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虎生: 新时期党和国家文献中有关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论述研究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深刻总结了新中国宗教工作的经验教训,纠正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恢复和进一步明确了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并根据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和新情况,提出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新认识,开创了我国宗教工作的新局面。其中,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是新时期宗教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之一
中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和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宗教与教育有着紧密的关系,在全员信仰宗教的少数民族中更是如此。不可否认,宗教对于各民族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曾起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在近代科学发展的大背景下,宗教对教育的阻碍作用越来越突出。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实行了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这一点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得到坚持和进一步发展,已经成为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之一。
首先,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是党对宗教问题的一贯主张
1981年6月27日,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他们的宗教信仰,只是要求他们不得进行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宣传,要求宗教不得干预政治和干预教育。”① 1982年3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我们通常所说的19号文件也强调指出:“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当然绝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绝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只要它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同时,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②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在国家根本大法上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③ 这三份文献在全党工作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由它们来规定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表明了党对这个问题的高度重视和明确态度。
其次,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是政教分离原则的应有之义
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了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坚决实行政教分离原则。将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则是贯彻政教分离原则的重要方面。1990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强调指出:“要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④ 1990年9月,江泽民在新疆考察工作期间也明确指出:“按照政教必须分离的原则,国家要求一切宗教都不得干预政治,干预政府事务,包括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等,都不得进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宣传。”⑤ 可见,在论及宗教不得干预政治的时候,相应地就会谈到宗教不得干预教育。也可以这样认为,不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就违反了政教分离原则。
再次,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一环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位一体的系统工程。其中,每个方面都离不开教育的支撑,缺不得合格人才的培养。这就要求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为社会主义事业不断输送人才。1983年1月15日,教育部在《关于正确处理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干扰学校教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解放前,藏、傣族中的佛教寺院既是宗教机关,又是那个封建社会的文化教育机关,宗教同教育是合一的。在维吾尔、回等民族中,情况稍有不同,既有专设的宗教学校,也有普通学校。解放后,我们实行教育同宗教分离的原则,经过大量工作,大部分宗教学校逐步解散,一般学校中的宗教课也早已取消,这是改革旧教育的重要成果。”⑥ 进而,教育部在该《意见》中强调指出:“现在摆在全国各族人民面前的根本任务,是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全国各地,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在内,要进一步发展科学文化教育事业,逐步普及小学教育,培养造就各类人才,不断提高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⑦ 因此,我们要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重要性。
二、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是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必然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主要内容。联系这个基本方针来认识宗教与教育相分离,不难发现它是贯彻党的各项宗教政策的必然要求。
第一,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必然要求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
1982年19号文件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做了比较完整的界定,指出:“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⑧ 因此,我们在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过程中,必须要做到:“在强调保障人们信教自由的同时,也应当强调保障人们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可缺少的方面。任何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的行为,如同强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一样,都是侵犯别人的信仰自由,因而都是极端错误和绝对不能容许的。”⑨ 显而易见,如果宗教干预教育,就侵犯别人的信仰自由,是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相违背的。
第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必然要求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
1983年2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正确处理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干扰学校教育问题的意见》时,强调指出:“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必要的行政性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认真加以解决。对于极个别披着宗教外衣,借机进行煽动破坏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和其他反动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则必须坚决予以揭露和打击。”⑩ 198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关于在清除精神污染中正确对待宗教问题的指示》在强调“必须把正常的宗教活动同超出宪法、法律和党的政策规定范围的非法活动区别开来”时指出:“在保护宗教信仰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同时,也要保障人们有不信教的自由,不得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特别是不得强迫十八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到寺庙学经。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婚姻、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的活动,反对煽动宗教狂热。”{11} 可见,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来保障宗教与教育相分离,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必然要求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
1990年4月,陈云在给江泽民写的《关于高度重视宗教渗透问题的信》中说:“最近看到几份有关宗教渗透日益严重,特别是在新形势下披着宗教外衣从事反革命活动日益猖獗的材料,深感不安。利用宗教,同我们争夺群众尤其是青年,历来是国内外阶级敌人的一个惯用伎俩,也是某些共产党领导的国家丢失政权的一个惨痛教训。”江泽民在对此信的批示中指出:“陈云同志提出的问题很重要,确实需要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视和警觉,千万不能麻痹大意,要及早采取有力措施,否则会酿成严重后果。”{12} 这份珍贵的文献,反映了一个重要事实:利用宗教来干扰教育,是境外敌对势力进行宗教渗透的主要手段之一。对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事关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事关反宗教渗透的大局。
第四,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然要求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
2001年12月10日,江泽民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同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13} 可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对宗教方面提出的要求,没有干涉宗教内部事务,也没有违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仍然是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一贯原则,要求宗教遵守已经在实践中得到检验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包括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等等。
三、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对党员干部、教育界、宗教界、学术界的不同要求
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涉及到党政管理者、教育工作者、宗教界人士等各个方面。具体到原则执行中的要求,也各有不同。就历史经验和现实要求来看,党和国家文献中反复强调的以下几点,需要高度重视和切实落实。
第一,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
