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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克飞:阿尔都塞对于资本主义法的批判和超越

发布时间:20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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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应《思想》杂志的请求, 阿尔都塞从未发表的书稿《论再生产》中抽出了关于意识形态和国家理论两部分, 经过简单加工而成了《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一文。其实, 在该文中, 在意识形态与国家理论之间缺席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法。依阿尔都塞之见, 法既与镇压性国家机器联系在一起, 又承担着意识形态的功能。因此, 阿尔都塞的法、意识形态和国家理论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其目的是解释和批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再生产。阿尔都塞对于资本主义法的批判是为了斩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再生产之链, 让人从中解放出来。

一、法的基本意涵

在探讨阿尔都塞的法的思想之前, 我们需要对基本概念进行梳理。法语中主要有le droitla loi两个词对应中文中的“法”, 阿尔都塞主要使用的也是这两个词。1.le droit可以直接翻译为“法”, 也有“权利”和“正当”的涵义, 还经常被翻译为“法权”。我们大致可以理解为, 正因为大家都承认权利是正当的, 所以才应当将之变成“法”让大家都来遵守它;或者说, 正因为变成了法, 大家才觉得应当遵守它并从中获得应有的权利。阿尔都塞对于“le droit”的理解和使用是接续于西方近代法哲学传统的。比如, 它与康德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法/权利”的涵义具有渊源关系, 与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以及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法/权利”的涵义也非常接近。但是, 阿尔都塞与康德和黑格尔又有明显的区别, le droit仅仅指实证法 (positive law) , 即人为制定的条文性的法律, 而不是指作为实证法制定依据的抽象法 (如自然法) 2.La loile droit一样都可指成文的实证法。作为实证法, la loile droit在内涵和外延上大致重叠。但是, la loi还有法则、规范的涵义, 还指制定成文法律的依据。在阿尔都塞那里, la loi首先用来指与科学有关的法则。科学法则的对象是自然现象之间的关系, 大概可以被理解为自然科学中的规律。自然科学的规律可以被引申应用到各门社会科学, 当然也可以用来指导成文法律的制定。1阿尔都塞高度推崇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对法的界定: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正是孟德斯鸠将科学研究的精神引入了法的概念之中。这与早期马克思对于法的理解非常接近, “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347)

阿尔都塞对于法的理解与他反对形而上学的哲学旨趣是一致的。法的形而上学倾向的主要表现是自然法与实证法的二分。自然法高于实证法, 实证法要符合、服从自然法。自然法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涵义, 在中世纪时期自然法主要指来自于上帝的旨意, 斯多亚学派的自然法是指遵守逻各斯的宇宙秩序。如果从哲学史的角度来看, 自然法传统与巴门尼德的形而上学本体论有关系。那个不动不变不生不灭的本体 (being) 才是世界的本源, 现象世界都是从那个永恒的本体派生出来的。所以, 实证法与自然法的二分是与西方根深蒂固的形而上学哲学传统相伴相生的。阿尔都塞致力于解构形而上学, 坚决反对法学上的二元论。他借鉴了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森 (Hans Kelsen) 的法学一元论思想, 凯尔森认为实证法之上不存在自然法。但是阿尔都塞也有自己的研究进路, 他认为孟德斯鸠将牛顿式的自然科学的法则 (la loi) 运用于政治和历史研究, 实现了法的理论革命。自此, 法不再是来自于上帝的律令, 上帝也被降格到与其他存在者同等的位置, 服从于新的“法-关系”的统治。“其前提意味着, 有可能从人类制度本身提取所需要的东西, 去思考它们在统一性中的多样性, 在不变中的变化:它们多样化的法则, 它们生成变异的法则。” (Althusser, 1959, p.32)

