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五一:简评美国《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案》
一个超级大国立法,定期审查世界各国的宗教现状,这是冷战后国际舞台上的一个重要战略变化。这种“以信仰为基础的外交”(faith-based diplo-macy),成为历史上“传教士外交”和当代“人权外交”的最新版本。而当代中国的“邪教问题”,长期被美国《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案》审查,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案例。
一、美国基督教新保守主义的全球扩张战略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战略格局最重要的变化是,美国新保守主义势力企图建立独霸全球的单极时代。某些权威人士鼓吹单边主义的霸权政策,推行新干涉主义战略。这一理论有两个支点:一是捍卫“人类普遍的价值观”,提出西方的“人权”、“法治”等等都是“普世价值”;二是“人权高于主权”,提出“人权无国界”。而当代美式人权标准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将“宗教自由”视为人权的第一基石。美国基督教新基要主义势力和政治新保守主义势力结盟,共同推动国会通过《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案》,使其成为以国家力量进行基督教全球战略扩张的工具。
在冷战期间,基督教被当作“美国反对无神论共产主义的重要立足点”[1]。冷战之后,两极对抗消失,地缘政治因素减弱,而国际关系中的宗教因素日益突出。所谓“国际宗教自由”的议题,成为某些人士的口头禅。
有位美国学者为这种“信仰外交”的合理性注疏,他说:“争夺新世界秩序灵魂的斗争已经发生,认真看待文化和宗教多元主义,目前已经成为21世纪最重要的外交政策挑战之一”[2];在他看来,21世纪最重要的外交政策挑战之一是“争夺新世界秩序灵魂的斗争”。而在保守本土民族文化的人们看来,某些国家为“争夺新世界秩序灵魂”,动用国家行政资源,如外交手段,甚至发动战争,传播某种宗教信仰文化,是十足的霸权主义。
(一)20世纪世界宗教演变的历史趋势
在20世纪风云激荡的历史进程中,纵观世界宗教演变的趋势,出现多元化的复杂局面。其中有三大重要特点值得重视:其一,基督教的主要群体由北半球向南半球转移;其二,伊斯兰教复兴运动的高涨和低潮;其三,各种宗教基要主义教派的兴起,成为社会冲突加剧的重要因素[3]。
(二)美国宗教势力影响国家外交政策的标志:《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案》
美国基督教福音派迅速崛起,积极向政治舞台扩张。这成为近30年来美国社会生活中最引人注目的现象之一。与宗教自由派相比,热忱宣教的基督教福音派更加保守。他们与各种传统宗教的右翼势力,如“殉道者之声”、“开放门户”组织等结盟,大张旗鼓地发动“反宗教迫害立法运动”。
1.美国基督教福音派主导的“反宗教迫害立法运动”
美国基督教福音派以国会为主要舞台,发动声势浩大的“反宗教迫害立法运动”,最终通过了《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案》(The International ReligiousFreedom Act of 1998)。该法案的确立是美国宗教势力影响国家外交政策的标志性事件。
2.美国《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案》的内容和核心价值
美国《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案》共有七个标题,长达12000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在国务院设立“国际宗教自由办公室”,并设立国际宗教自由无所任大使的职位;(2)要求国务院发表“国际宗教自由年度报告”;(3)要求总统对所谓“侵犯宗教自由的国家”采取行动;(4)设立“美国宗教自由委员会”,并在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总统特别助理,专职负责国际宗教自由事务;(5)要求美国政府采取行动,推进国际宗教自由;(6)要求修改避难和庇护程序,保证宗教避难的申请不受歧视。
