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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波:论坚持实践标准的方法论问题

发布时间: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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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断科学研究成果的真理性问题,是科学研究的根本性问题,这涉及理论的检验标准和方法论问题,尤其在社会科学的研究领域更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复杂的问题。尽管马克思主义把实践观点和实践标准作为首要的观点和根本的标准,但是在理论生活中却时常偏离实践而坠入理论和假说的迷雾之中。改革开放的历史上曾经有过一次十分重要的思想解放运动,就是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开始的。当下正值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西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日益突出,政治冲突与经济竞争深度交融,国家发展与世界格局相互作用日益密切,在这种复杂形势下,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中把握真理及其发展和检验问题。所以,从哲学基础层面和社会研究方法论角度深入讨论实践标准及其检验的方法论问题,辨析形成于西方、流播于国内的实证主义和证伪主义,坚持以实践为基础的方法论,对于坚持和发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握新时代的基本特征,坚持四个自信,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梦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坚持“实践标准唯一性”的方法论信念

  实践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基本的观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无论社会实践与理论如何变化,必须始终坚持“实践标准唯一性”的方法论信念。要坚定这样一个方法论信念,必须理解实践标准的唯一性的深层客观依据。

  第一,实践标准的唯一性是指实践标准是“唯一的最终标准”,具有最高权威,是理论真理性的最终“判决者”。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思维——离开实践的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1](P55)理论命题是在实践基础上通过认识和思维形成认识和思维的结果,要确证它的真理性,不能只在思维和认识领域内转圈子,必须通过不断的实践过程,使已经获得的认识结论在实践中得到验证,检验理论表述的内容是否真是客观事物,或者客观对象自身的规定性。如果人们离开实践过程,那就脱离了理论与客观实际事物相联系的渠道,使认识结论与客观对象不发生任何关系,那就无法证明已获得的认识结论是对客观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客观规定性的反映。所以,马克思强调说,如果离开实践,去讨论思维的现实性或者非现实性问题,也就是说离开实践去讨论已经获得的认识结论是否反映了事物的自身规定性,这纯粹是一个经院神学问题。

  第二,实践的双重品格是实践作为“唯一标准”内在根据。实践的双重品格就是实践具有普遍性的品格和直接现实性品格,这个双重品格才使实践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列宁在《哲学笔记》中指出:“实践高于(理论的)认识,因为它不仅具有普遍性的品格,而且还具有直接现实性的品格。”[2](P183)这是列宁对实践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最终的唯一标准的深刻论证,是对马克思主义实践认识论思想的重要发展。

  何谓实践的普遍性品格?实践的普遍性品格,是指它具有发现事物普遍性的能力。实践过程能揭示事物内在的一般联系或者一般性质或者普遍性质。应当首先承认,事物的内在联系或内在性质的一般性或普遍性,是通过个别认识一般的客观基础,是归纳法应用的前提。但是存在不等于发现,实践则是发现这种客观普遍性的机制。人们在实践的过程中,先是认识个别事物的性质和特点,这种个别性的性质与特点积累得多了,就能通过归纳方法发现同类事物的一般性特点和性质及其共同的联系。这种通过把握个别事物的性质与特点,进而把握同类事物共同特点和性质,就是把握事物普遍性的特点,进而认识事物本质的过程。所以实践能发现事物的普遍性。因此,实践的普遍性品格是理论产生的条件。

  实践的普遍性的品格还表现为实践的可重复性。每一种实践都含有同类实践共同的规律性的东西,因此,在实践中,只要具备了大体相同的条件,就有可能得到大体相同的结果。科学发现要具有可重复性,就是建立在实践的普遍性品格的基础上。正是因为实践具有表现为可重复性的这种普遍性,才使实践成为科学发现最终评判标准。如果某一个科学家A说通某种实验发现了某种因果联系,但是其他科学家在同样的实验结构的条件下不能发现这种因果关系,那么就不能承认A科学家发现了科学真理。

