然在社会实践中实现辩证统一。同时,正确的自由观也总是对自由、对自由是否实现的客观事实的正确反映,是对自由的实现的正确评价。总之,自由不存在悖论关系,两种自由的辩证统一是在社会实践中实现的。

 

网络编辑:保罗

来源:《马克思主义哲学》2021年6月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