共产党员是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世界观应该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必须坚持无神论。如果党员干部做不到这一点,就不是真正的共产党员,就无法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有鉴于此,党的组织和领导经常强调党员的无神论要求。1990年9月,江泽民在新疆考察工作期间,强调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而且要求特别注意坚持无神论和无神论宣传。他指出:“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任何时候都要坚持无神论,宣传无神论。对一些党员中存在的非无神论思想,要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和深入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好世界观问题。”{14}1991年1月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于丧失共产主义信念,笃信宗教,或成为宗教职业者,经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于共产主义信念动摇,热衷于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经过批评教育,有转变决心和实际表现,本人要求留在党内的,可作限期改正处理;经过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15}1991年6号文件也明确指出:“对那些参与煽动宗教狂热、支持滥建寺观教堂的,要严肃地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要开除党籍。”{16} 因此,我们必须始终牢记,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 动,违背党的性质,削弱党组织的战斗力,降低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也不利于正确贯彻执行包括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在内的宗教政策。
第二,对人民群众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无神论的宣传教育
共产党员不但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必须要向人民群众宣传科学的世界观。如果人民群众树立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就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1979年9月13日,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文件《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的方针任务》明确指出:“在新形势下,要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认真做好对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的思想教育工作。在人民群众中,要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教育。”{17} 1982年19号文件再次指出:“保障信教自由,不但不应妨碍而且应当加强普及科学教育的努力,加强反迷信的宣传。”{18}因此,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无神论的宣传教育,以及加强宗教基本知识、基本政策的教育,应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对群众进行无神论宣传教育,要同对党员的要求区别开来,并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要善于用唯物主义观点说明宗教信仰的根源,下功夫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防止简单从事而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防止用行政命令的方法强迫人们不信教。”{19} 1990年12月7日,江泽民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部分代表座谈时,对此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对我们共产党人来讲,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同时也要认真贯彻国家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不能因为我们共产党人相信无神论,就用‘左’的态度对待宗教信仰。反过来,又不能因为有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无神论,对培育‘四有’新人就不宣传了,这也是不行的。应该说明,共产党员必须是无神论者,这并不违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能说因为宗教信仰自由,就对共产党员信教问题缩手缩脚,不敢进行教育。但是,对非共产党员信教我们不能随便去干预。否则,很容易损害党同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影响安定团结。一句话,就是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作指导,防止宗教工作中的两个片面性。”{20}
第三,对宗教界人士加强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
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离不开宗教界人士的密切配合。这就需要对宗教界人士进行教育和引导,让他们知道宗教与教育相分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对宗教界自身也非常重要。关于宗教界人士的教育问题,党和国家文献中的论述很多。比如1982年19号文件指出:“对于一切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种宗教职业人员,一定要予以应有的重视,团结他们,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进步。必须坚持不懈地和耐心地对他们进行爱国守法、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在天主教和基督教中还要加强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教育。”{21} 1983年5月11日,习仲勋在庆祝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成立30周年的讲话中也指出:“继续办好伊斯兰教经学院,有计划地培养和教育年轻一代的宗教职业人员;要办好进修班,对现有的阿訇、毛拉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提高文化水平和宗教学识,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22} 1984年3月28日,《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要加强对宗教人士的爱国守法的教育,保证宗教职业者和活佛从事正常宗教活动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宗教界爱国人士的积极作用。对于严重危害生产,影响群众生活,甚至危及人民生命的教规陋习,应在同宗教界人士充分协商和耐心教育群众的基础上,推动他们自愿地、逐步地加以改革,并且依靠他们,由他们主持进行。”{23} 1991年2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指出:“一切爱国宗教团体都应当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发扬自我教育的传统,经常对教职人员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时事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等教育,不断提高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自觉性。”{24} 毫无疑问,在上述教育中都包含着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内容。
第四,教育界必须坚持宗教不得干预教育的基本要求
1983年1月15日,教育部在《关于正确处理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干扰学校教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在普通学校应当明确规定:(1) 不得在学校向学生宣传宗教,灌输宗教思想;(2) 学校不得停课集体进行宗教活动;(3) 不得强迫学生信仰宗教,不得强迫他们当和尚、喇嘛或满拉等;(4) 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开设或讲授宗教课;(5) 不得利用宗教干扰或破坏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6)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阻挠学校向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25} 这几条意见,都是从实践中得到的宝贵经验,务必坚持和落实。
第五,加强宗教问题的科学研究
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也需要理论上的支撑。所以,学术界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加强宗教问题的研究,为现实工作服务,同时防止以“文化”或“学术”名义的宗教渗透。对此,1982年19号文件强调指出:“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对宗教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是党的理论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批判唯心论(包括有神论),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教育,加强有关自然现象、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的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是党在宣传战线上的重要任务之一。建设一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宗教理论研究工作队伍,努力办好用马克思主义研究宗教问题的研究机构和大学的有关专业,是党的理论队伍建设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26}
综上所述,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是中国共产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之一,也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当然,在实践中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也非易事,需要党员干部、教育界、宗教界、学术界的共同努力。
注释:
①《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52页。
②《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60页。
③《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77页。
④《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178-179页。
⑤《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184页。
⑥《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8l页。
⑦《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82页。
⑧《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59页。
⑨《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60页。
⑩《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78页。
{11}《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102页。
{12}《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177页。
{13}《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87页。
{14}《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184页。
{15}《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06页。
{16}《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21页。
{17}《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12页。
{18}《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60页。
{19}《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184页。
{20}《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0l页。
{21}《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61-62页。
{22}《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92页。
{23}《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114-115页。
{24}《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18页。
{25}《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81-82页。
{26}《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72页。
网络编辑:嘉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