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写道:“推翻统治阶级的那个阶级,只有在革命中才能抛掉自己身上的一切陈旧的肮脏东西,才能胜任重建社会的工作。”此话包含了无产阶级政党自我革命的光辉思想。新时代以来,中国共产党致力于同一切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问题作坚决斗争,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推进党的伟大自我革命的党内法规体系,为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奠定了制度基础。2023年底,党中央颁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百年大党开辟自我革命新境界提供了法规保障。值此全党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之际,有必要研究《条例》的内容和特点,以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
一、着眼于解决大党独有难题
在世界各国政党中,拥有百年历史的政党并不多见,历经百年风云变幻而不会变得老态龙钟、疾病缠身的大党更是寥若晨星,而能够在朝气蓬勃的状态下清醒地坚持自我革命,以壮士断腕的坚定决心和刀刃向内的坚强勇气,清除一切侵蚀党的健康肌体的病毒的百年大党,则极为罕见。中国共产党是世界公认的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也是具有重大全球影响力的世界第一大执政党。她已经走过百余年辉煌历程,之所以仍然保持生机勃勃的精神风貌,并将继续迈向新的辉煌,“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始终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应对好自身在各个历史时期面临的风险考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清醒地注意到我们党正面临的六大难题的考验,即如何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如何始终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如何始终具备强大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如何始终保持干事创业精神状态,如何始终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如何始终保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条例》明确指出,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
如何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被置于“六个如何始终”的首位,蕴含着重大而深远的政治考量。坚守奠基创业时的初心使命,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体现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是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之所在。《条例》第94条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第95条规定,对“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行为,将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纪律处分。第122条规定,对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以及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等六种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将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这些规定有利于防范化解违背党的初心使命、动摇党的群众根基的危险,使党始终得到广大人民的拥护和支持。
环顾世界政党兴衰史,有不少大党老党正是在党员队伍猛烈扩张的时候迎来自己衰亡的命运。这就告诉我们,党员数量的急剧增加并不直接等于全党力量的发展壮大,反而可能更容易造成思想混乱、自由散漫、派系林立的混乱局面。“苏共拥有二十万党员时夺取了政权,拥有二百万党员时打败了希特勒,而拥有近二千万党员时却失去了政权”,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习近平深刻总结苏联解体和苏共垮台的教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十分激烈”,“搞历史虚无主义,思想搞乱了,各级党组织几乎没任何作用了”。对于中国共产党这样一个历经百年风雨的超大型政党来说,内部也不乏有一些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离心离德的党员。如何始终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成为一个富有挑战的历史性难题。《条例》担负着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的使命,其中的许多条款都体现了解决这一难题的不懈努力。如《条例》第49条提到的“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第56条提到的“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这些行为都将被给予相应的处分。这些规定有利于形成强大的纪律威慑,使“全党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