  何谓实践的直接现实性的品格?恩格斯在批判康德的不可认识的自在之物时也曾经深刻地论述了实践的直接现实性品格。他说:“对这些以及其他一切哲学上的怪论的最令人信服的驳斥是实践,即实验和工业。既然我们自己能够制造出某一自然过程,按照它的条件把它生产出来,并使它为我们的目的服务,从而证明我们对这一过程的理解是正确的,那么康德的不可捉摸的‘自在之物’就完结了。”[3](P232)恩格斯这里用工业为例,重点强调“既然我们自己能够制造出某一自然过程,按照它的条件把它生产出来,并使它为我们的目的服务,从而证明我们对这一过程的理解是正确的”,[3](P232)说的正是实践的直接现实性。

  所以,实践的直接现实性是指:首先,实践能够把主观认识变成客观现实,把理论在客观现实中实现出来,能够把理论直接的变为现实的存在。其次,实践能够把“理论”同“理论所指导下的实践结果”联系起来加以对照、检验,判定它们是否同理论预设相符合。因此,实践的直接现实性的品格使它成为检验真理的唯一客观标准。

二、坚持实践标准必须弄清楚的几个问题

  要坚持实践标准唯一性的方法论信念,需要联系实践方式的多样性,实践性质的多样性进行深入讨论,还必须联系实践检验的条件性、动态性来进行阐释,同时,也需要反对人们日常意识中不自觉存在的关于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几个错误标准。

  第一,弄清楚实践证明方式的多样性与实践标准的唯一性的关系问题。对同一个理论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实践检验。从方式上来看,实践证明可以从正面直接证实真理,或从反面间接证实真理,也可以从侧面迂回证实真理。其中,直接证实法最为常见,这种方法通过设计与理论假设相匹配的实验直接证实真理,经常被运用在自然科学的实验研究中。反向证实法则是从反方向间接证实真理。这种方式以形式逻辑为依据,在矛盾律和排中律的基础上形成反证法,即提出一个与所证明的命题相矛盾的命题,证明这个命题不成立,反过来就证实了与此相矛盾的命题之成立。此外,还有迂回证实法,即走迂回路线证实真理的方法。这种方法通过绕圈子的方式接近目的。一般是指调查者从侧面入手,或者从相关事件入手,提些表面看来与调查内容无关的问题,以发现相关微观证据为重点,揭示微观事件之间的内在联系,发现所调查事件真相的方法。在基本理论假设证实过程中,若基本理论假设直接对应的实验无法进行,则可设计与基本理论假设具有内在必然性联系的其他相关实验,若相关实验能够成立,也就证实了所要证明的理论假设。这是通过一系列实验环节组成的必然链条去证明一个理论假设的方法。

  总而言之,不同方式的实践都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要想从多样化方式的实践中保证真理检验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就需要研究不同方式实践的系统性关系,从不同方式实践的总体性出发把握理论的真理性的实践检验问题。

  第二,弄清楚实践性质的多样性与实践标准的唯一性的关系问题。实践本身是需要反思的,客观上存在着性质多样的实践。简单的分类就有自觉的实践与盲目的实践、正确的实践与错误的实践、积极的实践与消极的实践、系统的实践与部分的实践等这样一些区别。如何看待性质上不同的实践与它的检验资格,特别是一些负面实践,例如消极实践一类,它们到底有无检验理论真理性的资格?其实,不管实践的性质如何,它们都有检验理论真理性的资格。可以分别分析如下。

  如果说有自觉的实践和盲目的实践之分,但盲目的实践缺少了明确的理论指导,即缺少了明确的检验对象,就不是作为实践检验过程的实践。盲目的实践只是说明实践的主体没有明确的理论指导,实践主体的盲目性不能否定实践作为判断理论真假的资格。盲目的实践一定是没有目标的实践,或者是目标错位的实践,这样的实践一定是难以成功的,难以成功的实践一定是自我否定的,自我否定的实践一定是否定了实践的盲目性。这同样证明了实践具有检验的资格。

  如果说有正确的实践和错误的实践之分,错误的实践一定是错误的理论指导下的实践,这样的实践一定是不能出现预设的结果的,一定会证明理论的错误。因此,虽然可以有错误的实践,但否定不了实践作为检验理论真理性标准的资格。

如果说有积极的实践和消极的实践之分,那么消极的理论指导的消极的实践所产生的消极效果一定会输给积极实践的积极效果,最终会证明消极理论不是完全正确的理论;建立在积极实践上的积极效果和建立在消极实践上的消极效果,都是实践的效果,因此可以在同一基础上进行比较分析,从而通过确定结果优劣,选择最优理论。

