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蒯正明 秦芬:大数据时代完善党的群众工作机制路径探析

发布时间: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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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是产生大数据的基础,大数据则是互联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为10.79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6.4%”。党的群众工作机制是实现群众工作制度化的有效保障,是实现群众路线从“路线”走向“实践”的“转换器”。当前大数据正融入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深刻改变着人们的思维、生产和生活方式,同时也对党的群众工作机制产生一系列影响、提出新的要求。完善与大数据时代相适应的党的群众工作机制,是新征程上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升党的群众工作效能的必然要求。
一、树立“互联网+大数据”思维,完善网络民意收集机制
  大数据时代,社会各群体之间、各阶层之间、各区域之间的数字鸿沟正在逐步缩小,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独立意识显著增强,尤其是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关键期、改革攻坚期和矛盾凸显期,人民群众更加注重运用互联网表达利益诉求,这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树立“互联网+大数据”思维,善于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了解社情民意,开展群众工作。进一步说,在大数据时代,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走进互联网、拥抱大数据,否则就会落后于时代,难以担当改革发展稳定的重任。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如果不懂互联网、不善于运用互联网,就无法有效开展工作。”
  我们应该看到,当前囿于传统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一些领导干部存在网络懒政思维,认为互联网只是混乱的虚拟空间,不愿多做接触;有的领导干部虽然也经常上网浏览各种信息,但缺乏对社情民意进行深入了解的主动意识。面对重要舆情和群众呼声,有的领导干部怕惹祸上身,不愿意网上发声,不及时回应群众的利益诉求,以至于群众在网上的诉求变为一个个“数字”符号。近年来,各地区都在加快推进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步伐,各单位也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但不少地区、单位网站出现“撂荒”的现象,长期处于“睡眠”状态,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长期得不到回应。
  “思维体现态度,决定方式,当决策者重视数据,就可能通过数据提升对社会公众需求的洞察力和感知力。”领导干部只有认真学网用网,增强自身的“数据观念”“数据思维”,才能因时而动,适应新时代要求。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学会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经常上网看看,潜潜水、聊聊天、发发声,了解群众所思所愿,收集好想法好建议,积极回应网民关切、解疑释惑。”因此,各级领导干部需要充分认识互联网、大数据对于做好新时代群众工作的重大意义,在实际工作中要积极践行网络群众路线,充分利用网络了解民意、汇集民智、解决民忧,及时回应群众利益诉求。
  在以往群众工作中,有的领导干部往往缺乏主动精神,即在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出现问题时,再去查找问题的原因,思考应对问题的办法。“大数据思维既是互联网思维,也是‘用户至上’思维。”“用户至上”思维意味着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树立为民服务意识,更要有积极主动的服务意识,尤其要通过建立社情民意收集机制,开展社情民意大数据分析,增强群众工作的前瞻性。建立社情民意收集机制,首先需要搭建群众利益诉求反映平台,畅通社情民意反映通道。如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就是《人民日报》专门为中央部门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搭建的全国性网上群众工作平台。通过该平台,用户可以直接与全国60多位省级党政正职官员、数千位市县级党政正职官员对话。各地在推动网上群众工作过程中,除了要注重用好人民网“领导留言板”这一阵地,还要打造符合本地实际的“互联网+社情民意”平台。具体来说,需要做到:一是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开通诸如“政民互动”“领导信箱”等栏目,群众可以直接给领导干部发电子邮件,表达愿望诉求、提出意见建议。二是打造移动互联网社情民意平台,有效搭建与群众“键对键”的交流阵地,如目前有的地区通过上线“民意一码通”二维码,让群众随时扫码提意见建议,表达诉求。三是建立专门的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开发社情民意调查网、社情民意调查APP。社情民意调查中心既负责收集网络舆情,畅通群众问题反映渠道,又主动开展各类社情民意调查等。
二、运用大数据赋能科学决策,完善保障群众利益的决策机制
  科学决策是维护群众利益的基本要求,是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取得成功的前提和基础。在决策过程中,广泛收集相关信息是实现科学决策的基本要求。以往人们的决策往往不具备全样本数据分析能力,始终面临无法有效掌握决策事实和数据的难题,加之公共决策本身需要对社会大众复杂的利益加以协调与整合,这进一步增加了实现科学决策的难度。大数据技术通过对海量数据的快速收集与挖掘、及时研判与共享,有利于推动党和政府决策科学化。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将海量数据嵌入决策流程,可以有效拓展数据的来源,扩大数据的覆盖面,避免决策者的认知偏差,增强对公共问题的理性认知。二是“数据+算法”可以自动采集决策对象的历史数据和相关信息,基于海量数据,通过数字化关联分析构建决策模型,能够更清晰地判断决策的潜在风险和预测决策可能的结果,为决策提供更为系统、精确、科学的参考依据。三是可以运用互联网、大数据跟踪决策实施。在决策实施过程中,通过大量客观数据的快速跟踪反馈,能够更及时、更全面地掌握决策实施的实际效果,为下一步决策推进或改进指明方向。
