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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长余 王桂泉:论中国共产党关于“中国之治”的马克思主义塑造

发布时间:20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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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中国共产党致力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探究,同时也引发了学界关于“中国之治”理论内涵与实践要求的学术探讨。有从中国传统文化语境阐释“中国之治”,提出中国古代早有“中国之治”的相关论说,其核心意旨乃是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华夏礼仪之治。有从中西比较视野理解“中国之治”,认为“中国之治”是相对当前“西方之乱”而展现出的一种文明之治,它的思维特点、治理模式、动力来源都有独特之处。有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解读“中国之治”,明确新时代的“中国之治”就是运用具有创新性的国家制度体系,实现各领域、各方面的有效治理。围绕“中国之治”的论题,学者们从不同视角,开展了内容较为丰富的探究,取得了一些显著成果,为接续研究提供了重要思想资源。不过,这种探究仍处于起步阶段,有待于进一步深入。尤其是缺少从马克思主义视域,揭示和论证“中国之治”的科学内涵。在一定意义上讲,自中国共产党诞生之日起,就自觉的把马克思主义运用于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具体实践当中,在艰难探索中找到了一条适合自身国情的新路向,我们的国家和民族,从此才真正开启“中国之治”的伟大创举。

一、“中国之治”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所取得的显著历史性成就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所以具有许多优越之处,“很重要的一点就在于我们党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坚持把科学思想和正确理论,与有效的制度体系有机结合,“用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正因中国共产党自觉地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理论,科学地运用于中国大地,才取得了当今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确立了“中国之治”的大好景观。其实,在中国的优秀传统文化中就有关于“中国之治”的论说与构想。在《王者不治夷狄论》中,苏轼曾明确指出:“夷狄不可以中国之治治也”。他认为“夷狄”如“禽兽”,若施以“仁政”,必达不到安邦定国之“大治”,反而无法避免地会产生祸国殃民之“大乱”。在苏轼看来“中国之治”乃是“中土之国”采取有效的统治手段,实现国泰民安、稳定有序的一种社会政治状态。苏轼的观点对后来的思想家、政论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如明朝唐胄和清朝张缙彦都认为,“中国之治”绝不可用之于“蛮夷”。到了近代,随着西方文化的传入,中西文明之间的交流日益深入。“中国之治”的传统内涵也在潜移默化地发生着变革。严复等一批翻译家不断地将西方较为前沿的政治思想名著翻译成中文,公开发表。如孟德斯鸠、卢梭等一批重要论著,在当时的中国掀起一股不可小觑的文化浪潮。借此,人们开始反思传统的“中国之治”,认为这种传统政治模式更多体现地是一种封建专治。鲁迅明确指出:“中国之治,理想在不撄,而意异于前说。……其意在保位,使子孙王千万世,无有底止。”鲁迅认为,这种传统的“中国之治”根本不能达到有序的国家治理样态,最终还会沦为分分合合的历史流转循环之中。为了能够有效解决传统“中国之治”的弊端,很多学者进行了深刻探究,大多认为可以借鉴西方先进的政治理念,将其融合于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当中,塑造“中国之治”的近代内涵。康有为与梁启超都认为,只要皇权内效仿“尧舜三代”,外多采用西方国家“立行宪法,大开国会,以庶政与国民共之,行三权鼎立之制”,那时“中国之治强,可计日待也”。然而,很可惜上述传统与近代“治”的方式并未真正实现“治”的目标,反而带来了严重的混乱无序。在一定意义上讲,无论“中国之治”采用哪种模式和方法,其最终目的都要实现国家的安定有序、繁荣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生活美好。正所谓“拯兹涂炭,安息苍生,天下大同,归于治理”。一切手段或方式,若达不到这样的目标价值指向,都不可能称之为“治”。本着这种理想和追求,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便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指导,一切从中国现实国情出发,轰轰烈烈地展开合理诠释和科学改造自身的伟大历史运动,从而开始塑造马克思主义视域下“中国之治”重大理论和实践内涵。

