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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斌:论商品质量的价值规律

发布时间: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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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已经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战略。商品的质量的提升也应当是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中的应有之义。一段时间以来,假冒伪劣商品盛行,中国中央电视台每年都搞打假的“3·15”晚会,表明人们也十分关注商品的质量。因此,有必要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来研究一下商品质量的价值规律,为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一部分理论依据。

一、商品质量的含义

  本文所讨论的商品不包括劳动力商品。关于商品的质量,马克思虽然在研究中有所触及,但并没有对它下一个定义。例如,马克思在《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写道:“买主购买商品并不是因为它具有价值,而是因为它是‘使用价值’,可用于一定的目的,所以不言而喻:(1)使用价值受到‘估价’,也就是说它们的质量受到检验(正如它们的数量受到度量、衡量等等一样);(2)当各种商品可以互相代替用于同一消费目的时,其中某种商品会占优先地位,如此等等。”再例如,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提到库格曼送给他的莱布尼茨工作室里的两条壁毯时曾写道:“当时的手工,质量(耐用性)比现在的要好。”

  在马克思之后,国内一些学者试图对商品的质量下一个定义。郭克莎认为,质量范畴具有两重属性:物质性和社会性。质量的物质性表现为一种绝对质量,即一定科学技术条件下产品的客观物质性能;质量的社会性表现为一种相对质量,即产品满足一定消费条件下某种社会需要的程度。刘介夫指出,比较有影响的商品质量的定义有以下几种表述形式:“商品质量是评价商品使用价值优劣程度的各种自然属性的综合。”“商品质量是反映商品有用性的尺度,是指商品满足消费者和用户最高使用要求的特性。”“商品符合预先提出的使用要求的总性能称为商品质量。”“商品质量是特定的商品满足消费者欲望相对程度的市场集团的判断。”商品质量是“产品、过程或服务满足规定要求(或需要)的特征和特性总和。”他认为,商品质量的内容包含着自然属性决定的效用性、实现经济效益的经济性和反映社会需要的适应性等属性。刘有源认为,广义的质量=使用价值。林晓娟认为,商品质量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定义认为,商品质量是指商品在一定使用条件下,满足用户需要的各种特性的综合;狭义的定义认为,商品质量是商品在一定使用条件下,满足用户需要的各种自然属性的综合。后者只考虑商品的自然属性,忽略了社会属性,有一定的片面性。同时,她还认为,商品质量是商品满足消费者需要的集中体现和本质的东西,反映出商品的有用性在量上的差异。商品质量的优劣取决于商品满足消费者或用户需要的程度。所以商品质量常常被看作是衡量使用价值的尺度。王乃静和时文庆认为,质量是指“最适合于一定顾客的要求”。这些要求是产品的实际用途和售价。过高的质量并不能增加顾客满意,却会增加顾客购买成本,而过低的质量则会降低顾客质量满意。

  显然,商品的质量是一个与商品的使用价值密不可分的性质。商品的质量就是商品的二重性之一即使用价值的质量。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才认为,对商品质量的检验就是对使用价值的“估价”。因此,决不能把使用价值等同于它的(广义的)质量。

  在这里,把商品的质量与其客观物质性能或所有自然属性挂钩是没有必要的。抗压强度可以用来评价钢板的质量,但不能用来评价面包的质量,尽管抗压强度都是这两者的客观物质性能或自然属性。把商品质量视为商品满足一定消费条件下某种社会需要的程度,也有问题。马克思在前面提到过,“当各种商品可以互相代替用于同一消费目的时,其中某种商品会占优先地位”。比如,马铃薯和肉都能满足食物消费的需要,但是,要比较马铃薯和肉哪一个的质量更高,那就是做一件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尽管对普通的工人来说,肉是比马铃薯更高档也就是可以看作质量更高的食物。事实上,人们在谈到马铃薯和肉的质量时,也就是在肉菜市场选择商品时,通常是分别在不同的马铃薯之间或不同的肉类之间比较质量,以便从中选出质量较好的马铃薯或质量较好的肉,而不是在马铃薯和肉之间做出是要马铃薯还是要肉的选择。