该法案建立起美国人权政策的全新框架。其宗旨是“谴责对宗教自由的侵犯,推进并协助他国政府推进,宗教自由这一基本权利”。按照该法案起草人的说法,该“法案的基石,是采取行动来回应对宗教自由的侵犯”[4]。根据该法案的设计,政府应采取的实际行动包括:改善外交及移民和规划局官员的训练;接触非政府组织和宗教囚犯;对支持宗教自由的团体提供经济援助;对宗教团体使用使馆设施与非宗教团体一视同仁;建立宗教囚犯名单;在宗教领域里促进国际交流;对推动宗教自由的外交人员提供奖励等等。
在该法案实施中,将某些国家列为“特别关注国家”,或列入“观察名单”,成为美国政府的“一种重要的工具”[5]。
此后,美国政府发布的《国际宗教自由报告》,进一步阐述其价值观。美国国务院在《2001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的导言中,宣称要“使宗教自由成为宪法中的第一自由”。美国当局运用国家力量,在国际人权领域里强化美国价值观。如《2006年国际宗教自由报告》宣称“:宗教信仰作为个人选项和基本自由,是美国特征的立足点,根植于我国开国先贤的理想。从建国至今,宗教自由一直是我国最首要的自由之一。美国人民捍卫宗教自由的决心——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全世界——始终不渝。正如康多莉扎.赖斯国务卿所说:‘对美国来说,没有比宗教自由和宗教良心更根本的东西。我们国家就建立在这一基础上。宗教自由是民主的核心’”[6]。
现在,美国当局进一步提升“国际宗教自由”的战略价值,鼓吹“宗教自由即促进国家安全”。例如:2008年,美国国务院国际宗教自由办公室主任托马斯.F.法尔(Thomas.F.Farr)公开呼吁美国外交应使“保护和扩展宗教自由成为其核心因素之一”,并宣称“美国国家安全的中心议题是伊斯兰恐怖主义”[7]。于宗教问题在国际战略中的地位,美国朝野看法日趋一致。“以信仰为基础的外交”(faith-based diplo-macy),成为当代“人权外交”的最新版本[8]。共和党的战略家卡尔.罗夫(Karl.Rove)的解释说“:理性对于研究、分析历史和政治也许是好的,但对于实践和创造历史和政治则不同。被感知和被期待的信仰,不能在尘世被证明和被演示,现在,则更为有效地动员人们去创造变化”[9]。美国的政治家用基督教的“普世价值”,激励民众创造历史,源于一种美国式的政治生态环境。可是,某些美国的执政者将这种宗教信仰的价值观,作为外交的基础,强力向全世界推广,这种霸权主义的外交能走多远呢?笔者认为,这种基督教信仰被意识形态化的现象,反映出历史在曲折中延伸。当代宗教新基要主义的复兴,向政治领域扩张,现代国家能否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基督教新基要主义复兴,与政治保守主义联盟,企图以国家的力量,向全世界传播基督教的福音,造成新的政教分离的危机。
3.美式“宗教自由”背后的国家利益
笔者认为,应当指出的是,美国政府大力促进的“国际宗教信仰自由”,是以美国国家利益为标准的。例如:美国国务院发表的“2002年国际宗教自由年度报告”,将缅甸、中国、伊朗、伊拉克、朝鲜、苏丹列为“特别关注国家”。2004的年度报告又将伊拉克从名单上删除。而事实上,在美军占领的伊拉克,杀戮“圣战”不断,民众的生命安全都难以保障,难道宗教信仰反而获得更大的自由吗?从2003年美军入侵伊拉克至今,在这场战争中丧失生命的伊拉克平民至少有66万人,被国际人权组织批评为“本世纪第一个十年最大的人道主义灾难”。“反恐、反恐,越反越恐”,已经成为国际流行语。根据美国芝加哥大学的学者研究,20世纪80年代,全球仅有5起自杀式袭击事件,到90年代升至50起,而2009年,全球的“人体炸弹”事件高达500起。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反抗外国军队的占领[10]。美国政府大力实施《国际宗教信仰自由法案》,声称“尊重宗教自由的国家极少对他国造成安全威胁”[11]。这些唯我独尊说教,在铁的事实面前,如同皇帝的新衣,自欺欺人。显而易见,这种考察国际宗教自由的标准,是唯美国的利益为转移的。