  我们应该看到,近年来随着大数据技术应用的快速推进,各地围绕数字政府、智慧城市建设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首先,一些领导干部还习惯于经验决策、会议决策等传统方式,不善于运用大数据进行精准分析和辅助决策。其次,数据共享基础条件参差不齐。如有的政务部门进展较快,建成了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本部门数据实时集中;有的政务部门还未建成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或已有数据存在更新不及时、可用性不强等问题,数字共享基础有待强化。最后,“数据孤岛”广泛存在。“据统计,目前80%的数据资源掌握在各级政府部门中” ,但现实中我国政府部门实行“条块”管理,横向部门之间数据交互共享率较低,各部门信息系统相互割裂、自成体系,“部门墙”“行业墙”“地区墙”阻碍了数据的流动共享。“当前,省市级统一的数据共享平台虽已建成,但数据治理主体仍为各部门,呈现出相对的集中统一与绝对的分割垄断并存状态。”新征程上,运用大数据决策,要求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协调推进机制,加快各地区大数据中心建设,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线上线下有效互动的决策机制、执行跟踪和评估机制。
  第一,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协调推进机制。运用大数据决策首先要破除政务数据“部门私有”的旧观念,树立数据“共享增值”的理念,从整体上加以规划,推动数字资源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共享。一是强化信息资源共享的顶层设计。如可以考虑从国家层面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各级政府部门按照国家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规范的要求编制本部门公共信息资源目录,确保信息资源的及时、准确和完整。二是强化信息化项目管理。坚持统一推进和急用先行相结合的原则,从政策、协调、技术等方面发力,支持数据共享需求迫切且具备数据共享条件的部门先行实现共享,暂不具备条件的部门要注重完善数据供需对接机制,加大数据共享建设力度,逐步实现数据共享成果的拓展、深化。三是深化数据对接和联通。鼓励各部门“点对点”对接、双向互动,协调建立数据共享交互渠道,持续扩展数据共享交换的服务范围,实现政府信息系统与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按需共享。
  第二,加快各地区大数据中心建设。一是明确大数据中心的职责,包括参与研究所在地区电子政务、数字政府、智慧城市战略规划,统筹政务云、大数据交换平台、物联网平台、网站等信息化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等。二是加快推进基础数据库建设步伐,包括建立人口库、法人库、电子证照库、空间地理信息库、宏观经济库、社会信用信息库等。此外,为了进一步增强大数据中心的服务决策功能,还需要按应用领域进行数据关联整合,形成政务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保等主题数据库。三是推动大数据安全技术防护体系建设。要完善以病毒防范、漏洞管理、入侵防范、信息加密、访问控制等为重点的安全防护体系,确保数据库不被破坏和数据不被窃取泄漏。
  第三,建立线上线下有效互动的决策机制。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各类专业系统和大数据智能分析模型,开展统计分析、预测预警和评估研判,使决策者能够及时掌握经济运行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升互联网大数据辅助决策能力。另一方面,又要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因此,决策者在制定决策过程中,除了要充分利用大数据提供的各种信息和智能化的决策分析,又要避免陷入“唯技术论”,将大数据的智能分析与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专家论证等措施结合起来。决策草案涉及相关群众利益的,应首先征求有关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的意见,并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的意见,对于群众抵触情绪大的事项不能或暂缓进入决策程序,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承办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决策正式出台前要将决策方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使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通过上述举措,真正问计于民、问需于民、问策于民,使各项决策集中民智、体现民意、反映民情。
  第四,建立健全有效的决策执行跟踪和评估机制。决策的意义在于付诸实施,如果没有有效的执行,再好的决策也只是一种美好的设想。决策执行的过程不仅是落实决策的过程,也是对决策的科学性加以检验的过程。为了进一步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各级党委可以通过大数据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把握决策落实过程中群众的意见、决策产生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决策落实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等。当然,为了加大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的检查、督促力度,各级党委还需要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开展相应的评估,通过广泛听取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全面了解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对群众反映强烈、实践证明造成群众利益受损的错误决策,应立即停止执行,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错误决策造成的损失。通过上述举措,建立起“执行—跟踪反馈—调整—再跟踪反馈”的有效运行机制,使决策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最大限度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
