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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为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整体观与显著优势

发布时间: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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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制度的成熟与定型,意味着其内涵的拓展与丰富。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明确“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进一步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决定》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三项制度共同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范畴,是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涵做出的新概括,对于进一步认识和发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显著优势,提供了新的理论指导。

 

一、基本经济制度体现社会化生产的整体性逻辑

 

社会经济制度体系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在一定的生产力条件下和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人类社会实践对社会生产客观要求的积极回应。其中,作为经济制度体系核心的基本经济制度,集中体现了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本质规律。在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时,需要坚持社会化生产的整体性逻辑,对社会主义生产的客观要求有科学和全面的认识。

(一)从社会化生产出发认识经济制度

从社会化生产出发认识经济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制度分析的精髓。不过,在进行这一分析时,马克思使用了古典经济学关于分工和交换、竞争和价格、工资和利润等术语。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明确指出,他的分析是从国民经济学的各个前提出发的,采用了它的语言和它的规律。和古典经济学家一样,马克思将劳动作为创造社会财富的重要源泉,因而对劳动本身给予最大的关注。并且,对劳动的分析是和对社会化生产的分析相联系的。

不过,马克思没有单纯地延用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的观点。在分析社会化生产过程时,生产、消费、交换和分配作为生产的环节是被放在一个整体中加以考察的。马克思曾批判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将生产、消费、交换和分配相互割裂、孤立看待的观点,始终强调要从社会生产的内在联系和有机统一上理解四者的关系,始终强调生产、交换、消费和分配之间的整体性和关联性。在马克思看来,物质资料的社会生产始终要以生产资料的占有为前提,强调这个前提并不是对社会劳动的具体形式的回避,而是为了科学地说明劳动形式的历史性质。马克思对社会生产重要性的强调,甚至导致一些学者的质疑:“一个幽灵,一个生产的幽灵在革命的想象中徘徊。它到处支持着没有约束的生产浪漫主义。”如果考虑到生产、消费等概念之间在狭义上的差别,马克思的确主张生产优先的原则。不过,这种对生产的强调是借用了国民经济学的术语导致的,也是以辩证地看待其内在联系为条件的。

从社会生产的整体性出发,生产、交换、消费和分配这些概念之间的界限并不分明。在社会生产的整体观思维下,生产直接是消费,消费也直接是生产。每一方直接是它的对方,同时在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媒介运动,通过分配和消费环节相互联系。马克思并不将生产本身单纯地凌驾于其他三者之上,相反,他批评那种机械地和静止地理解社会生产的性质的观点:“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因此形成一个正规的三段论法:生产是一般,分配和交换是特殊,消费是个别,全体由此结合在一起。这当然是一种联系,然而是一种肤浅的联系。”这是因为,将生产当作一般,意味着将所有制关系作为一种先验的存在,从而看不到所有制内部所蕴含的矛盾运动和转化趋势。如此,就可以在不触动所有制关系的前提下,通过改革分配制度、完善市场交换规则和消费政策来化解资本和劳动间的对立了。这显然是一种天真的想法。

(二)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社会经济制度的核心

讨论社会经济制度,不能不触及到所有制关系。鲍德里亚曾认为,马克思将生产理论严格局限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的视野来分析,导致其对生产本身分析的薄弱:“生产方式的批判理论没有触及生产原则,生产方式所描述的所有概念,也只是说明了生产内容的辩证的、历史谱系,并未触及生产的形式。”这个判断严格说来是站不住脚的。恰恰相反,马克思对生产形式的分析不仅是开辟了经济分析史的先河,也超过当今的绝大部分经济学家。马克思对分工的深化、工场手工业向机器大工业的转变以及资本主义直接生产过程等做出的分析,本身就是立足于经济制度层面的阐释,这也是迄今最有说服力并已经得到历史验证的论断。在社会生产的整体性逻辑下,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度所决定的资源分配方式和利用形式,社会生产的产品占有制度所决定的交换形式,以及分配制度所带来的生产动力积累形式和消费制度局限的社会产品实现形式,只能是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在不同层面的作用方式。