长期执政的百年大党,不但需要改变过往存在的一些积弊,也需要警惕随着形势变化而出现的一些新的问题。对《条例》第131条提到的“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第132条提到的“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全部给予纪律追究,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保持全体党员干事创业的精神状态。《条例》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直面党内存在的各种错误言行,决不避重就轻、讳疾忌医,有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也将受到纪律处分。针对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问题,第83条明确规定,对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要给予相应处分;对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针对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问题,第84条明确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都要给予相应处分。这些有利于我们党保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二、坚持守正与创新的辩证统一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过程中,积累了相当丰富的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成功经验。习近平指出:“中国革命历史是最好的营养剂。”“光荣传统不能丢,丢了就丢了魂;红色基因不能变,变了就变了质。同时,我们要立足新的实际,不断从内容、形式、载体、方法、手段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创新,善于以新的经验指导新的实践,更好发挥党内政治生活的作用。”新修订的《条例》坚持守正与创新的辩证统一,将我们党长期以来加强纪律建设的理论与实践进行总结和升华,成为新时代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宝贵资源。
《条例》体现了数代中国共产党人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政治自觉。毛泽东与黄炎培关于跳出历史兴亡周期率的“延安窑洞对”,是中国共产党人始终牢记在心的历史警碑。习近平认为,在中国革命取得全国胜利前夕,毛泽东向全党郑重提出“两个务必”,绝不是偶然的,而是经过了深入思考的。他指出,这里面“包含着对我国几千年历史治乱规律的深刻借鉴,包含着对我们党艰苦卓绝奋斗历程的深刻总结,包含着对胜利了的政党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对即将诞生的人民政权实现长治久安的深刻忧思,包含着对我们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深刻认识”。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条例》中关于“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的规定,以及“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和“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内含着防止因贪图享乐、脱离群众而导致人亡政息危险的意蕴,延续了数代中国共产党人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巩固党的群众基础,跳出历史周期率的不懈追求。
《条例》体现了数代中国共产党人培养规矩意识的优良传统。习近平指出:“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党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培养了极强的规矩意识。党的92岁生日刚过不久,习近平在西柏坡重温我们党带领人民进行伟大革命的光辉历史时讲道:“就拿我们现在开会的这间屋子来说,意义就非同寻常。这里是立规矩的地方。党的规矩的建立和执行,有力推动了党的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1948年9月,中央政治局召开扩大会议,强调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正是这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为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提供了有力保证。新时代以来,党中央十分重视完善请示报告制度,接续出台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请示报告工作规定》等。新修订的《条例》第81条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140条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要给予相应处分,对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将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这些规定对于教育广大党员干部严守规矩,具有直接的强有力的约束作用。
《条例》体现了数代中国共产党人提倡勤俭节约、反对贪污浪费的优良传统。在延安时期,全国许多根据地都制定了反浪费、反贪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包括《陕甘宁边区政府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晋察冀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暂行办法》等。为了节约办公经费,减轻人民负担,党和政府严格规定了杜绝浪费的接待标准。1940年1月26日,冀南行政主任公署发布各级政府不得用烟、酒、肉、馍招待过往军政人员的训令。1943年2月8日,冀鲁豫行署发布关于招待客人和禁止会餐的通令。新中国成立后,针对部分党员干部腐化变质的严重问题,我们开展“三反”、“五反”运动,制定《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等法律法规,教育了干部的大多数,挽救了犯错误的同志,清除了党和国家干部队伍中的贪污腐败分子,有力地抵制了旧社会遗留的恶习和资产阶级的腐蚀,树立了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朴素、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作风。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央纪委接连发出《关于严防干部侵占农村社员劳动所得用来大吃大喝请客送礼的不正之风的通告》《关于杜绝接待工作中不正之风的通知》等。新时代以来,我们党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严明纪律整饬作风,丰富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制定了大量相关党内法规,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这些党内法规蕴含的节约精神在新修订的《条例》里都得到充分体现,如对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等行为,都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坚持严的基调与情理性的辩证统一