三、运用大数据优化公共服务,完善数字化便民服务机制
  完善便民服务机制是践行党的价值追求的内在要求,也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内容。从当前群众需求看,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互联网、大数据的广泛运用,人民群众对政务服务、民生保障的需求呈现出个性化、多样化的新特点,对服务的体验感、参与感、精准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数据时代,做好党的群众工作必然要求党和政府积极运用大数据完善便民服务机制。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发展民生服务智慧应用,实现‘科技让生活更美好’的目标” ,“要加快推进电子政务,构建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让百姓少跑腿、信息多跑路,更好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 。
  从实践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运用大数据优化公共服务,方便人民群众生活,如目前各地积极推行的“最多跑一次”改革,把办事的“窗口”当作改革的“主场”,变“群众跑”为“数据跑”,变“反复跑、多头跑”为“最多跑一次”。以浙江为例,早在2017年2月就印发了《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各部门全面梳理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事项,形成《办理指南参考目录》。此外,浙江还制定了《浙江省各级各部门需要群众(企业)提供的证明目录》,推行“目录之外无证明”等,其他地区也都进行了相应的探索。不过我们也要看到,目前公共服务在大数据运用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比如一些地方网上行政审批中没有做到线上线下无缝衔接,办事材料重复提交,再比如由于一些部门之间核心数据交换共享不到位,无法为群众提供跨地区和部门的一体化服务。此外,一些基层单位还存在服务意识不强,对于群众的意见不能予以及时反馈等问题。新征程上,需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完善数字化便民服务机制。
  第一,完善一体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让群众办事更便捷。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是方便群众办事的重要载体,要坚持以公众需求为导向,以全面提升政务服务供给质量为主线,不断提升建设集约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便利化水平。具体来说,尤其需要做到:一是按照“应进尽进”原则,将便民服务事项纳入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包括社保、住房、健康服务、户籍等民生服务事项。二是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基础平台系统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主要由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政务服务管理平台、业务办理系统和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四部分构成。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除了要按照统一入口、统一认证、统一申报、统一查询的要求建立网上门户,还要结合移动互联网需要,打造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APP),完善人脸识别、文本朗读、语音输入等基础功能,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打造群众家门口的政务服务“便利店”。三是开通线上帮办代办通道。为了方便群众办事,增强群众体验感,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要按照服务群众的工作理念,打造“云视频”帮办服务,群众可享受在线咨询、帮办服务、问题处理多角度、全场景的智能化服务。四是推动自助服务终端系统建设。在实体大厅、街道、社区、公共服务场所等部署自助服务终端设备,逐步提供全天候、全方位自助服务。
  第二,完善多级联动“互联网+行政审批”机制,提高窗口服务质量。“互联网+行政审批”是对传统审批方式的转型升级,有利于简化行政审批办事流程,让信息和数据代替群众“跑路”。近年来各地对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实践。从当前来看,完善多级联动“互联网+行政审批”机制尤其需要做到:一是要加强标准化建设,包括推进行政审批要素标准化、流程标准化、服务方式标准化,形成统一规范的事项目录清单,统一事项名称、类型、编码等,避免线上线下政务服务平台“两张皮”、不同地区和部门现有平台无法交互等突出问题。二是打造实体政务大厅和网上办事大厅相结合的模式,全面实施“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上推送、网上办结”,解决审批流程中推诿扯皮、效率不高等问题。同时结合电子印章技术的应用,实现政务服务“少带证照”“免带证照”,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三是完善网上行政审批网络。从当前来看,当务之急是构建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一张网”运行模式,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加快形成全国“一网通办”的行政审批网络。四是强化窗口服务意识,提升窗口服务质量。通过加强培训教育,积极落实行政服务中心服务承诺制度等举措,不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为了强化党建引领功能,还需要积极推动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管理制度建设,做到“一名党员就是一面旗帜,一个岗位就是一个标杆”,通过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动服务窗口工作质量提升。
