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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明: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方法论意蕴——兼评“中国古代历史分期问题”的讨论

发布时间:2021-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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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按照一般解释,马克思关于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经典表述,是《〈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1859年)中的一段话:“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在此,马克思立足于生产方式即经济结构把不同的社会形态区分开来。这一理论的雏形,有人认为是《雇佣劳动与资本》(1849年)中的如下论述:“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古典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是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其中每一个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又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这里,区分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标准与生产方式标准是一致的,因为马克思界定生产方式的视角,既可以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统一,也可以是生产关系本身。其实,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1846年)中,马克思恩格斯就指出:“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在此基础上,他们把所有制形式的演化依次概括为“部落[Stamm]所有制”“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和“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加上之后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和共产主义所有制,便形成了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完整论述,这一论述成为唯物史观的重要内容。

作为唯物史观的重要理论内容和核心原理,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具有重要理论地位与现实意义。然而,围绕这一理论,国内国际学界颇多异议,难有定论。例如在历史学界,一些人认为,中国历史的演进和发展并没有经历过奴隶社会:“我国古代社会形态的演变过程应该是‘原始共产社会→上贡社会→封建社会’,其继起的私有制为上贡制度、封建制度,而非我国主张奴隶社会存在论的学者们所认为的‘原始共产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

退一步讲,即使经历过奴隶社会,也无法把中国古代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区别开来。一些论者以中国古代殷周之际的社会变化为例指出:对“殷周之际的这些具有本质性的发展变化,运用过去我们所熟悉的那些理论——诸如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或社会形态更替的理论,是根本无法解释的,因为殷周之际的生产力和经济基础并未发生变化。殷代与周代的社会形态也并不存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区别,即便存在这种区别也无法解释这些变化”。因此,“那种认为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演进、当容纳奴隶制度存在的生产力发展到尽头之后才会导致封建制度出现的观点,与历史事实完全不符,是不能成立的”。再退一步讲,即使能够把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区分开来,后者也仅仅限于“西周”这个非常短暂的时期,秦以后出现的是中央集权制,而非封建制;并且,很难用中国西周的“封建”一词对译“feudalism”。在他们看来,“历史的真相是:中国先秦‘封诸侯,建同姓’制度是中文‘封建制’的本义;秦汉以后是‘皇权专制制度’;西欧则是‘feudalism’。它们本是三个不同的概念,谁也不能替代谁,谁也不能涵盖谁”。“西周的‘封邦建国’制和秦汉以后的‘郡县制’,同属于中国传统社会,是传统社会中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不仅“先秦‘封建制’与其后的‘郡县制’不同”,而且“它们与西欧中世纪的feudalism更不相同”,“西欧的feudal原本来自通俗拉丁语‘采邑’(feodum),直译似为‘采邑制度’或‘采邑社会’”。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思辨终止的地方,在现实生活面前,正是描述人们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的实证科学开始的地方……对现实的描述会使独立的哲学失去生存环境,能够取而代之的充其量不过是从对人类历史发展的考察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的结果的概括。这些抽象本身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这里,实证科学是与思辨哲学相对的,因此,绝不能在自然科学的意义上理解唯物史观的实证性。在思辨哲学家如黑格尔那里,哲学是凌驾于现实的社会和历史之上的思维或精神的独立运动,因而是一种独立的哲学。与此不同,唯物史观以现实生活为基础,既是对人们的现实实践活动及其实际发展过程的描述或叙述,也是对现实的人类历史发展的考察和本质抽象。如果割断了与现实社会和历史的血肉联系,唯物史观就将失去其意义和价值。这种意义和价值一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概括的:“它们只能对整理历史资料提供某些方便,指出历史资料的各个层次的顺序。但是这些抽象与哲学不同,它们绝不提供可以适用于各个历史时代的药方或公式。相反,只是在人们着手考察和整理资料——不管是有关过去时代的还是有关当代的资料——的时候,在实际阐述资料的时候,困难才开始出现。这些困难的排除受到种种前提的制约,这些前提在这里是根本不可能提供出来的,而只能从对每个时代的个人的现实生活过程和活动的研究中产生。”唯物史观所提供的绝不是适用于各个历史时代的药方和公式,而是处理和解决置身历史研究方始遭遇的实际问题的科学方法。这一点同样适用于作为唯物史观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形态理论。问题是,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究竟提供了哪些重要的方法论原则?这些原则是否有助于上述中国古代历史分期问题的解决?如何运用这些原则回应人们对社会形态理论提出的种种质疑和批评呢?

