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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伟清:重思罗尔斯的无知之幕
  罗尔斯契约理论的多数内容都引发了激烈的争议,经受了充分的检讨。但值得注意的是,无知之幕这一设置似乎是一个例外。多数讨论仅止于把罗尔斯设置无知之幕的理由陈述出来,却并没有对这些理由进行检讨,并未考察从这些理由出发是否就可以遮蔽掉相关的信息,也没有讨论不同的理由各自的解释力如何。事实上,绝大多数研究者甚至不会把无知之幕设置背后的全部理由陈述出来,并且也没有对这些理由进行恰当的区分,而是将它们杂糅在一起,整个推出。这并非处理问题的合适做法。在处理无知之幕时,我们需要超越笼统的处理方式,引入尽可能细化的分析,考察罗尔斯给出的相关遮蔽信息的理由有哪些,并对这些理由逐一加以分析和比较,看看每种理由的证成效力如何。
一、无知之幕与达成实质性的共识
  关于无知之幕的概念,几乎已属老生常谈,无需多论,但有一点经常被忽略:罗尔斯并非要把个人和社会性信息全部遮蔽掉,他只排除那些特殊的个人性信息和社会性信息,也即那些关于个人和社会的具体细节和特征,正是这些细节把人们彼此区分开来,把一个世代的人和另一个世代的人区分开来。与此同时,他允许立约人知道关于人性、人类社会以及所在世界的普遍性事实(general facts)。例如,立约人知道人们都偏好基本善物(primary goods),知道人们总体来说是一种有限的利他主义者,也知道关于人类心理的一些其他法则;立约人知道人类社会的资源大体说来处于中等程度的匮乏状态,了解政治事务和经济运行的基本原理,知晓社会组织的基础。可以说,立约人知道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些相对普遍公认的、无争议的知识,知道关于所在世界的一些基本知识,知道自然科学研究中普遍认可的结论。也就是说,无知之幕既遮蔽了很多信息,也保留了一些信息。
  在澄清了这一点后,现在我们开始进入无知之幕的证成问题,讨论罗尔斯依据何种理由遮蔽了相关的信息。罗尔斯在文中提到了很多不同的理由,我们需要把这些理由加以整理和分类,然后各个检讨。
  先来看第一个理由。在给出了无知之幕这一限定条件后,罗尔斯提到,有人也许会认为无知之幕这一条件是不合理的,因为人们应当在占有所有相关知识的前提下去选择正义原则。罗尔斯的回应是,如果想要达成任何确定的正义理论,就必须进行必要的简化。无知之幕就是一种简化的手段(simplifying device)。身处无知之幕中的立约人不知道彼此之间的差异,每个人都处在相似的状况中,因而每个人都会折服于同样的论证和结论。
  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中对立约人信息的限定是非常重要的。若没有这些信息方面的限定,原初状态中立约人之间的博弈问题(bargaining problem)就会高度复杂,无望得到解决;即使理论上存在一个解决方案,我们目前大概也很难确定它是什么。这样一来,我们也许只能止步于一些含混或笼统的说法,如正义就是立约人一致同意的东西,或者正义就是给予人们应得之物,但却不能就一致同意的内容有任何明确的说法。从这个角度看,无知之幕使得立约人就任何具体的正义观念达成共识成为可能。