阿尔都塞主张法与政治互不分离。五月风暴之后, 很多左派思想家 (如福柯) 把矛头指向了资本主义法学中的司法主义 (juridisme) 。简单地讲, 司法主义主张法律是公正的, 因为法律是一套与价值无涉的技术性的规范体系, 法律也不应该受政治立场的左右;法律的目的是保证社会成员的自由, 每个人都应该以法律为准绳规范自己的行动。阿尔都塞坚决反对司法主义, 认为资产阶级总试图抹杀法律只是政治的延伸和应用的事实, 否认法律的政治性质是资产阶级政治操作的结果, 通过法律隐匿政治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关键问题。“法说:个人作为法人, 是在法律上自由、平等和负有义务的法人。换句话说, 法不会超出法, 它‘老老实实地’让一切回到法。” (Althusser, 2014, p.68) 这样做的后果是, 政治会被简化成资产阶级官方承认的那些形式, 而资产阶级以外的被统治者都会被收编, “如果我们还停留在这种逻辑之中, 那么我们……尤其可能陷入到政治的法律幻觉之中:因为这种政治体现着法律, 而这种法律又规定了 (并且仅仅规定了) 体现着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包括党派活动在内的——那些政治形式。” (Althusser, 1998, p.289) 但是, 阿尔都塞与福柯的反司法主义 (anti-juridisme) 不同, 福柯仅仅将法律视作了资产阶级国家规训民众的手段, 因此主张完全予以革除。阿尔都塞并不要完全抛弃司法主义, 因为作为调节社会关系手段的法律是必要的。所以, 核心问题在于法律与何种政治相结合, 在于对于政治的理解和区分。资本主义国家所标榜的司法主义, 代表的是法语中的阳性政治le politique, 也就是福柯所说的维护统治秩序的治安 (police) ;阿尔都塞所主张是阴性的政治la politique, 是以人的解放为导向的, 是与民众的参与相关联的。有学者将阿尔都塞的法学思想称作政治司法主义 (juridisme politique) , 即不同的政治会有不同的法律, 不同的法律服务于不同的政治。

在《论再生产》一书中, 阿尔都塞集中论述了对于资本主义法的批判。首先, 他给出了法的描述性界定, “人们在日常生活实践中应用即遵守和逃避的, 是一套被编成了法典的规则系统 (参考民法、刑法法典、公法法典、商业法法典, 等等) 。” (Althusser, 2014, p.57) 然后, 阿尔都塞总结出了资本主义的法的四个特征。第一, 系统性。由于法是一套被遵守 (和逃避) 的规则系统, 法必须具有 (或者寻求) 一种内在的一致性, 使人们不能援引某一条规则来反对另一条规则。同时法必须 (或者寻求) 完备性, 力图把现实中可能出现的全部情况包括进规则系统。第二, 形式性。法不是取决于法人之间交易的内容, 而是对于法人的行为所规定的形式。正因为法是形式的, 它才有可能趋向于具有无矛盾的和完备的系统性。法的形式性和系统性的特征共同成就了它的普遍性。第三, 镇压性。法要保证其效力就必须具有强制性。没有一套相应的惩罚体系法就不可能存在, 没有刑法就不可能有民法。要强制就要惩罚, 要惩罚就要镇压, 要镇压就要有镇压性国家机器。因此, 法必然是和国家权力结为一体的。第四, 法具有意识形态的性质并且与道德相辅相成。在绝大数情况下, 人们遵守法律并没有受到宪兵的镇压或者威胁, 法的实践是“通过法律-道德的意识形态”而“发挥功能”的, 因为人们从小就被灌输遵纪守法的意识形态和道德教化, “即人天生是自由和平等的, ‘应该’完全凭法律-道德的‘良心’ (人们给它取了这个专业性的教名只是为了掩盖它的意识形态的本质) 遵守自己的承诺”。 (ibid., p.69)

二、资本主义的法与生产关系:剥削机制的生产和再生产

虽然承认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 但是阿尔都塞更加强调生产关系在整个社会结构中的作用。他认为法只有根据现有生产关系才能存在。法是对生产关系的辩护和认可, 也是为了保证生产关系的正常运行。2从历史上看, 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相适应的法律的建立经历了漫长曲折的过程。首先是资产阶级的法权在封建社会的有限领域里得以扩张, “与封建的法相对立的部分新法的法律的颁布, 不过是记录了一个既成事实:即新的交换关系和生产关系在由完全不同的生产关系统治着的社会形态内部得到无可争辩的、不可逆转的实际巩固。” (ibid., p.165) 同时, 在法学领域中掀起了罗马法的复兴, 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恩格斯语) , 可以满足西欧早期商品经济发展带来的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发展变化的需要。在资产阶级革命发生之后,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占据了社会的主导地位, 资产阶级的意志成为国家意志, 并且以资本主义法律的形式体现和巩固下来。于是, 借鉴吸收罗马法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被制定出来, 并被用作巩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总则性的规范。

但是, 法的关系不等于生产关系。阿尔都塞对于生产关系给出了简单的界定, “在无阶级的社会中, 这种关系就是生产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阶级社会中, 这种关系就是生产当事人与另一些人之间的关系, 后者虽然不是生产当事人, 但却干预了生产。” (ibid., p.27) 在阶级社会中, 既然“另一些人”并不是生产当事人, 他们却占有了劳动成果, “另一些人”自然就与生产当事人形成了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 生产关系中肯定包含着剥削现象, 但我们却无法从法的规则系统中察觉到剥削的存在。实际上, 生产关系在法的系统中是完全不出场的, 我们无法从法律系统中察觉到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相伴生的剥削现象。进一步分析, 资产阶级是用其市场活动中商品交易的原则来作为制定法律规则的模板, 我们从法律中看到的都是体现商品平等交换的契约关系。然而, 市场活动与商品的生产过程及其中体现的生产关系完全不同。因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 法律所规定的都是人的自由平等的权利, 法律关系表述的也是自由平等的人之间的关系。因此, 资本主义的法律与真实的生产关系的内容严重不符。甚至, “这场一个阶级征服另一个阶级的战争, 是通过利用商品关系和‘认可’那些关系的法而进行的”。 (Althusser, 2014, p.XXV) 资本主义的法就是通过这一偷天换日的手法来掩盖生产关系中的剥削事实。