  如果说有系统的实践和部分的实践之分,那么部分的实践有可能是应用了“系统”的理论指导“部分”的实践所然,也有可能只应用“部分”的理论指导实践,其结果是不能一概而论的。但不管是什么样的理论所指导的实践,其实践结果的状态与理论的样态是相对应的。

  综上所述,不论何种情况,实践都是检验真理的唯一的最终标准。

  第三,弄清楚实践标准的动态性与实践标准的唯一性的关系问题。实践标准既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所以实践标准是动态的。所谓确定性,从最终的、根本性的意义上来说,就是只能以实践的结果论是非,而不能以本本论是非,不能以圣人论是非,不能以权威论是非,不能以长官意志论是非,不能以自我感觉论是非;从可靠性的意义上来说,实践标准具有权威性,实践最终能够检验出一个认识是不是真理。所谓不确定性,首先是指实践总是具体的、历史的,具体的、历史性的实践不能完全证实或驳倒现有的一切认识;其次是指实践对真理的检验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一个过程。

  实践效应的时间性也决定了实践标准的动态性。这是因为:其一,实践过程的展开往往滞后于理论本身,也就是说在理论创造的时间点,实践往往还没有完全展开,或者实践的结果还没有充分展现;抗日战争初期毛泽东提出了“持久战”理论,随着抗日战争的发展不断证实毛泽东的抗战理论是正确的理论。其二,研究主体和实践主体往往相互分离,提出理论的人往往不是从事具体实践的人,理论工作者和各个社会实践领域的实践者在时间和空间上并不是一致和同步的。有时候具体实践的过程和结果无法及时反馈至研究者。其三,实践检验是一个过程,往往难以毕其功于一役,需要反复实践反复检验。其实,理论研究的本质具有超前性,如果社会科学研究中每一次细小的推进、每一个细微的发明都必须坐等实践给出回答,那无异于消解了研究的意义。这就给逻辑证明留下了空间。逻辑证明的本质是用经过实践检验过的命题去论证尚缺少实践环节证明的命题。在一定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辅之以逻辑分析,提出创新性理论指导后来的实践,正是理论研究的价值,但是理论研究的超前性要求的恰恰是后来的实践的补充和证明。

  第四,弄清楚实践标准的唯一性与实践证明的辅助条件之间的关系问题。逻辑证明虽然在检验理论真理性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它们不能与实践标准并列,更不能代替实践标准,只是实践检验的辅助条件。逻辑证明是运用已经证实的经验事实命题、公理、定理和定义,通过逻辑演绎和推理,从理论上确立另一种判断合理性的方法。但是,合逻辑的东西不一定合事实,最终还是要通过实践检验以确定其是否具有真理性。

  第五,反对检验认识真理性问题上的几个错误标准。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与理论研究中有人会经常将时间久短、是否有用作为评价理论真理性的标准,还有的甚至将权力作为评价的标准,但这些都是完全错误的标准,都不具有检验一个理论是否具有真理性的地位与作用,必须加以反对。

  其一,“时间久短”不能作为衡量理论科学性与真理性的标准。理论的真理性只在于它是否揭示了客观世界中的客观事物的内在规定性,是否真实地反映了事物的发展规律性。一种思想的新与真、老与假没有任何联系,最新冒出来的思想可能一开始就是谬误,而一个古老的思想可能至今仍然是真理。时间不能成为判断理论真理性的标准,只要没有超出理论的适用范围,真理就不会过时。马克思主义理论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只要人类社会存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就不会过时。不管是新的论断还是古老的命题,只要能够经受实践的检验和不断被检验就是真理,如果它经不起实践检验,或者被实践证明为错误,就不是真理性认识。

  其二,“是否有用”不能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实用主义认为,凡是有用的理论就是科学的理论。美国学者詹姆斯说道:“凡是有利于我们的工作,并使我们获得效果的东西就是真理,这也是真理的唯一标准。”确实,真理是有用的。人们掌握了自然科学的真理,就可以造出机器,人们掌握了社会科学的真理,就可以推动社会进步。这就是真理的价值。但是有用的并不一定是真理,例如,“上帝的观念至少能给人以安慰的效果”,但是,上帝并不真实存在,它是人世间苦难生活的虚幻的和颠倒的反映。所以,上帝存在的理论不是真理!如果以实用主义的态度对待社会科学,实质是用主观偏好来判断客观规律,是唯心主义的变种。