  周知,近代中国由于封建统治的堕落,加之西方列强的侵入,山河破碎,生灵涂炭,遭受了前所未有的苦难。为能够救中华民族于水深火热之中,众多有识之士积极探求解救之法。无论是革新变法、洋务运动,还是君主立宪、民主共和,无论是西方社会制度移植、照抄照搬,还是自主创生、任性自流,几乎当时能试用的路径,都进行了努力尝试,但结果都以失败告终。然而,自从中国共产党成立,中华民族便开启深刻改变近代以后自身发展的进程,从“乱”渐渐地走向“治”,从“被动”渐渐地成为“主动”,从“弱小”渐渐地变为“强大”,进而深刻改变中国人民的命运。

  中国能够发生这种翻天覆地变化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有一个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政党。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地把马克思主义理论运用于中国实际、付诸于中国具体实践当中,能够充分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真正实现民族独立与解放,真正实现国家繁荣与富强。早在党的一大党纲中,明确将实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作为中国共产党人终身奋斗的理想和目标。因而,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相关理论进行丰富发展,紧密地与当时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走出了一条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道路,建立新中国,结束了我国多年战乱不断、混乱不堪的被动局面,使得中华民族真正站起来,同时,为开创“中国之治”奠定了重要制度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将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实事求是地同中国谋求改革发展的具体要求相结合,系统地论述了社会主义本质、任务、方向、路线、策略,强调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放到国家和民族事业发展的中心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由此而生。沿着这条道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了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到富起来的伟大飞跃,开创了“中国之治”的光明前景。

  当今,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立足于新时代世情、国情和党情深刻变化,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仍然牢牢坚持马克思主义与新时代中国发展实际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一方面立足马克思主义立场洞察世界发展大势,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分析社会历史变革状况,运用唯物辩证法化解重大现实问题,始终强调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意义。另一方面又着眼于对我国深度改革开放和“两个大局”的现实关切,成功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新境界,确立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因而,在治国理政中明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框架、运行机制、实践要求,强调以“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的原则,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作出理论分析和政策指导。“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彻底地解决了一些长期存在的困扰中国社会的历史问题,办成了许许多多深得民心、党心,让老百姓实实在在体验到强烈获得感、幸福感的大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使中华民族迎来了从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开启全面实现“中国之治”的伟大创举。可见,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写在自己的旗帜上,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以科学理论引领伟大实践,通过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不懈奋斗、开拓进取,创造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与时代功绩。“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植根中国大地、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深得人民拥护的制度和治理体系。”

二、“中国之治”是中国共产党关于中国社会存在一种能动反映的社会意识——“中国之智”

