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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易 张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多维审视

发布时间: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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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以下简称《爱国主义教育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爱国主义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充分彰显了党和国家对爱国主义教育的高度重视,也标志着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发展跃升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自此,面向全体公民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有了更为清晰的法律准绳。基于此,从背景意义、内容特色、贯彻实施等不同维度全面审视《爱国主义教育法》,为新时代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深刻认识《爱国主义教育法》的背景意义

  《爱国主义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是对党和国家运用制度化和法治化手段保障爱国主义教育的历史经验总结,也是对当前爱国主义教育领域内现实问题的积极回应,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未来发展需要,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

  1. 颁布实施《爱国主义教育法》是对历史经验的总结

  “爱国主义是我们民族精神的核心,是中华民族团结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纽带。”[1](P3)“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必须把爱国主义教育作为永恒主题。”[2]从历史上来看,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结合不同的时代任务,针对不同群体开展了丰富多样的爱国主义教育实践。中国共产党把爱国主义教育贯穿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全过程,呈现出了一条以“救国”“兴国”“富国”“强国”为主题的爱国主义教育脉络。[3]纵览党领导爱国主义教育事业的历史进程,以制度化、法治化的手段来保障爱国主义教育,是在长期实践中总结的宝贵经验之一,为颁布实施《爱国主义教育法》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历史支撑。

  第一,将爱国主义教育贯彻到各领域的制度规范之中。1926年《关于五月各纪念日之宣传工作》明确了五月各纪念日中党的各项宣传任务,“红五月”纪念活动成为党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1954年《关于改进和发展中学教育的指示》首次对学校爱国主义教育的内涵进行了明确界定,爱国主义教育“是要培养学生对祖国的热爱和献身于祖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志愿,加强国家观念,树立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的观念”。[4](P175)1983年《关于加强爱国主义宣传教育的意见》是第一部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题的专门性文件。1994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德育工作要“深入持久地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5](P532-P533)1986年《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2001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19年《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都明确指出,公民道德建设要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上各领域内的制度规范中都体现着爱国主义教育的具体方面。

  第二,在各领域的法律法规中体现爱国主义教育的基本内容。《宪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要求“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6](P15)在教育相关领域的法律体系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国防教育法》《教师法》都有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具体规定。在其他领域,例如《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英雄烈士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涉及和体现了爱国主义教育的基本内容,为《爱国主义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提供了充分的前期积累。

  第三,以“纲领性文件”指导爱国主义教育的具体开展。1994年中共中央印发了《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首次以“纲要”的形式对爱国主义教育的根本目标、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等进行全面系统地规定阐述。在此基础上,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颁布了《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不仅梳理总结了爱国主义教育的经验和政策,更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作了全面部署,明确强调在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中要“强化制度和法治保障”。[7]如今《爱国主义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法治化进程跃升到了新的阶段。

  2. 颁布实施《爱国主义教育法》是对现实问题的回应

  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取得丰富成果,人民群众的爱国主义情感高涨,对爱国主义的理性认知日益增强,爱国主义行为更加自觉主动。《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贯彻落实以来,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制度化建设也取得极大进步。但是“在急遽的时空变幻中,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面临诸多新的机遇和挑战”。[8]爱国主义教育领域仍然存在着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爱国主义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正是对爱国主义教育领域内现实问题的积极回应。

  第一,社会对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视程度仍需提升。《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全面部署了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并要求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对爱国主义教育的社会重视程度显著提升。但各级各部门在执行落实时,仍然更多地将爱国主义教育视为一种道德提倡性和一般教育意义上的软性规定,以至于在爱国主义教育的组织开展中仍然存在随意性、临时性甚至形式性的倾向,爱国主义教育的极端重要意义仍然没有被高度重视起来。《爱国主义教育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各级各部门必须承担爱国主义教育的责任义务,必须按照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方式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通过《爱国主义教育法》中法治的强制性力量将爱国主义教育的“应然”上升为“必然”,将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道德要求上升成为法律规定,对爱国主义教育的社会重视程度在法治力量的保障下必将得到有效提升。

