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是人类政治领域的核心议题。西方民主大多围绕周期性的政治选举而展开,通过选举产生的执政党代表民众执掌国家权力。然而事实上,这种“周期性”“单环节”“非全过程”的民主选举只是一种民主假象,其本质是将资本的经济权力转化为政治权力的手段,并非真实、有效的民主。中国立足于真正解决落实人民主权的“超大规模民主难题”,在探索人民民主的实践过程中提出了全过程民主的重大理念。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全过程民主虽然是针对如何发展人民民主提出来的,但同样适用于党内。研究党内适用全过程民主的依据、目标及路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一、党内适用全过程民主的主要依据
执政党的党内民主是现行政治体制民主架构的核心,也是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关键,对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来说,同样如此。2018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把我们这样一个大党大国治理好,就要掌握方方面面的情况,这就要靠发扬党内民主而来,靠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广泛听取民声、汇聚民意而来。”将全过程民主适用于党内,发展全过程党内民主有着深刻的理论依据、制度依据和实践依据。
(一)理论依据:基于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统一性、共通性与互动性
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虽然是针对不同层面和范围的民主,但内在是统一的,二者的价值目标、基本原则、实现方式、领导主体具有一致性,党内民主对实现人民民主具有示范作用和带动作用,人民民主对党内民主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促进作用。全过程民主虽然是基于人民民主的实践提出来的,但基于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统一性、共通性与互动性,党内无疑同样需要坚持全过程民主的原则和理念。
第一,从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统一性看全过程民主在党内的适用。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都属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范畴,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其中,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最高形态和最终目标;党内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和关键,也是影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首要因素和根本变量。2022年10月22日,党的二十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因此,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事业中,将全过程民主适用于党内,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领导核心作用,能更好地推进党领导人民建设全过程民主,创造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第二,从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共通性看全过程民主在党内的适用。党内之所以能够适用全过程民主,发展全过程党内民主,是因为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具有共通性。具体表现为:在民主的价值目标上,两者都致力于最大限度地实现民主主体当家作主的权利,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更好的发展;在民主原则上,两者都以民主集中制为基本原则,依靠民主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在民主的实现形式上,两者都是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协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实践环节来参与民主政治;在民主的领导主体上,两者虽然属于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民主,但都属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范畴,其领导力量都是中国共产党。
第三,从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互动性看全过程民主在党内的适用。一方面,人民民主对党内民主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促进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新时代人民民主的新形态”,是“具有显著制度优势的高质量民主”,必然对党内民主具有影响和促进作用,人民民主的全过程发展内在规定了党内民主也要全过程发展。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决定了党内民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具有直接的示范、导向作用,“以党内民主来逐步推动人民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条切实可行、易于见效的途径”。因此,在党内适用全过程民主,最大程度地提高党内民主的质量和实效,既可以提升党对国家民主政治的领导力,又可以将党内民主的原则、意识和能力外化到国家民主中去,从而推动中国的民主政治发展。
(二)制度依据:党内具有适用全过程民主的相应制度程序
在党内适用全过程民主,也具有相应的制度程序。如果“将民主程序与民主理想相脱离,所谓的民主一定是一具空壳,甚至成为政客兜售自己私货的幌子”。在党内,党的各项制度程序都是围绕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构建的,这些完整的制度程序,使得党内民主得以顺畅、有序、合目的性地发展,有效保证了党员当家作主的地位。