冷战结束以来,西方列强的核心话语,已经转向“以宗教自由为基石”的人权。基督教的“普世价值”不断被抽象化,成为西式民主制度的图腾,正如美国前国务卿赖斯所说的“宗教自由是民主的核心”。这种符号化的“普世价值”,企图将社会核心价值体系,从各国基本的社会关系中剥离出来,成为国际舞台上“新干涉主义”的武器。这种宗教意识形态化的倾向,影响了国际社会文化多元化的发展,造成世界的动荡不安。
二、“邪教问题”成为美国指责中国的一个重要口实
美国国会通过的《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案》,用国内立法方式,企图使利用宗教问题干涉他国内政“合法化”。在该法案的实施中,中国一直成为其指责的主要对象之一。自1999年至今,美国国务院每年9月发表《国际宗教自由报告》,每年3月发表《国别人权报告》,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每年5月发表《国际宗教自由报告》。美国历年公布的这些报告都将中国列为“侵犯宗教自由最严重的国家”。这反映出基督教新基要主义和政治新保守势力合流,推波助澜,宗教问题日益成为美国歪曲、攻击和污蔑中国的工具。在该法案实施中,相关机构不断以“人权和宗教自由”为由,向中国发难,为中美关系制造摩擦和障碍。
我们上网查一查,在美国政府历年公布的“国际宗教信仰自由”的年度报告中,当代中国的“邪教问题”一直是其关注的重要对象。如:美国国务院在《国际宗教自由报告》中声称“,自1999年以来,依据‘国际宗教自由法’(IRFA)关于特别严重侵犯宗教自由的条款,美国国务卿认定中国为‘需要特别关注的国家’(CPC)”[16]。
这份报告列举了中国许多所谓“严重侵犯宗教自由”的“案例”。其中涉及所谓“邪教问题”的案例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该报告声称“:1999年(中国)政府开始取缔被定义为‘邪教’(cults)的组织,并没有公开定义‘邪教’的术语。“”(中国)政府继续镇压被指定为‘邪教’的组织,包括若干基督教的团体和法轮功。政府从来没有公布将宗教团体认定为‘邪教’的标准”[12]。
(一)中国政府界定的“邪教”组织标准
笔者建议,美国国务院撰写《2007年国际宗教自由报告》的执笔人,在对他国事务评头品足时,应多学些基本常识,少一些指鹿为马的荒谬。中国政府从来没有公开界定“邪教”组织的标准吗?稍有一些当代中国法律常识的人都会作出否定的回答。作为政策的研究者,对中国政府治理“邪教”的法律提出异议,可以看作是“百花齐放”的思考,但随意扣上“一片空白”的帽子,是不符合实际的。
1.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为治理社会变革时期孳生的“邪教”组织,1995年11月,中国政府公安部首先提出“邪教”概念。在其官方文件中,将“邪教”界定为:“少数不法分子违反宪法和法律,披着宗教外衣,摘取宗教经典中的片言只语,掺杂大量封建迷信和异端邪说,蛊惑人心,蒙骗群众,秘密纠合建立非法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13]。1997年3月,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专门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的犯罪行为,作出明确处罚规定。
2.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和两高的法律解释
1999年春天“,法轮功”组织势力膨胀,在中南海外聚众静坐,震动海内外。这表明,当代中国的“邪教问题”已浮出水面,成为影响社会发展与稳定的问题。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对“邪教组织”的界定为“: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14]。该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三百条惩处“邪教”犯罪的条款,加以具体说明,为依法治理“邪教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标志着中国治理“邪教”的工作,正在加快法制化的步伐。
