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在政党建设中发挥着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作用,但没有权威性或权威性较弱的制度则无法在实践中充分发挥其作用。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这个“法度”,主要是指以党内法规为基础主干的党的制度。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以下简称“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是党开展领导工作和执政活动的主要遵循。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的要求,首次将“健全党内法规体系”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因此,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权威性问题是一个面向现实实践的重要课题。制度权威性与制度相伴而生,依赖于一定的物质基础、政治形态、社会形势和文化环境,是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相互作用的产物。研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权威性,必须明确“何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权威性”,必须明晰其生成逻辑、内在本质与价值功能,为把党内法规的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奠定理论根基。
一、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权威性的内涵意蕴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在党的建设体系中隶属于党的制度建设范畴,因此,在明确“权威”“权威性”“制度权威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等概念的基础上,对“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权威性”进行解释说明。
权威性是指事物因拥有权威而具备的一种重要特征。权威伴随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出现,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含义也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吕氏春秋》中记载:“若此则百官恫扰,少长相越,万邪并起,权威分移”。在这里,“权威”即指权势。《当代汉语词典》对“权威”的解释是:使人信从的力量和威望;在某个范围里被公认为最有威望、地位和影响的人或事物。在西方,“权威”(Authority)一词,派生于拉丁文Autoritas,含有尊严、威信、权力、力量、创始人、财产权或所有权等意思。“Authority”的语义较多,《牛津学术英语词典(英汉双语版)》共列出5条:(1)权力、威权、当权(地位);(2)批准、授权;(3)当局、官方、当权者;(4)权威、威信、影响力;(5)专家、学术权威、泰斗。各类学术工具书也对“权威”作出了解释,如《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权威主要取决于说话者的已有权威,即只有在听众承认他们“只是考虑到这些词句出自某个特定的说话者”,这些话语才被人们视为权威。《哲学大辞典》对“权威”作出解释,认为权威指“最有威望、最有支配作用的力量”,对于某个人、某种观点体系或某种组织来说,当其价值、功绩或品德被社会所公认时,就具有权威的意义。可见,权威既体现为权威主体对权威客体的强制性作用力,也表现为权威客体对权威主体的认同服从。因此,应从权威主客体的辩证关系视角对“权威”的内涵进行阐释。恩格斯在《论权威》中指出,“这里所说的权威,是指把别人的意志强加于我们;另一方面,权威又是以服从为前提的。”通过给出明确的定义,强调权威关系建立的两个根本原则是主体将自身意志强加于客体,而客体接受主体意志并在行为上服从。马绍孟认为,权威反映的是权威主体与权威客体之间一方对另一方意志的服从关系,一方面强调强制性的权力使人们被迫服从,另一方面强调令人信服的威望使人们自愿服从;并从影响力的角度,将权威分成强制型权威和认同型权威。耶夫西蒙指出,“权威是一种属于一个人并通过一种命令而得到实施的作用力(anactivepower),该作用力通过被另一个拥有自由意志的人看作是行动规则的实践判断而得到实施。”因此,权威是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它以权力、合法性和影响力为基础,以接受、认同和服从为根本,形成于权威主体与权威客体的互动沟通中,在此过程中权威主体将其意志施加于权威客体,权威客体基于对权威主体或权威主体所代表价值的认同而自觉服从,在双向互动中产生力量、发挥作用,是外在影响与内在服从的辩证统一。权威性是事物的一种特征,即某一主体或某一事物具有较高的权威,具有令人认同、信服和遵从的力量或威望,有时也用来指代权威的程度。
权威与制度相结合就产生了制度权威。制度权威是制度理论与权威理论的融合,即制度既要求人们遵守和执行,也包含着人们对它的认同和服从。“要使制度发挥最大的功能,就要涉及到制度的权威问题。”制度权威是以制度为载体的一种权威形式,而制度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依据和准则,必然涉及到其与被规范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因此,要从双向互动视角理解制度权威,坚持制度的客观合法性与行为主体的主观理性相统一。在制度权威中,组织或个人既作为被制度约束的对象,受到制度权威的制约和规范;又作为执行制度的主体,对维护制度权威产生重要影响。任何一项制度的正常运行都要依靠制度本身的有效性和行为主体的贯彻执行,即离不开制度权威的保障。因此,可从以下方面理解“制度权威性”:第一,制度权威性受客观因素的制约。任何制度都是历史的、具体的,都建立在特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社会规律,反映着客观现实。只有从客观实际出发,才能制定出推动社会进步和符合发展要求的制度。制度是否真正具有权威性,最终要看制度是否顺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否符合客观存在的实际状况。第二,制度权威性受主观能动作用的影响。制度是人制定的,体现着人们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形成的思想认识。由于人与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制度的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人的思想认识、道德修养、实践能力的影响。第三,制度权威性在主客体的互动中不断变化。权威性的产生与演变是权威主客体在实践过程中相互联系和作用的结果,最终落脚点在于人对制度的遵守和执行。因此,制度权威性要求兼顾主客体双方的目标和利益,坚持制度的科学性与人的主观能动性相统一,增强制度的公信力,推动制度的贯彻执行。