  实现“中国之治”的伟大创举,离不开科学的思想指引。“中国之治”不仅体现为取得的显著历史性成就,也体现为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社会存在、客观实际状况进行能动反映的“中国之智”伟大思想战略,鲜明地展现了唯物史观中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相互关联的基本原理。唯物史观始终强调,“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任何社会意识都是被意识到了的社会存在,社会存在对社会意识具有决定性意义。“人们的观念、观点和概念,一句话,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传统西方思想中一直存在着一种颠倒的社会历史观念,即认为普遍性的主观观念与意识是决定人类历史发展根本要素。不管革命斗争,还是保守陈规,都是人类能动意志的主观选择和自由彰显。这种观念在德国古典哲学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黑格尔哲学可谓德国古典哲学的杰出代表。在黑格尔眼中,人类历史的演进,正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绝对精神演绎的现实展现。绝对精神通过潜在性的逻辑观念塑造(逻辑学),经由自身外在化的中介(自然哲学),最终在潜在性和外在化双重环节的对立统一中,实现自我确证(精神哲学)。在《精神哲学》部分,黑格尔专门论述了他的历史观念。黑格尔认为:“历史是精神的发展,或者它的理想的实现。”历史的路线从古代东方世界开始——自由意识的逐渐展开,历经希腊这种美的自由的王国——历史意识的青年时代,罗马则是成年时代,最终到基督教日耳曼世界——精神获得自身解放和完成。马克思恩格斯对这种唯心史观给予深刻的批判,指出唯心史观虽然突显了主体能动性和自由创造性,但它不过带有严重的抽象性和虚幻性,从而产生一种盲目乐观的欺骗性,无视现实社会历史诞生的实践基础——社会存在。从根本上讲,即便是唯心史观也有自身产生的现实阶级基础——代表着资产阶级立场和现实利益关切,这才是决定德国唯心史观产生的决定因素。因而,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社会存在“不是任意提出的,不是教条,而是一些只有在臆想中才能撇开的现实前提。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这种物质生活条件是现实中的个人所处的“社会结构和国家”面临的客观“界限”“前提”及“必然要求”,也可说是现实状况。唯物史观既不同于唯心史观,也不同于以机械论、朴素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诞生的“旧历史观”。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旧唯物主义只是立足于感性直观的视角,将人或对象理解为“原子式”的抽象物,其运动发展需要外力的驱使。人类历史活动同样如此,或者由于感性欲望的诱惑,或者由于不知缘由的“天命”使然,结果这种“旧历史观”也会沦入唯心史观的范畴。但“旧历史观”和德国古典哲学的唯心史观产生的理论基础是不同的。所以,“旧历史观”虽最终会导向唯心史观,但却从根本上否定人的主体意识能动性和自由创造性。马克思恩格斯针对这种“旧历史观”给予客观地批判,指出该观念虽确立历史的唯物主义前提,可也一概否定了人类意识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能动作用,将历史引向“宿命论”。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意识则是以观念的形式对社会存在的能动反映,包括宗教信仰、伦理道德、政治经济等各种思想。这些能动的社会意识既可客观地反映存在和现实,同样也能够影响客观存在和现实走向,这也正是辩证的唯物史观区别于其它历史观的独特之处。

  从这个意义上讲,自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中国共产党取得的所有重大理论成果,都是对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现实存在,能动反映的社会意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根据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实际状况,正确认识中国革命的性质、对象、任务、动力,制定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总路线,创立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接下来,中国共产党深入地将这一重大理论成果,付诸于不断变化的革命实践中并灵活运用,彻底摆脱了被统治被奴役被压迫的历史状态,真正实现民族解放与独立。虽然,此时的中国已脱离战乱频发的苦海,中国共产党已由领导革命的革命党转变为带领全国人民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执政党,但新的历史任务摆在眼前,“中国将向何处去”就成为摆在中国人民面前头等大事。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系统总结建国以来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科学地回应“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历史课题,果断做出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响亮提出“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号召,创立了邓小平理论。而后,以江泽民同志和以胡锦涛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立足于新时期深入改革开放的实践要求,科学地回应“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历史课题,分别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形成了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的“中国之智”。中国共产党将这些“中国之智”的伟大思想成果,实事求是地运用于建设与发展社会主义的具体实践中,攻克各种难关险阻,创造一个个伟大历史成就。因此,可以说正是在“中国之智”正确引导下,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了建国大业和富国大业,进而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实现强国大业。

  新时代我们党要全面实现“中国之治”,同样离不开反映客观存在的正确思想意识指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正是对中国共产党全面实现“中国之治”客观要求的能动反映,是新时代的“中国之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在深刻总结我们党成立以来关于革命、建设、改革实践,以及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治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科学理论;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科学社会主义迈向新阶段,特别是我们党应对执政新考验的客观情况下取得的最新理论成果,它客观反映当前我们党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现实要求;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地回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什么样的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怎样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等重大时代课题”。当前,要高度自觉地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中国之治”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根本方针、行动指南,立足于新发展阶段客观实际,坚持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不断提升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前进。