马克思曾经花了很大精力来回答这样一个问题:资本主义法律规定的自由平等的契约关系是如何“转变为自己的对立物”的?作为马克思主义者, 阿尔都塞接过了马克思的问题, 从法与生产关系的关系的角度继续去揭示资本主义的剥削机制, 以及这套剥削机制生产和再生产的条件。

第一, 在生产过程开始之前和结束之后, 资本主义法律对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占有进行认可和辩护。阿尔都塞主要讨论的是被包含在民法中的私法, 私法是资本主义社会司法的基础。而私法的真正基础是财产所有权。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概念, 如法律人格、法律自由、法律平等等, 无一不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之上并且服务于财产所有权的。按照马克思的分析, 财产所有权来自于占有的事实:“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 即占有, 是一个事实……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规定, 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137) 然而资本主义的法律模糊了一般物品的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区分, 掩盖了资本家独占生产资料的事实:“法承认所有人 (平等的法律主体) 的财产权。但没有任何法典条款会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即某些主体 (资本家们) 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 而另一些主体 (无产者) 缺乏任何生产资料。” (Althusser, 2014, p.59) 同时, 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个体, 也被资本主义的法律赋予和资本家同样的自由平等的法律属性, 他们的所有权也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他们可以自由转让 (出卖) 自己的所有物, 即他们劳动力的使用, 通过获得工资来与资本家进行平等的交换。并且, 因为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 根据法律推论也占有产品的所有权, 因为他已经通过工资与工人的“劳动”进行交换。而实际上, 不具有生产资料的工人是为了生存才不得不受雇去从事对自己进行剥削的生产的。

第二, 在生产过程之中, 法律通过承认劳动的技术分工和忽略劳动的社会分工来保障剥削的进行。我们先来界定一下阿尔都塞所说的“技术分工”和“社会分工”。在人类的生产过程之中, 劳动往往是当事人分工协作, 掌握不同技术的劳动当事人会被分派到不同的工作岗位。在工厂中, 这种劳动的技术分工不仅包括技术岗位 (熟练工、不熟练工等) , 还包括管理岗位 (负责组织或掌控复杂过程的监工、工程师、技术的业务主管等) 。这就是劳动的技术分工。与马克思使用的劳动的社会分工概念不同, 阿尔都塞对其进行了改造:劳动的社会分工指在同一生产过程中作为剥削关系的生产关系的结果, 它的功能在于保障社会劳动过程在阶级结构和阶级统治的形式下进行。然而, 劳动的社会分工与技术分工是完全不同的吗?或者说, 劳动的技术分工是纯粹中立的吗?马克思已经注意到了阶级社会中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分工存在着剥削现象。阿尔都塞进一步证明, 在绝大部分情况下, 阶级社会中劳动的技术分工同时就包含剥削关系的社会分工。体力劳动的岗位、某些技术岗位和低级管理岗位被分派给了工人阶级的成员。稍微高级一点的组织岗、设计岗和部分管理岗, 被工程师、中上层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社会阶层所垄断。最后, 最重要的岗位是由资本家本人或他们的直接代表占据着。可见, 社会阶级的划分出现在生产过程的技术分工之中。但是, 资本主义的法律是不会允许生产过程中的剥削关系大白于天下的, “热衷于把劳动的社会分工这种阶级关系歪曲为所谓的劳动‘技术分工’的‘中立’关系 (马克思主义的全部理论都在揭露这种歪曲) 的人, 也如此热衷于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看作是单纯的所有权关系即单纯的法律关系”。 (Althusser, 2014, p.44)