  其次,质量是对商品使用价值的估价,其结果可以是高品质或低品质,但它本身不代表任何高或低的程度,所以,用“最高使用要求”来界定质量并不合适。而用“总性能”或“各种特性的综合”来界定质量也不合适。这是因为,许多商品有多种用途,而人们在谈到商品的质量时,往往只考虑其中一种或少数几种,而不是全面考虑。例如,前面提到,马克思在谈到地毯的质量时,就只考虑了耐用性。马克思的这种判断也谈不上是“市场集团的判断”。再例如,有人按订单生产青色的瓷器,结果烧出了白色的瓷器,就是生产了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反之,如果订单是要求生产白色的瓷器,那么烧出了青色的瓷器,也是生产了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可见,商品质量是否合格,更主要的是看生产者要达到的满足商品购买者的需要的程度。这也是为什么商品的使用价值要在消费时才能实现,但是商品的(使用价值的)质量却能在生产环节通过质检判断出来。

  再次,把经济性或售价引入到对商品质量的界定,等同于把商品的另一个属性即价值引入到对使用价值的“估价”即评判中,这也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马克思在《评弗里德里希·李斯特的著作〈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中指出,“交换价值完全不以‘物质财富’的特殊性质为转移。它既不以物质财富的质量为转移,也不以物质财富的数量为转移。当物质财富的数量增加的时候,交换价值就降低,尽管物质财富在增加以前和增加以后对人类的需要处于同样的关系。交换价值同质量没有关系。”不同年代的不同的生产力水平完全可以生产出质量相同的商品比如耐用性相同的地毯,但是它们的价值会因为各年代的生产力水平的不同而在当年是不一样的。当然,对一些电器比如冰箱来说,在达到同样制冷效果的情况下,耗电量低的电器因为可以减少使用时的电费支出即更加经济而被认为质量较高,但这种对质量的认识与使用价值本身没有关系,是一种不准确的对质量概念的泛化,事实上,如果电力的价格很低且不限制使用电力,人们就不会在于耗电量的大小。因此,这种“质量”完全取决于与商品生产本身无关的因素,不能算到商品内在的质量上。

最后,商品质量的高低与其看作是量上的差异,不如看作是质上的差异。因为这种差异往往很难量化,比如,虽然我们可以用大肠杆菌的数量来评估食物的质量是否合格,把大肠杆菌超标的食物下架,但我们并不能用大肠杆菌的数量来比较食物的质量从而说某个食物的质量是另一个食物质量的两倍或二分之一。只能制冷的空调在热带的海南省三亚市没有质量问题,但在寒带的黑龙江省黑河市就可以算是有质量问题,这也是质的变化而不是量的变化。

  因此,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商品质量可以定义为:商品的质量是指商品作为使用价值满足一定使用目的的程度。这种程度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从量上来判断,但更多的情况下是从质上来判断。

二、商品的质量与价值

  商品的质量与商品的价值没有直接的关系,这是因为,“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有质的差别;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这就是说,作为交换价值,商品不包含任何一个具有不同质量的使用价值的原子。但是,商品的质量与它的价值有间接的关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每种商品的价值都是由提供标准质量的该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他还指出,如果商品变坏,就会“在丧失它们的使用价值的同时,也就丧失作为交换价值承担者的属性。”也就是说,如果商品的质量低劣到无法正常使用,它也就没有相应的价值。

  一些学者企图把商品的质量与它的价值直接挂钩,甚至提出“按质论价”即按照商品质量的状况决定其价值的多少。其实,“按质论价”只是市场上的表面现象,这一现象背后的道理在于,生产高质量的商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较多,从而其价值才较高。中国俗语讲“一分钱一分货”而不讲“一分货一分钱”,反映的也是这个道理。

  但是,郭克莎认为,社会必要劳动和价值决定本身是以一定量的使用价值即一定质量为基础的,如果又从社会必要劳动对质量差别的决定作用来论证质量与价值量的一致性,则多少有点类似于循环论证。他坚持认为,产品的质量越高,代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多,包含的价值量越多。他假设,一个企业原来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生产了中等质量的产品,现在仍用同样时间生产同量产品,但质量提高了,就说明同一劳动时间生产的使用价值量增加了,因而生产一定量使用价值所耗费的时间就减少了。这时劳动时间的性质已经变化,实际上不再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是低于这一时间,但根据决定价值量的一般规律,仍然可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形成价值。这样,与原来同量的劳动时间,已经起了自乘的作用,能够代表较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较多的社会价值,质量提高了的同量产品就含有较多的价值量。要是产品质量一致,把总价值量如数分摊,那么单位产品的价值量就随其质量的提高而提高,正比例变化。