三、“中国之治”是中国共产党所确立的在特定经济发展基础上的上层建筑——“中国之制”

  要成就真正的“中国之治”,不仅需要“中国之智”思想战略的有效指导,还需“中国之制”的制度保障。这就必然要求由“中国之智”向“中国之制”过渡。“中国之治”不仅是能动地反映中国社会存在、新时代客观世情、国情、党情,展现“中国之智”伟大思想战略。同时,也是由中国共产党所确立的在一定的中国经济发展基础上的上层建筑——“中国之制”,从而生动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基本规律。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在社会中所形成的各种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这个经济结构之上又会形成相应的“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马克思较早地从唯物史观角度,论述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关联。恩格斯晚年深刻揭示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社会矛盾运动规律。恩格斯认为,经济状况是基础,上层建筑便是“阶级斗争的各种政治形式及其成果——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确立的宪法等等,各种法的形式”。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恩格斯明确指出,一切的政治斗争或政治活动,归根到底都是围绕着经济解放展开的,政治制度等上层建筑只是从属的东西,而“市民社会、经济关系的领域是决定性的因素”。比如资产阶级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关键原因在于封建制度严重阻碍了资产阶级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实现。同样,无产阶级之所以反抗资产阶级统治不仅是为了实现政治解放,而且是为了实现自身物质利益。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资产阶级疯狂榨取剩余价值,结果导致许多小的资产者和大多数无产者流落街头、无法生存,产生惨重的经济危机,严重束缚生产力发展。于是无产者为了维护自己权利,争取自身利益,奋起反抗资产阶级压迫,这也是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那么,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资产阶级会建立相应的国家制度、法律体系等上层建筑,来维护相应阶级统治。无产阶级也会建立与之相反对的国家制度、法律体系等上层建筑,从而争取实现自身利益。可见,不同国家制度、法律体系等上层建筑及其相互关联,都取决于相应经济关系,反映一定经济基础。同时,上层建筑也会相应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或者起到正向维护和推动作用,或者产生反向阻滞和拖累效用。

  在此意义上讲,“中国之治”也是受到一定的中国经济发展基础决定并反作用于该基础的上层建筑。“中国之治”绝非凭空想象,而是真正使聪慧的“中国之智”,转化为可操作可程序化的“中国之制”。在中国历史上,封建社会大都以封建的自然主义经济占主导,这种“经济条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此外,它还要以农村家庭工业和农业相结合为前提”,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朝廷制度、郡县制度、土地制度、税赋制度、科举制度、监察制度、军事制度等各方面制度”。进入近代以后,自然经济渐渐瓦解,以近现代工业化生产为标志的资本主义经济开始兴起,基于此又诞生了“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各种制度模式,但都以失败而告终”。只有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才真正确立实现民族独立解放和国家富强的有效制度。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针对当时根据地十分落后且混乱的经济状况,我们党和人民在积极创建人民政权的前提下,努力探索关于新民主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项制度。从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国内主要是恢复战后有序的社会经济生产,更多采用单一计划经济方式。基于此,我们党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建立起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当代中国建设、改革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可单一的计划经济只是在某一段时期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八大前,为了进一步适应生产力、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要求,顺应全球化趋势,我们党创造性地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并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为了适应和有效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应对当前国内外的严峻挑战,我们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主要包含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三层面。根本制度是指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包括政党建设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制度,是立党立国之本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主要包括:“党的全面领导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等。基本制度是由根本制度所决定并分化出的,一系列用以规范政党和国家基本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关系的制度。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制度”等。重要制度是“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派生的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的主体性制度”。这一主体性制度是更为具体和细致的体制机制,具有直接的现实效力。如果用一个较为形象的比拟来解释三者之间的具体关联,可以说,根本制度犹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世界观,具有原则性意义。根本制度规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所坚持的根本立场,这一立场是区别于其它意识形态、其它制度的根本标准,一旦偏离了根本立场,也就意味着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发生了实质性、方向性的改变,完全丧失自身固有的特色与基因。因而,能否守正根本制度直接关乎着我们党、国家、民族的历史命运。基本制度犹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方法论,具有指导性意义。根本制度确立后,还需要具体地贯彻施行。在具体落实中,为了避免出现背离根本制度的立场和原则的问题,还需要设计和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实事求是地指导和规范各项具体制度在遵循根本制度立场、原则的前提下,能够顺利运行和科学有效。在此意义上讲,基本制度相当于根本制度与重要制度之间的衔接环节和发展环节。重要制度犹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具体方法,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意义。重要制度更多是现实性的制度安排,是要产生直接的实际效果的一系列体制机制。因而,重要制度也具有多样性和具体性的特征,是一种实在的制度谋划和设置。但这并不意味着重要制度是一种狭隘的实用主义手段或策略,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制度时刻受到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规制,是有原则性和方向性,是有界限和底线的。所以说,虽然三种制度处于不同层次,但彼此相互作用、相互关联,共同为打造高质量、高水平经济社会发展,化解新的社会主要矛盾,进而全面实现新时代“中国之治”,提供扎实“中国之制”制度支撑和保障。