此外,必须明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内涵。2019年修订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明确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基于此,可从六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制定主体,即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党中央工作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等;二是本质特征,即体现党的统一意志;三是规范事项,即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四是实施保障,即党的纪律;五是制定环节,即开展专门的制定、备案、解释、清理等活动;六是邻近属概念,即作为行为规范的一种制度。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属于制度范畴,符合制度权威性的基本理论,但党内法规权威性在权威主体、客体、主客体相互作用等方面也有一定的特殊性。就权威主体而言,直观来看是指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即符合党内法规特征的一系列制度的集合,但从主客体的概念来看,由于党内法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因此,其权威主体应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主要规范各级党组织的活动和广大党员的行为,因此,其权威客体是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关于党内法规权威主客体间的相互作用,既包括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约束和规范,也包括党组织和党员在思想上对党内法规的信仰和认同,在实践上对党内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在相互作用中不断影响党内法规的权威性。总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以党内法规为行为准则和根本遵循,普遍认同其制定宗旨,自觉服从其相关规定,坚定不移做党内法规的忠实信仰者、积极拥护者和模范践行者;若党内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党基于党内法规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严厉追责,并作出公正合理的处分,使被追责者认可惩处结果。
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权威性的生成逻辑
“只要人们(不管是一个人,几个人还是许多人)明确地或缄默地允许他人为自己作出某种行为规范的决定,权威就出现了。”制度权威性与制度相伴而生,其形成依赖于一定的物质基础、政治形态、社会形势和文化环境,是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相互作用的产物。具体来说,权力赋予制度以权威性、认同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制度优势保障自身的权威性。因此,从党的权力结构体系、以党的性质宗旨为核心的理性力量、党内法规自身的显著优势等方面,分析党内法规权威性的生成逻辑。
(一)政治权力赋予党内法规以权威性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和领导党,政治权力赋予党内法规以权威性。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是全面执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全面领导,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国家政权和社会生活中居于领导核心地位。因此,党的权力结构体系包括党内权力结构和党领导国家、社会的权力结构。就党内权力结构而言,既存在纵向上由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的逐级包含关系,也存在各权力层级内部横向上的并列关系,形成纵横交错的立体权力结构。从纵向权力结构来看,广大党员隶属于各个党组织,上层党组织的权力大于下层党组织的权力。因此,党内立法属于中央立法,党中央掌握党内法规的制定权,其他主体制定的法规均由中央授权。从横向上看,各层级内部的不同部门在权力上是等高的,只是分管不同的工作。就党领导国家和社会的权力结构而言。《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由党委批准成立,党组成员由党委决定,是党领导非党组织的有效载体,是联结党和非党组织的纽带。在组织关系上,党委领导非党组织党组,党组领导非党组织工作,在实质上党与非党组织存在领导关系。在实践中,除了党组领导的形式之外,还存在直接领导和间接领导两种方式。直接领导就是党的领导人兼任非党组织领导人并切实执掌非党组织的领导权,间接领导就是非党组织的领导人不是党的领导人而是服从党的领导的其他人员。无论哪种形式,都体现了党和非党组织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政治权威通常依附于政治组织或权力结构中的重要角色,依靠他们的公认威望和特殊地位得到人们的政治认同和自愿服从的力量和影响。党内法规由中国共产党制定,坚持“姓党”原则,体现党的统一意志和政治诉求,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道路、政治原则等方面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彰显集中统一领导原则。
(二)价值认同维护党内法规的权威性
以党的性质宗旨为核心的理性力量凝聚思想共识,价值认同维护党内法规的权威性。李普塞特认为,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执政党拥有宪法认可的权力,只是具备了制度规定的合法性,要想维护自身统治,必须获得民众的广泛认同和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包括各民主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选择。”而中国人民之所以选择中国共产党,从根本上说,是由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指出党的性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的宗旨与党的性质紧密相连,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章作为党内法规体系的统领性法规,为党开展领导和执政实践提供根本遵循。党内法规要牢牢站稳人民立场,坚持人民至上原则,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妥善处理好发展与民生的关系,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巩固党长期执政的合法性。同时,党内法规作为规范党的领导和自身建设的制度,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将群众路线作为党的生命线,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以勇于奉献的奋斗精神为人民群众谋利益、谋幸福,构筑起党与人民同心同德、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党内法规为践行党的性质、宗旨提供制度支撑,为落实党的执政任务提供制度保障。