第一,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内适用全过程民主的基本制度载体。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一项最根本的组织制度,是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的主要形式。党员间接行使民主权利就是通过党的各级组织以党代会的形式决定党内重大事务。毛泽东曾指出:“实现党内民主的办法,是实行代表大会及代表会议的制度。我们党内是有民主的,但是还不足或者缺乏,现在要增加。办法是用代表大会、代表会议代替干部会议。”党代表大会通过完善党代表任期制、党代表提案制、党代表咨询制,推动全过程党内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通过探索党代表履职的有效形式,建立起党组织、党代表、党员的密切联系;通过逐级遴选、扩大差额选举、提高生产和工作第一线党员代表比例等形式实现党代表“先进性、代表性、广泛性”的要求。
第二,党内协商民主制度是党内适用全过程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发展党内民主最根本的就是要推进民主与增进团结,而这都离不开协商民主。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协商民主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党内协商民主制度就是用制度规范把相关的程序、适用范围、参与主体、协商形式等加以确立,以保证党员的平等参与、党员与党组织的协商对话、党组织之间的交流讨论,从而使党内不同的利益诉求,特别是广大党员的意见和要求得到充分尊重。这种制度安排,有助于弥补西方选举民主“间接性”“阶段性”的缺陷,更注重民主过程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也有助于保证党员能够广泛、有效地参与其中,防止党员赋予干部的公共权力被泛化和滥用;还有助于协调党组织、党员干部、党员之间的关系,孕育出民主团结、宽松和谐的党内环境。可见,党内协商制度的展开与运行,使党内发展的民主是真实的、广泛的、有效的,这必然能够在制度上和功能上推动党内民主“全过程”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党内基层民主制度是党内适用全过程民主的基础性工程。党内基层民主制度体现为在基层党内生活中,党员或者代表平等地拥有对基层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以及实现权利的制度体系。这一基层范畴的民主制度是规范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的基础和保证,同时也是党内民主建设和政治革新的突破口。有学者提出,实现民主有多条路径,但真正理想的改革路径是扩大民主选举,实行平等、公开、竞争的选举。这可以从基层做起,不至于改变国家性质。而党的民主政治建设正是从基层做起,在党内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实践中创新了多种形式。比如,在党内基层民主选举方面,基层党员群众创造出“两票一选”“公推直选”等形式;在党内基层民主决策方面,探索出质询会制度、议事会制度等形式;在党内基层民主监督方面,开创出党务公开、问责制等形式。这些制度形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扩大党员广泛有序的政治参与,成为实现全过程党内民主最为重要的基层制度基础。
(三)实践依据:党内具有适用全过程民主的深厚实践基础
全过程民主适用于党内的实践依据在于党内具有适用全过程民主扎实的实践基础。从党内民主的实际运行来看,党内民主具有丰富完整的参与实践,包括党内选举、党内协商、党内决策、党务管理和党内监督等实践环节,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从而使党内政治生活各方面、各环节都能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诉求,充分彰显了全过程民主的特质,从而“有效防止了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现象”。
具体而言,在这一有序链条中,党内选举是党内民主的核心和基石,因为党员只有首先享有选举代表和党的干部的决定权,进而才能参与党内决策、党内协商、党务管理和党内监督。党员或党员代表通过选举产生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和出席上一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间接或直接行使选举权利,决定和管理党内事务;通过党内协商有效整合在党内重大事项讨论中的不同思想、不同意见,在确保党员拥有充分的民主地位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形成共识,进而形成更加科学、高效的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通过党内决策深入了解民情、广泛集中民智、充分反映民意,可以实现决策机制从“个人决策”到“集体决策”,从“领导拍板”到“问计于民”的根本转变,进而推动党内民主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党务管理是党员依据党章党规管理党内事务的重要形式,也是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最基本途径。通过党务管理,党员能够广泛参与党内事务的管理,尤其是基层党内事务的管理,激发党员的主人翁精神,增强民主管理的获得感;党内监督是党内民主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党员正确、有效的监督下,党的领导干部的权力得到规范和制约,避免个人集权和极端民主化倾向。
综上,党内民主与全过程民主的参与实践具有高度的共通性,都是从“人、策、事、权”四个维度,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协商、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环节贯穿起来,致力于解决“人是怎么选的”“策是怎么定的”“事是怎么办的”“权是怎么管的”等一系列问题,具有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内容的真实性、时间的持续性、运行的协同性等典型特征。可以说,全过程民主适用于党内的实践基础毋庸置疑。
二、党内适用全过程民主的建设目标
能否构建真实有效的民主,最终取决于政党对内外环境客观理性的认知和反映。西方的党内民主的发展往往受制于政党所处的特定的政治生态环境。然而,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民主与此不同,其所追求的目标不是单纯停留在某种理性认知上,而是要从制度、治理、效能等各方面体现全过程民主的价值理念和基本特征。
(一)制度目标:可检验的“系统性民主”