  这即是罗尔斯给出的证成无知之幕的第一个理由:无知之幕使得达成实质性的共识成为可能。罗尔斯其实很看重这个理由。他认为,重要的事情是,无论人们何时采用原初状态的视角,也无论哪些人运用这个视角,人们都要选择同样的原则。而且,在设定原初状态中的立约目标时,他提出的是全体立约人一致同意某个正义观念,既不是多数人同意,也不是其他同意模式。很显然,对于实现这样的目标和结果,无知之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可是,这是不是一个好的理由呢?我们能否从达成实质性共识的角度去证成无知之幕呢?要知道,虽然无知之幕有助于达成实质性共识,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基于这个理由去证成无知之幕。我们做的很多事情都有助于达成某个目的或实现某个结果,但很多时候这个目的或结果只能解释我们为何要做这些事情,却不能证成这些事情的正当性。正如我们不能以偷盗可以缓解个人的贫困为由去证成偷盗。这就要求我们区分解释性的理由与证成性的理由。我们大概都会同意,达成实质性的共识可以构成引入无知之幕的解释性理由,但它是不是其证成性理由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显然只能看达成实质性的共识是不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更准确地说,与其他目标相比较,达成实质性的共识是不是一个更值得求取的目标。如果我们能够证明,在绝大多数甚至所有情况下,达成实质性的共识都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目标,那么该目标就有助于证成实现目标的手段之合理性。可是,是否在绝大多数甚至所有情况下,达成实质性的共识都是一个至高的目标呢?的确可以想象一些情形,达成共识是最高的目标,胜过所有其他目标,甚至存在一些状况,达成共识是唯一的目标。可是,似乎很难认为达成共识永远是一个至高的目标。以罗尔斯的社会契约理论来说,其至高目标在于确定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社会正义原则。这时,最关键的地方在于立约人最后选出的原则是不是正义的。这是罗尔斯的最高关切。与此相比,是否能达成共识完全是一个次要的目标。如果立约人达成了共识,但构成共识内容的社会正义原则严重不正义,这肯定不是罗尔斯想要的结果;如果立约人没有达成共识,但多数人同意的原则就是完美的社会正义原则,我想罗尔斯会宁愿修改全体立约人一致同意这一限定条件,接受这一结果。当然,如果立约人既达成了共识,又选出了真正的社会正义原则,那就再理想不过了。可是,如果达成共识和确定社会正义原则两个目标不能并存,罗尔斯定然会选择保全后一个目标,牺牲前一个目标。由此可以看出,在证成无知之幕时,我们应当主要诉求确立社会正义原则这一目标。如果无知之幕有助于让立约人选出合理的社会正义原则,那么即使它无助于人们达成共识,无知之幕也已经得到了证成。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在证成无知之幕时,证明的重担不能落在达成实质性的共识这里。
二、无知之幕与限制自利追求
  既然从达成共识的角度无法证成无知之幕,那我们就只能去考察罗尔斯提出的其他一些证成理由。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确立社会正义原则应该是一个不错的证成理由。可是,这里的问题是,从确立社会正义原则出发,怎么就能直接证成无知之幕?人们很自然就会问,无知之幕是确立社会正义原则的必要手段吗?从直觉上看,这两者似乎并无必然的关联。与此同时,我们也很难否认确立社会正义原则是罗尔斯契约理论的根本目的,因而它应该构成一个重要的证成理由。那么,问题出在什么地方?也许这里缺少的是一个中间环节,或一个居中的理由。完整的证明逻辑应该是:为了确立社会正义原则,需要做A,而为了实现A,又需要无知之幕的存在;或者说,无知之幕的存在是为了实现A,而实现A是为了达成社会正义原则。这是一个完整的证明链条,正是通过这一链条中的居中环节,从确立社会正义原则出发可以证成无知之幕。可是,是否存在这样一个居中的环节或理由呢?若存在的话,它会是什么呢?