关于不同社会形态“并存”与“继起”的问题

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提示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形态演进中并存与继起的关系问题。

不同社会形态或生产方式并存的情况有二:一是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了不同生产方式的并存。例如,一些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奴隶生产方式,可以与另一些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封建生产方式同时存在。二是同一个国家、地区和民族内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了不同生产方式的并存。例如,奴隶生产方式、封建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可以在同一个国家、地区和民族内部同时存在。因此,即使“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发展,已经占统治地位的时代”,产业资本的流通也“是和各种极其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商品流通交错在一起的,只要这些生产方式同时是商品生产。不论商品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生产的产品,还是农民的产品(中国人,印度的佃农),还是公社的产品(荷属东印度),还是国家生产的产品(如在俄罗斯历史早期出现的以农奴制为基础的国家生产),还是半开化的狩猎民族的产品等等”。尽管这些产品都以商品的形式出现,但这些产品背后的生产方式则完全不同,从而形成不同性质的生产方式的并存。当然,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要把生产方式的并存与交往方式或交换方式的并存区别开来。例如,“在原始的历史形式中,资本起初零散地或在个别地方出现,与旧的生产方式并存,但逐渐地到处破坏旧的生产方式”。尽管如此,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像起破坏作用的高利贷资本,就仅仅是作为一种交往方式(而非生产方式)与奴隶生产方式和封建生产方式并存。因为,“高利贷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的各时期具有特征的存在形式有两种……第一是对那些大肆挥霍的显贵,主要是对地主放的高利贷;第二是对那些自己拥有劳动条件的小生产者放的高利贷”。在这两种情况下,资本实现增殖即取得利息的基础不是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而是农民和小生产者的剩余劳动,因此,“高利贷资本有资本的剥削方式,但没有资本的生产方式”。

马克思认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

这种普照的光或特殊的以太,就是一种社会形态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而其他与之并存的、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或者是过去旧的生产方式的残余,或者是未来新的生产方式的萌芽;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决定和支配着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并决定着一个国家、地区和民族社会形态的基本性质和特征。例如,“我们称为资本主义生产的是这样一种社会生产方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下,生产过程从属于资本,或者说,这种生产方式以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为基础,而且这种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反之,只要其他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例如,“只要奴隶制占统治地位,资本关系就总是只能零星地作为从属的关系出现,绝不能作为统治的关系出现”。正是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的不同,决定了一个国家、地区和民族在世界历史进程中所处的不同方位,其中发展程度较高或较发达的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决定着世界历史发展所处的“经济时代”。

对于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学界存在着类型说与阶段说的交锋和对峙,前者强调不同社会形态的并存即空间上的并列关系,后者则强调不同社会形态的继起即时间上的先后关系。其实,二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马克思对“不同社会形式的相继更替”的肯定,就是对不同社会形态在时间上的继起关系的确认。从特定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历史来看,不同社会形态在同一国家、地区和民族内部的出现,标志着这个国家、地区和民族社会发展的不同经济阶段和历史时期;从世界历史范围来看,不同社会形态在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出现,则标志着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的经济时代和历史阶段。在此意义上,五种生产方式既是人类社会发展先后达到的五个不同高度,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先后经历的五个不同历史阶段。因此,马克思说:“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古典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是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其中每一个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又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当然,这里有个例外,那就是“包括手工业者,但主要是农民(指个体私有制中的农业劳动者。——引者注)”的“小生产者”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即“小农经济和独立的手工业生产,一部分构成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一部分在封建生产方式瓦解以后又和资本主义生产并存。同时,它们在原始的东方公有制解体以后,奴隶制真正支配生产以前,还构成古典共同体在其全盛时期的经济基础”。就是说,这种小生产可以也曾经与多种社会形态并存,甚至可以存在于“资本主义生产发达的国家”。尽管如此,由于其固有的局限,如“生产工具处于那种和小所有制结合在一起的分散状态”等,所以它从来不是普照的光,也从来不是特殊的以太;既没有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具有代表性的高度,也没有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独特历史阶段。

关于社会形态演进中“延续”与“断裂”的问题

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提示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形态演进中延续与断裂的关系问题。

不同社会形态或生产方式延续或连续的情况也有两种:一是在同一国家、地区和民族内部,从低级到高级发展程度不同的生产方式的依次出现即延续。例如,封建生产方式在奴隶生产方式解体之后出现在同一国家、地区和民族内部。二是从世界历史范围来看,从低级到高级发展程度不同的生产方式在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中的依次出现即延续。例如,一个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封建生产方式在另一个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奴隶生产方式解体之后出现。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从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中产生的。后者的解体使前者的要素得到解放。”在此过程中,“使生产者转化为雇佣工人的历史运动,一方面表现为生产者从农奴地位和行会束缚下解放出来……另一方面,新被解放的人只有在他们被剥夺了一切生产资料和旧封建制度给予他们的一切生存保障之后,才能成为他们自身的出卖者”。因此,“工业资本家这些新权贵,不仅要排挤行会的手工业师傅,而且要排挤占有财富源泉的封建主。从这方面来说,他们的兴起是战胜了封建势力及其令人愤恨的特权的结果,也是战胜了行会及其对生产的自由发展和人对人的自由剥削所加的束缚的结果”。这就是生产方式的延续性,这种延续性既可以存在于同一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历史发展中,也可以存在于由这些国家、地区和民族所组成的世界历史的发展中。