以自我革命的政治勇气着力解决党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抓思想从严、抓管党从严、抓执纪从严、抓治吏从严、抓作风从严、抓反腐从严。习近平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全党一定要保持战略定力,坚持严字当头、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把严的要求贯彻到管党治党全过程、落实到党的建设各方面。”新修订的《条例》正是保持了新时代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严的基调,如第四条明确规定,党的纪律处分工作所要遵循的原则包括“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严的基调的一个重要表现是严格政治纪律。对于共产党人来说,要自觉用马克思主义武装头脑,自觉抵制各种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言行。此次修订前的《条例》明确规定,对“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制作、贩卖、传播”,以及“私自携带、寄递……入出境”有错误政治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的行为,要予以相应惩处。而新修订的《条例》除了延续之前的规定外,还把“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的行为列入处分的范围,真正达到了古人所说的“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的严格程度。
《条例》对干部经商办企业方面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改革开放之初,党中央反对“让党政机关干部也尽快富起来”的口号,盯紧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以及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办企业的不正之风,相继出台了许多文件,如《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要与群众合办企业的通知》《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等。这里被禁止经商办企业的行为主体是乡(科)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有的文件直接针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作出规定,如《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而新修订《条例》的第106条中所说的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行为主体,已经扩展到全体党员。改革开放之初被禁止违规经商的是领导干部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而后的纪律约束越来越严,关注的对象已涉及领导干部的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还对违规经商的相关规定作出了新的补充完善。如第105条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视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程度的处分。其中,“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就是新增加的内容。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条例》把严的基调长期坚持下去的特点。
《条例》严格约束党员言行,对于这个严的基调要科学理解。这个“严”不是不问青红皂白的“严”,而是建立在情理基础上的“严”,是严管和厚爱结合起来的“严”。
面对违纪行为,不顾情理地给予过严的违纪认定和过重的纪律处分,未必有利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过严的认定和过重的处分超过了违纪行为本身应付的成本,实际上是将违纪行为的外延任意扩大,将不应被认定为违纪的行为认定为违纪,对本应进行某种处分的行为给予了更严厉的处分。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违纪成本过高,超出了违纪者所能接受的极限,就可能使其破罐子破摔,在“死一回是死,死两回也是死”的心理驱使下疯狂违纪,反而不惧怕处分了。明朝制定的《大诰》曾以剥皮实草之类的酷刑对待贪官,但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最后不得不予以废除。与《大诰》截然不同,《条例》所坚持的严的基调是建立在情理基础之上的。诚然,共产党员应当防微杜渐,勿以恶小而为之;但是人非圣贤,一旦犯了错误,处理时就要讲究实事求是,“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对违纪的党员应当不枉不纵,切不可意气用事,更不可报复性处置,而应讲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所谓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就是说处理违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并不是要将其一棍子打死,而是在惩戒中有教育,在教育中有惩戒。所谓宽严相济,就是严中有宽,宽中有严,而不是一味地严格,也不是越严格越好。毫无道理的严格,很难让人口服心服。毛泽东说过:“共产党员对于在工作中犯过错误的人们,除了不可救药者外,不是采取排斥态度,而是采取规劝态度,使之翻然改进,弃旧图新。”无论是实事求是的原则,还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都体现了《条例》的情理性特点。这两条原则贯穿于《条例》的各方面,其中关于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等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规定,就是明证。