物质资料的生产始终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前提条件。如果抛开物质资料生产的具体劳动形式,与社会生产总过程不同环节相适应的具体经济制度,即狭义上的生产关系、交换关系、分配关系和消费关系,在整体中总是共同发生作用且分别遵循各自的规律。然而,在这些不同环节中有些因素起主导作用,有些因素则不然。马克思指出:“我们得到的结论并不是说,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同一的东西,而是说,它们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生产既支配着与其他要素相对而言的生产自身,也支配着其他要素。过程总是从生产重新开始。交换和消费不能是起支配作用的东西,这是不言而喻的。”

从发生学的意义上说,相对于物质生产活动中的主体而言,用于分配和交换乃至消费的对象或客体只能是其自身劳动的产物。这种规律反映出的,只能是社会化生产的整体性逻辑。尽管分配、交换和消费等诸行为对于生产的依赖没有直观的意义,但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由于迂回生产的因素,其内在联系也是明确的。例如,生产是直接为消费提供外在的对象,而消费同时也为生产提供一种想象的对象。显然,“既然交换只是生产和由生产决定的分配一方同消费一方之间的中介要素,而消费本身又表现为生产的一个要素,交换显然也就作为生产的要素包含在生产之内。”

 但是,对于生产而言情形却完全不同。在社会化的生产中,所有权关系仅仅被作为生产的前提是远远不够的。这是因为,“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藉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在这个意义上,说所有制(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那是同义反复。”生产总是社会性的生产,这种生产在总体上既涉及到人对物质生产资料的关系,更涉及到与物质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此,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必然既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性质;既取决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技术结合方式,也取决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社会结合方式可见,在社会经济制度中,以生产资料占有制度为主要特征的所有制形式,总是对一定社会中因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而发生的经济关系的客观反映,它在根本上决定着人们在社会生产中的相互关系,也决定社会产品分配所采取的形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才指出,“生产者相互发生的这些社会关系,他们借以互相交换其活动和参与全部生产活动的条件,当然依照生产资料的性质而有所不同。”也就是说,所有制在本质上体现为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

(三)公有制为主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马克思关于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分析,与他关于社会生产的整体性的阐释是一致的。这同样适用于我们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研究。“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是政治经济学分析的基础。”生产资料所有制之所以是社会主义运动的核心问题,是唯物史观的立场所决定的。公有制作为一种先进生产关系,最大优越性就在于它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核心要素,在于它能最大限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的原因是它能创造出一种更高形式的劳动组织。即马克思曾经指出的:“设想有一个自由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公有制作为一种先进的生产关系,它以劳动者作为生产的主人,以满足劳动者需要作为生产目的,这就有利于从根本上调动劳动生产积极性,创造比雇佣劳动高得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资源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从生产关系的要求看,“明确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就是要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不能动摇,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能动摇。”

从资源配置来看,公有制无论在微观层面还是宏观层面都比私有制更能提高资源利用率和优化资源配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政府按照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协调发展规律要求,运用政府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全局出发合理配置资源。而这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在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为条件。同时,公有制在优化资源配置上能够做到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的有机结合,既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又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实践表明,公有制不仅能克服私有制在资源配置上的盲目性,而且能够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整体要求,依据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划规律,在全社会范围内,优化整个国民经济资源配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实践中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并且在党的十五大中将其明确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也是我国经济理论的一个伟大创造,“对所有制问题的突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应当说,公有制为主体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仅并不矛盾,而且相互促进。习近平同志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确立以来,我们党一再明确和深化了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政策原则。在功能定位上,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在实践中,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各有功能定位,均发挥重要作用。可以说,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独特基因,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力之源。

需要明确指出,所有制本身是非中性的。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之一。从社会化生产的整体性角度看待所有制关系,并不意味着公有制与其他多种所有制的界限可以混淆。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其他所有制成份也可以改变自己的性质,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其依据在于,马克思在分析社会生产时曾强调,“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这是对马克思关于社会生产整体观的一种误读。实际上,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一定的生产”,指的并非所有制,而是指向工业资本主导地位的确立。

 

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成熟定型与内涵拓展

 

改革开放以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在我国的确立,适应了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极大地调动了各方面积极性,优化了资源配置,为我国经济腾飞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创造了条件。应当说,我国过去所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在产权层面已经基本成熟和定型。但是,由于其与分配层面和经济调节层面的制度结合尚不充分,带来了一系列发展中的难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从产权层面拓展至分配层面和市场调节层面,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成熟定型需要基本经济制度的体系化