  第三,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评价体系。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评价体系有利于形成数字化便民服务激励机制,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质量持续提升。具体来说,需要做到:一是建立客观有效的评估指标体系,包括群众服务方式完备度、办事智能度、服务事项覆盖度、办事指南准确度、在线服务深度和成效度等。二是完善评价方式。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在开展评价过程中要坚持问题导向,通过采用后台数据分析、电话调查、现场询问、跟踪办理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价,也可以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张贴“政务服务群众评”二维码,供群众在办理事项后扫码评价。三是注重评价考核结果运用。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定期汇总政务服务的评价结果,将评价结果作为部门考核重要依据,并择优评选“服务标兵”和“党员之星”,调动服务工作人员积极性。针对“差”评比较集中的部门,要查找问题根源和工作短板,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改、以评促用。
四、运用大数据解决群众矛盾,完善群众矛盾调解机制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是全体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如果不能得到妥善处理,不仅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同时也必然影响到群众利益的保障,进而影响到党群关系的和谐。“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群众工作的核心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大数据时代,完善党的群众工作机制必然要求运用大数据解决群众矛盾。实际上,近年来,各地已经对此进行了积极探索,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如一些弱势群体存在数字化鸿沟,对“互联网+调解”缺乏认识;再比如目前“‘互联网+调解’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线上约,线下调’的状态。除了在网上申请调解与预约调解时间外, 绝大多数的调解都是在线下进行的”;等等。新征程上,运用大数据解决群众矛盾,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完善群众矛盾调解机制。
  第一,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研判预警机制。进入新时代,群众利益诉求不断增多,群众之间矛盾错综复杂,隐蔽性较高,及早发现、及早介入、快速调处,是成功化解矛盾的有效措施。互联网本身具有社会舆情快速传播的功能,借助互联网可以更快了解群众利益诉求,尽早洞察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当前运用大数据建立健全矛盾研判预警机制需要做到:一是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基础数据库。数据库的建设要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着手。从横向上看,要联通公安、法院、信访、司法等职能部门业务信息和数据,实现信息共享;从纵向上看,要将人民调解员、村居“两委”人员、社区网格管理员纳入社会矛盾纠纷信息员系统,通过他们及时将排查发现的社会矛盾信息实时录入,直接上传,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二是要建立信息台账动态管理机制,实现群众矛盾纠纷预警、上报、处置、分流、化解、结果反馈等链条化管理,推动社会矛盾信息处置制度化规范化。三是完善社会矛盾研判机制。各级党委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利用数字技术对警情、诉情、访情大数据进行综合研判预警,构建社会矛盾纠纷预警指标体系和预警分析模型,利用大数据开展智能评估,及时研判矛盾发展变化的特点和趋势。
  第二,深化“互联网+调解”平台建设。“互联网+调解”平台有利于将传统群众矛盾纠纷解决方式转向在线调解,有利于打破空间的限制,使社会矛盾调解灵活性进一步增强,也有利于更及时高效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当前深化“互联网+调解”平台建设尤其需要做到:一是进一步拓展各种行业性、专业性在线调解平台覆盖面。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加快,社会结构日益复杂,社会矛盾纠纷在劳资、物业、金融、医疗、生态环境等领域都广泛存在。“互联网+调解”平台建设应以群众的现实需求为出发点,进一步拓展行业性、专业性网上调解平台的覆盖面,尤其应推动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设立调解组织,打造专业性的线上调解平台。二是加大人民法院网络调解平台建设力度,构建人民法院网络调解平台体系。其中,基层人民法院在线平台建设尤其要注重在线对接基层调解组织,在线公开入驻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等。三是强化线上调解平台的智能化运行。当事人提交调解申请后,平台根据当事人填写的纠纷内容确定调解事项类型,并自动推荐给擅长该领域的调解员,当事人也可以自行选择调解员。调解人员通过在线远程和邀请专家等方式预约线上或线下调解,调解不成功则转为申请仲裁、诉讼。
