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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秋:论党内法规之于党内权力的功能定位

发布时间:202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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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以来,依规治党受到前所未有的强调和重视,已经成为我国政治法律生活的主基调。党内法规研究因此备受学界关注,成为当下极火热的一个研究领域,并形成了一大批较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有关党内法规之于党内权力功能定位的研究就在其中。而梳理现有研究成果则不难发现,在有关党内法规之于党内权力功能定位的研究方面,学界不少学者认为,党内法规是用来规范和限制党内权力以保障党员权利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应当以制约党内权力以保障党员权利为基本目标;换言之,党内法规之于党内权力的功能定位在于规范和制约党内权力,即“控制党的各级组织的权力,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制度约束,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建设与党内法治实践的重中之重”。然而实际上,站在工具主义与功用论的立场上,党内法规之于党内权力的功能定位显然并不仅仅在于规限党内权力,还在于宣示、保障甚至强化党内权力,以此来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地位。正因为如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好党内法规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保障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方面的重大作用,在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重大作用,确保党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政治保证。”但目前而言,学界不少学者在党内法规之于党内权力功能定位的认识上还存在更强调党内法规规范和限制党内权力的面向,而相对忽视其宣示、保障和强化党内权力的面向。这已成为党内法规学界在党内法规功能定位研究方面的一个显见不足。基于此,本文拟就党内法规之于党内权力的功能定位加以探讨,以期为学界更为客观理性地理解党内法规之功能和更为科学地把握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之目标略尽微力。
一、学界有关党内法规之于党内权力功能定位的研究现状
  党内法规就是党内具有法律性质的规范,是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权力,则是指党及其组织作为党的成员之集合在党内享有的、要求党员及其下级组织履行一定义务的政治资格与能力,其实质是“各级党组织作为权力主体,对下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享有的支配力或影响力”。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决定了“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以及“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基本政治逻辑同时也是法治逻辑。而在这样的逻辑之下,党内权力必然成为我国权力体系中最需要关注的权力,即“党内权力是我国权力体系的核心”,也必然成为党内法规须关注的基本问题。
  站在法理学的视域中,“权力”是中国社会决定性的主导力量和官民两方面最常见的话语之一。法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其核心任务之一就在于正确对待和处理权力——无论这种权力是国家权力还是组织型公权力。党内法规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其核心任务之一是正确对待和处理党内权力。正因为如此,有关党内法规之于党内权力功能定位的研究成为党内法规研究必然直面的一个重要问题,不少研究成果都触及这一问题。梳理现有研究成果则不难发现,在党内法规之于党内权力的功能定位上,不少学者认为,现代法治的基本要义是通过规范和制约权力来保障权利,作为我国法治体系的基本制度规范形式,党内法规亦须遵循法治的这一基本要义,在党规之治的党内法治实践中践行权利保障的基本逻辑。易言之,党内法规作为一种法,其功能定位应当在于规范和制约党内权力。这些学者认为,“党内法规是权力约束和权利保障的必然产物”。党内法规存在的价值在于“以权利制约权力,实现党内治理的法治化”。“依规治党的核心要义就是通过党内法规的有效实施来限制党内权力”。基于此,这些学者指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应当“以权力制约为主线,完善党内法规建设”。为此,必须强化党章权威,通过党章引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将党内权力限制在党内法规制度规定的框架之中,亦即“在树立党章权威的同时,通过在党章中确立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使权力运行受到更加效的制约和监督”。换言之,学界不少人认为,党内法规之于党内权力的功能定位在于规范和制约党内权力。而从建党百年的历史来看,党内法规也的确在规范和制约党内权力方面做了大量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体现在党内法规制度实践中,“党内法规不断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并形成了较为严密的党内监督体系”。