我国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探索经历了长期的历史过程。从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经济为补充,到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始终局限于所有制关系。这一基本经济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行提供了坚固的支撑,实现了经济增长的“中国奇迹”。1979-2018年的40年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4%,从4100.45亿元增长到90.03万亿元,跃升至世界第二位。

在新时代条件下,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仍面临着重大挑战。其中的一个重大挑战,就是如何“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更好地发挥其内在的、固有的优势。实践证明,在当今世界的多元化、信息化条件下,仅仅依托“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所有制结构是不够的,还需要更好地进行制度上的配套化和体系化,使基本制度的整体内涵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拓展,与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要求是一致的。马克思认为,所有权与现实的经济关系始终是统一的,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关系来考察所有权。“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同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还是推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都必须在整体思维下解决好其各自发展所需要具备的社会生产条件。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比较突出,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比差距还很大。要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使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不仅总体上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进一步要求,也同时适应于新时代我国经济的显著变化。从制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制度优势的因素看,目前的主要矛盾在于两个方面:

其一,当前我国的所有制结构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结合尚有欠缺。所有制结构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结合包含着双重内涵。一方面,公有制经济实现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兼容并发展壮大,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中规范运营和发展;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健全成熟、逐步完善,在市场体系、市场秩序、保障机制、监管机制等各方面能适应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需要。就前者而言,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等各种所有制形式还存在不适合市场经济体制的方面:各种所有制适合市场经济环境的实现形式尚不完善、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的社会地位有待提高。就后者而言,市场经济体制还存在不适合所有制形式的方面:市场边界尚不明晰、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尚不成熟、宏观调控尚不理想、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备。市场秩序不规范、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经济利益的现象依然存在,生产要素市场发展滞后、要素闲置与有效需求不足并存,市场规则不统一、部门地方保护主义依然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优胜劣汰机制和结构调整机制尚不完善。

其二,目前我国的分配制度还存在不适合所有制结构的方面。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关系中,按劳分配应成为分配方式的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作为补充而存在。但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保持公有制经济在数量上的优势,而且需要对非公有制经济分配制度进行有力的规制和监管。在初次分配领域,尽管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与已经建立起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却又生产发展不足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适应,但实践中完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还有一定的局限。非公有制总体数量及其所占比例的急剧增长会妨碍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充分实现。即使在公有制经济中,由于多种经营方式的存在, 除了作为主体的按劳分配收入外,也还存在一些非劳动收入。这些非劳动收入的增长也会对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形成冲击。就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而言,由于非公有制发展不规范与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滞后,我国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还不成熟,特别是对知识、科技、管理和数据等要素的衡量标准及其薪酬决定方面,缺乏统一合理的市场决定机制。

应当说,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和其具体实践的矛盾,是当前我国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必须采取商品货币关系的实现形式所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还不能完全解决上述矛盾。但是,当前我国适应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按劳分配实现形式的创新滞后,尚未形成适合公有资本参与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具体按劳分配实现形式,导致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实现落实不到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就政府对再次分配领域的调节来说,目前也是远远不够的。而实际上,没有这种干预分配公平的目标很难实现。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保罗·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在他们合著的经济学教科书中承认:“作为一门科学,经济学并不能答好这类伦理的和规范性的问题:我们的市场收入(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应该有多少份额转移给贫困家庭。这是一个只能由投票箱去回答的政治问题。”可见,对我国的分配制度需要上升到更高的政治高度来认识,而不能将其单纯作为从属于所有制结构的结果。要尽可能使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原则与现实中的分配格局大体上趋于一致。政府的干预作用不可或缺。

(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分配层面的内涵拓展

在一定意义上说,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结构是所有制结构的利益实现。早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我国在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同时,就要求要进一步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强调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在实践中这一分配制度对促进我国经济增长也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不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巩固,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浮现。

分配制度不是孤立存在的,也不是单向发生作用的。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就指出:“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社会主义原则。”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来看,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因此,“按劳分配位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分配制度由“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决定,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科学社会主义属性。同时,按劳分配贯彻得不好,也会冲击所有制结构中的公有制主体地位。