(三)制度优势支撑党内法规的权威性
党内法规属于制度范畴,以制度优势和有力执行保障自身的权威性。就制度本身而言,要具备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等基本特征。系统完备是党内法规发挥制度优势的基本前提。党在开展领导和执政活动的历史进程中,颁布并实施一系列党内法规,各项法规既相对独立完整,又彼此衔接协调,发挥法规体系的整体合力。在推进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中,先确定整体规划再制定实施方案,先建立制度规则再开展立改废释工作,先设置程序规范再进行贯彻落实,发挥维护党中央权威、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显著优势,发挥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显著优势。科学规范是党内法规发挥制度优势的重要基础。党不断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因而,法规不可能一成不变,在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和根本准则的基础上,坚持科学、民主、精细立制,形成更加完备有效、切实可行的党内法规体系。在范围上,既要横向覆盖党的建设各方面,又要纵向贯穿党的自身建设和领导工作全过程;在类型上,兼顾实体性法规和程序性法规;在内容上,兼顾授权性法规和惩戒性法规。运行有效是党内法规发挥制度优势的关键抓手。“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要着眼法规实施,完善法规解释、备案审查、评估反馈的体制机制;着眼权力运行,完善加强上下级间、同级间的协调联动,规避权力“闲置”与“异动”的体制机制;着眼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加强党内法规与党内规范性文件、国家法律相衔接的体制机制。同时,还要坚持用党内法规管权管事管党员,狠抓党内法规落实,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不开“天窗”、不留“暗门”,做到法规执行到人到事,使党内法规成为硬约束。
三、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权威性的内在本质
本质与现象相对,是指运用逻辑思维对感官捕捉到的现象进行分析之后,抽象出来的事物所固有的、内在的、相对稳定的基本特质。权威性在不同实践领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态,但其实质上都体现着权威客体对权威主体的内在认同和自觉服从。党内法规权威性的内在本质,概括而言,体现在政治上的坚决拥护、思想上的高度认同、组织上的自觉服从和行动上的贯彻执行。
(一)政治上坚决拥护
党内法规具有权威性可以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把拥护党内法规作为政治原则和政治责任,在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每一个政党都有自己的特定立场,即代表什么阶级或什么群体的利益。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始终坚持人民立场,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服务人民、不负人民。在政治方向上,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坚持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坚定理想信念,加强理论武装,摒弃错误认识,聚焦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政治原则是政治行为主体在政治实践中必须遵循的准则。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内在要求和一贯主张,也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守的最高政治原则,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坚持“两个维护”原则、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道路上,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坚持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中国社会独特的历史命运、文化传统、基本国情、具体实际相结合,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不断开拓创新,坚定不移地走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同时,在政治上拥护党内法规,还要遵循党内法规的具体规定,坚持党的指导思想,明确开展具体工作的主要任务、具体原则等,在政治上对标对表,全面提高政治判断力、领悟力、执行力。
(二)思想上高度认同
行动需要精神支撑,发展需要共识引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社会元素在不断增加,社会生活的多元化和差异化特征越来越突出,在组织团体内部培育最大程度的观念认同土壤至关重要。党内法规权威性可以使党内产生统一的共同意志,达成思想共识,增强成员之间的凝聚力。恩格斯指出:“不存在任何最终的东西、绝对的东西、神圣的东西。”运用唯物辩证法进行分析,即在现实世界中不存在无差别的统一。因此,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所提及的“共同意志”,其含义并非是无任何差别的绝对的“共同”,而是具体的、相对的、有条件的“共同”。意识是对客观世界的主观映象,不同个体对同一事物的反映有所不同。人具有社会属性,处于复杂交织的社会关系之中,每一个党员可能同时拥有多重身份,同时隶属于不同的社会系统,多种认识的交叉必然会影响党员对于党内法规认识的纯粹性,导致党员意志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既然权威性存在,就证明共同意志大于差异性,否则权威性系统就会解体。党内法规权威性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认同立规宗旨、法规内容和法规成效,最终在思想上形成对党内法规的高度认同。
(三)组织上自觉服从