  权力是与权利相伴而生的一组概念,任何权力都对应着相应的权利。就其法学地位而言,权利作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是现代法学的基石性范畴。而“权利保障则是现代法的功能趋向”。正因为如此,法学通常也被人们称为权利之学,是发现、研究权利并推进权利实现的学问。在当代法学的视野中,法的核心使命就在于维护、保障并实现人们的权利。当代法学对于权利的强调和崇尚使得人们在关注和谈论国家法律时,往往将规范和制约公权力以保障和实现私权利作为法之于权力的首要功能,而相对忽视法之于权力功能的另一面向,即法对于权力的宣示和保障功能。实际上,对于权力来说,法的功能定位不仅在于规范和制约权力以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同时也在于宣示和保障公权力以形成并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治理。原因在于,秩序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在人类的共同生活中,人们宁可容忍有问题的、不符合目的的或者根本就是‘不公正的’法律规则的存在,也不愿意看到完全失去法律控制(没有法律判断)的状态。……混乱有时比有组织的暴政更不人道,更难以容忍”。人类社会对于秩序的需求,决定了社会生活中必然需要一定的权威来引导建立秩序,而法律则担当了确认和维护这些“权威”的使命,它通过赋予相应的组织或个人以权力,使这些组织或个人成为人们可以信赖的权威,从而达到打造正常社会秩序、保障人们生存和发展的目的。在此意义上,法实际上具有宣示、确认和保障权力的功能。
  作为以权利为基石的学问,当代法学相对更为关注法律对于权利的维护和保障。由于限制公权力与保障私权利之间存在着相关性,规范和制约权力以防范权力过多地挤压和限制权利,成为人们普遍公认的、保障公民权利的客观需要。这使得法的功能定位在于维护和保障私权利逐渐成为国内法学研究者较为普遍的一种习惯性思维。这一习惯性思维显然直接影响到了学界对于党内法规之于党内权力功能定位的研究,令国内不少学者在探讨党内法规相关问题时,尽管普遍注意到了党内法规之于党内权力的规范和制约功能,但却相对忽略党内法规之于党内权力功能的另一面向,即党内法规宣示、保障甚至强化党内权力的一面。而从理论上来说,如果我们对党内法规之于党内权力的功能定位之把握只注意到了其中的一点而忽视了另外一点,则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实践中就会很容易以偏概全,使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走偏,从而有害于依规治党,影响新时代党的领导之强化以及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之科学推进,进而会制约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阻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为此,必须要科学理性地把握党内法规之于党内权力的功能定位。
二、党内法规之于党内权力功能定位的两维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将党内法规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这一背景下,党内法规作为一种法的地位和性质得到了学界普遍认可。而党内法规既然是一种法,就势必需要直面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权力的问题。这决定了以专门研究党内法规现象为使命的党内法规学必须要认真考量党内法规之于党内权力的功能定位,即:作为一种在党内具有毋庸置疑之法律性质的规范,党内法规对于党内权力而言应当具有什么样的功能定位?是在于规范和制约党内权力,还是在于宣示和保障党内权力?该问题的解决无疑直接决定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方向和目标。具体而言:假如党内法规之于党内权力的功能定位在于规范和制约党内权力,则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方向显然就应侧重于保障、维护和实现党员权利,确保党员的党内主体地位,通过强化党员权利来监督和制约党内权力;而反之,假如党内法规之于党内权力的功能定位在于宣示和保障党内权力,则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方向显然就应侧重于突出和强化党员义务,明确赋予党及其组织相应的职权,强调党组织尤其是党中央的权威性,保障党内权力的高效行使,亦即做到“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这两个方向对于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乃至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而言,其作用和意义显然是不同的。笔者以为,从实然的角度来说,党内法规之于党内权力的功能定位存在着明显的两维性,其科学定位应当是:党内法规既要宣示和保障党内权力,同时又要规范和限制党内权力,其制度设计须努力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
  (一)宣示并保障党内权力是党内法规之于党内权力的首要功能
  宣示并保障党内权力是党内法规存在的基础性价值,也是党内法规之于党内权力的首要功能。党内法规首先是一种政党规范,也是一种极为重要的政治规范,承担着政治规范的功能。而在政治需要且离不开权威的情况下,塑造并维护一个公认权威以利于政党团结,并带领其组织成员从事政治活动,是作为一种政治规范的政党规范必须具备的功能。站在政治学的角度上,政党作为当代政治活动的主体,是基于特定政治诉求而产生和存在的。为了实现自身的政治目标,政党需要团结和带领其成员一起从事政治活动。为此,她必须拥有必要的权力,并以此权力来影响和支配其成员。这是政党从事政治活动的客观需要。而规章制度则是所有政党确立自身内部权力结构,从而进行自我管理,发挥组织能力,实现组织目标的重要保障。从政党治理的角度来说,“作为政治组织,一个政党的力量强弱取决于组织化程度的高低”。高度制度化的组织通常比那些弱制度化的组织拥有更强的防御,因为前者控制环境不确定的手段集中在“中央”手中,而不是分散于各次级团体中。而法作为制度理性的产物,则先天具有维护和强化组织力量的功能。对于权力而言,法的功能定位不仅在于规范和制约权力以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同时也在于宣示和保障公权力以形成并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甚至后者(亦即宣示和保障权力以维护秩序)是前者(亦即规范和制约权力行使以更好地保护权利)的基础。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内部具有法的意义的规则”,是党借以确立党内权力结构与规则,确保党内权力高效运转,实现自我管理的制度性选择。党内权力作为一种组织型权力,是确保执政党及其组织得以正常存在和运行,并带领广大党员从事政治活动的保障。党内法规作为执政党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从制度上确认党内权力——尤其是党中央的权力。这是凝聚并强化党内共识,令党的组织尤其是中央组织有资格且有能力团结和带领全党开展政治活动的客观需要。