第三, 法通过意识形态的功能保证剥削性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运转。相对于镇压性的国家机器, 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是复数的。法本身就是诸种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中的一种。并且, 法的意识形态功能的表现是与其他种类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相辅相成的。学校是资本主义社会最主要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 每一个受过教育的人从小就被灌输只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才有可能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 自觉遵守法律才是一个有道德的好公民。但是, 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治理术变得更加精妙, 它已经不再仅仅依靠“只有……才……”这样的假言命题, 法的意识形态功能也越来越少依靠权利与义务的辩证法, 而是直接建立在对人的欲望的诱惑之上, 让人们积极主动心甘情愿地去接受法的制约。与福柯一样, 阿尔都塞也敏锐地察觉到丰裕社会中作为治理术的法的新样态, 他把矛头指向资本主义法律中渗透的“经济主义/人道主义”这组意识形态的对子。所谓的“经济主义/人道主义”跟劳动的技术分工是中立的信念有关系。既然劳动的分工是纯粹技术的, 那么不同岗位的劳动者, 只要“好好干”, 就有可能获得更高的经济回报, 就会过上更为体面的生活。因为, 法律规定每个人都是自由平等的, 都享有均等的发财致富的机会。这样的信念在占据中层岗位的劳动者中最为常见 (如工程师、管理者、熟练工人等) 。然而阿尔都塞却当头棒喝道, 法律早就规定所有职员都是雇佣劳动者, 或轻或重都是“被剥削者”。经济主义/人道主义“是从资产阶级的生产和剥削实践中自然地、也就是必然地产生出的, 同时也是从为资本主义的生产和剥削关系及其再生产提供支持的资产阶级法律及其意识形态的法律实践中自发地、也就是说必然地产生出来的。” (阿图塞, 102) 我们可以说, 经济主义/人道主义是资本主义法律意识形态功能的升级版本, 是给所谓的中产阶级编制的美丽的梦, 是挂在驴子眼前诱惑驴子前行的胡萝卜。在不改变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资本家占有的情况下, 现实中有几个人熟练工人实现了社会阶层的跃升?又有几个工程师和企业经理通过努力达到了财富的自由?

三、资本主义的法与国家:统治机制的生产和再生产

阿尔都塞继承了马克思的国家理论。但是他又认为马克思的国家理论还仅仅是描述性的, 没有上升到成熟的科学理论, 他的国家理论是对马克思国家理论的发展。第一, 国家具有独立性, 是与阶级斗争分离的相对自主的存在。国家虽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但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直接体现。我们可以从一个简单的现象入手进行解释:资本主义国家为什么采用代议民主制?甚至容许个别的代表民众利益的左派政党议员的存在?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直接专政不是更加简单经济吗?现实的原因是, 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没有任何一个阶级可以直接去操控国家机器, 代议民主制是国家独立性的表现。这没有改变国家的资本主义性质, 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第二, 他丰富了国家机器的理论。马克思所说的国家机器主要是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要素组成的对于暴力的垄断机构, 也就是镇压性的国家机器。而现代国家的统治更多依靠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进行, 即通过教育、家庭、宗教、法律、传媒 (广播电视网络等) 、文化 (文学艺术等) 中渗透的意识形态进行软性的统治。晚期的阿尔都塞还隐约提出了“服务性的国家机器”的说法。任何国家都需要承担一些公共服务的功能, 但是所谓公共服务都是服务于政治统治的目的的。另外, 我们需要补充一点, 阿尔都塞的国家理论是一种基于法国共和国主义传统的强国家思想, 与英美自由主义传统中对“守夜人”政府的推崇明显不同。法国大革命后高举共和国主义的旗帜, 国家权力在广度上试图统摄社会的方方面面, 在深度上渗透到了个体生命的微观领域。

法律与国家是一体的, 法是国家肌体 (corps) 的组成部分。首先, 从法哲学上来理解, 国家并不是法律之上的存在。现代国家主权高于法律的最有名的鼓吹者是卡尔·施密特 (Carl Schmitt) , 他主张国家的主权者可以并且有必要进行法律规定之外的政治决断。凯尔森批评施密特, 认为近代国家哲学中的国家主权 () 的建构, 是为了使抽象的政治和法律秩序获得直观表达而将之人格化的结果, 将国家理解为独立于法律秩序的实体是形象化的原始思维的遗留。阿尔都塞非常同意凯尔森的观点, 但是他最直接反对的是黑格尔将国家当作独立存在的实体的做法。黑格尔的国家实体是先于法律的, 法律是由国家或者主权者制定的。阿尔都塞此举的目的是拨除关于国家的神学基础及其近代变形 (如施密特的神学主权论) , 只有如此才有可能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理解国家和法律。其次, 无论是在现实上还是在论述的逻辑上, 法律与国家的关系只能通过“连字符”来表达。“我们还必须用另外的方式来表述与这个独特的对子有关的东西, 即我们用法律-政治的上层建筑这种表达所指代的东西。我们必须注意到通过‘法律-政治的’这个表达而将法和国家连结起来的那个连字符。” (Althusser, 2014, p.55) 实际上, 阿尔都塞后期不再使用“法律-政治”这一对子, 而是直接改用“法律-国家”的表述方式, 因为政治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他也明确回答, 国家与法律无法分出先后, 任何表述上的先后都是为了表达的方便。再次, 法律既是镇压性的国家机器, 也是意识形态国家机器。镇压性的国家机器离不开法律的规定, 镇压性国家机器的不同部门 (军队、警察、监狱等) 的职能都会由宪法和其他的专门法律进行规定和保证。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更是离不开法律, 法律本身就是阿尔都塞所列举的众多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中的一种, 其他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 (教育、传媒、文化等) 都有法律意识形态的渗透, 并且其最终效力由法律的镇压性功能进行保证。可见, 法律绝对不是形式化的法律条文, 它是与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融为一体的, 并且与整个社会体系紧密联系。“很显然, 我们再也不能孤立地看待‘法’ (=各种法典) , 而是需要把它看作是一个系统的一部分, 这个系统包括法、专门化的镇压性机器, 以及法律-道德的意识形态。” (ibid., p.168)