党的十八大提出“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这是党第一次从“制度体系”方面对党内民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可见,在党内建设可检验的“系统性民主”,既符合党内民主建设的任务和要求,也符合全过程民主建设的理念和方向。
一是建立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党内民主。在制度设计上,通过一系列党内法规和制度安排,确保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到党内民主发展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权利,要看人民是否在选举时有投票的权利,也要看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是否有持续参与的权利;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选举的权利,也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这就要求全过程党内民主的制度设计要具有“全链条”特点。在制度安排上,上至党中央,下至党的基层组织,都要把全过程民主的理念、原则、要求“全方位”地贯彻到党的各个方面和各个层级,保证党员能够间接或直接参与管理,实现党内高层民主与基层民主的上下联动。在实现形式上,全过程党内民主不应只局限于政治领域,还应当实行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等诸多领域的“全覆盖”。
二是建立广泛、真实、管用的党内民主。西方党内实行民主制的真正目的,是通过民主制来调动党员参与候选人选拔的积极性,使其党内选举的过程看起来更具有包容性,以化解政党地位衰落的危机。针对这种情况,列宁指出,资产阶级的民主制仅仅是“特别漂亮的装饰”,“资本主义社会里的民主是一种残缺不全的、贫乏和虚伪的民主,是只供富人、只供少数人享受的民主”。而习近平总书记则强调,中国的“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不受任何利益集团和金钱影响。中国共产党发展全过程党内民主的目标是建立广泛、真实、管用的民主,保证党员的党内知情权、参加讨论权、监督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申诉权、控告权等民主权利得到充分实现,保证党员、群众关心的问题能够切实解决。
三是建立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党员主体地位的党内民主。党员是党的事业的主体,也是党内民主制度的实践主体,党员主体地位的保障与实施,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党内民主制度的运行状况和实施效果。如果离开党员主体地位的真正确立和民主权利的充分行使,党内民主的制度设计就是一纸空谈。马克思指出:“在民主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具有与它本身的意义不同的意义。每一个环节实际上都只是整体人民的环节。”发展全过程民主,就是要“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上来”。因此,全过程党内民主的制度目标,要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党员主体地位,提高党员的政治参与热情,使党永葆朝气蓬勃、始终走在时代前列。
(二)治理目标:汇众智的“活力型民主”
政党治理是以凝聚全党的智慧和力量展开的,治理效能的衡量主要看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能否永葆党的生机活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作为百年大党,如何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永葆青春活力,如何永远得到人民拥护和支持,如何实现长期执政,是我们必须回答好、解决好的一个根本性问题。”而要解决好这一问题,需要激发广大党员和党组织的内生动力,需要强化对干部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一是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党员队伍的生机活力是党的生命力、创造力的源头活水,也是党内民主发展的重要目标和重要保证。党的十九大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要“以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使党和国家的事业始终充满蓬勃的创造活力。全过程党内民主的治理目标就是要创造“活力型民主”,首先要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活力。在党员管理方面,要由管住向管好、管活转变;在党员的激励关怀方面,要激励出动力、关怀出活力,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归属感和使命感;在党员队伍建设方面,要不断将各条战线、各个领域中胸怀理想、砥砺奋进的青年吸纳到党内。“党的队伍中始终活跃着怀抱崇高理想、充满奋斗精神的青年人,这是我们党历经百年风雨而始终充满生机活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是激活基层党组织,增强基层组织力。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全部工作的基础,也是党员民主权利的组织保障,更是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主体。党的基层组织直接组织联系广大党员、群众,改革创新最大的活力蕴藏在基层和群众中间。如何激发这种活力,在列宁看来要靠“组织”,他指出:“工人阶级的力量在于组织。不组织群众,无产阶级就一事无成。组织起来的无产阶级就无所不能。”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党的力量来自组织”,必须“激活基层党组织,增强基层组织力”。为此,全过程党内民主的治理目标,就是通过激发党组织的活力,增强基层党组织对党员和群众进行凝聚、引导、整合和动员的能力,夯实好党内民主这个根基,把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成为汇聚民智、凝聚民心的民主的组织、富有活力的组织。