  与国家法律以权利本位为特征、突出保障公民权利不同,党内法规更强调义务优位。党内法规在尊重和保障党员权利的基础上更突出党员履行义务的优先性,强化党员对于组织的义务与责任,以此来宣示和保障党在其自身内部的权力,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全党行动的一致性。“党内法规的提出和重视是为了强化管控,增加组织性和纪律性”。而“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只有明确宣示、保障甚至强化党在其自身内部的权力,才能够使党形成统一的意志,始终成为一个坚强的政治堡垒,确保全党一致行动,具有执行力和战斗力。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并反复强调依规治党,持续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修改或制定了包括《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在内的大量党内法规,明确把“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为党内法规的基本规定,要求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严守政治纪律,“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守好规矩,自觉坚持党的领导,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其动机就在于强调并发挥党内法规宣示和保障党内权力的功能,通过确保并强化党内权力尤其是党中央权力,使党始终统一步调、统一行动,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
  (二)规范和制约党内权力是党内法规之于党内权力的重要功能
  规范和制约党内权力是党内法规存在的重要价值,也是党内法规之于党内权力不可或缺的重要功能。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法治规范。这注定了党内法规除了承担政治规范的功能——尤其是宣示和保障党内权力以确保党的权威和强化党对其成员的领导——之外,也必然承担着法治规范的功能。而对权力进行约制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权利,则是法治规范的基本功能。
  站在法治的视域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有可能被滥用”。党内权力作为一种组织型权力也不例外,甚至更不例外——尤其是在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而拥有执政权的情况下。如果党内权力不能受到应有的规范和制约,将不可避免地会被滥用。党内权力的滥用不仅会直接招致腐败,侵害全体党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严重破坏党群关系,损害党的权威,影响党的形象,削弱党的战斗力,制约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更容易造成决策失误,使党的事业走弯路,并对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带来直接负面影响。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党权行使的过程是不断增强或减弱党威的过程;党权的规范行使取得了积极社会效果有助于提升党威,同时会进一步巩固执政党的领导地位。但是,如果党权行使不当(包括公共权力或执政党内部的腐败现象),便会折损党威;而党威的削弱会反过来直接影响党权的公信力,以及抵消党权行使的积极社会效果”。“党内权力过于集中,党员的主体地位遭到漠视,党员义务和权利的法律化也会随之虚化,也就无法有效防止决策失误和权力腐败”。
  就此而言,党内权力需要被规范和制约。规范和制约党内权力的目的在于确保党内权力正确行使,避免党内权力过于集中、专断和被滥用,以致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乃至国家治理带来负面影响。规范和制约党内权力有助于促进党内权力行使的规范性,提升党内权力的权威性,有利于更好地宣示、保障乃至强化党内权力。因此,党在借助党内法规宣示、保障乃至强化自身权力的同时,也必须借助党内法规对这些权力的设置和行使进行规范和控制。党内法规作为党运用法治思维践行管党治党要求的规范产物与制度成果,是党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控权的必然选择。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党内法规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法,它与国家法一样具有规范和制约权力的功能”。党内法规通过明确党内权力行使的条件、程序、目的以及违规行使的责任等,划出党内权力行使的范围和边界,令党内权力的行使建立在相应的规矩与制度之上,使广大党员乃至普通公民能够通过党内法规的明文规定监督党内权力的行使,确保党内权力不被滥用,实现党的自我约束、自我控权,令党成为合格有力的领导主体,确保其权力的行使能够始终坚守“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易言之,相对于宣示和保障党内权力的基本功能而言,党内法规的另一重要功能在于规范和制约党内权力,以此确保党始终严格自律、成为合格的领导主体。在此意义上,“制定党内法规的根本目的还在于实现中国共产党人的自律,从而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奠定坚定的领导主体”。正是基于此,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修改或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等一系列党内法规,对党内权力的配置及行使进行了明确规范,比较有效地防范了党内权力的滥用,减少了党内决策失误,也为党内反腐提供了制度保障。制定系统化的党内法规,形成对党内权力的监督制约体系,确保“从严管党治党”目标的实现,已经成为党内权力监督制约的新模式。“中国共产党用系统化、规范化的党内法规和细密的政党制度调整党员的行为、用严厉的措施惩戒违反党内法规的行为,创造了世界上政党加强自我管理、自我加强权力监督约束的典范”。
三、党内法规之于党内权力的两维功能统一于党的政治需要
  党内法规既要宣示、保障甚至强化党内权力,又要监督、规范和制约党内权力,在对党内权力功能定位的问题上呈现出两维性。表面上看,党内法规之于党内权力的这两种功能似乎是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但实际上,党内法规无论宣示、保障甚至强化党内权力,还是监督、规范和制约党内权力,其目的都是一致的,并无实质性不同,即:两者都是为了确保党内权力行使的规范性和合政治目的性,确保党内秩序得到维护,使党内权力更好地服务于党从事政治活动的需要。换言之,党内法规之于党内权力的上述两个方面的功能实质上是统一的,即二者都服务于党的政治需要。