马克思还指出:“在现实的历史上,雇佣劳动是从奴隶制和农奴制的解体中产生的,或者像在东方和斯拉夫各民族中那样是从公有制的崩溃中产生的,而在其最恰当的、划时代的、囊括了劳动的全部社会存在的形式中,雇佣劳动是从行会制度、等级制度、劳役和实物收入、作为农村副业的工业、仍为封建的小农业等等的衰亡中产生的。”可见,建立在农奴制和行会制基础上的封建生产方式,仅仅是雇佣劳动或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由以产生的一种最正常的社会形式,而不是唯一的社会形式。而只要雇佣劳动产生于其他社会形式,就会打破生产方式的延续性,从而出现断裂或跳跃。一些人认为马克思的这一论述与上面的论述是冲突的,上面论述的是生产方式发展的延续性,这里论述的则是断裂性。其实不然。一方面,在人类历史发展的意义上,不同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依次达到的不同高度,这是一个经验的事实,并不存在跳跃或断裂问题。另一方面,在国家、地区和民族历史发展的意义上,生产方式的发展既有延续又有断裂,是延续与断裂的辩证统一。当然,就后者而言,在延续与断裂之外,还有一些民族、国家和地区则长期处于“停滞”状态。以印度社会为代表的亚细亚社会就是如此。由于“印度人民大部分是自耕农”,其生产的特点是农业与手工业的结合,并且这种结合异常紧密,所以不仅严重阻碍了社会分工的发展,也使得其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异常坚固。结果是,“商业几乎没有触动古印度公社和总的来说几乎没有触动亚细亚的关系”。在那里,“地租的实物形式(它同时又是国税的主要因素)是建立在像自然关系那样一成不变地再生产出来的生产关系的基础上的,这种支付形式反过来又维护着这种古老的生产形式”。鉴于此,马克思把亚细亚经济关系看成是原始生产方式的活化石,是考察、研究和推断原始社会的现实基础。马克思一再指出:“近来流传着一种可笑的偏见,认为原始的公有制的形式是斯拉夫人特有的形式,甚至只是俄罗斯的形式。这种原始形式我们在罗马人、日耳曼人、克尔特人那里都可以见到,直到现在我们还能在印度人那里遇到这种形式的一整套图样,虽然其中一部分只留下残迹了。”

一方面,在地区、国家和民族历史条件下,生产方式发展的延续是一种常态,而断裂或跳跃则是极为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事情。这是因为,历史越是向前回溯,生产力的发展就越是缓慢,不仅积累薄弱,而且难有技术上的借鉴。或许正是基于这样的考量,马克思才讲:“正因为奴隶制是一个经济范畴,所以奴隶制从世界开始存在时起就在各个民族中存在。”这是马克思写于18461228日的《致帕·瓦·安年科夫的信》中的一段话。他所说的并不是“后来希腊罗马时代那样的奴隶经济”,而是此前在各民族中普遍存在的“家长制的奴隶经济”。另一方面,在地区、国家和民族历史向世界历史转变的条件下,生产方式发展的断裂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原因在于,随着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越出地区、国家和民族历史的边界而在世界历史范围内展开,生产关系较为落后的地区、国家和民族与生产力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国家和民族之间的冲突,会频繁地出现在世界历史舞台上,从而迫使前者借助于后者的技术手段和生产力平台对其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施行革命性变革,进而实现生产方式的跳跃式或跨越式发展。典型案例如美国,其“资产阶级社会不是在封建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是从自身开始的;在那里,它不是表现为一个长达数百年的运动的遗留下来的结果,而是表现为一个新的运动的起点”。在此条件下,任何一个地区、国家和民族要完全经历五种社会形态,或者说要实现五种社会形态意义上的延续,即使不是不可能的,也是极为罕见的,因而总是存在着程度不同的跳跃或跨越即非延续性。奥尔曼说:“从资本主义出发向后经过它的前提而进入封建主义和奴隶主义的时候,没有权利将这三个阶段看成每个国家都必须经历的发展模式,而在它们被以相反的顺序加以研究时这种情况就发生得太平常了。这是从现在出发逆向研究得出的必然性,与从过去的某一点开始正向研究得出的必然性之间差别的又一个例证。”在此意义上,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所揭示和展现的,仅仅是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呈现出来的一种总的趋势,而绝不是每个国家、地区和民族都必须经历和遵循的普遍过程和普遍规律。因此,把生产方式发展中的延续与断裂、连续性与非连续性绝对对立起来是偏颇的,并且,断裂、跳跃和非连续性是一种地区、国家和民族的特有现象,在世界历史或人类历史意义上是不存在这种现象的。