  让我们引入罗尔斯的文本来考察一下。罗尔斯在多处文本中强调说,为了选出社会正义原则,需要对立约人提出、选择或证成正义原则的理由加以必要的限定,并非任何理由都可以构成选择正义原则的恰当理由;只有当立约人是基于良好的或最佳的理由去行动时,才有望确立真正的社会正义原则。那么,什么是选择正义原则的恰当理由呢?或者说,为了选择正义原则必须排除掉什么理由呢?罗尔斯举了一些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他指出,人们占据某个特定的社会位置是一个事实,可是这一事实并非人们提出或期待他人接受某种有利于这种位置的正义观念的良好理由。一个富人可能会提出某种反对种种福利措施的正义原则,而一个穷人可能会提出正相反的原则。这些原则在罗尔斯看来是需要被排除掉的。问题在于,它为何不是提出某种正义原则的良好理由?为何要排除掉这些原则?对此问题的一个很好的解释是,因为它是自利式理由,因为这些原则是基于自利式理由提出来的,而自利式理由并非选择正义原则的恰当理由。我们可以把这看作罗尔斯的一个确信的判断(considered judgment)。这一确信的判断的内容是:正义原则的选择不能基于自利的理由,因为自利的理由是一种偏私的理由;在选择正义原则时,应限制人们自利和偏私的追求,应基于某种无偏私的观点(impartial standpoint)。
  这是一个合理的信念吗?从日常道德直觉来看,它似乎确然是人们深信不疑的一个观念。人们通常认为,自利的理由只能确立自利的原则,而自利的原则与正义的原则无法相容;自利的观点自身并非一种道德的观点,是对道德观点的挑战。如果我们的目的在于发现道德的观点,在于确立道德的原则,那就必须约束自利的倾向,尽可能消除自利的理由。
  我们现在发现,在罗尔斯这里,为了达成正义的原则,必须限制自利的追求或基于自利的理由。这也就给我们一个提示,也即可以把限制自利的追求视作一个居中的环节或理由去证成无知之幕。事实上,有不少研究者就是从限制自利的角度去论证无知之幕的必要性。这里的问题是,以限制自利追求为理由是否可以充分证成无知之幕呢?
  初步看来,它似乎是一个很好的证成理由。它可以解释为何要遮蔽掉这么多个人性信息和社会性信息。以个人性信息为例,之所以要遮蔽掉个人的社会地位、自然禀赋等信息,是因为立约人为了追求自我利益,可能会选择迎合这些信息的原则;剥夺立约人的性别、种族、性取向、年龄等信息是为了防止立约人以这些信息为基础去选择正义原则。例如,假如立约人知道自己是异性恋,他有可能会选择一个有利于异性恋群体的原则;假如立约人知道自己是男性,他们有可能会选择一个稍加调整的差别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当最大程度地促进处于最弱势地位的男性的利益。不难看出,无知之幕的存在既限制个人式的自利追求,也抑制了群体式的自利追求。再来看社会性信息,之所以要遮蔽掉个人所在社会的自然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文明程度或人口数量,是因为从代际正义的角度看,立约人可能会基于这些信息去选择有利于自己那一代人的原则,或者去选择不利于其他世代人的原则。
  由此看来,限制自利的追求是一个完美的理由。其一,限制自利的追求对于确立社会正义原则是必要的,人们承认自利的理由与正义原则的选取有所冲突;其二,从限制自利追求这一理由出发,可以很好地解释为何要遮蔽以上论及的那些信息。
  可是,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到现在还没有提到被遮蔽的一项重要信息,也即人们的善观念。以限制自利的追求为理由能证成对人们善观念的遮蔽吗?这当然取决于如下问题的答案:当人们以自己的善观念为基础去选择正义原则时,这是一种自利的行为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当然就应该遮蔽人们的善观念以限制自利追求。但我们好像无法给出肯定的答复,因为当人们选择有利于自己善观念实现的正义原则时,要判断人们的行为是否自利要看这种善观念的内容是什么。是善观念的内容而非善观念的拥有者决定了人们的行为自利与否;从某种善观念属于我并不能必然推出追求这种善观念的人是自利的人。如果善观念的内容指向的是为自我追求更多的财富、权力或荣誉,那人们的选择显然是自利的。但人们善观念的内容显然是多样的。例如,对于有些人来说,其最着意的事情是保护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有些人可能痛感女性在社会中的屈从地位,把捍卫女性的权益作为毕生的追求。当人们选择一些有利于这些善观念实现的正义原则时,我们可以在何种意义上说这是一种自利的追求?这就意味着,以限制人们的自利追求为理由无法很好地证成对人们善观念的遮蔽。