  (一)党内法规宣示和保障党内权力的功能服务于党的政治需要
  党内法规之所以要宣示、保障甚至强化党内权力,其目的在于确保党中央权威,增强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加强党的政治执行力,以此保障全党行动的统一性,提升党的战斗力,确保党更加高效顺利地开展政治活动。为此,党内法规必须明确宣示党内权力尤其是党中央权力,并通过保障和强化党中央的权力,防止和避免党内出现违背中央精神、自我圈地、自占山头、对抗中央的“权力”以及自由散漫、自行其是、唯我独尊、有令不行的“权利”。
  从党的建设的历史来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一直都服务于党的政治需要,不断与党内各种错误的“权力”或“权利”作斗争。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成为全党首部党内法规。1922年中共二大召开并通过第一部党章,开始了以党章引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步伐。此后,党内法规一直围绕党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和治国理政的需要而不断宣示、确认和巩固党中央权力。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张国焘、王明分裂及对抗党中央的行为对党内权力的行使造成严重挑战,直接危害了党的革命事业。针对这些情况,毛泽东同志在1938年扩大的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等多部重要党内法规,有力宣示并保障了党中央权力及其权威,维护了全党的团结统一,确保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党的领导下一步步走向胜利。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针对意图分裂中央的“高饶事件”,毛泽东同志在1955年召开的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上指出:“各种正确的政策、正确的党内法规,这样一些言论、行动,当然要积极支持,打成一片。”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并依此成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以便更有力地对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行为作经常的坚决的斗争。1956年之后,党内的政治运动频繁,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受到严重影响,没有真正发挥应有作用,使党的建设与国家治理走了很多弯路。为此,邓小平同志在深刻总结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受此影响,1980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为党内权力的行使重新订立了规矩,再次确认并宣示了党中央权威,令党和国家事业重回正轨。但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日渐深入以及西方资本主义思想的日益渗透,党内出现了自由主义倾向,滋生了一些腐败,党中央权威受到挑战,对国家法治建设也带来了严重负面影响。党的十八大前后,党内出现诸多不守法纪、贪污腐败甚至公然与党中央对抗的乱象。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在党的历史上,党的领导人之所以不断强调党内法规的重要性,基本上都是为了借助党内法规来防范和遏制党内各种错误的“权力”或“权利”,以确保全党团结统一,能够始终作为一个坚强有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忘初心、勇担使命。党的历史表明,只有通过党内法规来宣示并保障党内权力尤其是党中央权力,使党形成统一的意志,成为一个行动的统一体,才能避免并改变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状况,确保党的事业持续推进。
  站在政党政治学的角度上,高度制度化的政党彻底限制了党内行动者的机动余地。组织会给行动者施加影响,让他们的策略“循规蹈矩”。这会限制政党内部那些意图分裂和弱化政党的内部权力,使政党内部更加团结,更具有战斗力,有助于实现其政治目标。具体到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来说,“党组织的权力是实现集中统一的条件,党组织没有权力则无法集中分散的、多样的甚至是相左的党员意愿以形成党的统一意志”。基于此,“更要注意保持和强化各级党组织的领导能力,防止形成权力分割、职能分散、缺乏统合的权力运行状态,保障中国宪制结构的高效整合”。党内法规宣示和确保党内权力显然是为了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党内形成统一的意志,保障并提升党的战斗力,从而使党更有能力实现其政治目标,做到长期执政,永葆其执政地位,从能够带领人民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二)党内法规规范和制约党内权力的功能亦服务于党的政治需要
  “党内权力是党内民主治理,确保党内组织权威和政治生活有序运行的主导性力量”,但党内权力存在被滥用和徇私的可能,一旦党内权力被不正确运用,则其对党的影响就不再是正向的,而将充满危险。党内权力的滥用或徇私会破坏党内权力结构,侵害广大党员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破坏党长期执政的基础,阻碍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甚至会威胁党的存在。因此,党必须借助制度理性来避免党内权力被滥用或徇私。而这样的使命就落到以管党治党为使命的党内法规身上。换言之,面对党内权力被滥用或徇私的危险及其危害,党需要通过党内法规这一体现党的制度理性的规范来监督、引导、规范和制约党内权力的行使,最大可能地压缩其被滥用或徇私的空间,使党内权力的行使始终正确服务于党的政治目标。