关于不同社会形态的内在本质及其存在形式和表现形式的问题

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提示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形态演进中内在本质与这种本质的表现形式和存在形式的关系问题。

马克思认为:“相同的经济基础——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可以由于无数不同的经验的情况,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彩色差异,这些变异和差异只有通过对这些经验上已存在的情况进行分析才可以理解。”概言之,本质规定相同的经济基础或生产方式,其外在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仅如此,就是在“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无疑已经达到最高度的、最典型的发展”的英国,由这种经济结构所决定的“阶级结构也还没有以纯粹的形式表现出来”。因为“一些中间的和过渡的阶层也到处使界限规定模糊起来”,虽然说“这种情况在农村比在城市少得多”。就是说,本质规定相同的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其外在表现形式既不是单一的也不是纯粹的。在现实中,各种处于雇佣劳动阶级与资本家阶级之间的中间阶层和具有过渡性质的阶层,使得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关系和经济关系的本质规定变得模糊不清、难以辨识。当然,并不能由此否定这些现象背后的本质关系和本质规定,因为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经常趋势和发展规律,是使生产资料越来越同劳动分离,使分散的生产资料越来越大量积聚在一起,从而,使劳动转化为雇佣劳动,使生产资料转化为资本”;另一方面,“适应于这种趋势,土地所有权同资本和劳动相分离而独立,换句话说,一切土地所有权都转化为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土地所有权形式”。可以说,无论是阶级结构还是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其本质规定就形成并存在于历史发展的总的趋势和社会存在的整体结构中。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雇佣劳动与资本家之间的阶级对立,从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就形成并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存在和历史发展的总的趋势和整体结构中。

在马克思看来,“决不是像那些抹杀一切历史差别、把一切社会形式都看成资产阶级社会形式的经济学家所理解的那样。人们认识了地租,就能理解代役租、什一税等等。但是不应当把它们等同起来”。就是说,由于代役租、什一税等是封建地租的不同存在形式,所以认识了地租的一般本质就可以理解和把握代役租、什一税等的共同本质即共性,但尚不足以获得对地租的这些不同形式的具体特征即个性的认识;要真正把地租的这些不同形式区别开来,就必须针对它们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和研究。这一道理同样适合于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这三种不同形式的地租。不仅本质规定不同的事物的表现形式不同,而且本质规定相同的事物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上的表现形式也不同。只有在理解和把握其各种表现形式的基础上,才能认识和把握生产方式的“历史差别”。也只有在理解和把握其历史差别的基础上,才能认识和把握生产方式的“历史发展”,因为决定或构成现实事物的发展的“恰恰是有别于这个一般和共同点的差别”。当然,由这种历史差别所决定的历史发展,既包括本质规定不同的生产方式之间的更替即质变,也包括本质规定相同的生产方式的不同形式之间的更替即量变。就资本的存在形式而言,“本来意义的资本”是“产业资本”,此外还有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它们形成并存在于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其中,“生息资本或高利贷资本……和它的孪生兄弟商人资本一样,是资本的洪水期前的形式,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很早已经产生,并且出现在极不相同的经济社会形态中”。而商业资本和产业资本在经济结构中的不同地位则标志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不同阶段。“在资产阶级社会的最初阶段,商业支配着产业”,商业资本支配着产业资本;后来即在资本主义进入大工业生产之后,或者说“在现代社会里,情况正好相反”,是产业支配着商业,产业资本支配着商业资本。当然,就产业资本而言,它又由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三种不同形式的资本构成。不同形式的资本,具有不同的个性和运动(如循环和周转)规律,绝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混为一谈。