法律将统治阶级对于被统治阶级的暴力“剩余”转化为国家权力。法与国家都离不开暴力。福柯曾经明言, 战争决定了国家的诞生, 法律也是从战场的血腥中诞生的;德里达也说过, 法律就是一种没有基础的暴力。普兰查斯的分析更为系统, 即使在以法治标榜的现代国家, 国家只是垄断了暴力, 法律是有组织的公共暴力的法典。将法律与暴力接合是当代左派思想家的共识, 而此种论调的理论母体却是阿尔都塞。阿尔都塞认为社会在阶级构成上是多元的, 不同的阶级会为了各自的利益相互碰撞对抗, 并且最终形成一个“超决定” (surdé termination) 的结构——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分。从词源上看, 国家 (l'Etat) 是一种大写的状态 (l'etat) , 也就是对阶级关系塑形之后形成的稳定状态。阿尔都塞将阶级斗争胜负之后的结果, 也就是统治阶级相对于被统治阶级的力量的“剩余”, 命名为大写的强力 (la Force) 或者大写的暴力 (la Violence) , “什么是我们称之为强力或者暴力的能量A?很简单就是阶级的强力或者暴力, 就是还没有转化成为权力的强力或者暴力, 就是还没有转化成为法律或者权利的强力或者暴力。” (Althusser, 1994, p.467) 这种强力或者暴力只有通过国家机器才能转换为合法的国家权力。“阶级统治被认可是在国家中并通过国家而实现的……统治阶级的力量还是国家唯一的‘发动机’, 是在国家中唯一能被转化成权力、权利、法律和准则的能量”。 (ibid., p.468) 我们说国家是一架特殊的机器, 正是因为它是一架生产合法化权力的机器, 而它将暴力转化成国家权力的方式就是制定法律。回眸近代史, 某一阶级夺取国家政权后首先要颁布宪法以建国立制, 这是在从根本上确立权力的合法性, 也就是为统治阶级相对于被统治阶级的暴力“剩余”转化为国家权力奠定基础。到了国家权力行使阶段, 统治阶级也一般喜欢依法治理。这不仅是为了从道德上美化权力, 也是因为法律是保证国家权力运行的合理有效的手段。当代社会, 无论是从政治层面还是从行政管理层面, 国家都会花费巨量时间去实现国家权力的法律化, 也就是去制定种类繁多功能各异的法律、条例、规章、准则等, 然后通过国家的公务人员落实到每一个公民的头上, 从而实现了统治阶级统治的闭环。