三、无知之幕与消除自然和社会偶然性的影响
  既然以限制自利的追求为理由无法完全解释无知之幕中被遮蔽的信息,那我们就需要继续查看罗尔斯给出的其他证成理由,看看它们能否成功。罗尔斯的确还提到了其他一些理由。
  我们仍然从确立社会正义原则这一根本目的出发来思考。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才能确立社会正义原则?在罗尔斯看来,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偶然性的世界中,人们在世界和社会中的命运很多时候取决于自然、社会或历史的偶然性。以人的自然天赋为例,人们具有什么样的禀赋、资质或能力其实并非自主选择的结果,亦非人的后天努力所能决定的,而是自然偶然性造成的,纯粹是一种好运。没有人能理直气壮地说自己天生应得这些良好天赋。同样地,人们一出生就置身于某种家庭背景之中,家庭背景显然有好有坏,而出身于什么样的家境之中纯然是社会偶然性的结果,没有人能说自己天生就应得良好的家庭出身。这些由偶然性造就的自然天赋和家庭出身将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人们的未来。可是,这样一种状况是正义的吗?罗尔斯认为,听任这种局面自由发展的社会是不正义的;正义的社会必须矫正自然、社会以及历史的偶然性对人们的影响。
  如何才能矫正偶然和任意的因素对人们命运的影响呢?这个问题当然可以有多种答案。罗尔斯的答案与他采用的社会契约方法有关。在他看来,我们应当通过社会契约的途径去确立社会正义原则,也即通过立约人在某种选择性境况中的协商来议定正义原则。与此同时,罗尔斯也期望立约人议定的正义原则能有助于消除自然、社会和历史偶然性对人们命运的掌控。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呢?最好的办法当然是在议定正义原则时,让立约人不受到这些自然、社会和历史偶然性因素的影响。或者说,把它们作为不相干的因素排除掉。
  这也就提示我们可以从消除自然和社会偶然性的角度去审视无知之幕。罗尔斯在文中的确多次提到这一角度。他明确地说,在选择正义原则时,应当没有人会因为自然或社会的偶然性因素而得利或失利;我们的目标是排除掉那些从正义的观点看是不相干的因素的影响;如果允许立约人知道一些关于自身和社会的特殊细节,最后的结果将受到任性因素的扭曲,因此必须通过调整立约的环境来缓解甚至消除世界的任意。
  我们来看看从消除自然和社会偶然性的角度是否能很好地解释无知之幕。比较清楚的一点是,若我们的目的是确立社会正义原则,那么消除自然和社会偶然性的影响似乎至少应构成社会正义原则的核心目标之一。这不仅是罗尔斯深以为然的信念,也是很多人高度认同的观念。从这个角度看,消除自然和社会的偶然性是一个相当不错的理由。但这一理由能否证成无知之幕中被遮蔽的信息呢?
  就被遮蔽的信息来看,其中有相当多的信息确然可以归结为自然和社会偶然性的结果。例如,人们的智力水平、性别、种族、民族、性取向、性格在很大程度上是先天偶然性的结果,而人们的家庭出身和所在阶层却是后天偶然性造就的。这些与个人有关的特征在正常情况下是人们无法选择、无力改变的。这里只有先天或后天的幸运或不幸。同样地,人们身处社会的自然资源、文明发展程度或人口数量对个人来说也是一种偶然;人们都是被抛入具有特定自然资源状况的社会中的,发现自己被置身于某种文明程度的国家中。从代际正义的视角看,这些都属于偶发性因素,不应左右代际正义原则的选择,需要被遮蔽掉。
  由此看来,这一理由具有相当强大的解释力。可是,它能否解释对人们善观念的遮蔽呢?这一问题的答案取决于人们的善观念是不是由自然和社会的偶然性造就的。很明显的是,人们的善观念与人们的自然天赋、性别、种族或家庭出身有很大的分别。人们的善观念很多时候来自个人的思虑和选择,体现了个人有意的追求,而人们的天赋或家庭出身则与个人的追求和选择全然无关,纯粹是偶然性的结果。从这个角度来说,很难把人们的善观念和人们的天赋与家庭出身等量齐观。可能有人会说,人们的善观念不免会受到其自然天赋和家庭出身的影响,因而可被视作自然和社会偶然性的结果。这一说法不太合理。受到自然天赋和家庭出身的影响和完全由自然和社会的偶然性造就是两件不同的事情,需要进行明确的区分。人们的所作所为都会受到自然天赋和家庭出身的影响,但我们不会因此就认为,一切都是自然和社会偶然性操控的结果。如若一切都是自然和社会的偶然性造就的,那从正义的观点来看,我们就需要消除一切事物对人们命运的影响,包括人们的努力、奋斗和进取所带来的影响。可是,这会造就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呢?