在现实中,不仅本质规定相同的生产方式可以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而且本质规定不同的生产方式也可以具有相同的表现形式,或者说它们在表现形式上具有某些共性。因此,既不能囿于表现形式的多样性而无视甚至否定本质规定的同一性,也不能囿于表现形式的相同性而无视甚至否定本质规定的差异性。典型例子如一些人把奴隶与农奴、奴隶制与农奴制混为一谈,认为二者不存在本质差别。其实不然。在罗马帝国,“贵族不是把平民所需的商品如谷物、马、牛等等直接给他们,而是把对自己没有用处的铜借给他们,而利用这个地位来榨取惊人的高利贷利息,使平民变为自己的债务奴隶”。与此不同,“在查理大帝统治下,法兰克的农民也是因战争而破产的,他们除了由债务人变为农奴外,再没有别的出路”。可见,同样是受高利贷或生息资本的盘剥,在罗马帝国会使负债者沦为奴隶,而在法兰克王国则是让债务人沦为农奴。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完全是由高利贷资本所处社会环境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的不同所造成的。因为在罗马帝国是奴隶制和奴隶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而在法兰克王国则是农奴制和封建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显然,农奴不同于奴隶,农奴制不同于奴隶制。我们知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生产条件的分离,但是,“在奴隶制关系和农奴制关系中,没有这种分离;而是社会的一部分被社会的另一部分当作只是自身再生产的无机自然条件来对待。奴隶同他的劳动的客观条件没有任何关系”。就是说,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共性,就在于不存在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分离。但劳动者(奴隶)同生产资料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奴隶和奴隶制所特有的个性,并不适用于农奴和农奴制。对于二者的这一区别,马克思指出:“劳动本身,无论是奴隶形式的,还是农奴形式的,都被作为生产的无机条件与其他自然物列为一类,即与牲畜并列,或者是土地的附属物。”这就表明,奴隶并不是作为“我—主体”同生产资料发生关系,而是与牲畜并列的另一种“物”;与此不同,农奴只是土地的附属物,他本身并不“是”物。奴隶是“第三者的财产”,因而可以作为商品拿到市场上交换;农奴则不然,他虽然不能离开土地自由流动,但他本身却不是任何人的商品和私有财产。因此,既要看到奴隶和农奴、奴隶制和农奴制在外在形式上的共性,又要看到它们各自所具有的内在本质的差异和个性;既不能用本质差异和个性否定形式上的共性,也不能用外在形式上的共性否定本质差异和个性。否则,就会像资产阶级经济学家那样,抓住事物在表面上的共同点,全然无视存在于深处的本质差异,把资本关系与其他经济关系混为一谈,从而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自然化、永恒化和绝对化。

上述分析表明,在考察和研究现实社会历史时,绝不能无视和抹杀生产方式的历史差异,用“一般本质”去随心所欲地“套”现实社会历史。何谓“套”?马克思说:“一旦在我们面前出现某种具体的经济现象,决不能简单地和直接地用一般的经济规律来说明这种现象。”

不顾具体的历史环境和条件,无视存在形式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简单地或直接地用一般本质和规律去解释、说明现象,这就是一种“套”。在思想史上,柯瓦列夫斯基用封建主义的一般本质和规律去套印度社会,结果把封建生产方式与亚细亚生产方式混淆了。对此,马克思评论道:由于在印度有采邑制、公职承包制和荫庇制,所以柯瓦列夫斯基就认为这是西欧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其实这是错误的。因为第一,就其一般存在形式而言,农奴制是封建社会的一个基本因素,而这种制度并不存在于印度;第二,在印度并不存在普遍的封建主与农民的人身保护关系,而这一点也是封建主义和封建社会的重要特征;第三,在印度并不存在象征封建主义的贵族对土地的垄断,也不存在以此为基础的对土地的讴歌和赞美。在此,马克思所要说明的,并非像一些人所理解的那样是封建主义仅限于西欧,而是不能把“封建主义”与“亚细亚生产方式”混为一谈,用西欧封建主义去乱套其他国家、地区和民族的社会存在和历史发展,从而把科学理论变成非科学的药方和公式。

关于社会形态演化的一般规律及其实现方式和作用方式的问题

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提示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形态演进中内在规律与这种规律的实现方式和作用方式的关系问题。

马克思在《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中讲:“关于原始积累的那一章只不过想描述西欧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从封建主义经济制度内部产生出来的途径。”针对一些批评家对此的批评,马克思回应道:“他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它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他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一些人以此为据,或者认为社会形态理论是人们强加于马克思的历史哲学理论,这一理论恰恰是马克思所反对的;或者认为马克思的论述本身就存在着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历史哲学理论与具有特殊性和多样性的实证科学理论之间的内在张力或矛盾,这一矛盾是马克思所没有意识到的。对此评论笔者不敢苟同,因为马克思论述的是资本的原始积累或资本主义的起源问题。通俗地讲,这是关于资本主义产生的路径或迈入资本主义社会的道路问题;在学理上讲,这是关于历史规律的实现方式即历史规律如何变为现实或历史规律实现自身的方式是什么的问题。历史规律和历史规律的具体实现方式,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马克思指出:“一般规律作为一种占统治地位的趋势,始终只是以一种极其错综复杂和近似的方式,作为从不断波动中得出的、但永远不能确定的平均数来发生作用。”因此,如果说社会形态理论是对历史发展一般规律的概括,那么,就其现实性而言,这一规律是在不断的波动中呈现出来的平均数或近似的值,是在不断的偏离中呈现出来的整体特征和总的“趋势”。从其具体实现方式来看,不仅在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中是不同的,而且在同一国家、地区和民族发展的不同阶段上也不尽相同。在现实中,社会形态演化规律只能以一种近似的方式发挥作用,也只能以一种近似的方式得以具体实现,其中充满了复杂性和多样性。因此,历史规律具有一般性和统一性,而历史规律的实现方式则具有特殊性和多样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所达到的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从世界历史范围来看,这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体现了历史发展的规律性;而从各个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历史发展来看,它们能否实现又如何实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则总是带有自己的特色,充满了随机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资本主义在西欧的实现方式显然不同于在其他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实现方式,绝不能把前者强加于后者。否则,就会流于马克思所批判的历史哲学理论。马克思的论述既没有否定其他非西欧的国家、地区和民族实现资本主义的可能性和现实性,更没有把社会形态理论本身看作一种历史哲学理论而加以否定。因为社会形态理论与历史哲学理论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前者把历史规律和历史规律的实现方式区别开来,既揭示了社会历史的一般本质和发展规律,又揭示了其具体实现方式的特殊性、多样性和复杂性;后者则把历史规律和历史规律的实现方式混为一谈,完全无视或不顾各个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具体历史条件和环境,把历史规律的实现方式即具体道路一般化、普遍化、绝对化。