笔者认为,当代中国主流社会对“邪教”的界定,不同于历史上“邪教”的概念,赋予其新的内涵。它已超越意识形态,是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现代法律概念,其目的是治理“邪教”的犯罪行为。
(二)当代中国的“邪教”“:破坏性膜拜团体”
笔者认为,特别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中国官方界定的“邪教”,不能等同于西方英语文化圈通行的cults(膜拜团体)或法语、德语文化圈通行的cult—sect(膜拜教派)。语言是文化的载体,是文化传统的表达形式。中西方语言中的差异,是文化传统差异的反映。
1.中华民族文化的历史渊源中的“邪教”概念
历史学是笔者的第一个专业背景。从中国历史学、语言学诠释,笔者认为,“邪教”本是汉语文化的特有名词。在中华民族文化的历史渊源中“,邪教”主要是政治学概念,考察其危害社会稳定的含义,远远超过辨析其歪曲宗教学说的含义。中国民间秘密宗教历史悠久,经明清朝两代,发展迅猛,教门繁多,成为具有顽强生命力的民间社会运动。封建王朝的统治者把一切非正统的民间秘密教派均视为“邪教”。
近代中国社会剧烈动荡,民间秘密宗教与秘密结社褪色变质,更加庞杂。五四运动以后,科学和民主思潮传入中国,现代化运动成为历史发展的主流。而大多数民间秘密教门执迷不悟,教义更为芜杂混乱,根据最新的研究成果,近百年来,有档案文献记载的会道门组织就多达4500多种,形成一种巨大的社会势力[15]。其影响渗透社会各个阶层,余脉延续至今。
中文“邪教”一词,如何翻译为英文,目前尚在探索。中国新刑法官方英文译本中,将“邪教”译为“Weird Religious Organization”,字面意思为奇怪的、诡秘的宗教组织。这种译文虽然在国际上独辟蹊径,但未能融入流通话语。
2.汉语“邪教”与英语cults(膜拜团体)的差异
英语cults(膜拜团体)一词,和德语kult、法语culte一样,源于拉丁cultus,其本义为colere(耕作),延伸为culture(文化)。古罗马人把崇拜神明称为cultus。根据古代犹太教和基督教的传统,近东和以色列等地区将在神殿里举行的祭祀称为cult。后来,基督教文化圈将cult用以转指神秘膜拜、偶像崇拜,赋予该词特殊的“异端”色彩。20世纪60年代以后,欧美等发达国家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结构、生活方式发生变化,文化形态、价值体系出现某种危机。传统宗教被逐渐冷落,新生宗教大量滋生。基于在新生宗教运动中,小型宗教团体激增、狂热膜拜较为普遍等特点,对此持批判态度的欧美社会开始使用Cult一词。其中含有比较明确的贬义。
1999年“,法轮功”被定性为“邪教”取缔后,国际上许多重要通讯社,立即冠称其为cults。此后,我国的一些翻译家、法学家和新闻、宗教工作者曾进行专题研讨,与会者认为,用汉语拼音Falun Gong翻译“法轮功”,需要定性时可用cults[16]。
笔者认为,将“邪教”一词译为cults,虽有某些的依据,但仍存在许多歧义。其一,cults含有基督教文化本位的内涵,主要用于批判对立的宗教意识形态,而中文“邪教”基本属于政治学范畴,主要指“利用迷信邪说、旁门左道、传徒敛钱,聚众结党、甚至颠覆政权的民间秘密教派”[17],两者含义,不尽相同。
其二,当代欧美语境里,cults含有对时尚的狂热追求,有时用来形容民众对明星和哲人的崇拜。
3.“邪教”应译为“destructive cults”,即:“破坏性膜拜团体”
有些学者提出,使用“疯狂的”(crazed)“、危险的”(dangerous)或“破坏性的”(destructive)等用来限制cults。其中,主张使用“destructive cults”一词的学者越来越多,因为这样的界定可以明显突出“邪教”的犯罪性质。2000年11月在北京召开的“邪教问题”国际研讨会,英文名称即为“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Destructive Cults”。因此,笔者认为,当代中国的“邪教组织”,可以解释为“破坏性膜拜团体”,英文应译为“Destructive Cults”。[17]