国家权力还需要转化成为法律主体的权利。按照通行的法学理论, 以国家公权力为对象的法律被称作公法, 以公民个体权利为对象的法律被称作私法。阿尔都塞从不相信这套童话般的言辞, “公私之分是资产阶级法律内部的区分……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国家, 既不是公共的, 也不是私人的;相反, 国家是公共与私人之间一切区分的前提。” (Althusser, 2014, p.244) 阿尔都塞的隐含意图是, 既然国家是公共和私人区分的前提, 所谓私法也必须依附于国家权力。也就是说, 私法领域的个人权利是来自于国家的赋权, 而不是所谓的天赋人权。再延伸一步, 个体的人并不是权利的必然享有者, 合格的法律主体才能够享有权利 (或承担义务) 。天赋人权论是在偷换概念, 将“人”与权利的“主体”混淆了。我们可以举例说明, 现代国家中总存在一些在法律平等之外的“废人” (如精神病人、刑事犯人、未成年人、外国人, 甚至妇女) 。这些人不享有或者不完全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他们不是或者不完全是法律的主体。实际上, 阿尔都塞是要解构权利的主体。作为哲学家, 他从权利的哲学根基即主体性哲学开始剖析。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奠定了近代主体性哲学的基石, 但是笛卡尔的“我思”是一个动词性的用法, 还无法很好地适应建构资产阶级权利的需求。康德将笛卡尔的“我思”名词化, 并建立了认识世界、为世界立法的主体性的人。我们公认康德是近代权利哲学的奠基者, 阿尔都塞也认为康德是为了回答“权利问题”才在他的认识论中启用了“主体”这一范畴。也就是说, 康德的认识论主体隐含着法学上的权利诉求, 康德所谓的纯粹理性的认识论主体本身是一种配合资产阶级权利哲学需求的意识形态建构。然后让我们回到现实, 资产阶级法律所规定的人 (person) 是一种法人, 或者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格权。人格权本质上是对物的占有权 (即物权) 。所以资产阶级的诸多法学家一再强调财产权。阿尔都塞自然看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人在概念和现实上对于财产权的依赖, 并且批评说法律规定的财产权是资本主义拜物教产生的直接原因。另外, 资本主义的法律还要将人召唤为一个承担国家政治功能的“主体”: (资产阶级) 意识形态以主体观念为特征, 后者以法律为基质, 使个人服从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这正是‘主体召唤’的主题之所在。” (Badiou, p.63) 至此, 阿尔都塞揭穿了资产阶级权利体系的伪装。我们不仅看到了赤裸丑陋的现实, 还可以明了国家权力是如何把自己乔装成极具诱惑力的自由女神的——那就是通过法律及其意识形态来建构权利主体。

法与国家一起维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马克思早就指明, 资本主义国家的目的是使工人服从于对剩余价值的榨取过程。对此, 阿尔都塞完全同意:归根到底起决定作用的不是国家权力的压迫, 而是剥削, 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法与国家是一体同构的关系, 资本主义的法与国家一样都是为了维护资本主义剥削性的生产关系。首先, 法与国家一起直接保障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运行。虽然镇压性的国家机器会通过制止和惩罚生产关系中的违法行为直接干预生产关系的运行, 但是作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法更多地承担了这一职能。“法这个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它主要的特殊功能不是保障这个再生产, 而是直接保障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运行。” (Althusser, 2014, p.169) 其次, 法与国家一样, 最根本的功能是维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再生产, 即资本主义剥削机制的永续长存, 而不仅仅是为了从工人身上榨取剩余价值, 后者是资本家关心的事情。镇压性国家机器的作用, 本质在于用武力来保障生产关系再生产的政治条件, 即确保统治阶级在政治上的地位, 以此来保证生产关系中的剥削关系不断地被复制。作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法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再生产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主体”的建构上, 符合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需要的新的主体被不断地培养出来。再次, 法律规定的国家承担的社会职能也是为了保障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再生产。资本主义的国家从社会中汲取了人力 (公务人员) 和物力 (税收) , 但是又通过公共服务的形式“回馈”给社会。这一现象该如何解释?阿尔都塞说, “只有在确保统治阶级统治条件再生产的情况下, 国家才有可能是独立的, 才有可能是超越于阶级的。这种再生产不仅是社会关系和被界定为生产关系的再生产, 也是生产和剥削所需的物质条件的再生产”。 (Althusser, 1994, p.480) 铁路、高速公路、水电煤气等关乎国计民生的行业往往是由国家出资建设的, 医疗、保险、救济等福利制度也多是由国家倡导的, 民众虽然也可从中受益, 但是其根本目的还是保障资本主义剥削关系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的再生产。

四、无产阶级的法:人的解放的必要路径

“革命”是阅读阿尔都塞的另外一个入口。阿尔都塞给革命分了层次:严格意义上的革命和宽泛意义上的革命。所谓严格意义上的革命是指, “夺走统治阶级手中的国家政权, 即剥夺统治阶级对保障现有生产关系再生产的国家机器的处理权, 以建立新的生产关系, 并通过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和建立新的国家机器 (建立新机器既费时又艰难) 来保障新的生产关系的再生产。” (Althusser, 2014, p.150) 其代表有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和俄国十月革命。所谓宽泛意义上的革命是指, “它们不影响生产关系, 因而也就不触动国家政权和整个国家机器, 而只是触动政治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 (ibid.) 1830年和1848年法国的革命。这实际上是在上层建筑领域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的调整。通过区分严格意义上的革命和宽泛意义上的革命, 我们可以看到阿尔都塞对于生产关系的倚重, 他甚至提出了生产关系相对于生产力的优先性的观点:“在构成了某种生产方式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特定统一体中, 是生产关系在现有生产力的基础上并在其规定的客观限度内起决定作用。” (ibid., p.209) 他并不反对生产力的发展, 但是如果生产关系不做根本持久的改变, 那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革命。阿尔都塞特别反对仅仅是从上层建筑领域用法律关系的变革代替生产关系的革命, 主张要建设社会主义就必须建立新的生产关系。在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运动中, “工人自治”“生产民主”“议会民主”是在资本主义法律的框架下争取经济和政治权利, 在不涉及生产关系根本变革的情况下这些动向都是小资产阶级的空想。