历史规律的实现方式之所以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是因为历史规律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或者说,历史规律就形成并存在于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其中充满了随机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共同发挥作用的因素不同,历史发展的具体结果就不同;即使是同一种因素,在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环境下所产生的具体结果也不尽相同。这两种情况都会使一个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历史发展或多或少地偏离一般历史规律。例如,在历史上,高利贷资本和商业资本在促进各种旧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就高利贷资本而言,“富裕地主因高利贷而遭到破产,小生产者被敲骨吸髓,这二者造成了大货币资本的形成和集中”。但是,“这个过程会在多大的程度上像在现代欧洲那样使旧的生产方式废除,并且是否会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代替它,这完全要取决于历史的发展阶段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情况”。因此,在从高利贷资本中产生的大货币资本的推动下,既可以实现从封建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转变,也可能无法实现这种转变,一切取决于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环境。这体现了社会形态演进规律作用方式和实现方式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就商业资本而言,商业对各种已经存在的、以不同形式主要生产使用价值的生产方式,都或多或少地起着解体的作用。但是,无论是商业(或商品交换)起作用的实际的大小和程度,还是这种作用所造成的具体结果或发展方向,都取决于遭到瓦解的旧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取决于其坚固性和内部结构。换言之,这些结果本身,除了取决于商业资本的发展以外,还取决于另外的一些条件和因素。一方面,在社会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上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例如,在古代世界,商业的影响和商人资本的发展,总是以奴隶经济为其结果;而在现代世界,它则会导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另一方面,即使在社会历史发展的同一阶段上,在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中也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例如,其结果虽然都是奴隶经济,但在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中,“由于出发点不同,有时也只是使家长制的、以生产直接生存资料为目的的奴隶制度,转化为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的奴隶制度”。就是说,结果只是实现从生产使用价值的“家长制的奴隶经济”向为商人资本生产剩余价值的奴隶经济的转化,而不是向“后来希腊罗马时代那样的奴隶经济”的转化。这同样体现了社会形态演进规律作用方式和实现方式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因此,马克思讲:“极为相似的事变发生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中就引起了完全不同的结果。如果把这些演变中的每一个都分别加以研究,然后再把它们加以比较,我们就会很容易地找到理解这种现象的钥匙;但是,使用一般历史哲学理论这一把万能钥匙,那是永远达不到这种目的的,这种历史哲学理论的最大长处就在于它是超历史的。”由于一般历史哲学理论把历史规律凌驾于历史发展的具体进程之上,所以是超历史的;由于它把历史规律的具体实现方式抽象化、一般化、绝对化,所以它所提供的绝不是科学方法,而是万能的钥匙和非科学的药方和公式。由此,就不难理解马克思何以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中把“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的起源时”所说的话,把资本主义起源“这一运动的‘历史必然性’明确地限于西欧各国”了。在此,马克思所强调的,是不能把西欧所走的资本主义“道路”强加给其他国家、地区和民族,而并非像一些人所理解的那样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仅限于西欧,从而否定了社会历史的一般本质和发展规律,否定了社会形态理论。