令人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在中外官方文件中,仍将中文的“邪教”翻译为cults。从西方宗教社会学考察,cults(膜拜团体)属于宗教学语系中的概念。膜拜团体又被称为边缘宗教,往往规模较小,制度化程度较低,由卡里斯玛(Charisma)型教主领导,表现出神秘主义救赎倾向,注重个人精神和神秘体验,有些采取秘传方式或封闭式活动。其中有些派别进一步走向极端,成为触犯法律的“邪教”组织。因此,在对外宣传工作中“,法轮功是邪教,不是宗教”的命题,译为英文“fa lun gong is a cult,but not a religion”,从西方宗教社会学的范畴来看,存在着逻辑矛盾。
在当代西方社会涌现的Cults(膜拜团体)质疑和挑战主流文化,从市民社会到国家权利机构,大多对其持有贬抑的态度。例如:1989年1月,美国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有62%的市民对“新生宗教—膜拜团体”表示反感。但是,大多数Cults(膜拜团体)在西方社会处于合法地位,只有极少数破坏性的Cults(膜拜团体)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将中文“邪教”一词,简单译为Cults,很容易被西方民众误解,认为中国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制裁“邪教”即Cults,是干涉宗教信仰自由。
当代中国的“邪教问题”,从国际学术视野的角度审视,笔者认为,可以解释为“破坏性膜拜团体问题”。为什么一个在中国土壤上繁衍的社会问题,现在却要置于国际的学术语境下,或者说,在某种程度上,要借鉴某些西方的学术范式来考察呢?这是因为,在笔者看来,现实生活提出的问题,应是学术研究的风向标。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当代中国的“邪教问题”,已经成为国际性的社会问题。最近三十多年来,这些团体,有的在境外创立,向境内渗透;有的在境内创立,向境外蔓延。他们的实践活动跨越国界,国际化的趋势日益明显。比如:1962年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创立的基督教新教派别——“呼喊派”,自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传入中国大陆,波及20多个省市。近些年来,“呼喊派”不断分化,演变出许多分支:如“常受教”、“中华大陆执行站”、“被立王”、“主神教”、“能力王”、“实际神”等等多种派系。他们血脉相连,绵延不绝。这些教派为什么有如此顽强的生命力?它们如何激发了信仰者的虔诚?我们在21世纪应当怎样与它们打交道呢?
三、应当关注基督教类型的“破坏性膜拜团体”
笔者认为,当代中国“破坏性膜拜团体”问题研究的盲区是,基督教类型的“破坏性膜拜团体”。根据目前国内外的局势,这类团体将会有相当多的发展空间,其中的破坏性因素将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一)基督教类型的“破坏性膜拜团体”将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笔者认为,基督教类型的“破坏性膜拜团体”,将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这种判断基于以下两个理由:
第一,在国际舞台上,“法轮功”将会日趋没落。它的政治性急速增强,远远超过其宗教性。今后,如果需要研究“法轮功”的命运,则更需要研究国际政治的学者,而不是研究宗教的学者。“法轮功”多次声称自己不是宗教。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它热衷于以中国为敌的政治行为。正如一位俄国学者亚历山大.德沃尔金教授(Alexander Dvorkin)所指出的,它不仅以中国政府为敌,而且是以中国人民为敌①。例如:北京争办2008年奥运会时,国际独立媒体进行的民意调查显示,中国普通民众的支持率高达近99%,而某些境外“法轮功”分子四处活动,企图剥夺北京举办2008年奥运会的权力。这样与大多数民众的意向为敌,怎能不越来越失去本土的人心呢?目前,海峡两岸的关系日趋缓和,曾大力支持“法轮功”的陈水扁政府,早已成为明日黄花。“法轮功”“挟洋自重”,在当代中国民族主义日益高涨的未来,它的生存空间有多少呢?随着“法轮功”的日益没落,它的内部凝聚力正在日益衰退,它的利用价值还有多少呢?