  第二,爱国主义教育领域内法律体系仍需完善。在各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中体现爱国主义教育的基本内容,为爱国主义教育的法治化进程提供了前期基础,但同时也凸显了爱国主义教育本身法律体系不完善的现实问题。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规定分散于各领域、各层次、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之中,没有形成其本身的法律体系,造成“无法可依”“执法困难”的现实困境,《爱国主义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有效解决了这一现实问题。《爱国主义教育法》是爱国主义教育法律体系中的“母法”,为形成“法律位阶清晰、法律义务权利明确、爱国主义导向鲜明”[9]的爱国主义教育法律体系提供根本遵循。

  第三,爱国主义教育的制度化常态化仍需加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在基本内容、方式方法、组织宣传等方面都体现出了新时代的新特色。但是,在爱国主义教育中容易出现“运动式”潮起潮落的现象,这既不符合价值观培养中“日用而不觉”的基本规律,也无法让爱国主义教育达到“绵绵用力,久久为功”的效果。基于此,推进制度化常态化建设成为提升爱国主义教育实际效果的重要因素。《爱国主义教育法》不同于一般化的制度安排,它是在国家最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法规下的刚性要求,让爱国主义教育成为一项不能随意更改、不受人为干扰的固定动作,以强大的法治力量保障爱国主义教育持续有效地进行。[10]

  3. 颁布实施《爱国主义教育法》是对未来发展的需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11](P33)伟大事业需要伟大精神,伟大精神铸就伟大梦想。《爱国主义教育法》以法治手段保障爱国主义教育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未来征程中“聚民心,育新人”的价值彰显。

  第一,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育人的根本在于立德”,要“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11](P36)时代新人是党和国家立足新时代这一全新历史方位,对“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的时代回答。爱国主义情怀是时代新人的内涵规定,是否具备爱国主义精神是衡量时代新人最基本、最首要的条件标准。同时爱国主义精神以强大的凝聚力、号召力和驱动力,将时代新人团结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目标上来,激励时代新人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爱国主义教育法》站在法治的高度上,明确了爱国主义教育在培育时代新人中的价值作用,以《爱国主义教育法》引导时代新人“依法爱国、依法护国、依法强国和依法富国”。[9]

  第二,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风险。“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意识形态领域形势发生全局性、根本性转变。”[12](P46)但是西方敌对势力没有因此而偃旗息鼓,反而将意识形态领域斗争推向了隐匿化、虚拟化、碎片化的新阶段,各种不良社会思潮以更加软性的方式弥散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之中,使我们增加了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风险的难度。在爱国主义教育领域内,西方敌对势力炮制诸如“中国独有论”“过时论”“洗脑论”等话术悖论,试图通过破坏爱国主义教育来攻破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根本防线,以达到阻滞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的目的。《爱国主义教育法》为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风险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以爱国主义教育擎起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伟大旗帜,以权威性的法律震慑爱国主义教育中不良社会思潮的极端渗透,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铸牢意识形态安全防线。

  第三,持续推进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大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夙愿,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历史任务,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维护祖国统一是爱国主义教育的着力点。一方面,维护祖国统一是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历史文化教育、“一国两制”教育、国家认同教育等都是爱国主义教育中维护祖国统一的重要内容体现。另一方面,将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对象,引导他们增强对国家的认同,以实际行动自觉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澳力量,增强港澳同胞的爱国精神”。[11](P48)《爱国主义教育法》以法治手段保障了爱国主义教育中维护祖国统一的普遍要求,并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的职责义务,为持续推进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大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全面透视《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内容特色

  《爱国主义教育法》以总则、职责任务、实施措施、支持保障、附则共五章来布局谋篇,并分为四十条具体展开。《爱国主义教育法》坚持立足两个大局,强调多方主体有效联动,充分调动一切可用资源,着力完善有效制度机制,彰显出了立意高远、有的放矢、多措并举、狠抓落实的内容特色,是通过法治手段有效保障和继续推进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理论纲领和行动指南。