特别是,马克思还谈到了人类走向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具体道路即实现方式问题。一方面,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生产者按照预定计划调节生产的社会”,其中“全部生产的联系……是作为由他们的集体的理性所把握、从而受这种理性支配的规律来使生产过程服从于他们的共同的控制”。另一方面,“所有资本彼此都根据订货进行生产,因而产品始终直接就是货币——这种想法同资本的本性相矛盾,所以也同大工业的实践相矛盾”。因为,这相当于取消了商品生产和交换,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恰恰建立在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基础上;没有商品生产和交换,就没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因此,“根据订货进行生产,即供给适应事先提出的需求,作为一般的或占统治的情况,并不适合大工业,决不是从资本的本性中产生出来的条件”。这就从反面说明,只要资本主义国家对物质生产过程进行干预,即进行哪怕是有限的调节和控制,就会与资本的本性发生抵牾,就会背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展现出来的就是一条资本主义的“自我扬弃”之路,从而有别于经济相对落后国家所走的基于“革命”的社会主义道路。其实,早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就指出:“社会所拥有的生产力已经不能再促进资产阶级文明和资产阶级所有制关系的发展;相反,生产力已经强大到这种关系所不能适应的地步,它已经受到这种关系的阻碍;而它一着手克服这种障碍,就使整个资产阶级社会陷入混乱,就使资产阶级所有制的存在受到威胁。”资产阶级是如何着手克服障碍的呢?订货生产以及现实中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所采取的各种反贫困、反危机措施,不就是克服障碍的举措吗?它们所具有的世界历史意义难道不值得深思吗?

结论

行文至此,让我们回到围绕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学术讨论,特别是与此紧密相联的中国古代历史分期问题上来。

首先,在古代历史研究中,既不能把经济和经济关系等同于生产力,也不能把物质生产和生产力等同于生产工具。一些人之所以认为无法把中国古代的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区别开来,理由是:“在既往所有论述奴隶制与封建制关系的文章里,都没有人能够令人信服地论证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在生产力上的区别标准”,“曾有学者试图以铜器和铁器作为区分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生产力标准,但这种标准一遇史实便被碰得粉碎”,因此“列宁明确提出过区分封建生产关系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生产力标准是‘石磨’与‘蒸汽机’,却并未提出区分奴隶制与封建制的生产力标准,原因即在于这样一种标准根本就不存在”。笔者以为,第一,由于这种观点把生产力等同于生产工具,所以把生产力和生产力的不同存在形式和表现形式混淆了。作为“本质抽象”的物质生产和生产力,在“现象具体”层面不仅以生产资料的形式存在,而且以劳动者或劳动本身的形式存在;生产资料也不仅以生产工具的形式存在,而且以劳动对象或劳动材料的形式存在。第二,由于这种观点把经济关系等同于生产力,所以把经济关系和经济关系的不同存在形式和表现形式混淆了。作为“本质抽象”的经济和经济关系,在“现象具体”层面不仅以生产力的形式存在,而且以生产关系的形式存在。马克思讲,经济发展即社会生产关系和社会生产力发展。可见,经济和经济关系既可以表现为生产力也可以表现为生产关系。第三,如前所述,马克思把不同社会形态区分开来的标准,既不是作为经济关系的具体形式的生产力,也不是作为生产力的具体形式的生产工具,而是作为本质抽象的经济和经济关系(即生产方式)。只不过,在不同语境下的具体论述中,马克思有时侧重于生产关系(如所有制形式),有时侧重于生产力(如生产资料和劳动工具)。