第二,由于境内外复杂的因素,某些属于基督教类型的“破坏性膜拜团体”,将会有相当的发展空间,将会成为治理“邪教”工作中值得关注的重要现象。
(二)基督教类型的“破坏性膜拜团体”发展的国际因素
从国际因素分析,基督教身为世界第一大宗教,自身具有强烈的传教愿望。当今世界最强大的国家——美国,是基督教全球传教战略的基地。1.美国是基督教全球传教战略的基地自美国“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案”确立以来,美国基督教新基要主义势力和政治新保守主义势力进一步结合起来,利用国家的力量,向全世界推广美国标准的“宗教信仰自由”价值观。这种所谓“信仰外交”(faith-based diplomacy)的实质是,将“宗教信仰”与“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相结合。正如美国前国务卿赖斯所说的“宗教自由是民主的核心”。所谓“信仰外交”的关注重点是基督教的“普世价值”。正如1997年美国国务院的报告题目:《美国支持宗教自由的政策:以基督教为重点》。这种宗教信仰文化不断被抽象化,成为西式民主制度的图腾,成为美国推行霸权主义的战略工具。某些基督教新基要主义组织强调其宗教的“普世性”,传教热情高涨,动员大量的资源向世界各地传教。
2.基督教类型的“破坏性膜拜团体”,成为境外右翼势力资助的主要对象之一
自1999年以来,美国政府发布的历年《国际宗教自由报告》,均以数十页的篇幅,历数种种所谓“案例”,指责中国政府“严重侵犯宗教自由”。例如:美国国务院在《2007年国际宗教自由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声称“:(中国)政府取缔了法轮功、观音法门、中功。政府认为某些基督教新教团体是邪教(cults),包括呼喊派(Shouters)、东方闪电(EasternLighting)、门徒会(Society of Disciples)、全范围教会(Full Scope Church)、灵灵教(Spirit Sect)、新约教会(New Testament Church)、三班仆人派(Three Grades ofServants)、门徒联合会(Association of Disciples)、主神教(Lord God Sect)、被立王(Established King Church)、统一教(Unfication Church)、家庭之爱(the Family ofLove)、华南教会(South China Church)。”[12]除了被界定为“精神运动”的“法轮功”外,美国政府相当关注某些基督教新教的团体。
美国国务院一方面严厉指责中国政府“严重侵犯宗教自由”,一方面又拒绝提出确实的证据。据我所知,除“法轮功”外,中国政府没有再以“邪教”的名义,查处任何气功类的组织。可以推测,当局者已经发现,用大规模的政治运动查处类似组织,这样的治理成本太高。《报告》中所列举的这类基督教新教团体共13种。至今为止,我没有发现“门徒联合会”(Association of Disciples)的资料,可能是《报告》有误差,其他12种都是政府有关部门查处的对象。其中家庭之爱(the Family of Love)在中国官方译为“天父的儿女”。据我所知,实际上,这类基督教新教团体,包括变异的组织,至少有19种。
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此类基督教新教团体开始从境外传入中国大陆,并以推翻现存的社会主义制度为自任,引起执政者的警惕。始作俑者为1962年在美国加州创立的“呼喊派”。应当指出的是“,呼喊派”被中国政府查处,绝不是因为其另类的宗教信仰方式,而是其推翻政府的政治行动。此类组织将宗教信仰与某种政治制度捆绑在一起,是宗教利用政治呢?还是政治利用宗教呢?这些组织的差异有多少?应当区别对待吗?能够将中国政府查处此类宗教组织,归结为“严重侵犯宗教自由”吗?国际上许多基督教组织不分青红皂白,积极谋求向此类组织提供资助,这怎能不加剧他们与中国政府之间的紧张关系呢?