  1. 立意高远,坚持立足两个大局,廓清爱国主义教育的基本架构

  《爱国主义教育法》立意高远,坚持立足两个大局,从根本目的、价值意义、指导思想、鲜明主题、工作格局、基本要求、主要内容等方面廓清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基本架构,彰显和规定了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宏大视野、全面体系和多维层次。其一,标定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宏大视野。《爱国主义教育法》在现实和历史的横纵交错中标定了爱国主义教育的时代坐标,从法律层面确证了爱国主义教育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宏大视野中的价值意义。同时,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不是逻辑闭环,而是开放系统。《爱国主义教育法》规定要在对外开放中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借鉴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中,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以爱国主义教育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更加高扬,让坚定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更加坚定。其二,构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全面体系。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需要依靠全社会合力的有效集成,是全员、全时、全域的全方面育人体系。具体来看,《爱国主义教育法》强调构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社会全员参与和共同推进的爱国主义教育工作格局,坚持思想引领、文化涵育、教育引导、实践养成、融入日常等多种方法全时贯通的基本要求,突出爱国主义教育主要内容上的全域涵盖。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五史”、党和国家奋斗的历史经验和时代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国家象征和标志、历史文化遗产、宪法和法律、英雄模范事迹及其体现的中国精神等都是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其三,体现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多维层次。《爱国主义教育法》体现了爱国主义教育不是单纯的平面展开,而是多维的立体呈现。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国防和国家安全教育、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时代任务目标一致、内容相通、路径互连、价值同频。

  2. 有的放矢,多方主体有效联动,细化爱国主义教育的职责任务

  《爱国主义教育法》有的放矢,细化了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各级群团组织、军队、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宗教人士等主体的职责任务,各主体立足自身优势各司其职,有效联动结成育人网络,强调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聚焦青少年群体的爱国主义教育。其一,立足自身优势,对接教育对象。《爱国主义教育法》强调各主体立足于自身的特有资源,发挥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独特优势,将爱国主义教育融入特色活动之中,弘扬领域内先进模范人物的爱国主义精神,对接所面向的教育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其二,多方主体联动,形成育人网络。《爱国主义教育法》规定各级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要承担起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的作用,各级部门要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纵向深入”地落实《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具体规定;同时规定各部门积极开展“横面拓展”的合作交流,构建形成立体化的爱国主义教育全网络。其三,贯穿国民教育,聚焦青少年群体。《爱国主义教育法》规定了爱国主义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价值定位。首先,学校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基础组成,也是爱国主义教育的主阵地。《爱国主义教育法》从课程建设、教材编制、内容确定、方法选取、实践体验等方面就爱国主义教育全面融入并全程贯穿学校教育作了详细规定,突出了思想政治理论课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独特价值效用。其次,终身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基本导向。除学校之外,《爱国主义教育法》还规定了社会和家庭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角色任务,如此,就在家庭、学校、社会的三维互嵌中搭建了爱国主义终身教育的全链条。最后,青少年群体是国民教育体系的主要对象指向,也是爱国主义教育的集中聚焦。爱国主义教育不同于一般性质的教育实践,其对情感态度价值观的目标达成具有更高要求。青少年阶段是价值观确立的关键时期,因此,《爱国主义教育法》主要聚焦青少年群体,既是对一般教育规律的有效遵循,更是对爱国主义教育规律的特殊把握。

  3. 多措并举,调动一切可用资源,创新爱国主义教育的实施措施

  《爱国主义教育法》多措并举,充分调动红色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各类教育基地、先进模范人物、重要纪念日和节日、国家仪式、新闻宣传、网络信息作品中丰富的爱国主义教育资源,从抽象与具体相结合、日常与经常相嵌合、线上与线下相融合等方面深化了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方法论认识,创新了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实施措施。其一,抽象与具体相结合。《爱国主义教育法》规定了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中各类资源和平台载体,要求深入发掘各种红色资源、历史文化遗产、英雄模范人物等各类承载实体中蕴含的爱国主义精神。让爱国主义教育中“抽象的概念范畴和逻辑理路还原为具体的承载实体和物质表象,转换为可以为个体感觉器官易于接收的信息符号”。[13]在抽象与具体的结合中,既讲透、讲深爱国主义教育的抽象理论,又讲新、讲活爱国主义教育的具体承载。其二,日常与经常相嵌合。《爱国主义教育法》规定将爱国主义教育融入“日常”,同时又以制度化、仪式化的手段方式推动爱国主义教育走向“经常”。一方面重点突出爱国主义教育的时间节点,例如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烈士纪念日等重要纪念日和春节、元宵节、国际劳动节等传统和现代节日。另一方面加强建设爱国主义教育的空间据点,例如爱国主义教育实践基地以及各类革命历史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等,实现爱国主义教育的“日常”与“经常”的互嵌。其三,线上与线下相融合。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样态,但其对现实生活的深刻影响,使其成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阵地。“宣传思想阵地,我们不去占领,人家就会去占领。”[14](P465)尤其伴随着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的全域拓展和深刻影响,探索爱国主义教育线上与线下相融合的新模式成为时代发展的新问题。《爱国主义教育法》规定各类媒体融合互促,强调网络爱国主义教育的重点建设,生动开展网上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推动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线上与线下的融合发展。