法在革命之后会终结吗?回答是否定的。阿尔都塞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的主张一样, 认为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必须废除资本主义的法权。但是阿尔都塞明确反对社会主义运动中的法律终结论。他的理由有两个。第一, 共产主义社会也会存在生产关系以及其他社会关系。人们向往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可是共产主义社会的人不能只是打猎休闲和批判冥思, 人必须从事生产以满足人的衣食住行等物质需求。既然要从事生产就会结成生产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 有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存在就需要法律进行组织和规范。第二, 法律终结论是历史终结论的变种。在共产主义运动中有一种命定论的倾向, 相信历史会根据想象设定的目标向前发展, 目标实现后历史就终结了。这跟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启蒙时代历史终结论的观念有关系, 而历史终结论的历史观植根于基督教, 跟预设的目的或者末世论有关系。然而, 很多马克思主义者并没有完全逃离这种思维模式, 法律终结论就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前文提到过, 阿尔都塞对于法的理解有很深的孟德斯鸠的印痕。孟德斯鸠的法学思想是基于一种政治事实的理论, 他将法视作“关系”是受到了实证主义科学范式的影响。实证科学的理论范式与它服务的目的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资本主义的法律只是法律科学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功能偶然相遇的结果, 当然也是资产阶级根据其政治需要通过不断操作 (articulation) 而建构起来的。资产阶级可以进行法律的操作, 无产阶级为什么不可以?这不但可以, 而且必要。任何社会主义或者共产主义理论需要面对的挑战是:如何思考自己的法律操作, 如何根据新的经济政治形势去建构合适的法律体系。

在无产阶级革命之后, 法应该是什么样子?阿尔都塞进行了建构的尝试和设想。首先, 他如青年马克思一般呼喊, “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176) 他也如晚年马克思一样, 把法律当作实现工人阶级解放的手段。那么, 他所设想的无产阶级的法律应该如何理解?为了表达的方便, 我们借助并拓展一下阿尔都塞的隐喻。晚年的阿尔都塞把意识形态比作粘连整个社会大厦的“水泥”, 以说明意识形态在整个社会中的弥散和渗透。我们不妨将法律视作社会大厦的“钢筋”, 钢筋在现代建筑中起到了塑形骨架的作用。在马克思那里, 法律的作用就已经溢出了上层建筑的范畴, 他在谈到固定社会分工的规则的时候说:“这些规则是由哪个立法者确定的吗?不是。它们最初来自物质生产条件, 过了很久以后才上升为法律”。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 165) 跟马克思一样, 阿尔都塞所理解的法是一切以立法形式呈现的规则体系。我们继续深挖, 隐匿在他思想深处的结构主义就会浮现:“为了使结构运行起来, 需要构成结构的要素, 当然还有能够统一要素的关系, 这些要素和关系可以以不同的形式表达。法律就是表达的一种方式——也就是说它是结构存在的模式之一, 这些模式还可以是政治、经济等。” (De Sutter, p.8) 阿尔都塞理解的法律是一种服从于特定政治目的的、通过主动操作建构起来的、协调各种构成因素和关系的结构模式。而且有必要进一步说明, 这种结构并不是从外部强加的范式, 而是一种与超越性 (transcendence) 相对的内在性 (immanence) 的结构。实际上, 阿尔都塞受到了斯宾诺莎的启发, 他所理解的结构是一种尊重事物的多样性和独特性的唯名论的整体。世界是生机勃勃的, 事物内部是充满能量的, 部分与部分、部分与整体之间都是积极互动的, 互动的过程中会形成一定的秩序和规则。法律就是一种人与人之间互动形成的社会规则。回到阿尔都塞所关心的无产阶级革命。共产主义运动是由众多的有血有肉的个体组成的运动, 无论是从反抗资本主义还是从建设社会主义的角度, 法律都会从人民的内部生发出来, 新的法律也应该根据无产阶级的需要来制定。