  实际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某个资本主义企业降低生产商品的个别必要劳动时间即个别价值使之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社会价值,从而可以获得超额剩余价值时指出,“当新的生产方式被普遍采用,因而比较便宜地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和它的社会价值之间的差额消失的时候,这个超额剩余价值也就消失。”所以,一旦同类商品的生产企业用同样的技术同样提高商品的质量,质量提高了的同量产品就和以前较低质量的同量产品具有同样的而不是较多的价值量。马克思指出:“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而劳动生产力的变化自然也可以包括商品质量的变化:“生产力的提高对产品的质量也有关系;如果一定质量的产品是已定的,那就只影响产品的数量;如果一定数量的产品是已定的,那就只影响产品的质量;生产力的提高也可能对质量和数量都有关系。”从而,既然“商品的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那么商品的价值也与提高质量的劳动生产力成反比,因此,也就不存在郭克莎所说的“单位产品的价值量就随其质量的提高而提高,正比例变化。”事实上,今天的笔记本电脑比30年前的台式电脑在质量上可以说高了无数倍,但其价格却低得多(尤其是算上通货膨胀之后),其价值量自然也是大大下降了。

  另外,我们看到,市场上有质量不同的不同档次的小汽车满足不同的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其中的低档小汽车不能说是质量不合格的或低于标准质量的汽车,反而也有它的正常的质量标准。因此,不仅马铃薯和肉这些不同种类的质量有差别的商品,而且同一类别的质量有差别的商品比如不同档次的小汽车,它们的价值都是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不需要由生产标准质量的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通过质量的比较折算而来。

但是,尽管商品的质量与其价值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在同类商品的竞争下,某些商品的质量与它的价格还是会发生一些直接的关系。这种情况适用于质量可以向数量转化的特殊情形。比如,同样瓦数的灯泡,一种可以使用2年,一种可以使用4年,生产前一种的灯泡的必要劳动时间是2小时,生产后一种灯泡的必要劳动时间是3小时,从而在价值量上,后者是前者的1.5倍,但在价格上后者可以是前者的2倍,因为在使用上,后者可以一个顶前者两个。如果后者的价格与其价值一致,那么前者的价格就会低于其价值,从而资本家无法实现其从工人身上榨取的剩余价值,进而使前者退出市场;如果前者的价格与其价值一致,也就是说,市场上充斥的商品主要是前者,那么,后者就可以按高于其价值的价格出售,资本家获得超额剩余价值,可以更多地进行资本积累,扩大后者的生产和供应,使后者的价格逐渐与其价值相一致,而使前者的价格逐渐低于其价值,直到将前者淘汰出市场。

三、商品的质量与生产价格

  不是所有的使用价值的质量都可以向数量转化。比如,一个窖藏了五年的葡萄酒的质量高于只窖藏了一年的葡萄酒的质量,但我们不能说前者的质量是后者的多少倍,不能说前者一瓶顶后者几瓶。而且,虽然前者的生产时间是后者的五倍,但我们不能说前者的必要劳动时间也是后者的五倍,从而也不能说前者的价值量是后者的五倍。这是因为,生产时间不等于劳动时间。“生产过程本身也会使劳动过程从而使劳动时间发生中断,在这个间歇期间,劳动对象听任物理过程对它发生作用,而没有人类劳动参加进去。在这种场合,虽然劳动过程从而生产资料作为劳动资料的职能中断了,但生产过程从而生产资料的职能却继续下去。例如,播在地里的谷种,藏在窖中发酵的葡萄酒,许多制造厂(例如制革厂)中听任化学过程发生作用的劳动材料,就是这样。在这里,生产时间比劳动时间长。”而在生产时间超过劳动时间的那部分时间里不形成价值,从而这段时间不能算进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必要劳动时间之中。“不管生产时间超过劳动时间的原因是什么——或者是各种生产资料只形成潜在的生产资本,就是说还处在现实生产过程的预备阶段;或者是它们本身的职能在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过程休止而中断;最后,或者是生产过程本身造成劳动过程的中断,——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生产资料都不起劳动吸收器的作用。它们不吸收劳动,也就不吸收剩余劳动。因此,当生产资本处在超过劳动时间的那一部分生产时间时,即使价值增殖过程的完成和它的这种休止是不可分离的,生产资本还是不会增殖。”