  其三,“权力大小”不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日常生活中,有人认为谁掌握了权力,谁就掌握了真理;谁垄断了权力,谁就垄断了真理;谁的权力大,谁的真理就多。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真理的发现不以权力为条件,真理的效应不以权力为条件,手中有权的人要遵循生命运动规律,普通人士也要遵循生命运动规律;如果你不遵循客观规律,甚至违背客观规律,客观规律就会惩罚你。在社会生活领域尤其是如此,如果你违背社会规律行事,失败总是伴随着你。所有人在真理面前都是平等的,真理不会偏爱权力。一个理论的真理性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谁注重社会调查与社会实践,谁就能发现真理,一个理论的真理性不是由掌握权力的人说了算,而是由人民群众的社会实践说了算。

三、实证主义与证伪主义辨析

  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需要讨论产生于西方、流播于东方的实证主义和证伪主义方法论理论,研究其本质特征,厘清它与实践标准的真实关系。首先必须清楚,实践标准理论不同于实证主义或者证伪主义,它们之间有本质上的区别。实证主义和证伪主义方法论的共同本质是逻辑标准,不是实践标准,二者不可混为一谈。逻辑标准不是检验理论的最终标准,只是实践标准的辅助条件,尽管它是不可缺少的,但不是根本的、唯一的、最终的标准。

  第一,实证主义辨析。可证实性是实证主义思维的主要特点。实证主义认为,一个理论是具有逻辑结构的,其逻辑结构可以分解为命题的层次,由一般命题到特殊命题,再到具体命题,再由具体命题到个别命题;由个别命题反映基本事实,再由基本事实到原子事实,原子事实形成原子命题。只要证实原子事实存在,就证明了原子命题正确。只要原子命题成立,就由理论的逻辑结构保证了整个理论的正确性与科学性,乃至真理性。实证主义认为,凡是一个命题具有可证实性,就是科学的命题。因此,实证主义证实的关键环节就在于检验原子命题所对应的原子事实是否具有可证实性。所谓可证实性,就是原子命题本身具备了可证实性的条件,能通过一定的路径和方法寻找原子事实是否存在,如果原子事实找到,原子命题就成立;只要原子命题成立,以原子命题为基础的理论就是科学的理论。

  但是,什么是原子事实?在实证主义者看来,所谓原子事实,就是通过观察获得的观察事实。但是请注意:首先,观察到的事实,可能是客观的,也可能是主观的片面的;观察到的事实,可以是基于实践基础上的观察事实,也可能是不特指某种特定的实践基础而随意甚至任意观察到的事实。

  其一,观察事实并不是完全客观的。观察事实可能是带着某种“理论眼镜”看到的事实,并不是客观的事实。这就是美国科学哲学家汉森提出的“观察渗透理论”中的著名命题中指出的问题。这个命题指出任何观察都不是纯粹客观的,我们通常带着由我们过去的经验和知识构成的、以各种特殊语言和符号的逻辑形式加以着色的眼睛来“ 观看”世界的。所以,具有不同知识背景的观察者观察同一事物,会得出不同的观察结果。“观察渗透理论”摧毁了逻辑实证主义所追求的科学合理性。

  其二,所谓观察到的原子事实,可能是任意一个原子事实。当人们说到某个原子事实时,这个原子事实并不一定是在某个特定理论的指导下的实践产物,它与特定的、带有理论因素的实践无关,不具有证明某理论正确或者错误的资格。因为实践所检验的理论是内涵于实践中的理论,不是外在于实践的理论,但是实证主义的所谓观察到的原子事实,并不强调和特指以实践为基础的观察事实。因此这样的原子事实就具有任意性和随意性,难以成为检验理论是否具有真理性的客观依据。

  其三,对实证主义者常说的“经验证实”的辨析。实证主义者经常以“经验事实”作为衡量理论真理性的标准,但是“经验事实”往往是主观的和碎片化的,不能与实践事实相等同。首先,实践事实是包含特定的理论因素,在实践过程中产生的事实,这种实践事实有具体的规定性,是指导实践的理论因素与实践过程相结合,形成特定实践结果的事实,它具有“理论因素—实践过程—实践结果”相贯通的结构。一般的经验事实是没有这种结构约束的。把经验事实和实践事实相提并论,这是实证主义的一个基本问题,表现了其理论的非科学性与不彻底性。