(三)基督教新教的“破坏性膜拜团体”发展的国内因素
从国内因素分析,作为大的社会背景,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的基督教现象不断升温,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1.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的基督教现象不断升温
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基督教人数及教堂、聚会点的数量都呈明显上升的趋势。关于当代中国基督教发展的规模,中国政府、宗教界和学术界发表的统计数字不一。官方发布的数字比较低调谨慎。如2008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王作安撰文说,全国的基督教信徒为1600万人,与新中国建立初期的70万人相比,增长十分迅速。因这一统计数据不包括未经政府登记教堂的基督徒,“因此基督徒实际数量比这个统计数字要大”[18]。
学术界对当代中国基督徒的调查数据,明显高于官方的统计。2003年至2006年,在童世骏和刘仲宇教授带领下,华东师范大学课题组在中国30个省市,对4569个样本进行抽样调查,估计当代中国信仰宗教的人数约有3亿,其中基督徒约有4000万。另一个由外国学者组织的调查数据与华东师大课题组的结论接近。博克林(Dr.Werner Burklin)博士为创始人的“中国伙伴”组织(China Partner),于2007年,在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市,对5430个样本进行抽样调查,结论是“中国现在的新教徒人数为3900万,这中间包含3%的误差”。博克林博士认为“,在教会历史上,中国教会的发展速度要高于世界其他任何地方”[20]。
在大多数学者眼中,当代中国的大多数基督教会具有福音派特征,表现出保守的神学倾向,坚守《圣经》字句,热衷强烈的个人神秘体验,强调神迹治病等等。这种强烈的灵恩倾向,关注末世的来临,很容易发展为异端。在学者的社会调查中发现,在基层社会的宗教实践活动中,各种基督教的派别虽有差异,但在基督教基本教义的指导下,是很难分别的,绝大多数处于相容共生的状态。当代学者对中国基督教现状的调查报告表明,基督教与“破坏性膜拜团体”(邪教)的关系有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处于矛盾交织生存的状态;另一种类型是,处于“和而不同”的共生状态。
2.基督教与“破坏性膜拜团体”矛盾交织生存的状态
关于第一种类型有许多田野调查报告。2008年11月,笔者和郑永华博士到湖南省张家界调研基督教现状。在慈利县福音堂调研时,那里的教职人员告诉我们说,慈利地区有许多“异端教派”(邪教)在进行活动,经常到福音堂里拉拢信徒的就有“三班仆人”、“门徒会”、“东方闪电”、“主神教”等等。这些“邪教组织”“打着基督教的旗帜,讲《圣经》断章取义,为了谋取个人私利。”它们经常到“教会里拉羊,防不胜防,很隐秘”[20]。
这样的情况在全国各地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在湖南常德地区,基督教真光堂的教牧人员说:教会周边的异端邪说,天罗地网的。“东方闪电、门徒会什么都有。”此地的门徒会以“三赎”名义活动。所谓“三赎”顾名思义,指三次救赎。第一次救赎是诺亚方舟;第二次救赎是耶稣降生;第三次救赎是末日来临时拯救人类的“三赎基督”,即该组织的创始人陕西省耀县农民的季三保。季三保原为基督教教徒,1982年曾参加“呼喊派”。1989年农历正月十五,他在家中召开会议,自称“耶和华与我直接对话,已定我为先知,是神的替身”。他拣选“十二门徒”自创“门徒会”。“三赎”规定,信徒每天吃饭至多不得超过二两粮,因此该派也被称为“二两粮”。吃得越少说明他的灵性越高,超过二两就表明尚未真心悔改。该派不许信徒去教堂,反对用水施洗,主张信徒“从火里过”。调查者发现,真光堂里有相当数量的信徒都曾参与过“三赎”的活动。[20]