  在这种情况下,不同商品质量的价值规律主要表现在它们的生产价格的形成上。假定年平均利润率是20%。葡萄酒在平均的生产条件下,投入100万元可以生产1万瓶葡萄酒。那么,1瓶窖藏一年的葡萄酒的生产价格就是120元,否则其利润率就会偏离平均利润率。而1瓶窖藏五年的葡萄酒的生产价格就是200元即成本100元加上五年的总利润率100%,如果按复利算,其生产价格也只有249元。也就是说,不管窖藏五年的葡萄酒的质量或口感相比窖藏一年的葡萄酒有多么好,其生产价格只相当于后者的两倍左右。如果在市场上前者与后者的价格之比超过这个倍数,那么市场上就看不到窖藏一年的葡萄酒卖,大量的葡萄酒会继续窖藏以获得更高的利润;如果在市场上前者与后者的价格之比低于这个倍数,那么市场上就看不到窖藏五年的葡萄酒卖,大量的葡萄酒会涌向市场,同样也是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率。因此,如果要让市场上同时有窖藏一年的葡萄酒和窖藏五年的葡萄酒卖,在自由竞争的情况下,两者的市场价格之比就要接近它们的生产价格之比。只有在存在垄断或供求严重失衡的情况下,两者的市场价格之比才会偏离它们的生产价格之比。

四、商品的质量与垄断价格

  如果商品的质量涉及技术垄断,那么商品的质量就涉及垄断价格的形成。对于垄断商品,其市场价格即“垄断价格既不是由商品的生产价格决定,也不是由商品的价值决定,而是由购买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决定。”例如,曾经的彩色胶卷,由于只有柯达和富士等个别企业能够生产,虽然彩色胶卷的质量的确比黑白胶卷要好,但是彩色胶卷的价格却是垄断价格。这些西方国家企业生产的胶卷在其他国家要卖40元一卷,但在中国却只卖20元一卷,原因就是当时中国有仅售12元的国产乐凯彩色胶卷。西方国家企业的彩卷在其他国家与中国的差价就是他们的垄断价格所获得的超额利润的一部分。

  当然,垄断利润的获得在于垄断本身,并不以质量为前提。列宁在《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中指出,“在规定了(即使是暂时地)垄断价格的范围内,技术进步因而也是其他一切进步的动因,前进的动因,就在一定程度上消失了;其次在经济上也就有可能人为地阻碍技术进步。”从而获得垄断高价格的商品也可能是质量并不高的商品。

  另一方面,在销售渠道被人垄断的情况下,生产出高质量商品的企业并不能得到商品的全部价值。最典型的是,中国有不少企业为西方跨国垄断企业代工贴牌生产商品。国内这些企业在同样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其质量一模一样,但一个贴的是西方的名牌商标,一个贴的是国内企业自己的商标,两者的市场价格却大相径庭,前者远高于后者,似乎是名牌商标的商品质量更好。这也反映出商品自身的质量,与市场营造出的虚幻的质量,远不是一回事。

  一些著名品牌的商品的价格昂贵,一方面是因为生产这些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较多、质量较好,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这些商品不仅是用于个人消费的体验,而且是用来满足面子等社会方面的需要。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指出:“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已经习以为常的挥霍,作为炫耀富有从而取得信贷的手段,甚至成了‘不幸的’资本家营业上的一种必要。奢侈被列入资本的交际费用。”因此,哪怕这些奢侈品本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不长,价值并不高,比如钻石,也会在市场上炒作到一个很高的价格,以“炫耀富有”。更重要的是,资本的交际费用是由工人提供的剩余价值来支付的。对于这个剩余价值,资本家是无偿占有的,所以用它能够换来多少商品、换来什么样的商品,资本家并不太计较,从而能够忍受奢侈品的远高于其价值的价格。

五、“质量正义”

  国内外一些学者因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指出穷人居住的“小宅子又坏又破”等等,提出了“空间正义”的概念,并把它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的术语来使用。其实,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注的不是穷人居住的空间,而是穷人居住条件的质量。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明确指出:“每个人都知道,房屋的昂贵和房屋的质量成反比,房屋投机分子开采贫困这个矿山比当年开采波托西矿山赚钱多,花钱少。”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提出“质量正义”的概念,尤其是不能把这类“××正义”的概念作为马克思主义的术语。