  其次,“经验事实”不等于“客观事实”,经验到的事实仍需证明是否是客观事实。经验依赖观察而形成,而观察结果总渗透着价值偏好与理论偏好,所谓“情人眼里出西施”正是如此。因此,经验事实是否就是客观事实,仍旧是一个需要论证与检验的问题。把一个尚待检验的经验事实,武断地定义为客观事实是实证主义的第二个问题。

再次,个别经验不能说明总体,过去的经验不能说明未来,这是经验证实的局限性。普遍命题在逻辑上考察,它的逻辑边界几乎是无穷的,不可能依靠个人或者部分人的观察完全证实。因为普遍性在时空上是无限的,它需要无限的观察事实作为证据,这是不可能的。同时,实证主义的证实的方法是归纳法,经验归纳不可能穷尽无限论域中所有的个别事件。

  所以,这种以观察事实为基础的实证主义不是建立在变革对象基础上的实践经验观察,而是游离于具体实践之外的、与理论无关的观察,它没有形成理论、实践过程、实践结果之间的相互约束关系,因此不能作为理论检验的依据。但是实证主义强调理论的逻辑结构和原子命题的意义在理论证实过程中的作用还是有价值的。如果实证主义者把原子命题定义在实践的基础上则是十分有价值的,可惜的是他们缺少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没有能够突破这一点。

  第二,证伪主义辨析。证伪主义和实证主义相反,它并不认为一个命题通过观察,找到一个观察事实与其相对应,就证明了这个命题是真命题。证伪主义认为一个普遍命题是不能够被证实的。普遍命题之所以是普遍的,因为它涵盖了无限的个况,然而通过观察与归纳是不可能穷尽一切个况的。所以通过证实的道路是不能证明一个普遍命题的真理性的。证伪主义的关键概念是证伪。所谓证伪,是通过反例证明普遍命题为假。证伪主义的核心特点是可证伪性,它认为一个命题是科学的命题、是因为这个命题具有可证伪性。也就是说,一个普遍性命题,只要从逻辑上能够找到一个反例,其普遍性就不能成立,所以这个普遍性命题是可以被证伪的,就具有可证伪性。证伪主义坚持,“普遍命题不可以证实,因为不可能穷尽一切”,但是“具有普遍性的命题可以证伪,只要找到一个反例,就证明普遍命题不成立”,所以作为一个科学性的普遍命题,从逻辑上都具备被证伪的可能性。因此凡是科学的命题都是具有可证伪性的命题。但是,当证伪主义者说具有可证伪性的命题是科学命题时,这个“科学命题”并不是我们理解的“真理命题”。例如,“明天可能下雨也可能不下雨”,这个命题无法证伪,不是科学命题。科学的命题是:“明天早上8点30分10秒一定下雨”,因为它表述明确、具体、严格,具有可证伪性。如果到了此时此刻没有下雨,就证明这个命题为假。但是没有到达此时此刻之前,人们能从这个命题的逻辑结构上找到证伪的条件,也就是具有可证伪性。证伪主义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几点:

  其一,观察事实的直观性与抽象性。证伪主义的所谓反例,仍然是以直观观察为基础的观察事实,不是以实践为基础的、通过实践变革以后所产生的实践事实。所以,证伪主义和实证主义一样,其所强调的证据事实仍然是脱离实践规定的观察事实,是脱离实践的直观性事实和抽象性事实,不是实践事实。马克思主义实践观认为,凡是能够证伪一个理论的事实,一定是在这个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所产生的事实。实践具备直接现实性的品格,使理论能够转化为实践的结果,变为现实的存在,以此来证明理论的真理性。当实践产物不支持指导实践的理论时,就否证了这个理论。证伪主义的观察事实不以实践为基础,就不具有证伪作为实践前提的理论的证据资格。