这些“异端教派”(破坏性膜拜团体)强调说方言、唱灵歌、跳灵舞、见异象、赶鬼医病等活动方式,不仅容易与中国传统的民间信仰相混杂,更迎合了中国民众带有功利性色彩的信仰动机。他们注重以神迹、灵异排除苦难,医治疾病。谁家有人生病、住院,谁家出了事故,他们就会闻讯而至,不厌其烦,问寒问暖,列举大量祷告治病、消灾免难的案例,目的则是劝人入会。而一些缺乏分辨能力的普通信徒看来,只要他们能解决实际问题,就不妨参与。
3.基督教与“破坏性膜拜团体”处于“和而不同的共生状态
关于这种类型也有许多调查报告。2005年至2006年,北京大学宗教社会学专业的李顺华博士,在家乡河南卫辉市进行基督教田野调查。作者在其博士论文中写道:“基于宗教信仰基础的大致相同——‘东方闪电’在他们看来是异端——卫辉市乡村基督教会并不认为上述几个教派会对他们构成任何实质性的威胁;在卫辉市基督教会看来,无神论、进化论以及民间信仰才是他们生存与发展的最大障碍与威胁。因此,在乡村基督教会以及圣诗班的圣化活动中,其矛头很自然地会首先直指无神论、进化论与民间信仰。这是乡村基督教会在建构群体自我认同以及其他圣化活动中所必然采用的策略,也是在它面对外来威胁时所采取的必要的生存之道。”[20]这份田野报告指出,在卫辉市乡村基督教会看来“,东方闪电”之类“基督教异端教派”,与他们宗教信仰的基础大致相同,因此,不认为这些教派“对他们构成任何实质性的威胁”,而“无神论、进化论以及民间信仰才是他们生存与发展的最大障碍与威胁”。
不管是处于矛盾交织生存的状态,还是处于“和而不同”的共生状态,总之,在中国大陆基督教的持续发展,特别是在广大乡村地区,为各种基督教类型的“破坏性膜拜团体”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肥沃的社会土壤。
(四)探索“邪教问题”跨文化研究的学术范式
笔者认为,以西方宗教学的概念“破坏性膜拜团体”,来考察中国的“邪教”问题,努力探索一种跨文化研究的学术范式,是值得开拓的研究领域。这将有助于推动当代中国的“邪教问题”研究,进入国际学术研究的话语圈。
首先,笔者认同这样的观点:“宗教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属于社会意识形态”[22]。作为科学无神论者,笔者认为,随着当代社会现代化的发展,宗教形态也在不断演变,其社会功能可以说是“喜忧参半”,而并非像某些神学家标榜的那样“至善尽美”。
其次,从宗教学考察,当代中国的“邪教”组织,不能简单视为“坑蒙拐骗”的犯罪组织。它是一种具有破坏性的极端宗教组织。这类组织有独特的宗教文化特征,其萌生、发展、恶变的过程,有复杂的社会因素,值得学者研究。这样的考察思路,至少有助于人们认识这一复杂的社会现象,即:“邪教”组织为什么具有吸引民众的“魅力”?在当代社会,为什么这类组织“屡剿屡兴”、“剿而不灭”呢?在21世纪里,我们应当怎样对待这类复杂的社会现象呢?
第三,被中国政府认定的“邪教”组织,除打着气功旗帜的“法轮功”、以佛教名义出现的“观音法门”(包括其演变的派别“圆顿法门”)和“灵仙真佛宗”外,其他都是属于基督教新教的“异端派别”。在当代中国,这种基督教新教“异端派别”至少有19种,占此类非法组织的85%以上。分析这些属于基督教类型的非法组织,运用西方宗教学的概念“破坏性膜拜团体”,会有助于人们逐步认识这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在中西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共性”和“特殊性”。在中国大陆,为治理此类社会问题,探索更合理的工作思路。在国际舞台上,为治理“破坏性膜拜团体”,寻求某种共识,扩大合作的空间。基于上述这些理由,笔者认为,当代中国“破坏性膜拜团体”研究的盲区是,属于基督教新教“异端派别”。西方宗教社会学者通过对基督教各种组织形态的考察,论述了“膜拜团体”概念。作者借用这样有基督教文化基因的学术概念,来分析当代中国属于基督教类型的“破坏性膜拜团体”,希望收获“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成果。
注释:
①中俄学者座谈会纪要》(2009年11月24日北京)(纪录稿)。德沃尔金教授现为“俄国宗教与教派研究中心联合会”总裁,2009年4月,他出任俄国司法部“宗教科学国家专家执行委员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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