不管是原始社会的部落聚居,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还是大机器时代的分工协作,抑或是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从本质上来说,社会活动始终都是人与人的联合活动。“联合活动就是组织起来,而没有权威能够组织起来吗?”恩格斯指出,权威性的决定可以避免每一次都用斗争去重新解决同样的争论,当时的德国就是因为没有这样的权威,即使耗费了大量的鲜血、精力和资本,却依然得不到有决定意义的结果。因此,在人和人的联合活动中,只有存在共同服从的权威,才能使组织正常有序地运转,才能不断提升组织效能。党内法规权威性能有机整合党组织和党员力量,提高组织效能。组织效能代表着组织实现预定目标的实际效果,体现着组织存在的价值,主要通过加强组织能力、提高组织效率和组织产出,完成组织使命。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能力并不是党员个体能力的简单相加,而是党员之间相互协作的综合结果,能否有力团结和有效协调党的各种力量,直接影响着党组织的运作效率。党内法规权威性推动党组织和党员自觉服从党中央领导、党和国家大局,通过合理配置、有效整合各方力量,统筹推进党的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行动上贯彻执行
思想和意志是一种心理或精神状态,要通过一定的实践行动才能表现出来。因此,权威客体对权威主体意志的服从,不仅要求在思想层面上达成共识,还要求各成员在行动上协调一致。人具有主观能动性,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方式本身就千差万别,社会生活又是丰富多样的,且不同领域、形式的团体对成员的行为要求也不同。虽然人们的行为会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但建立在客体对主体思想意志认同基础上的权威,可使人们按照相应的标准有意识地调适自己的行为,而行为上的服从代表着权威的真正形成。与上文的“共同意志”一样,“协调一致”也是辩证统一的,不是绝对的一致,是有差别的一致。稳定对于任何一个组织或国家来说都至关重要,没有稳定的环境,政治安全、经济发展、文化自信及社会和谐等都无从谈起。党内法规具有权威性,既能促进党内法规的严格执行,也能促使广大党员在行为上的协调一致,加强党的团结统一。
四、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权威性的价值功能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权威性强调党内法规不可违反、党内法规面前无特权。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巩固党的长期执政地位、强化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内在要求
制度作为具体化的规范形式,是政治系统的权威性来源,也是政治系统实现有效治理的基础保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关键在于坚持规则之治,重在科学规范权力运行、有效约束权力行使,形成依规办事的履职导向。党内法规为不断扩大化的政治交往和社会交往提供相对规范的行为依据,以相对客观、公正的标准约束党组织活动和党员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使个别人的意志服从于制度所体现的共同意志,有力保障党的政治活动的有序开展。恩格斯指出,劳动者们必须在工作时间上取得一致,而且一旦确定要毫无例外地遵守,同时,还要马上解决有关生产过程、材料分配等细节问题,防止整个生产立刻停顿下来。在这种情况下,工作标准的统一化、岗位职责的明确化、工作程序的规范化、管理方法的科学化显得尤为重要。
党内法规权威性以强大的制度约束力、制度规范力、制度执行力,把党的纪律规矩挺起来,让党内政治生活严起来,使党员干部作风实起来,不断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伯尔曼认为:“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就不会尊重法律。”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有利于促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产生对党内法规的高度认同感,从内心真正尊重和敬畏党内法规,提高对照党内法规检视自身思想和行为的政治自觉,在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立场稳固、大是大非清醒的从严要求中实现自我净化,做到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惑。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有利于推进党内法规体系的健全完善,确保党的实践领域有规可依。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有利于提高广大党员主动学习党内法规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在集中性和常态化学习中学深悟透、融会贯通、真信笃行,树立党内法规约束无差别的思想意识,提高广大党员依规办事的意识和本领,在党内形成依规办事、依规管人、依规履职的行为导向,敢于同破坏党内法规规定、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推动党内法规的贯彻落实。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有利于遏制在党内法规执行中搞变通、做选择、打折扣、打擦边球等情况的发生,防止党内法规被弱化、虚化、边缘化;也有利于做到违规必究、追责必严,清除损害党的健康肌体的各种因素,形成风清气正、干事创业、认真履责的党内政治生态,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巩固党的长期执政地位的必然选择
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巩固党的长期执政地位,也是时代和人民的要求。在现代民主政治中,政党形象作为特殊的政治资源,是政党执政理论、内在品质、实践成效和精神风貌等方面的综合体现。“党的形象和威望、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不仅直接关系党的命运,而且直接关系国家的命运、人民的命运、民族的命运。”无论是局部执政时期,还是全面执政时期,中国共产党整体上都保持着良好的执政形象,人民群众对党取得的伟大成就深感自豪,国际上部分海外人士对中国共产党清正廉洁、实干为民的形象深表认同。但良好的执政形象不是凭空产生的,不是自然形成的,更不是一成不变的。党要始终坚持爱民为民惠民的行为准则,提高执政成效,保持自身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强化党的公信力和执政软实力。党的执政形象,具体来说,可以分为党内形象、国内形象和国际形象。但无论哪种形象,都离不开政党的基本组成,即党组织和党员,因为不管是党员的个体形象,还是各级党组织的形象都影响着党的整体形象。因此,塑造党的良好执政形象,关键在于塑造严明的、忠诚度高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强的主体力量。