  其二,被检验的命题与观察事实之间不完全对应。不同类型与不同性质的实践所验证的理论对象是不同的,不能不加区分的交叉检验。特定社会实践与特定社会理论相关联,不能在理论与实践不对称的情况下进行交叉检验。比如:A实践是在A理论指导下的实践;B实践是在B理论指导下的实践。因此,不能用A社会区域实践形成的理论与B社会区域的社会实践相比照。同理,进步的理论指导进步的实践;落后的理论指导落后的实践,不能用落后的实践现象否证进步的理论,但我们可以通过比较不同理论指导的实践结果来判别理论的真假与优劣。证伪主义与实证主义一样,不强调观察事实与实践的内在关联,停留在直观与抽象的观察命题上,超越了“理论因素—实践过程—实践结果”的贯通结构,存在着被检验的理论与观察事实不完全对应的问题,当然是不能根本回答如何检验理论的真理性问题的。

  其三,理论转变为实践结果的概率特征,使证伪主义原则不完全适应社会科学研究实际。自然科学在实验过程中,可以采用控制变量的方式,严格限制条件,保障预设结果的产生。而社会科学领域是人的活动领域,社会科学研究中很难做严格的变量控制,还由于情境因素、传统因素的限制,难以全概率实现理论向实践的转化。这主要是因为社会科学往往面临理论的一般性与具体实践环境的复杂性之间的矛盾。一方面,理论是抽象的、一般的、普遍的,另一方面,要变革的社会现象、特别是社会关系却是具体的、复杂的、难以控制的。这些矛盾致使社会科学的理论转变为实践结果具有概率的性质。在社会领域的事件类型中有大概率事件、小概率事件之分。一般地说社会科学命题的真实性建立在大概率的基础上。然而,即使是根据大概率要求,一个具有99%概率的社会科学命题,也有1%证据不到位的可能。如果按照证伪主义的要求,绝大多数社会科学的命题都不具有科学性,且不要说其真理性了。另外,由于社会实践的复杂性,也决定了社会领域内某一次不成功的实践也未必能完全证伪其前提性理论。

  证伪主义和实证主义有同样的理论缺陷,就是作为证据事实的观察命题不是以实践为基础的观察命题,超越了“理论因素—实践过程—实践结果”贯通结构的约束。证伪主义也有积极意义,它从理论或者命题的逻辑结构上强调了可检验性条件。从一般意义上说,一个实践反例不一定能证伪一个普遍命题,但在研究探索意义上却可以揭示其实践问题和逻辑问题,从而划定理论的边界和启示实践问题的发现。

四、实践模式是检验理论之真理性的中介环节

  实践模式是理论与实践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中间形式,是理论检验中不可或缺的中介环节。

  第一,实践模式的中介地位和构成因素。实践模式是价值、规律、情境综合集成的转化产物。它是理论与实践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中介环节。首先,实践模式是理论与实践相互转化的中介形式。在理论与实践的相互作用中,一方面,理论向实践转化,在理论知识指导下形成实践模式,通过实践模式作用于现实对象产生实践结果;另一方面,由实践结果出发,总结实践模式,抽象出经验知识并验证和发展理论认识。在这个相向而行的过程中,实践模式是理论与实践相互转化的中介形式,是体现理论和实践统一的关键环节。其次,实践模式是价值、规律、情境的综合集成的转化产物,是建构性思维的产物 。规律维度、价值维度和情境维度三类因素构成了实践模式建构的理念根据。多学科规律为模式的理念设计划定了不可违背的边界;多样价值博弈结果引领模式理念的定位和选择方向;多重情境约束了模式理念生成和作用的条件。三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作用,通过任意组合形成一个以上的实践理念及其模式结构。

  应该注意到,理论命题的特点是抽象的存在,实践结果的特点是具体的物质形态。理论与实践的转化过程就是抽象与具体的转化过程,这个实践过程不是随意的,而是由实践模式规范的。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缺失模式范畴,一定是用抽象理论去规范现实,把抽象原则变成行动方案,把理论原则当成实践模式,结果会导致教条主义;如果人们应用理论原则去认识和研究现实,当缺少实践模式范畴这个中介时,一定会用抽象原则去裁剪现实,从现实中寻找和理论同构的事实,就会忽略价值前提和地方性知识,犯主观主义错误。