《条例》的目的不是要把人管死,让人瞻前顾后,暮气沉沉,无所作为。习近平主张激励和约束并重,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真心爱护干部结合起来,在强化责任约束的同时鼓励创新、宽容失误。他指出:“探索就有可能失误,做事就有可能出错,洗碗越多摔碗的几率就会越大。我们要正确把握失误的性质和影响,坚持我讲的‘三个区分开来’,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把新时代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需要打造一支积极作为、规矩做事、敢于担当、心情舒畅的干部队伍。《条例》第五条继续要求“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第19条增加新的规定:“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正是诸如此类建立在情理基础上的严的措施,让受到处分的党员口服心服,让没有受到处分的党员戒骄戒躁,从而更好地发挥出《条例》为开辟百年大党自我革命新境界保驾护航的功效。
四、由“畏法规、保禄位”“尚名节”到“见理明”
习近平指出:“讲规矩、守底线,首先要有敬畏心。”“没有敬畏之心,就什么乱七八糟的事都干得出来。有的人干了那么多骇人听闻的事,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知敬畏!”新修订的《条例》是开辟百年大党自我革命新境界的法规保障,每一名党员都要学习《条例》,并进一步培养出对《条例》的敬畏之心,把《条例》当作不得触碰的高压线,而不是仅仅挂在嘴边、贴在墙上。通过学习《条例》,每一名党员都应当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敬畏党、敬畏人民、敬畏法纪,不能在“月黑风高无人见”的自欺欺人中乱了心智,不能在“你知我知天知地知”的花言巧语中迷了方向,不能在“富贵险中求”的侥幸心理中铤而走险,更不能在“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中恣意妄为。有了对《条例》的敬畏之心后,一名优秀的党员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境界。习近平讲道:“明代理学家薛瑄认为清廉自守有三种境界:见理明而不妄取者,上也;尚名节而不苟取者,其次也;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者,为下也。”按照薛瑄的意思,清廉者的这三种境界大致相当于新时代以来一体推进的“三不腐”。其中,“畏法规、保禄位”尚处于“不敢腐”的层面,属于受制于功名利禄而不得不保持清廉的必然王国的阶段,而“见理明”则处于“不想腐”的状态,即自觉地、本能地、习惯性地遵规守纪,达到了自在自如的自由王国的境地。
因敬畏《条例》而做清廉者,不应该成为共产党人遵规守纪的最高追求。“畏法规、保禄位”者之所以要保持清廉,从根本上说是为了维护个人的官位和俸禄,而不是为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他们虽然也具有一定的宗旨意识,但是宗旨意识比较淡薄;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树立了理想信念,但是理想信念容易动摇;虽然也能够在一时一地有清廉的表现,但是做不到一生一世都保持清廉,而且自身往往带有可能轻易走向清廉反面的隐患。这种人很在乎个人职位的升降,可以做点为人民服务的事,但那仅仅是为谋求个人利益而做的场面上的事。促使这种人保持清廉的基础极为脆弱,如果结党营私带来的禄位高于坚守《条例》、做清廉者而带来的禄位,那么他们往往经不住现实的诱惑而走向清廉的反面。在革命战争年代,这种政治品质不纯洁的人可能被革命洪流席卷到革命队伍里来,在革命环境不甚恶劣的情况下一般也不会背叛革命,但他们极可能在敌人的严刑拷打和高官厚禄的诱惑面前很快败下阵来。在和平年代,这种人也能够投身到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大潮中去,但为了谋取更高的职位,很容易投机钻营、拉帮结派,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做出贪腐苟且之事。如果说“畏法规、保禄位”者维护的是功名利禄中的“利禄”,那么“尚名节”者更在乎的就是功名利禄中的“功名”。这仍然是没有摆脱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束缚,并没有使自己成为一个纯粹的、高尚的、彻底地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
只有“见理明”的清廉者,才是彻底的、纯洁的、高尚的。他们超越了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的羁绊,挺起了共产党人的精神脊梁。他们具有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崇高追求,心无旁骛地为党和人民工作。他们境界脱俗、正心明道、怀德自重,为的是大公,求的是大我,守的是大节,始终把党和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像焦裕禄那样心中装有人民,却唯独没有自己。他们一身正气、一尘不染,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把自私自利的言行当作玷污无产阶级先锋战士圣洁品格的耻辱。他们坚守清廉,不是为了个人的功名利禄,而是为了维护全体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他们认为保持清廉是共产党人与生俱来的义务,是不应附加任何功名利禄条件的人间正道。他们站位高远、心胸开阔,将个人的得失、荣辱、成败乃至生死都置之度外,对个人境遇的逆顺看得淡、放得下,“遇顺境处之淡然,遇逆境处之泰然,只有对党的忠诚始终如一”。
只有“见理明”的清廉者,才达到了坚守清廉的理性自觉。他们的清廉,不是源于可能丢掉个人禄位的畏惧感,不是源于保持个人名节的假清高,不是源于党纪国法的严格约束而不得已为之,而是源于深明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源于深明党纪国法的大义大节,源于深明共产党人本真本源的浩然正气。他们遵规守纪、严格自律,把党内法规化作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绳,化作习以为常的行动自觉,化作自然而然地正确行使权力的价值追求,化作积极健康的行为习惯,不为私情所困,不为私利所扰,不为个人功名所累。他们按照共产主义的思想观念和道德标准,锤炼自己真善美的品格。他们的品格洁白无瑕,情操极为高尚,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口不湎于酒肉之香,真正达到了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所应达到的境界。
有鉴于此,广大党员在认真学习《条例》,解决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的“三不”问题的基础上,应牢牢树立对《条例》的敬畏之心,并进一步拧紧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总开关,提高思想觉悟,由“畏法规、保禄位”“尚名节”,逐步达到“见理明”的清廉境界,成功实现从不敢腐到不想腐的转变,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2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