  虽然,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有这样一段被人引用的话:“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但不能由此提出“××正义”的概念,因为这个“正义”不是道德上的正义,只是表明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一种东西。所以,马克思才会接着写道:“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显然,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并不是非正义的,从而如果把这个正义理解为道德上的正义,那就是在鼓吹资本主义了。事实上,马克思在《工资、价格和利润》的演说中指出:“在雇佣劳动制度的基础上要求平等的或甚至是公平的报酬,就犹如在奴隶制的基础上要求自由一样。你们认为公道和公平的东西,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就在于:在一定的生产制度下所必需的和不可避免的东西是什么?”这也就是说,马克思并不空谈公平与正义,而是去分析不可避免的东西是什么。

  因此,我们在这里也给“质量正义”打上引号,仅仅用它来代表工人与资本家之间在消费品质量上的两极分化的现象:

  “工人要到星期六下午四点、五点或七点钟才能上市场去,而资产阶级在上午老早就把最好的东西挑走了。早晨市场上有的是最好的食品,但是等到工人来的时候,最好的东西都卖光了,即使还剩下一些较好的,工人大概也买不起。工人买的土豆多半都是质量很差的,蔬菜也不新鲜,干酪是质量很坏的陈货,猪板油是发臭的,肉又瘦,又陈,又硬,都是老畜的肉,甚至常常是病畜或死畜的肉,往往已经半腐烂了。做工人的生意的多半是些小商贩。他们收买次货,而且正因为是次货,所以才能够卖得这样便宜。” “有钱人在吃的上面很讲究,他们的味觉很灵敏,比较容易识破骗局。但是穷人即工人每花一文钱都得盘算一下,必须以不多的钱买很多的东西,他们不能太注意质量,而且也不善于这样做,因为他们没有机会锻炼自己的味觉,结果,所有这些掺假的、甚至常常是有毒的食物都卖给了他们。”

  因此,如果我们要从道德上讲正义,就要销毁所有质量过低的商品,并注销生产和经营这些低质商品的许可证件。但这种做法和正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是行不通的。因为这样做在提高工人的生活消费品的质量从而提高工人的生活质量的同时必然要求提高工资,因而也就妨碍了资本家获得更多的利润。“为什么棉花、马铃薯和烧酒是资产阶级社会的基石呢?因为生产这些东西需要的劳动最少,因此它们的价格也就最低。为什么价格的最低额决定消费的最高额呢?是不是由于这些物品本身有绝对的效用,由于它们的效用最能满足作为人的工人,而不是作为工人的人的种种需要呢?不,这是因为在建立在贫困上的社会中,最粗劣的产品就必然具有供给最广大群众使用的特权。如果说因为最便宜的物品使用最广,因而这些物品就应当有最大的效用,这就是说,烧酒由于生产费用低廉而到处风行,这件事就是烧酒的效用最确凿的证明;这就是向无产者说,马铃薯比肉对他们更有益;这就是和现状妥协;结果,这就是和蒲鲁东先生一起为自己并不理解的社会进行辩护。在没有阶级对抗和没有阶级的未来社会中,用途大小就不会再由生产所必要的时间的最低额来确定,相反地,花费在某种物品生产上的时间将由这种物品的社会效用大小来确定。”

  这也就是说,真正的质量正义只与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的生产方式相一致,也只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制度下才是正义的。黄铁苗认为,“产品质量低劣会使生产者之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总之,会使人与人之间互不信任,甚至互相欺骗、坑害对方。这样,以分工为基础的生产者之间的联系就会受到破坏,整个社会生产就会受到影响。”但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掺假是常规,质量好倒是例外。为了使不好的食品也具有色香味而掺进的物质,大部分都有毒,对健康起着破坏作用。商业就好像是一个庞大的欺骗实验室,价目表是掺假的物品的吓人的一览表,自由竞争则是进行毒害和遭受毒害的自由。”

六、商品质量与成本控制

  既然更高的质量意味着更多的劳动投入,那么就要考虑提高质量是否值得的问题,也就是说,要考虑为提高质量而增加的成本能否通过提高商品的售价或获得更多的竞争优势而得到补偿的问题。