从分配制度的定位来看,长期以来我国在实践中存在着将分配制度作为所有制结构单向结果的机械性思维,没有看到收入分配的不公平会转化为资本积累的加速器,分配制度会对生产资料所有制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收入分配领域中的差距逐渐拉大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缓解。甚至还产生了一种思维上的错误倾向,认为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配置资源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收入差距问题会自发地得到解决。然而,“市场并不一定产生一种被认为是社会公正或平等的收入分配。一个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可能产生不可接受的、极大的、在收入与消费上的不平等。”市场配置资源的运行机制本身就具有两面性,它既会促进效率的提高,也会产生分配的不公平。从实践中来看,将分配制度割裂于基本经济制度之外,还导致了重发展轻公平、重生产效率轻分配公平的问题,分配制度的社会主义属性也难以得到充分而有效的维护。

从我国分配制度的具体实践来看,目前它还存在着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方面。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按劳分配实现形式还不成熟、不完善,初次分配中的劳动报酬占比依然不高。二是在按要素贡献分配的实行过程中,按市场议定贡献大小的机制尚不成熟,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大小分配机制尚不健全。同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还存在不适应分配制度的一些因素。主要体现在:市场主体产权不清晰、生产要素所有权不清晰的现象依然存在,使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存在障碍;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和公平竞争机制尚未形成,妨碍利润率的平均化,导致分配的地区差异、城乡差异、行业差异依然很大。中国贫富差距过大导致的平均利润率下降问题以及同发达国家相比的技术劣势,使我们有可能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风险。

将“按劳分配位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上升到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不仅直接决定我国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优势的发挥,而且对“公有制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所有制优势的发挥会产生重要影响。按劳分配用劳动量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主要标准,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可以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它促进把不断做大的“蛋糕”分好,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有助于逐步走向共同富裕。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是社会根据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投入比例、产权关系和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合理的报酬,这将为人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提供有利的制度安排,激发经济发展的潜力。

 “按劳分配位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分配制度越是健全、完善,按劳分配能确保分配中的公平、按要素分配能确保分配中的效率,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就能充分激发广大劳动者积极性、创造性,激发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经济发展就必然充满活力,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能实现经济发展效益的最大化,就能使“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所有制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反之,“按劳分配位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分配制度不完善导致分配运行不畅,按劳分配得不到有效实现、按要素贡献分配不合理,就会影响到劳动者积极性和削弱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进而妨碍“按劳分配位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分配制度优势的发挥,削弱经济发展的活力和潜力,不利于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经济调节层面的内涵拓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要求的经济调节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是我国坚持从马克思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互关系出发探索出的科学道路。早在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时,邓小平就说,“这个决定,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中国社会主义实践相结合的政治经济学。”

从传统计划经济的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向重视政府调节经济生活并发挥好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转变,是我国经济运行机制的一场重大变革,是充分释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活力、确立我国经济制度的竞争优势的一个重要前提。对于如何实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从党的十四大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一直是我国在积极探索的一个带有全局性的大问题。两者相结合的关键,在于创造它们之间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有效机制,核心问题就是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资源配置方式,可以与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相结合。改革开放的实践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应当使市场在经济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把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交给市场,让市场在所有能够发挥良性作用的领域都充分发挥作用。这样才能推动资源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让企业和个人有更多活力和更大空间去发展经济、创造财富。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市场化涉及到的内容越是扩大,市场调节触及到的领域越是广阔,政府的作用就越是不可或缺,延伸和覆盖的领域和范围也就更广。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主义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和调节,既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基础,也对市场机制的作用形成制约和统领。“发挥政府作用,不是简单下达行政命令,要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用改革激发市场活力,用政策引导市场预期,用规划明确投资方向,用法治规范市场行为。”可见,政府的作用不是单纯地对市场机制形成补充,而是注重发挥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经济调节层面呈现出的制度优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否完善,不仅直接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发挥,而且对“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所有制结构优势的发挥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有共产党的领导,有公有制为基础,有共同富裕的目标,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更有可能自觉地从社会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相结合出发,在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微观放活与宏观协调的关系以及刺激效率和实现社会公正的关系等方面,应当也能够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更有成效,做得更好。”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越是成熟和完善,就越能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实现资源配置效益的最大化;市场体系越是健全,就越能为各种所有制经济的运行提供良好的运行平台和公平竞争的环境,公使“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所有制结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反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成熟不完善,不仅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身优势的发挥,而且会导致各种所有制经济因缺乏成熟稳定、公平的运行平台而失去经济发展活力,必然妨碍“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所有制结构优势的发挥。