  因此,很难把人们的善观念视作自然和社会偶然性的结果。既然如此,也就不能以消除自然和社会偶然性的影响为由去遮蔽人们的善观念。
四、无知之幕与公共理性之诉求
  现在我们知道,无论是从限制自利追求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消除自然和社会偶然性影响的视角来看,都无法很好地解释为何要遮蔽立约人的善观念。我们需要另寻他途来处理这一问题。
  若仔细审视罗尔斯对无知之幕的描述,我们会发现遮蔽人们的善观念以及其他信息的另外一条解释进路。在考察无知之幕的时候,人们的注意力大多集中在被遮蔽的信息和事实上,几乎忽略了那些允许进入无知之幕之中的信息和事实。事实上,无知之幕是由两部分内容构成的,也即被遮蔽的信息和开放的信息。在考察无知之幕时,既需要探究罗尔斯为何要遮蔽那些信息,遮蔽的理由是什么,以及这些理由是否成立,也要考察罗尔斯为何要开放一些信息给立约人,开放的理由是什么。
  现在让我们把目光放在这些开放的信息这里。无知之幕遮蔽的都是一些关于个人或社会的特殊事实,开放的是一些关于人性和人类社会的普遍性事实。罗尔斯允许立约人知道那些会影响正义原则选择的所有普遍性事实和信息。无知之幕的目的就是要让立约人从普遍性考虑(general considerations)的角度去审视和评判正义原则。
  开放给立约人的这些普遍事实和考虑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它们是人们公认的、无争议的一些知识;普通的公民都能理解这些事实和考虑,或者至少稍加努力就能明白其合理性。我们可以把开放给立约人的这些普遍事实称作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大致说来,公共理性相关于公共证成问题,它要求我们在证成政治社会中的基本制度或重要政策时,须诉求于公认的事实、知识、推理方式和探究程序,例如近乎常识的信念、毫无争议的科学的方法和结论。
  引入罗尔斯后期政治哲学思想中的公共理性概念来审视无知之幕是恰如其分的。其一,开放给立约人的那些信息和事实基本契合罗尔斯对公共理性的界定;其二,罗尔斯自己有时也提到,赋予原初状态中立约人的那些普遍信念反映的就是良序社会中公民的公共观念或公共认知。立约人就是要从这些公共认知出发去选择正义原则。换言之,这些公共认知构成立约人选择和比较不同正义原则的公共理性。
  既然可以把原初状态中开放给立约人的那些信息和事实称作公共理性,那些被遮蔽的信息和事实自然就是非公共理性,而且被遮蔽的原因也缘于它们并非公共理性。这样一来,我们就获得了理解无知之幕的一种新的视角,也即设置无知之幕是为了让立约人能诉求公共理性来确立社会正义原则。
  现在让我们从公共理性的角度重新审查一下无知之幕中被遮蔽的信息。先从很难处理的人的善观念开始。个人的善观念显然并非人所公认的信念。在多元化社会中,不同的个人往往具有不同的善观念,而且这些不同的善观念时时尖锐对立、不可调和。任何明理的人都会明白,无论对自己的善观念有多珍视,或多确信,也很难期待他人都会认同和服膺这种善观念。这也就意味着,以公共理性为由,的确可以要求排除掉与人们的善观念有关的信息。至于人们的自然天赋、家庭出身、性别、种族或性格也与公认的事实、信念或方法相距甚远,甚至很难以公共或非公共的这些范畴来界定这些内容。人们所在社会的文明程度、人口状况或资源状况看上去是公认的事实,可是需要注意的是,它们只是对于生活在这一社会当中的人来说是公认的事实,对于生活在其他社会的人或其他世代的人来说未必如此。从代际正义的角度看,需要保留的是那些为不同世代的人公认的事实和知识,而那些只为同一世代的人所认同的信息便不再享有公共事实的地位,正因此,它们也需要被遮蔽起来。