三是反对干部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党内民主的匮乏是导致党的蜕化变质、产生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重要原因。苏共亡党的悲剧,正是党内民主缺失、特权现象泛滥和特权阶层形成的结果。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的优良传统,极力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1956年,毛泽东在党的八届二中全会上强调,“谁犯了官僚主义,不去解决群众问题,骂群众,压群众,总是不改,群众就有理由把他革掉”。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每个领导干部要坚决破除“官本位”思想,要坚决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这个问题不仅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涉及党和国家能不能永葆生机活力的大问题”。发展全过程党内民主,从根源上反对和遏制党内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加强对干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对党员依法依规履行监督权进行表彰激励,对抵制、破坏党内监督行为进行严厉惩戒。
(三)效能目标:可借鉴的“动力型民主”
全过程民主是党推进新时代国家民主政治的政治主张,是要用“全过程”的制度体系和参与实践来发展民主、协调社会、治理国家。中国共产党领导、推进国家民主政治建设,其党内民主建设产生了积极的外部动力效能。其中,最重要的是建设可借鉴的“动力型民主”,通过扩大基层民主促进全过程党内民主,以全过程党内民主带动全过程人民民主,进而推动人类民主政治的发展。
在党内层面,扩大基层民主促进全过程党内民主。党内基层民主是党内民主的基础,它是党内民主正常、稳定、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基于此,2009年9月18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不断“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的作用”,“以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为基础,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实践也证明,党内民主是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需要大力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然后渐次向党内中高层民主推进,否则就会重蹈历史上民主幼稚的覆辙,就会犯民主发展的急躁病。从民主发展道路的选择来看,世界上有些国家坚持从上到下、从高层到基层的发展路径,但是,这些国家都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混乱和动荡,甚至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因此,全过程党内民主要走从下到上、从基层到高层的发展道路,通过扩大基层民主促进全过程党内民主的发展。
在国家层面,以全过程党内民主带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全过程党内民主不是单纯地为了党内民主,而是为了带动、推动人民民主、全过程民主的实现。但这并不意味着全过程党内民主的实现就能自动带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这是因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中国的实践是整体推进的,要通过政党、国家与社会三者互动并凝聚力量才能得以实现,其中,政党的力量体现为对国家民主政治的领导与推进,国家的力量体现为宪法和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社会的力量体现为人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可以看出,国家与社会的力量只是外在力量,如果政党缺乏内生动力,外在力量的作用是有限的。就实现程度而言,发展全过程党内民主,建设动力型党内民主,使“党内民主所产生的效应,不仅在党内,而且在国家和社会”,这对于带动全过程人民民主更具有根本性意义。
在国际层面,推动人类民主政治的新发展。“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坚持的重要理念。”发展全过程党内民主顺应了人类民主发展的必然趋势,将人类民主的精神、理念与中国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有机结合。它内在地调节着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制度安排、程序设计、实践环节等方面的全过程运行,外在地体现了人类民主政治的理论表达与具体实践的统一。“从历史逻辑和价值目标看,社会主义政党政治是高于资本主义政党政治的政治形态,具有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和时代性表达的支持要素。”鉴于此,党内民主建设的效能目标,不仅要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规律和核心要求,从而使党内民主的价值、制度与程序更加科学和规范,还要符合人类民主政治的价值理念和发展方向,进而推动人类民主政治的新发展。
三、党内适用全过程民主的践行路径、
党内民主是党建的一个核心问题,关系到新时代党的建设全局。同时,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之间存在着统一性、共通性与互动性关系。党内民主的发展在一定条件下将深刻影响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的进程和效果。因而,党内民主发展必须寻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的良性互动。在党内适用全过程民主,就是要从主体、实践、制度、技术等四个方面更好地推进全过程党内民主建设,以更为完善的民主形态引领和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
(一)主体能动:着力增强党内民主的发展活力
任何制度的构建都要有支撑制度实施的主体力量。党员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主体,也是全过程党内民主建设的主体。这就意味着,全过程党内民主选择、设计、构建的逻辑前提是必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党员能够“全过程参与”,保障党代表能够“全过程履职”。