  马克思指出:“在手工业经营下,问题在于产品质量,在于单个工人的特殊技能。师傅作为师傅被认为是精通本行的。他作为师傅的地位,不仅靠占有生产条件,而且靠他个人的一技之长。在资本的生产条件下,问题一开始就不在于这种半艺术性质的关系——这种关系一般是同发展劳动的使用价值、发展直接手工劳动的特殊本领、训练人类从事劳动的双手等等相适应的。在资本的生产条件下,问题一开始就在于数量,因为追求的是交换价值和剩余价值。”因此,对资本家来说,商品的质量并不是很重要的事情,除非它妨碍了他追求剩余价值。这也是为什么改革开放之后,一些国有企业名优产品的质量下降的原因。这些企业原来是按国家计划生产,数量不能随便增加,能够注重的就是质量,转向市场经济(当时叫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后,盈利成为主要压力,更多的数量成为追求,质量要求有所放松,出现“萝卜快了不洗泥”的现象。

  正因为更加看重利润,西方企业界提出了“质量经济性”的概念,致力于平衡质量成本和价值的关系,确保企业的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这其实就是只提供质量有限的商品,一方面保证一定的质量,使之能够应对其他企业的质量竞争,另一方面,控制成本,使之能够应对其他企业的成本竞争,在商品售价的上涨不足以弥补为提高质量而提高的成本时,就放弃提高质量的努力,以保证资本家能够最大化利润。也正因为这样,日本学者置盐信雄才认为,资本家考虑是否引入一项新技术的准则,不是这项技术是否提高劳动生产率,而是它是否降低生产成本。但是,置盐信雄忘记了,资本家追求的是高利润而不是低成本。生产成本的降低会带来商品的价值量的下降,从而不一定会给资本家带来更高的利润。事实上,日本的经济型小汽车虽然在竞争上战胜了欧美的普通汽车,但并没有对欧美奢侈品牌的高成本高质量高价值的汽车产生冲击。

  值得注意的是,手工业与机器大工业存在一个会影响质量与成本选择的差异,那就是,在手工业中,往往一个生产者能够完成一件商品的几乎所有的生产作业;而在机器大工业中,“一个资本家作为商品生产的产品越来越专门化,互相补充的各个生产过程越来越分裂为独立的生产过程。”在这一连串的相互独立的生产过程中间,每一个中间过程的产品都只是后一个过程的原材料。其质量和价值的上升都意味着后一个过程的成本的上升。因此,站在后一个过程的资本家的角度,前一个或前几个过程的产品的质量只要适用就好,不能过高而提高成本。这也是为什么有的时候“次等的”缝纫和针织用线“比起销路大大减少的高质量的商品来,要畅销得多”的原因。而且有些技术进步也在于能够更好地使用质量较次的原料和半成品,从而也就对原料和半成品的质量降低了要求。

  一些生产资料如机器的质量(耐用性)越好,在一定生产时间内转移到产品中的价值量就越少,就越像自然力一样无偿或接近无偿地发挥作用,单位商品的个别价值量就越低,越有利于提高资本家的利润。但是,对任何机器来说,都存在无形的损耗。“只要同样结构的机器能够更便宜地再生产出来,或者出现更好的机器同原有的机器相竞争,原有机器的交换价值就会受到损失。”这就使得为提高机器的质量(耐用性)而增加的生产成本失去了意义。另一方面,马克思还提到,机器质量和原料质量的提高,会减少生产时的废料和节省辅助材料,从而在增加一部分成本的同时,又降低另一部分的成本。于是,从追求剩余价值的目的来看,要不要为提高生产资料的质量而花费更多的生产成本,就是需要仔细权衡的事情。

  最后要指出的是,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为了维持自己的垄断地位,控制国内或者区域内的市场,制定了一些质量标准和强制质量认证措施。所有要到那里的市场里去销售的商品,都必须通过他们的质量认证。尽管这会给企业的生产增加不少成本,但是除非放弃那里的市场或者背后有更强大的力量支撑与之对抗,企业将不得不屈服。