  现在看来,从公共理性的角度出发,可以很好地解释为何要遮蔽那么多的个人性和社会性信息,甚至连颇为棘手的个人善观念的遮蔽问题也能得到妥当处理。可是,这里仍有一个问题需要考虑:为何一定要让立约人从公共理性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呢?要知道,公共理性并非自明的,也需要被解释。如果不能给诉求公共理性一个合理的说明,即使它能够解释所有被遮蔽的信息,它也一定并非罗尔斯想要的一种证成理由。对于罗尔斯来说,好的证成理由需要满足两点要求:第一,这一理由能够解释无知之幕中所有被遮蔽的信息;第二,这一理由自身是合情合理的。现在我们面临的问题来自第二点要求,即如何解释诉求公共理性是合情合理的。
  根据我们之前的讨论,罗尔斯社会契约理论的一个根本目标是确立社会正义原则。证成无知之幕的理由应该与实现这一目标有明确关联。我们前面之所以可以诉诸限制自利的追求或消除自然和社会偶然性的影响去证成无知之幕,就是因为这两个理由明显有助于确立社会正义原则。试想一下,诉求公共理性与确立社会正义原则之间是何种关系?诉求公共理性是实现社会正义原则的必要手段吗?从日常的道德直觉来看,诉求公共理性来讨论和证成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纷争,有望让人们达成共识。这是诉求公共理性可望得到的直接、明显的后果。我们并不期待人们达成的共识就是正义的;共识性的内容很多时候恰恰是严重不正义的。这就颇让人怀疑从确立社会正义原则的角度去证成公共理性之诉求是否行得通。此外,很多时候,人们共同认可的信念未必是真的。当人们以这些未必为真的信念去探究社会正义原则时,可能确立一种建立在虚假信念基础上的原则,可我们会把这些原则称作正义的原则吗?基于这些考虑,我们有理由质疑从公共理性的角度去证成无知之幕。
五、无知之幕与平等对待
  以上的讨论并没有穷尽罗尔斯证成无知之幕的全部理由。罗尔斯在文本中有时试图以平等为理由去证成无知之幕。可是,从平等出发怎么会有助于证成无知之幕呢?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让我们先从公民平等的基础谈起。所谓平等的基础,指的是证成人与人之间平等的理由。当我们断言人人平等时,需要给出理由来证成这一断言。罗尔斯给出的平等的基础相关于其社会观念。在他看来,社会应是一个公平的合作体系,需要人们的共同参与和协作。之所以说人们是平等的,是因为社会成员都具有最低程度的必需的道德能力和其他素质,使其终其一生都能正常和充分参与社会合作。社会成员可能在能力和素养方面仍存在很大差别,但因为他们都能满足社会合作的基本要求,或具有进行社会合作的基本素质,彼此之间是平等的。
  既然社会成员之间是平等的,那么根据形式平等的要求,在各个相关方面是平等的人应得到平等的对待。具体到原初状态中的立约人来说,他们自然也是平等的,也要得到平等对待。如何才算是平等对待立约人呢?在罗尔斯看来,为了体现立约人的平等地位,需要让他们处在相似的状况(symmetrically situated)中,也即要抹去他们之间的一切差异。这也就是要让他们处在无知之幕中。由此,罗尔斯从平等对待的角度解释了为何需要无知之幕的存在:无知之幕是为了尊重和体现立约人的平等地位。
  该如何看待罗尔斯从平等对待的角度对无知之幕的证成?根据罗尔斯的看法,要想做到平等对待原初状态中的立约人,我们就必须消除立约人之间的差别,让它们处在同样的状况中。现在需要考虑的是,这是对平等待人理念的合理解释吗?平等待人就需要消除人们之间的差别吗?从常识的角度看,这似乎并非对平等待人的自然解释。以国家平等对待其公民为例。国家的确需要平等对待其公民,但这种平等对待是否必然意味着要让所有民众具有相同的社会地位或财富呢?在一些人看来,平等对待公民就是要赋予公民平等的机会或平等的权利;平等对待公民完全可以和公民社会地位和财富之间的不平等相容。从这个角度看,平等对待公民可以有诸多不同的解释,而让民众具有相同地位或财富充其量只是其中的一种解释。同样的结论也适用于原初状态中的立约人。当谈到平等对待立约人时,也可以存在不同的解释。罗尔斯提到的让立约人处于无知之幕中只是一种解释而已,而且可能是颇具争议的解释。除了这一解释,至少还有另外一种解释:平等对待立约人意味着在选择正义原则的过程中赋予立约人同样的权利,也即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提出自己的方案,否决他人的方案,自由地给出支持和否决的理由,同等地参与协商。可以把这种解释称作关于平等对待立约人的弱解释,把罗尔斯的解释称作是强解释。比较明显的是,大家大概都会接受这种弱解释,但却不一定都认同强解释。