  4. 狠抓落实,健全有效制度机制,强化爱国主义教育的支持保障

  《爱国主义教育法》狠抓落实,是以法治手段支持和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总纲领”,从健全制度机制、强化政策导向、完善奖惩措施等具体方面强化对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支持保障。其一,健全制度机制。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制度化建设和常态化推进,依靠的是爱国主义教育各领域内健全完善的制度机制。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爱国主义教育法》为健全爱国主义教育各子系统中的制度机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要求。例如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理论研究领域中专业人才的教育培训、队伍建设,还有完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认定、保护、管理、规划、建设、评价等方面的制度机制。其二,强化政策导向。一项社会政策会对社会群体的观念形成和实践行为产生重要的导向作用。《爱国主义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文艺创作、文艺评选、学术出版等方面体现爱国主义精神,突出爱国主义导向,为产出更多优秀的爱国主义文艺作品指明了更加鲜明的政策导向。其三,完善奖惩措施。爱国主义教育中有效的奖惩措施能极大地激励起各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爱国主义教育法》规定对在爱国主义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划清爱国主义教育中各种违法行为的底线所在,彰显了法律震慑的作用。更关键的是,《爱国主义教育法》规定对不依法履行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单位主体依法给予处分,这就将爱国主义教育从应尽的义务上升为必须执行的职责,从根本上保障了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有效推进和实际效果。

三、着力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法》的贯彻实施

  发挥《爱国主义教育法》在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中的法治保障作用,要从打造宣传矩阵、加强法理阐释、落实保障举措、开展专项培训等方面着力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11](P35)

  1. 打造宣传矩阵,创设“尊法”的社会氛围

  “尊法”是贯彻实施《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关键前提,表现为对法的认同、尊崇和信仰。只有尊法,才会有学法、守法和用法的行为。从严肃性、生动性、覆盖率、精准度等方面,打造《爱国主义教育法》宣传矩阵,创设“尊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让《爱国主义教育法》由外在的强制约束升华成为内在的自愿遵从。

  第一,保障宣传严肃性。不同于一般性质的宣传工作,严肃性是普法宣传的第一要则,尤其在《爱国主义教育法》的普及宣传中更要始终绷紧严肃性的准绳。在内容话语上,要警惕“高级黑”“低级红”的现象出现,例如将冠以“爱国”之名的极端化非理性的违法行为包装粉饰成为爱国主义教育的正面案例。在方法手段上,要避免“标题党”“搞噱头”等过度娱乐化、极端流量化的不良倾向,保障《爱国主义教育法》普及宣传中基本的严肃性。第二,提升宣传生动性。普法宣传既要保障严肃,又要生动活泼,避免出现照本宣科和生搬硬套。深入发掘各种典型人物、经典案例等,丰富扩容《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宣传资源库,通过拓展“网络+”、建设云平台、借助大“IP”、创作文艺作品等方法,创新宣传《爱国主义教育法》的方式手段。第三,扩大宣传覆盖率。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面向全体人民,《爱国主义教育法》的普及宣传也必然要覆盖全体人民,把《爱国主义教育法》的普及宣传落实到“最后一公里”,尤其通过推动各级各类媒体融合发展,打造“信息内容、技术应用、平台终端、管理手段共融互通”[15]的融媒体矩阵,推动全民普及,让爱国主义精神充盈社会全域。第四,聚焦宣传精准度。《爱国主义教育法》向全民普及,更要突出重点群体,聚焦宣传精准度。推动《爱国主义教育法》的普及宣传深入学校、社区、企业等,聚焦不同受众对象在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中的定位职责,由“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升级迭代,有效调整针对性宣传策略,实现最佳的普及宣传效果。