一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党员是党组织的“主人”,只有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党内民主的发展活力才会增强。2016年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强调:“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全体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任何党组织和党员不得侵害党员民主权利。”发展全过程党内民主,就是要将党员权利深嵌于党内民主的制度程序、参与实践的各个环节之中,畅通权利行使渠道,切实保障党员权利得以正常行使、正确行使。
二是保障党员“全过程参与”。全过程党内民主的实现程度与党员有效的参与范围密切相关。如果没有党员的“全过程参与”,也就谈不上全过程的党内民主。如何保证党员能够有效地“全过程参与”党内民主建设,关键在于提高党员“全过程参与”的意识和能力。只有不断增强党员政治参与意识,唤醒党员的民主意识,由“被动填鸭”变为“主动参与”,由“事后跟进”变为“全程参与”,才能为党内民主的全过程发展提供不懈动力。另外,党员具备良好的参与能力可以为党内民主建设提供力量支撑,这就需要提高党员政治参与的能力,熟悉党内“全过程参与”的程序和规则,明确参与内容,以保证全过程党内民主的建设目标得以实现。
三是保障党代表“全过程履职”。党员将民主“权利”授权给党代表,党代表通过党的代表大会间接反映党员群众的意志和需求。党代表的履职活动能否实现“全过程”“无断点”“无间歇”,能反映出党内民主是否真正做到了民有所呼、党有所应。2008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并要求党的各级组织要为党代表履职提供保障。这就要求,发展全过程党内民主必须保障党代表的履职涵盖党代表任期的全过程,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剥夺或干涉党代表开展职责范围内的活动;充分保障党代表基本的选举权、审议权、表决权,同时重点扩大党代表的参与权、质询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不断创新党代表履职机制,确保党代表作用发挥的持续性、长效化和常态化。
(二)实践推动:深入探索党内民主的实现形式
发展全过程党内民主不能仅仅停留在深化理论认识上,更重要的是在实践探索中将其价值理念转化为现实。基于全过程民主坚持循序渐进的推进方式,发展全过程民主需要在基层探索有效实现形式,拓展民主的发展空间,确保党内民主行之有效的全过程发展。
一是加强党代表联络站“网格化”建设。党代表联络站是代表在闭会期间联系党员、群众的重要平台,也是代表依法依规履行代表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场所,更是践行全过程党内民主、发挥党代会制度优势的重要渠道。基于这一民主实践,可以按照全过程党内民主“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建设目标,建成“党委委员—党代表—党员—群众”四级网格链条,将各级党代表全部编入各个代表联络站,保证“代表参与全覆盖”和“履职区域全方位”,打破沟通渠道的单一性和封闭性,使党代表联络站能够真正发挥民意表达“晴雨表”、调查研究“建议库”、问题反映“直通车”、代表述职“评议台”等作用。
二是深化党内协商民主的探索实践。党内协商民主的实践过程就是践行全过程党内民主、发展党内全过程民主的过程。党内协商民主通过与党内选举民主的有机结合、相互补充,克服了党内选举民主在决策发挥“一次性”、权利行使“局限性”的缺陷,真正保证了党员在选举时有投票的权利,在日常党内活动中有持续参与的权利。党内协商民主实践的持续探索可以推进党内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推动全过程党内民主建设目标的不断实现。2022年,湖北省襄阳市各级政协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了318个协商议事室,将市政协委员按居住地、工作地或专业界别编入27个委员活动组,通过“群众出卷、政协领卷、协商答卷”的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委员到社区、村组走访调研,梳理群众所盼、基层为难、政协可为的重点协商议题,并明确责任单位,确定整改时限,逐项推进落实,形成“协商—监督—落实”的全过程工作流程,实现了政协协商与基层民主的有效衔接。湖北省襄阳市完善协商民主、落实全过程民主的这一有效方式,为发展党内民主,推进全过程党内民主提供了路径选择。
三是建立基层立规联系点。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基层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广大基层党员能否直接参与基层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仅关系到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质量高低,而且关系到全过程党内民主建设的实际效果。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这些部署和要求推动了对全过程民主有效实现形式的积极探索。上海虹桥街道作为全国设立的首批基层立法联系点之一,通过事前广泛动员、普及法律,事中搭建平台、人民参与、汇集意见,事后及时反馈,不仅使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能够直达国家立法机关,而且形成了全链条、全流程的民主决策闭环。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生动实践,是推动和践行全过程民主的现实体现。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可在党内法规制定中予以借鉴。在党内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可以建立基层立规联系点,让更多的基层党员能够有效参与党内法规的立项、审批、备案的各环节,从而保证党内法规制定的民主性。
(三)制度保障:积极推进党内民主的制度化
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如果没有制度的刚性制约与保障,就难以实现党内政治生活的正常化与民主化。邓小平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可以说,民主制度化是克服民主偶然性和脆弱性,保证党内民主长期和稳定落实的重要途径。