其次,在古代历史研究中,不能用政治和政治关系的多样性否定经济和经济关系的统一性。一些人之所以把西周封建制、秦汉以后的中央集权制与西欧feudalism本质地区分开来,理由主要有四个:(1)西欧推行feudalism的国家不是统一的、强有力的国家,由这种国家权力所支配的社会也不同于建立在血族关系基础之上的社会,虽然它留有血缘关系的印记。(2)西欧实行的是庄园制,各个领主在自己的庄园中享有独立的行政、司法和经济特权;作为领主之一,国王不是高高在上的专制君主。而在中国古代西周的封建制中,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完全按照血缘关系的原则确定,享有大宗权威的周天子在上,各诸侯国即小宗掌控的封地显然达不到西欧庄园那样的独立性。秦以后实行的则是郡县制,凸现以皇权为核心的专制制度,其后两千年基本不变。(3)在西欧的feudalism中,首领等级与职业武士等级事实上是一致的,领主阶级和统治阶级由各级尚武的武士等级组成。中国古代社会中则始终不存在职业武士,也不存在首领等级与武士等级的一致性。(4)在西欧的feudalism中,领主与附庸之间存在着双向的原始契约关系因素,中国古代社会则不存在这种契约性的等级关系,君主与官僚之间是一种主与奴的关系。不难看出,这些论据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其着眼点并不是经济关系和生产方式,而是国家形态或政治关系。他们也明确地讲:feudalism或“封建主义就其政治组织形式和内容而言,权力显然是分散的”;“中国西周的封建制,是地处西陲的周族为了统治幅员辽阔的土地而采取的政治举措”;秦始皇“废封建置郡县”后,这一制度“一直是中国政治制度的主导模式”;所谓“编户齐民”即无差别之意,并且“主要指政治等级上的无差别”。但问题是,政治和政治关系只是经济和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本质规定不同的经济和经济关系可以表现为相同的政治和政治关系,而不同形式的政治和政治关系也可以表现本质规定相同的经济和经济关系;用政治和政治关系的多样性难以否证经济和经济关系的统一性。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当他们触及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时,却又难以说明三者的本质区别,从而不自觉地把三者本质地联系起来。他们认为:在西欧,“领主得到人,委身者得到土地,所以土地受到重视”;在封建庄园外部,“以采邑为中介,形成领主与附庸的军事关系,领主向附庸提供采邑,附庸为领主出征”;在庄园内部,“领主向他的佃户提供份地,同时享用后者的劳役或货币报酬”。这些论述恰恰表明,西周封建制、秦汉以后的中央集权制与西欧的feudalism,尽管它们在国家形态和政治关系上各具特色,但在本质上都是如前所述的那种以土地为中介而形成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采邑和份地无非是这种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赋予土地的经济特征。它们是封建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的不同存在形式和表现形式,而不是性质不同的经济关系和生产方式。即便如他们所说,在中国传统社会,“小农对土地拥有低度的或有限的所有权,而中央王朝拥有最高和最后的所有权……在中国漫长的中古时代,皇权对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和对民众的广泛支配权,是西欧封建制从未拥有过的”。这也并没能否证它们之间的本质性联系。因为中央王朝从来就不是一种抽象存在,它始终是由统治阶级的各种层级和成员组成的,上有皇帝,中有皇亲国戚,下有地方乡绅,他们统称为“地主阶级”。在马克思那里,阶级是一个整体而不是个体,个体之间是不存在阶级关系的。同样,封建土地私有制实则是一种地主阶级的“阶级”私有制,而不是“个体”私有制,后者从来没有成为一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至于这种地主阶级私有制是上移式的还是下移式的,是更为突出个体(如各级地方乡绅)还是更为突出整体(王朝或国家),则是无关宏旨和本质的事情。

最后,在古代历史研究中,不能用“文字—文化”形式的多样性否定经济和经济关系的统一性。一些人之所以否定中国古代经历了奴隶社会,其理由主要是:从古代文献记载来看,或者如“叙述夏代之事时,未曾提到一个‘奴’字,更无‘奴隶’二字”;或者如“在卜辞和史册所记殷周史事根本找不到‘奴隶主’和‘奴隶’连称的蛛丝马迹”。在笔者看来,(1)文字和文献只是经济和经济关系的文化表达或表现形式。本质规定相同的经济和经济关系可以表现为不同的文字和文化形式,而相同的文字和文化形式也可以表达或表现本质规定不同的经济和经济关系。安德森在谈到古代西欧的奴隶制时就指出:“由于这个时代专门用语的模糊不清,因而不可能在任何严格的意义上确定加洛林时代欧洲奴隶劳动力的真正规模。”

就是说,有些人名为奴隶,实则不然;有些人实为奴隶,名则不然。需要进行严格的也是异常艰难的考证与甄别。(2)是否存在奴隶制经济和经济关系与是否存在关于这种经济和经济关系的文字或文献记载,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史料记载中是否有“奴”或“奴隶”的字句,而在于现实中有无如前所述的那样一种生产关系,在其中,劳动者(人)只是与生产资料(物)并列存在的另一种“物”。更何况,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否定论者“并不否定夏商周三代存在一些奴”,他们只是认为:“这些奴是否皆能视为奴隶,这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而加以具体分析。”这恰恰说明了经济和经济关系与其文字记载和文化表现形式之间的非等值性。实际上,早在20世纪20年代,郭沫若先生就借助许多甲骨卜辞和彝铭资料说明了奴隶是西周社会的直接生产者,西周社会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奴隶社会;近年来,宋晓萍等人以考古发现和典籍正史为依据证明了夏商周社会属于奴隶社会,其劳动力由全无人身自由的奴隶和半无人身自由的庶民构成。(3)即使说中国古代社会没有经历过奴隶社会,也不能由此否定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因为这一理论并不排斥社会形态的跳跃式或跨越式演化和发展,尽管如前所述,这种跳跃或跨越在地区、国家和民族历史条件下是极为艰难和罕见的事情。

 

参考文献:

[1]陈先达:《走向历史的深处:马克思历史观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

[2]杨耕:《危机中的重建:唯物主义历史观的现代阐释》,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

[3]〔日〕望月清司:《马克思历史理论的研究》,韩立新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

[4]〔英〕佩里·安德森:《从古代到封建主义的过渡》,郭方、刘健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

[5]〔美〕伯特尔·奥尔曼:《辩证法的舞蹈》,田世锭、何霜梅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20年第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