  现在我们应该已经明白从平等对待的理念出发去证成无知之幕的问题所在。平等对待的理念虽然很有吸引力,但却过于抽象,可以容许有多种解释。罗尔斯只是给出了一种很有争议的平等对待立约人的解释,他还需要证明这一解释要优于所有其他解释。
六、无知之幕与公平的立约环境
  以上我们讨论了证成无知之幕的五种理由,现在我们进入最后一个证成理由,也即,无知之幕是为了设置公平的立约环境。可问题是,究竟什么是公平的立约环境?给定某种合理的对公平立约环境的理解,它是否会包含无知之幕这一条件?
  在罗尔斯看来,我们应把社会看作一个持续进行的公平的合作体系。这是一个根本的理念。由此理念引发的问题是:社会合作的公平条款该如何确立?对此问题可以有诸多不同的回答。罗尔斯利用了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给出了一个相关的回答:社会合作的公平条款应由出生于社会之中并参与社会合作的自由平等的公民通过协商来确定。他认为,这是一个最好的选项。
  可是,这里有一个明显的问题:若我们的目标在于确立公平的社会合作条款,那就必须承认,并非所有自由平等公民协商的结果都称得上公平的合作条款,正如并非所有的协议都是有效的一样。我们知道,要想达成有效的协议,必须要在合适的条件下进行。同理,要想就公平的合作条款达成协议,也要在合理的条件下展开。在罗尔斯看来,这里的合理条件主要指的是公平的条件。我们需要设立一个公平的程序,以通达公平的立约结果。罗尔斯认为,包含无知之幕在内的原初状态就是这样一个公平的程序。他甚至以纯粹的程序正义观念去刻画原初状态。所谓纯粹的程序正义,指的是人们事先并不知道什么样的结果是公平的,可是存在一个完美的程序,使得经由这些程序得出的任何结果都是公平的。罗尔斯把原初状态就看作这样一个体现公平的完美程序,它创造了一个完美的公平的立约环境。正是为了强调身处原初状态中的立约人是在公平的条件下去选择正义原则,罗尔斯才把其正义理论称为作为公平的正义。
  这也就提示我们,应从公平的立约环境或条件的角度去理解无知之幕,看看无知之幕是否有助于创立公平的立约环境。当然,这要求我们事先对公平的立约环境有清晰的理解。那么,该如何界定公平的立约环境?这一问题看上去容易回答,我们立刻就会想到一些基本的限定条件。例如,公平的立约环境要求立约者必须是理智成熟且精神健全的人,与孩童或有精神疾病的人立约是不公平的;公平的立约环境意味着人们可以自由地选择签约或不签约,没有人可以强制他人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公平的立约环境还要求避免任何有意的信息隐瞒或欺诈。这些是公认的事关公平立约的条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对公平立约环境的理解大致就体现为这些条件。但这些条件是否足够?从理想的角度来看,这些条件仍有所欠缺,因为一个满足这些条件的立约环境仍然存在非议之处。在满足这些条件的立约环境中,不同的立约人仍然可以因为自身掌握的各种信息和事实而具有不同的议价能力或谈判控制力。一些条件优越的人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条件去和他人博弈,在协商中占据有利地位,驱使他人作出让步或妥协。但这明显是不公平的。正因此,罗尔斯才会说,要建立公平的立约环境,就不能允许一些立约人比其他人拥有更大的议价能力。最理想的状况自然是让立约人具有同样的议价能力。
  可以看出,罗尔斯在日常公平立约环境理解的基础上又前进了一步,提出了一个更理想化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不会提出这个要求,但这并非因为该要求是不合理的,而是因为它几乎很难实现,因而人们专注于强调那种较弱的公平立约条件。从这个角度看,应该很难否认罗尔斯提出了一种更强的、更有吸引力的对公平立约条件的理解。