好的制度,既可以有效预见和防范风险,做好充分的准备,也可以有力抵御和应对挑战,打好战略主动战。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可从源头上严格把控入党条件、标准、程序,保证党员质量,推动党员数量与质量协调发展;在专业化和高素质要求下,促使党员牢记自己先锋队成员的身份,加强与群众的联系,严格遵守和执行党内法规;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各种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处理相关责任人,净化党员队伍,树立清正廉洁、严明自律的党员形象。习近平指出:“必须扎实做好抓基层、打基础的工作,使每个基层党组织都成为坚强战斗堡垒。”基层党组织与群众的联系最直接、接触最紧密,是密切联系群众的“神经末梢”,只有把自身建设成为表达、疏导民意的重要通道,才能及时为民发声、解难、谋利,才能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可以促进党组织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有效防范党组织出现不聚合和不务实的风险,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覆盖力和号召力,及时解决党员群众提出的问题,真正肩负起加强自身建设和服务人民的职责,不断塑造民主执政、纪律严明、为民服务的良好执政形象。
(三)强化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的有力保障
党内法规明确规范党的领导活动,推动党的领导制度化,为强化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在推进党内法规体系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进程中,铸造党内法规的强大制度力量,改善党的领导方式,提高党的依规领导水平。
思想上的统一促进组织上的统一。“理想信念的确立,是一种理性的选择,而不是一时的冲动,光有朴素的感情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深厚的理论信仰作支撑,否则一有风吹草动就会发生动摇。”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促进全体党员熟悉并掌握党内法规的主要内容,领会党内法规的制定宗旨和主要精神,强化全体党员对于党内法规的理论和思想认同,真正把党内法规内化为政治信念和约束,以思想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可以使全体党员时刻牢记必须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履职尽责、遵规守纪,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同时,要坚决防止和纠正一切偏离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错误言行,与未经党中央批准而随意使用的不严谨的政治术语作坚决斗争,与那些表面上宣扬而实际上诋毁党中央的言论作坚决斗争,严禁任何形式、名目的个人崇拜。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是仅停留在口头上的口号,而是要体现在行动上。毛泽东指出:“光从思想上解决问题不行,还要研究解决制度问题。人是生活在制度之中,同样是那些人,实行这种制度,人们就不积极,实行另外一种制度,人们就积极起来了。”从实践层面看,党内法规体系的健全完善和严格执行是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重要保证。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促进全体党员把党内法规作为行为准则,严格要求自身,以行动自觉促进党内法规落地生根,反对党内法规执行过程中敷衍塞责、形式主义的做法,努力在全党全社会营造讲纪律、守规矩的良好氛围。
(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举措
社会和谐稳定是人类追求的基本价值。社会和谐从本质上说是社会关系和谐,只有社会主体间保持融洽协作的状态,才能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因此,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多样化的社会关系有秩序地交流和共存,如果产生尖锐的矛盾或剧烈的冲突,社会就无法在平稳有序中发展。《共产党宣言》指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即生产资料直接由社会占有,展现了共产主义社会的面貌,体现了人们对和谐社会的向往。但在复杂交织的多重社会关系中,不同社会主体的利益诉求和要求各不相同,每个社会主体都希望在交往的过程中保证自己的切身利益,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利益冲突,如果社会主体之间相互不信任、不合作,甚至相互对立,那社会就不可能处于真正和谐的状态。
党内法规高度凝结着党的科学理论、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权利平等、机会均等、分配合理和标准公正。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有助于推动党进一步准确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提升运用客观规律指导实践活动的能力,在站稳政治立场、制定正确路线方针政策的基础上,做到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高度统一。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有助于促进党始终牢记初心使命,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强化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提升党贯彻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在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的实践中,改善党群关系,做到政治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有助于提高广大党员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躬身先行的公仆意识,提升广大党员以丰富科学知识和专业技能素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广大党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以昂扬奋发的精神风貌、埋头苦干的踏实作风、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增强人们之间的信任感,促进人们相互理解、相互协作,推动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
文章来源:《社会主义研究》2024年第1期
网络编辑:静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