革命是为了获得人的解放, 人的解放必须从“杀死”资本主义法律上的“主体”入手。祛除法律主体是推倒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再生产的第一张多米诺骨牌。3然后, 法、国家和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之间的纽带才可以打开并重建, 人也才有可能重新获得自由并且根据新的形势和需要去重建平等的生产关系、政治关系和其他一切社会关系。那么, 如何阐释从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中获得解放的人?阿尔都塞堵住了一切人道主义对于人的界定。为了确立立论的始基, 近代以来不同类型的人道主义都倾向于对人的本质进行预设。然而, 任何对于人的本质的预设不仅会有失偏颇, 而且其中都会隐藏着基于特定时代背景和利益需求的权力的介入。但是, 我们还是可以去描述阿尔都塞对于人的理解的。首先, 人拥有一种与权力 (pouvoir) 相对的“能力” (puissance) 。“能力”和权力都具有力量的意涵, 但是二者却代表了相异甚至相反的运作方式, “‘能力’包含了内在的动力性, 因为它要求从原因到结果的同一性和同时性, 即原因和结果之间是互相决定的关系;而‘权力’则意味着一种原因先于结果的超越性, 原因支配结果, 结果仅仅降为一种衍生的后果。” (马舍雷, 5-6) 在与规范 (包括法律) 的关系上, 权力中的力量来自规范, 规范来自外部, 权力以外在规范为绝对的基础;能力中的规范是由具体的人的能力推动建立的, 规范自己定义自己并且与个体的能力协调发挥作用。然后, 人拥有“无主体的主体性”。阿尔都塞拒绝任何主体, 在他看来整个历史就是一个无主体的过程。但是他并不否认人的主观意愿的能动建构能力, 因此阿兰·巴迪欧将之称作“无主体的主体性”。“如果‘人’作为历史主体的问题消失了, 这并不意味着政治行动的消失。完全相反!这一政治行动实际上是从批判资产阶级的‘人’的拜物教而得到自己的力量……”。 (阿图塞, 64) 实际上, 人永远是一种具有主动性、实践性的存在, 人在永无终结的实践行动中展现能力;人在实践行动中自我规范、自我立法、自我实现。

阿尔都塞曾经计划写一部上下两卷的大作:上卷 (即《论再生产》一书) 通过分析法律等上层建筑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来阐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再生产机制, 下卷用来探讨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中的阶级斗争以消除资本主义的剥削和压迫现象。他最终并没有完成赋予自己的历史任务。从其留下的有关法学思想的著作来看, 阿尔都塞对资本主义法的运作机制的批判可谓鞭辟入里, 他所引领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潮也有助于坚定无产阶级借助法律来获得解放的志向。无产阶级需要通过革命将人的无限能力 (puissance) 从以权利为基础建构起来的剥削性压迫性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中释放出来, 然后根据新的形势和新的需求重新立法。以无产阶级法律为支撑, 马克思设想的“自由人的联合体”的社会才有可能逐渐显现。然而, 阿尔都塞毕竟是学院里的哲学家, 他所作的主要是关于无产阶级法律的设想;在建构法律的实操层面, 他并没有获得引领无产阶级运动的历史机遇。

参考文献

阿尔都塞, 2005:《黑格尔的幽灵》, 唐正东、吴静译, 南京大学出版社。

阿图塞, 1990:《自我批评论文集》, 杜章智、沈起予译, 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1958年、1995年、2002, 人民出版社。

马舍雷, 2016:《从康吉莱姆到福柯:规范的力量》, 刘冰菁译, 重庆大学出版社。

任岳鹏, 2008:《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 法律出版社。

Althusser, L., 1959, Montesquieu, la politique et l'histoire, PUF.1994, Ecrits philosophiques et politiques 1, Stock/IMEC.1998, Solitude de Machiavel et autres textes,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PUF.2014, On the Reproduction of Capitalism:Ideology and Ideological State Apparatuses, trans.by G.M.Goshgarian, Verso.

Badiou, A., 2005, Metapolitics, trans.by J.Barker, Verso.

De Sutter, L., 2013, Althusser and Law, Routledge.

注释

1 由于对于启蒙科学理性主义的反省, 阿尔都塞后来也用indice (指示) constant (常量) générique (类性) 或者tendance (趋势) 等来代替刚性的作为规律的法则 (loi)

2 阿尔都塞明言他要从生产关系的再生产的领域去补充马克思《资本论》留下的空白:“相反, 我对生产关系的再生产这个问题展开了详尽的探讨, 因为对于这个问题, 尽管马克思给我们留下过一些重要指示, 但它们都不成系统。” (Althusser, 2014, p.1)

3 德萨特 (Laurent De Sutter) 在论述阿尔都塞对资本主义法律的解构时运用过这一比喻。 (cf. De Sutter, p.8) 法律主体/政治主体的重构是当代左派哲学的核心议题之一, 不少思想家都使用过类似的说法。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

 

网络编辑:张剑

 

 

来源:《哲学研究》2019年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