  基于这种更有吸引力的对公平立约环境的理解,我们现在再来审视无知之幕,来看看遮蔽相关的信息是否有助于消除人们议价能力上的差异。答案应该很清楚。无知之幕中被遮蔽的每项信息在某种情况下都可以成为一种资本,若开放给立约人,将赋予某些人或群体以某种议价上的优势,并使其他人处于劣势。以最难处理的善观念为例,若让立约人知道自己和他人的善观念,立约人的议价能力将出现不均衡。这里可能有两种情况:其一,人们的善观念的内容是不同的,因而其实现条件也有所不同。有些人的善观念可能仅凭个人就能完成,而另一些人的善观念可能特别需要他人的支持和协作。显然,这种差异会使得能独立实现其善观念的人具有某种谈判上的优势,可以此来要挟他人。其二,当人们知道自己和他人的善观念时,可能会发现自己的善观念为更多人所认同,在社会中占据主流地位。这时候,这些信奉主流善观念的人可能联合起来,凭借人数上的优势获得更多的谈判控制力,以挟制那些接受其他善观念的人。同样的推理也适用于被遮蔽的其他信息。以性别来说,若立约人知道自己的性别,男性可能会凭借自己的身体优势获得相对于女性更多的谈判主动权。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从公平立约环境的角度去证成无知之幕似乎很成功。其一,创造公平的立约环境是一个颇为有力的理由,很容易得到人们的认同;其二,无知之幕的确有助于消除人们议价能力的差异,创造公平的立约环境,且被遮蔽的每项信息都可以通过这个理由得到论证。
结语
  需要说明的是,在我们所论及的证成无知之幕的六条理由中,有一些理由是罗尔斯在文本中明确且反复提到的,如达成实质性的共识、消除自然和社会偶然性的影响、平等待人、确立公平的立约环境这四个理由。还有一些理由的情况却有所不同,它们没有被清晰地给出,而是隐含在罗尔斯的论述当中。更准确地说,可以从罗尔斯的文本中合理地推出这些理由。限制立约人的自利追求和令立约人只诉求公共理性就是这类理由。
  还需注意的是,罗尔斯给出的证成无知之幕的诸多理由是有层次、有结构的。考虑到包括无知之幕在内的原初状态设置的目的在于确立社会正义原则或社会合作的公平条款,可以把确立社会正义原则或社会合作的公平条款看作终极证成理由。要证成无知之幕,最终必须表明,它对于确立社会正义原则或公平条款是必要的。与此同时,终极理由之为终极理由也意味着,它们可能无法直接去证成无知之幕,需要一些中间环节或居中的理由,来把无知之幕和终极理由贯通起来。这样,我们就可以发现一条证成无知之幕的链条:终极证成理由—居中的诸多证成理由—无知之幕。显然,我们在文中检讨的多为居中的证成理由。
  根据文中的讨论,除了公平的立约环境这个最后提到的理由,其他理由各有其问题。在鉴别其问题时,我们主要根据证成无知之幕需要满足的两条标准:其一,证成理由需要能合理地解释无知之幕中被遮蔽的全部信息;其二,该理由本身也应是合理的,能通过终极理由得到证成。绝大多数理由都不能全部满足两条标准,而只能满足其一。综合来看,也许只有确立公平的立约环境这条理由能同时满足两条标准,因而可以被视为证成无知之幕的最佳理由。
  (作者简介:杨伟清,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哲学院教授
  基金项目:本文系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政治权力的道德基础问题研究”(20ZXB005)的阶段性成果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伦理学研究》2023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23-12-15 10: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