 

三、确立和发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整体优势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显著优势。这就要求我们要辩证地看待生产资料所有制、分配制度和经济调节制度之间的逻辑关联,着眼于社会化大生产的整体联系来科学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所有制结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起决定性作用,直接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同时也决定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制度的特点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体制的特征。所有制结构优势的发挥,决定和影响分配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作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反面,客观体现着后者的要求,并影响着后者的发展和完善。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运行和调节机制,反映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分配制度在市场运行层面的客观规律,并调节着经济运行的效果。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影响,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逻辑整体,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整体优势。

(二)确立和发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整体优势,要着眼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是要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各个方面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使制度优势转换为治理效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其中经济制度是最根本的制度安排;国家对经济治理的能力,则是运用国家经济制度管理经济事务的能力。经济制度和经济治理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有了好的经济制度才能真正提高经济治理能力,只有不断提高的经济治理能力,才能把经济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新时代改革开放具有许多新的内涵和特点,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制度建设分量更重,改革更多面对的是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对改革顶层设计的要求更高,对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求更强,相应地建章立制、构建体系的任务更重。” 建章立制、构建体系的目的,一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填补过去改革中遗留下的“制度空白”;二是优化制度架构,化解制度不同层面和不同管理制度间的不协调;二是增强制度效能,使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从根本上说,是要使国家治理能力与国家治理体系相匹配,开辟治国理政的新局面。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突出了中国内涵和中国智慧。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建立在当代中国治国理政的制度体系基础上的,这些制度体系涵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和文化制度等各个方面。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在内涵上与国外所指的国家治理的体系化有着本质的区别。这是因为,中国治国理政的制度体系是由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来领导和主导的。在党的领导下,由国家机构履行自身的职责,共同发挥治国理政作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在制度上是以社会主义性质为前提,在治理要求上是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方向为条件的。它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治理的共同作用,体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本质内涵。同时,对“社会治理共同体”概念的强调,借鉴了中国古代社会管理的经验,体现了国家治理的中国智慧。这与西方社会否定政府主导作用、片面突出社会各方的参与和监督完全不同。

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就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充分发挥我国多种所有制及其混合所有制的显著优势,巩固好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多种分配方式的显著优势,解决好社会主义改革发展成果的分配关系,逐步实现共富共享;要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经济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尽快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为指导,完善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

从所有制的性质上看,一个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是由该社会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性质决定的。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

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才能把社会主义经济本质特征和初级阶段的现实要求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使社会主义社会充分焕发出生机和活力。一方面,要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和国有经济为主导。“落实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涉及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的决定性环节”。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和国有经济为主导,有利于党驾驭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提高国家调控经济的效能,避免市场经济中的无序状态,增强经济系统的稳定性和高效性,从而显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比私有制为主体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优势;另一方面,坚持发展多种非公经济,有利于发挥多层次生产力和人力资源的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就业、投资、科技、增长和开放,增强我国的内外竞争力和综合国力。从这个角度来说,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总体格局和根本优势。

完善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需要把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与完善产权层面的基本经济制度结合起来。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需要正确认识理解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对经济反作用的原理。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不能孤立于经济生活之外。“在世界上所有的政治制度中,大部分政治是经济性的,而大部分经济亦是政治性的”。加强政治制度建设的核心是加强党的建设,而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对社会主义经济的集中统一领导。

坚持党依照《宪法》领导,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中,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遵循这一条,当前完善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础的公有制这一历史性任务需要上升到新的高度,使之成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整体优势的坚实基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需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也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习近平同志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组织的先进性,体现在党对经济工作驾驭和统领。