  2. 加强法理阐释,夯实“学法”的实践基础

  “学法”是贯彻实施《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基础保障。只有在“学法”的基础上,才能守好法、用好法。加强法理阐释表现为三个方面,首先要从学理高度讲清楚爱国主义教育同法治的理论联系,讲清楚将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纳入法治运行轨道的现实必然性和理论合理性;其次要对《爱国主义教育法》中的基本范畴、核心概念、具体条目、内在逻辑等进行学理化说明;最后要以《爱国主义教育法》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为导向进行学理化补充,以实现爱国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为全社会学习《爱国主义教育法》夯实理论基础。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法》的法理阐释,要坚持好两方面的根本要求。一方面要坚持习近平关于爱国主义教育重要论述的全程贯穿。只有深刻理解习近平关于爱国主义教育重要论述的理论内涵、价值意义和实践指向,才能从学理上明晰《爱国主义教育法》的现实必然性和理论合理性,才能标注起以法治手段保障爱国主义教育的时代价值。另一方面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指导。“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16](P387)《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实施是在爱国主义教育领域内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在加强法理阐释时,始终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指导,将《爱国主义教育法》的法理阐释融入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之中,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结合起来。

  3. 落实保障举措,提升“守法”的实际效果

  “守法”是贯彻实施《爱国主义教育法》的根本目的。“守法”是法的实现的基本形式。《爱国主义教育法》规定了各级各部门在新时代向全体人民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职责任务,这也进一步明确了全体人民自觉接受爱国主义教育的义务所在。从这一维度来看,“守法”和“用法”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都指向于贯彻实施《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实际效果,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为实现更好“守法”提供有力支撑。

  第一,细化法律规定。各级各部门在组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时,要以《爱国主义教育法》为根本依据,同时立足于具体实际和突出特色,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制度形式,为《爱国主义教育法》制定更加“具体化、可操作化”的细化规定,以提升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针对性。第二,完善评价机制。保障《爱国主义教育法》的贯彻实施,需要依靠完善的评价机制。通过科学、多元、全面的评价标准来衡量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实际效果和提升效度,并以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来对标《爱国主义教育法》中的具体规定,以此评价《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实施成效。第三,搭建反馈渠道。《爱国主义教育法》作为一部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在贯彻实施中会遇到各种现实和理论问题,这就需要搭建有效的反馈渠道,在实现有效评价的基础上,聚焦各种现实问题与理论难点,搭建“双向运行,上下互联”的反馈渠道,在理论与现实的联通互动中更好贯彻实施《爱国主义教育法》。

  4. 开展专项培训,优化“用法”的思维能力

  “用法”是贯彻实施《爱国主义教育法》的最终归宿,要将《爱国主义教育法》用到实处,切实依据法律规定来推进和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通过开展专项培训,从专业性、主动性、联合性等方面提升“用法”的思维和能力。

  第一,加强“用法”的专业性。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要就《爱国主义教育法》的贯彻实施,组建配备一支专业化的人员队伍,负责统筹对各级各部门中具体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执法人员的法治素养,保证执法人员在尊法、知法的基础上做到依法执法,提升“用法”的专业性。第二,提高“用法”的主动性。不同于在上级部门指示下执法,或者出现问题后再执法等被动性执法,《爱国主义教育法》对主动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深入爱国主义教育的基层实践中,化被动为主动,广泛调查研究,主动发现问题,积极解决爱国主义教育中现存的各种实际困难,例如大型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政策支持问题、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的资金配套问题等。同时,各级各部门除了根据《爱国主义教育法》中的规定,对爱国主义教育进行管理之外,还应该支持鼓励并积极探索规定之外的各种丰富内容和有效方法。第三,增强“用法”的联合性。贯彻实施《爱国主义教育法》是一个涉及各级各部门的联合过程,各级各部门要在联学共学中积极参加和组织《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各种专项培训,打破行政壁垒,实现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切实增强联合“用法”的实际效果。

  (作者简介:王易,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高精尖创新中心研究员;张昊,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2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