  第三,加强“互联网+调解”宣传推广,提升人民群众的参与度。人民群众作为化解矛盾的参与方,其有效参与度直接关系到“互联网+调解”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成效。不过从实践来看,并非所有的群体都有在线调解的认知和能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互联网+调解”的宣传力度,充分运用现代多媒体技术手段,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人民调解员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鼓励人民群众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表达利益诉求,运用“互联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逐步养成利用互联网调解解决矛盾的思维和习惯。
  第四,构建线上线下协调机制,提升协调效果。一是要强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员身处解决群众矛盾的“第一线”,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群众矛盾能否得到有效化解。近年来,各地为推进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进行了一系列的努力,取得显著成效,但总的来看,人民调解员队伍依然存在学历偏低、年龄偏大、专业知识缺乏等问题,人民调解员的职业化、专业化程度需要进一步提高。新征程上强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要求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员选任程序和条件,吸纳优秀律师、政法部门退休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学者等加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充实到人民调解组织中来,同时按照分级分类培训原则,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和法律知识水平。为了扶持社会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发展,各级政府可以将人民调解服务作为社会治理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制度建设上,要积极推行调解员聘任制和持证上岗制,并在平台上公开调解员的执业年限、调解数量、评定星级、用户评价等关键信息,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二是要推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行政调解职能机关处理行政纠纷和相关民事纠纷,可视具体情况将纠纷交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过程中,遇到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或者出现调解不成的情形,可以请求相关行政机关予以配合、帮助解决问题。司法行政机关既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又是指导调解工作的责任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建立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组建联合调解工作室,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衔接。在具体的对接方式上,可以采用联合调解、委托调解、移送调解等方式建立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机制,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效率。三是推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各级人民法院应设立庭前调解窗口,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应当向当事人释明人民调解的功能和作用,积极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以人民调解的方式先行调解,争取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外。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出具《委托调解函》。调解成功的,应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
五、不断深化拓展智慧党建平台建设,创新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机制
  从实践来看,近年来各地对“互联网+智慧党建”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通过依托微信、党建APP,或者打造专门的智慧党建网络平台,不断拓展群众服务路径。如河北邢台以“邢台党建之窗”网站为核心,运用“邢台党建”微信公众号、“智慧党建”手机APP、远程教育管理平台以及在电视台开设《邢襄先锋》栏目,形成全方位、多渠道的党建信息化矩阵 ;湖北武汉专门建立了“互联网行业网上党群服务中心”平台,平台开设了“党务管理”“学习教育”“数据地图”“党群社区”“党组监督”“多终端应用”六个模块。总之,在大数据时代,加强党的群众工作需要借助智慧党建系统带来的便捷性,提升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工作成效。