一是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党的一切组织机构都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并完善的。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既充分发扬民主,又善于集中统一。”发展全过程党内民主,最根本的路径就是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通过发扬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建立广泛、真实、管用的,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党员主体地位的党内民主;通过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保证全党思想和行动的团结统一,有效防止和克服家长制、“一言堂”的个人主义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分散主义。可见,完善和落实民主制,既可以增强党的创造活力,又可以保证党的团结统一,是推动实现全过程党内民主的科学有效的制度。
二是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党代表政治参与的主渠道,因而也是发展全过程党内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党的代表大会能否充分行使职权、发挥作用,是党内民主建设情况的重要考量标准。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全过程党内民主,需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合理调整领导干部党员代表和一线党员代表的比例,既要防止党代会异化为“党员干部代表大会”,也要提防党代会“为了民主而民主”而片面提高一线党员代表比例的做法;需要落实和完善党代会常任制、党代表任期制等相关配套制度,保证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能够持续地发挥作用;需要继续深化县(市、区)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工作,力求在制度建设和实践创新上取得更大进展。
三是创新党内监督制度。全过程党内民主具有党内选举、党内协商、党内决策、党内管理、党内监督的完整链条,要想全过程、全方位落实党员的民主权利,就不能仅仅把民主监督作为完整链条上的一环,而是要构建与之相匹配的“无缝隙”党内监督制度体系,形成环环相扣、有始有终的全过程监督闭环,确保党内权利的行使得到全面、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否则,民主与监督适配的失衡,是难以保证实现全过程党内民主的。因此,必须要创新党内监督制度,突破行之已久的内部监督模式,建构起贯彻民主各环节、全领域、全方位的“无缝隙”党内监督制度体系,实现监督闭环,确保监督实效。
(四)技术赋能:全面拓展党内民主的发展空间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更加重视运用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现代化水平”。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与民主治理的嵌合程度也愈益加深。信息技术在党内民主的运用,不仅能够盘活已有的制度资源,而且能够探寻民主新的增长点,增强参与过程的互动协商,提升民主程序的运行效率,实现民主实践的闭环管理,从而全面拓展全过程党内民主的发展空间。
一是推进网络参政议政,增强参与过程的互动协商。党内协商民主是全过程党内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这就要保证参与主体在协商过程中实现持续性的交流互动。网络作为信息传播和交流的载体,能够构建全时态、全过程、全方位的参政议政空间,网络参政议政主体实现“身份虚拟化”,能更积极参与民主政治,更敢于表达观点。但是,网络参政议政也不可避免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如网络的隐蔽性、虚拟性带来的非理性参与,使网络参政的无序性问题更加凸显。因此,势必要推进网络参政议政的有序发展,提高协商沟通的“正面效应”。一方面,要鼓励和支持党员通过网络这种高效、便捷的途径来参政议政,实现党员干部、党代表与党员的互联互通;另一方面,加强网络参政议政的法律约束,对非法政治参与、非制度化政治参与、非理性围观议政等行为予以规范、引导和教育,形成有序、理性的网络政治参与空间。唯有如此,网络参政议政才能真正成为发展全过程党内民主的有效途径。
二是借助人工智能技术,提升民主程序的运行效率。科技的发展必将深刻影响政治系统的运行态势,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可以为全过程党内民主提供重要支撑,使党员参与、民意表达、互动协商更加便捷高效。一方面,智能技术不但能够打破传统在场式政治参与的时空限制,而且可以重构线上线下政治参与的多维空间、多维领域。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新冠病毒疫情严峻复杂,全国人大将科技赋能全过程民主,首次以网络视频方式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代表通道”等采访活动,并在各代表团驻地设立新闻中心视频采访室,运用政务微信系统实现代表团小组审议的“云听会”等等,使人民民主得以全过程、全方位地呈现。全国人大将科技赋能全过程民主的有益探索,对全过程党内民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另一方面,利用信息数据和算法的力量,准确高效地进行信息获取、数据传递、需求抓取,更加精准地把握党员、群众的利益诉求和服务需求。总之,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在拓展民主政治空间的同时,可以极大提高政治参与和民意整合的效率。
三是充分运用数字技术,实现民主实践的闭环管理。全过程党内民主不仅要注重民主实践的点状创新,而且要注重民主实践多环节的有机衔接,最终形成全过程民主实践的闭环管理。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运用数字技术打破环节间的壁垒,推进各环节有序衔接与闭环管理。在数字技术赋能党内民主建设的探索中,一些地区和单位充分运用自身经济发展水平高和技术创新能力强的优势,建设党员管理、党员教育、党员服务等一体化的“数字党建”平台,支撑党建工作全周期管理、全过程联动。与此同时,还推进“数字人大”基础设施和大数据中心建设,通过加强代表履职、立法、监督等一体化数字应用建设,实现了人民群众参政议政、代表联系服务群众线上线下一站式服务。可以说,这些数字技术的充分运用,为中国民主政治实现闭环管理提供了重要支撑,也为实现全过程党内民主实践创新提供了选择路径。
(作者简介:张浩,中山大学中共党史党建研究院执行院长,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中山大学基地研究员;周红梅,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中坚持敢于斗争经验研究”(项目号:22ZDA015)的阶段性成果)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与研究》202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