  第二,实践模式是实践检验过程的必要环节。认识向实践的转化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这个过程中,主体在真理性、价值性、情境性认识的综合集成下,形成实践理念及其模式,并通过实践模式的应用直接作用于客体,产生实践结果。在这个过程中,认识对于实践的作用并不是直接的,而是由实践模式作为中介完成的。也就是说,实践模式是认识转化为实践结果的中介形式。

  实践检验过程客观上存在着实践模式这个基本环节,可是在人们的理论说明中往往忽视这个环节,结果就把检验过程的复杂性简单化了。如果把实践模式引入检验过程,就可以充分认识检验过程的复杂性。我们可以这样设想,如果在理论向实践转化过程中缺失实践模式这个中介环节,那么,即使拥有了真理性认识,也不一定能保证实践的成功。因为真理性认识还需与价值和情境因素的结合形成实践理念及模式时,才能产生实践结果。可是,当实践模式不合理时,即便掌握了真理也会导致实践的不成功或失败;同理,如果一项实践结果没有出现预设的结果,也不一定就能证明真理性的理论前提是错误的,因为问题也可能出现在模式设计上。也可能应用的真理性命题是正确的,但是模式设计不合理却导致了实践结果不成功。由此可见,如果实践检验过程缺失了实践模式这个中介环节,就会使我们把实践检验的复杂过程理解成简单的线性过程。

  第三,实践模式在理论检验中的应用原则。实践模式是实践检验真理的不可逾越的必要环节。它的作用在于通过实践模式的折射,反思预设前提的正确性。

  首先,应当遵循“理论—模式—结果”相贯通的原则。由于实践的结构性特点决定了实践模式是理论检验的必要环节,所以必须坚持“一般理论—实践模式—实践结果”相贯通的原则进行理论的反思和甄别。任何跨越实践模式的检验都是假检验,任意选择社会现象验证理论的方式也都不可取。

  在自然科学的理论证明中,理论命题通过科学实验这种实践模式产生实践结果。在社会科学的证明中,理论命题则通过社会调查、社会实验、试点等方法体现实践模式的作用。所以,理论的证明一定要通过设计相应的模式才能产生实践结果而实现检验。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我们省略了科学实验、社会调查、典型试验等模式设计这个环节,就体现不出实践模式的作用,实践结果就会直接指向理论命题。如果通过实践模式,实践结果间接指向理论命题,对于失败的反思就会有两个层次四个方向,第一个层次是实践模式,第二个层次是真理性认识、价值性认识、情境性认识。这样一来,实践结果的失败就不一定能直接证明理论性命题的错误。

总的来说,实践模式在认识真理性检验中的作用,在于通过实践模式的折射,反思预设前提的正确性,而避免只根据实践结果判断理论认识真假与正误的简单化问题。

  其次,理论命题的检验过程包含证实、证伪、证成、否成四个环节。证实,是一个命题的陈述内容被证明确实是客观存在的属性或者关系;证伪,指一个命题的陈述内容被证明在客观存在的意义上不存在;证成,是一个预设的效果、功能在实践中成立,或者实现;否成,是一个预设的效果、功能在实践中不成立,或者不出现。“证实”或者“证伪”任何一个理论命题都要通过实践模式的“证成”或者“否成”去实现。例如,对于“枪杆子里出政权”这一革命理论的检验。在我国革命中存在两个实践模式,一是城市武装暴动模式,比如上海起义、广州起义,以失败告终;一是农村包围城市模式,比如秋收起义,最后取得成功。一个理论,有“证成”“否成”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理论命题也有“证实”和“证伪”两种可能的结论,这都是因为有实践模式的区别。

  同样的理论指导下,由于真理性、价值性、情境性认识的排列组合不同,实践模式不同,就有可能产生截然相反的实践结果。以苏联和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为例,科学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理论认识,在实践中有苏联和中国两种代表性模式,但是,苏联的实践结果走向了资本主义,中国却开辟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新境界。如若撇开实践模式,那么“苏联解体”将直接指向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从而走向“福山”的历史终结论。只有引入实践模式,才会明白苏联解体是“苏联模式”的失败;“中国成就”是中国模式的成功,才能看到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真理力量不仅体现在真理自身,还体现实践模式的创造上。中国共产党人的伟大成就和理论贡献,就在于能不断地推进马克思主义的持续中国化,其基本经验就是不断地创新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模式。

  (作者系西藏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西安交通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2021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