七、商品的高质量发展

  恩格斯曾经提到当年德国的发展战略:“由于德国工业比英法工业出现得晚,它就不得不限于去填补它的先行者留给它的那些不大的空白点,即提供大批对英国人来说过于零碎而对法国人来说又过于粗糙的商品,生产小量经常变化的产品,价格便宜而质量低劣的商品。”中国工业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在苏联的支持下发展起来的,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出现在世界市场上的。刚开始也只是生产一些来料加工的质量不高的商品。对当年的德国工业来说,“它生产的物品,在英国人看来数量太少,在法国人看来质量低劣,但毕竟是大规模地生产。它能够维持的原因仍然是:(1)抄袭外国的式样,(2)把真正的剩余价值赠给买主(唯有如此,它才有竞争能力),用压低工资的办法来榨取过头的剩余价值(唯有如此,它才能够维持)。但是,这样一来,工人同资本家之间的斗争,除了在个别地方处于停滞状态(那些地方对非正常工资已习以为常),在多数地方正在尖锐化,因为工资的压低有增无已。”而中国同样经历了这些阶段,只不过“抄袭外国的式样”在今天叫“山寨”,而压低工资来榨取过头的剩余价值以便将大量剩余价值通过低价和低汇率赠给国外买主,在今天被称为具有廉价劳动力的“比较优势”。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40年的发展,在中国发生的经济规模(包括中国自己的企业和外国的企业)已经跃升到世界第二位,党中央适时提出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这就要求我们在商品质量上作出高质量发展的选择。而要通过商品的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就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把企业做大。现在一些人鼓吹发展小微企业,甚至全民创业。且不说,这与自由竞争到垄断竞争的历史发展趋势相背离,开历史的倒车。马克思也早就指出:“如果像在所设想的那种激烈竞争状态下发生的那样,利润低的小资本同这个大资本相对立,那么大资本会把它们完全压垮。在这种竞争中,商品质量普遍低劣,伪造、假冒,无毒不有,正如在大城市中看到的那样,这是必然的结果。”很显然,小微企业的商品质量是得不到保证的。要避免“商品质量普遍低劣,伪造、假冒,无毒不有”,就要把企业做大,发展大中型企业,参与国际垄断竞争。

第二,要坚持并实现公有制为主体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制度。这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才能使得质量极其低劣的仅供处境悲惨的无产的工人阶级消费的商品没有市场,至少是没有国内市场,从而才能迫使企业提高其商品的质量。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事实上,恩格斯在《现代兴起的今日尚存的共产主义移民区记述》中曾经谈到距今180年前的实行公有制的公社里,在按照每个人的消费愿望进行生产的情况下,“他们的食品丰富多样,而且质量都相当好。”

  这其实也提示我们,生产力不是一个与人无关的,与生产关系无关的纯客观的东西。尽管我们强调要发展生产力,但也不是什么样的生产力都要发展,至少生产低劣质量的仅供无产阶级消费的商品的生产力,在国内就没有必要发展。如果这种质量的商品,资本主义国家有需要,也让我们出口,那么也可以专门为出口而生产,但不能以商品低质低价为借口,压低工人的工资。马克思曾经说过:“自由贸易制度加速了社会革命。先生们,也只有在这种革命意义上我才赞成自由贸易。”由于这类低质商品出口国外,可以方便那里的资本家压低工人的工资,促进国外资本主义的生产过剩,促进其经济危机的发展和国内矛盾的激化,有助于国际资本主义走向穷途末路,加速那里的革命,因此在“这种革命意义上”我们也可以发展一下生产力来促进这种商品的生产和出口。

  第三,要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有人提出,“只有正常质量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消耗,才能生产出标准质量的使用价值。”这种说法没有准确表达出科技发展对商品质量的影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弘扬科学精神和工匠精神,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健全国家实验室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事实上,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商品的高质量发展和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第四,不仅要把关键核心技术掌握在自己手中,更要把商品流通渠道掌握在自己手中。台湾商人施振荣曾经指出,IT行业的利润率向业务链的上游——核心部件供应商集中;同时处于业务链下游的市场营销,利润空间也较大;而处于弧线中间的加工制造业务,则利润越来越薄。显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高质量发展,不是为提高质量而提高质量,同时还要获得更高的价值和利润。因此,决不能满足于加工制造上的高质量,而且还要掌握核心部件的生产并提升核心部件的质量,尤其是要掌握市场营销的渠道,把更多的剩余价值或价值增殖留在自己手中,而不是“赠送”给被国外企业掌握的流通环节。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提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在建设这一新体制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坚持“市场换市场”的原则,在对外开放的同时,也要求其他国家对等地对我国企业开放,尤其是要允许我国企业新建或并购国外的流通渠道。在给予国外企业在中国的国民待遇的同时,要求这些企业的母国同样给予中国企业以国民待遇。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

  网络编辑:保罗

  来源:《政治经济学研究》202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