  第一,强化智慧党建系统服务群众功能,发展智慧党建融平台。如上所述,近年来各地依据自身实际积极探索智慧党建的有效路径,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一些基层党组织将智慧党建当成单一的党建信息宣传平台进行管理使用,只是简单将党建工作或党支部活动内容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存在就网络党建抓网络党建的现象。二是智慧党建信息化平台种类繁多,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存在着重复建设、封闭运行、资源浪费等问题。三是服务功能单一。不少智慧党建平台功能局限在信息宣传、文件传达、党费缴纳、党员管理等方面,智慧党建系统服务群众的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彰显。新征程上,深化和拓展智慧党建要在原有基础上强化顶层设计、总体规划。从目前来看,尤其需要打造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联动的智慧党建系统。智慧党建系统融党员管理、党务管理、组织生活、学习教育、民生服务、组织关系转接、党员微心愿等诸多功能为一体,集成用户授权、信息推送、数据交换、数据检索、资源共享等多种服务。为了强化智慧党建服务功能,智慧党建系统的民生服务平台还需要设立党员帮扶、党员捐款、志愿服务、建言献策等功能。此外,为了进一步强化智慧党建系统的服务功能,还需要在完善智慧党建系统平台功能的基础上,积极打造“智慧党建+”信息服务体系,打造智慧党建系统与网上政务服务系统的信息化通道,实现数据联通、信息共享,建立集党务、政务、社会服务于一体的党建大数据平台,为党员服务群众和参与社会治理奠定基础。
  第二,借助智慧党建,广泛开展各种志愿服务活动。广大党员与广大志愿者一起倾心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是践行党的初心使命的内在要求,也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内容。如近年来各地开展的共产党员“双报到”活动,就是党员志愿服务活动的典型形式。党员志愿服务活动的深入推进既要依托党群服务中心、便民站点、社区网格驿站,又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智慧党建”信息化系统,建立线上“党员服务集结站”。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一是通过线上志愿者招募,组建党员志愿服务队。结合党员志愿者居住区域、城区人口分布、“双报到”服务社区等情况,将党员志愿服务队融入党群服务中心、便民站点和网格便民服务小站等,明确“责任区”,充实基层工作力量。二是创新志愿服务形式,即围绕居民需求,在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基础上,将志愿服务与党员的业务专长结合起来,发挥电器、法律、卫生等行业内党员岗位优势,建立“党员志愿者+家电维修”“党员志愿者+法律咨询”“党员志愿者+义诊”等服务项目需求库,推行群众点单、组织下单、队员接单服务,为群众提供个性化、精细化的服务。三是探索推行发展党员志愿服务积分制。一方面,把“志愿服务”积分情况列为发展党员考察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鼓励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党员志愿服务积分激励机制,激励党员在志愿服务实践中提升工作能力和服务意识,以志愿服务的实际行动彰显共产党人的使命担当。
  第三,建设专业化人才队伍,完善智慧党建系统管理制度。智慧党建的深化推进离不开一大批既懂信息技术又懂党务工作的复合型人才,但受业务技能、专业水平等因素的制约,目前这样的人才较为缺乏,一些平台管理人员仅能从事简单的文字图片编辑工作。新征程上,深化和拓展智慧党建需要加强信息化党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党务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把“互联网+”相关知识纳入培训课程,开展系统化、经常性培训,提升党务干部的网络知识素养和工作能力。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一些计算难度大、综合应用程度高的智慧党建项目实行服务外包,依托专业力量提升工作实效。此外,为了保证智慧党建系统的平稳运行,还需要制定智慧党建系统管理制度,对系统的操作使用、日常维护以及管理人员的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六、结语
  “人工智能技术作为一项引领科技进步与产业变革的新兴技术,为全面提升党的群众工作水平提供了新动能。” 当前,大数据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改变着社会,也为加强和改进党的群众工作提供了新机遇和新载体。可以预见,大数据技术在未来我国发展中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如何运用大数据开展群众工作也必然是党的建设研究领域需要持续关注的课题。大数据时代完善党的群众工作机制,一方面要体现党的群众工作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又不是对传统的群众工作方法的简单移植,而是要将大数据理念和要求融入党的群众工作各项工作机制之中。具体来说,需要做到:一是推动领导干部树立“互联网+大数据”思维,完善网络民意收集机制;二是运用大数据赋能科学决策,完善保障群众利益的决策机制;三是运用大数据优化公共服务,完善数字化便民服务机制;四是运用大数据解决群众矛盾,完善群众矛盾调解机制;五是不断深化拓展智慧党建平台建设,创新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机制。通过上述努力,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运用大数据的思想自觉,并在此基础上促进决策科学化、公共服务高效化、社会治理精准化,筑牢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大数据是一个新生事物,目前尚处在逐渐被认识、被应用的初始阶段,随着大数据的广泛运用,运用大数据开展党的群众工作也必然有一个认识提升和经验积累的过程。新征程上,运用大数据开展党的群众工作需要我们将各地区的创新实践与理论思考结合起来,把好经验好做法转化为长效机制,运用大数据技术丰富党的群众工作方法,完善群众工作的各项机制,提升群众工作效能,推动党的群众工作走“心”走“实”。
  (作者简介:蒯正明,男,法学博士,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秦芬,女,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本文系山东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大数据时代党的群众工作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2BDCJ03)的阶段性成果)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山东社会科学》202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