  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作为执政党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自身的建设至关重要,直接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这注定了“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成为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基本逻辑。正因为如此,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自身建设,反复强调“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主张以刀口向内的自我革命精神依规治党,并借助依规治党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全面从严治党引领和保障全面依法治国。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在党。……必须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立足于党的建设的角度,“党内法规是党对于其自身的高度自律,是党基于其自身特殊的性质以及为保持自身先进性与纯洁性之需要而主动对其组织和成员提出的、在要求上高于国家法的行为规范”,也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制度保障。依规治党是党坚持自律的必然产物,是党运用党内法规这一相比于国家法而言要求更高且规定更严的制度进行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客观选择。而借助党内法规对党内权力加以规范和制约,以监督党内权力的行使,确保党内权力始终被运用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正确轨道上,则是党勇于自我革命并善于自我革命的直接体现。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党内权力是一种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的支配性力量,对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外工作活动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党内权力规范得当,将造福于广大党员以及人民群众。如若党内权力规范失控,则可能产生灾难性后果。”党内法规作为一种法治规范,其存在的重要政治价值就是通过对党内权力进行合理分配,建立起科学高效的党内权力运行机制和控制机制,以达到如下目标,即:“既有效防止和控制党的政治权力的滥用,又确保党的合法的政治权力和管理行为的顺利运行,从而使党的政治权力运行规则化、制度化和有序化,形成稳定的党内政治秩序。”党内法规通过其自身明确的规则形成对党内权力的规范和制约,使党内权力的行使依规有据,能够确保党内民主,避免出现“一言堂”,防止党内权力被滥用或徇私,使党内权力的行使始终服从和服务于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的需要,服务于实现党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之初心与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之使命的需要,服务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进的需要。
四、结语
  在对于党内权力的功能定位上,党内法规呈现出两维性,即:其一方面须宣示和保障党内权力,另一方面又要规范和制约党内权力。党内法规无论是宣示和保障党内权力,还是规范和制约党内权力,都基于党的政治需要。党内法规必须“一方面要管住乱用滥用权力的渎职行为,另一方面要管住不用弃用权力的失职行为,整治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必须“保证公权力正确行使,更好促进干部履职尽责、干事创业”。就此而言,党内法规之于党内权力的以上两个方面的基本功能尽管看似相互冲突、存在矛盾,实则辩证统一,有共同的目标指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全力推进,一个以党章为根本、以准则条例为主干,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个方面且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已经逐步形成。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得到进一步强化的同时,党内权力也受到较为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党内腐败被极大遏制,党风、政风乃至民风得到极大改善。依规治党的成效已经逐步显现,党的建设的新的伟大工程正在显现其勃勃生机。党内法规已经成为党领导人民创造一个又一个伟大成就的关键保障,成为当代“中国之治”最为核心的密码和最为重要的制度优势。党内法规作为法的功能定位决定了其必须要正确处理好党内权力,使党内权力始终行走在正确的轨道上,实现科学的管党治党。为此,党内法规在制度设计过程中必须努力找到宣示、保障党内权力以及规范、制约党内权力之间的“黄金分割点”,在宣示和保障党内权力的同时,真正实现对党内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制约,推进党内权力结构的均衡和优化。“只有考量得当,党内法规才能发挥积极作用,维护党管党治党的精确性和有效性。”基于此,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目标必须定位于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有助于科学配置党内权力的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必须“要强化制约,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不同性质的权力由不同部门、单位、个人行使,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是充分释放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效能、发挥党内法规政治保障作用的客观要求与必然选择。
  (作者简介:刘长秋,上海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温州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甘肃社会科学》202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