进一步完善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需要科学区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功能定位上的差别,与“所有制中性论”和“所有制趋同论”划清界限。公有制与私有制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所有制。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指出,公有制以及由此产生的最大限度满足人民需要这一生产目的,是社会主义的特点,也是它的资本主义永远不可能有的优越性。只有在区分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发挥两者各自特点,在两者的结合中产生整体竞争优势。“公有制经济巩固好、发展好,同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发展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统一的。我国国家这么大、人口这么多,又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把经济社会发展搞上去,就要各方面齐心协力来干,众人拾柴火焰高。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应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而不是相互排斥、相互抵销。”

进一步完善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需要在具体工作中加大力度,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按照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加强党对公有制经济的领导,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党的领导体系,把党的领导嵌入公司治理结构之中。二是要按照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鼓励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三是深化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环境的改革,加快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健全完善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推进骨干员工持股制度,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激发国有企业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四是按照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有效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作用,加大对企业授权放权力度,赋予企业更多自主权,进一步强化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五是维护集体所有权制度的根基性作用。要坚持“统”“分”结合的原则,坚持将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作为农村最大的制度,积极培育壮大集体经济,在实践的基础上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新组织形式和新实现方式。

(三)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根本立场。它与资本主义国家实质上是以垄断资本寡头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着性质上的根本区别。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要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推进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坚持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就是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所做出的制度安排。

“按劳分配位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分配制度优势体现在既有利于鼓励先进,促进效率,最大限度激发活力,又有利于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而分配制度优势的发挥关键在于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要解决分配领域的不公平问题,最主要在于坚持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在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同时强化引导,既要解决初次分配中的公平问题,又要加强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既要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条件、支持有条件的私营经济等做大做优,又要发挥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参与共享发展的作用,为实现共同富裕做出新的贡献。因此,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巩固和发展和壮大,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发挥“按劳分配位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分配制度优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前提。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需要有针对性地调整相关重要制度和政策,健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各项机制。初次分配是按照各生产要素对国民收入贡献的大小进行的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一是要坚持多劳多得,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强化工资收入支付保障制度,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二是要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强化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充分尊重科研、技术、管理人才,建立健全数据权属、公开、共享、交易规则,更好实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要素的价值。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要积极探索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对相对贫困现象的重视,顺应了我国即将解决绝对贫困问题后的新局面,体现了共产党人的初心。这必将使中国与西方国家经济发展导致两极分化区别开来,更加有助于让中国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助于逐步走向共同富裕。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分配制度优势,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合理调节城乡、区域、不同群体间分配关系。强化税收调节机制,完善直接税制度,更好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第三次分配是对再分配的有益补充,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鼓励、支持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分配制度,要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构建良好的分配秩序,鼓励勤劳致富,保护合法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将分配制度建立在法治的轨道之上。要遏制以权力、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取收入,将收入获取建立在公平竞争和要素贡献基础之上。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分配制度,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内需),由此必须扩大人力资本、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微小企业发展、扩大技能型劳动者队伍。要通过使居民拥有更多非劳动生产要素而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通过促进就业增加低收入者收入,通过税收手段调节过高收入,通过惩治腐败打击非法收入,逐步形成橄榄型的收入分配格局。

(四)坚持“两手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经济调节制度

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发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整体优势,需要坚持“两手论”,使“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共同发挥作用。在经济调节制度方面,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结合起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优势、分配制度优势之间的深度融合,促进制度优势的整体提升。

在资源配置中市场机制发挥着决定性作用,是由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一般经济规律所决定的。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市场的微观主体,都服从于上述客观规律,都需要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都需要在市场竞争中提高效率和效益。市场化是其以微观经济主体身份参与社会生产所必经的途径。但是,不能将市场化等同于私有化。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要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政策,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以竞争政策为基础来协调相关政策。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生产许可制度,健全破产制度,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探索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集体诉讼制度。

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调节制度,要消除西方新自由主义“市场万能论”的影响,既要“有效的市场”,也要“有为的政府”。要积极实施国家干预政策,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积极引导经济发展转型,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转变。要按照“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分配制度要求推动城乡、区域、行业协调发展。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推动共享发展、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构建城乡、区域、行业等协调发展新机制,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城乡、区域、行业经济布局,建立促进各类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加快构建高质量发展的动力系统,让全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调节制度,要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科学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的政府治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显著优势的内在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需要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努力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显著优势的内在要求。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就是要积极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晋阳学刊》2020年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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