四、“中国之治”是中国共产党将中国制度优势付诸于实践转化的国家治理效能——“中国之能”

  中国共产党确立的“中国之制”之所以能现实展现多方面显著优势,开创“中国之治”大好局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中国共产党并非将“中国之制”视为停留于纸面,流于形式的“制度空想”,关键是我们党能够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地进行实践转化,成为国家治理效能,体现“中国之能”。在2011年版的《大辞海·语词卷》中,“效能”有两种内涵,一是名词即效果;二是动词即为达到某种效果或目标所付出的行动和努力。因而,国家治理效能也具有两层基本内涵,一是国家治理的成效;二是国家治理的实践活动。如果从逻辑关联的角度讲,后者具有决定性意义,只有科学的制度实践才能有理想的治理成效。在此意义上讲,“中国之能”乃是展现中国共产党求真务实、雷厉风行的实践之能,秉承了马克思主义的实践特质。马克思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因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马克思主义是实践的理论,指引着人民改造世界的行动”。因而,马克思主义既不同于主观唯心论——强调意识、观念的第一性,也不同于机械唯物论——强调朴素的感性直观。马克思主义是强调实践观点的“新唯物主义”,也可称为实践的唯物主义,其思维特点在于把对象、现实、感性“当做感性的人的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马克思从现实的人的实践活动出发,将世界看成是人类世世代代生产活动不断创造的结果,既克服了主观唯心论的虚假性,也扬弃了机械唯物论的消极性。因而,可以说实践概念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范畴,实践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独创性的理论标识。实践观点不仅贯彻于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著作当中,也贯穿于他们的现实生活之中。1848年,马克思就曾亲自投身于欧洲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并进行指导。革命失败后,马克思深刻探究失败教训,从政治经济学视角,透析了资本主义的实质,随后诞生了被誉为“工人阶级的圣经”的《资本论》。同时,恩格斯也与马克思一起参加了国际工人运动的领导工作,和蒲鲁东派、巴枯宁派、工联派等进行多次思想斗争,为确立马克思主义在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中的主导地位奠定了基础。

  “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汇集全国各族人民智慧和力量,所逐渐确立的各项体制机制、制度设计与安排,绝非虚设的空中楼阁,要秉承实践唯物主义的思想品格,最终还要付诸实践中,真正产生实实在在的治理效能。“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管不管用、有没有效,实践是最好的试金石。”只有将聪慧的“中国之智”与科学的“中国之制”一同付诸于实行,进而转化为具有现实针对性和实际操作性的践行方法和路径,充分体现国家治理效能,彰显强大实践效力的“中国之能”,“中国之治”的伟大创举,才能变为现实。其实,党和国家的各项制度究竟好不好,是有客观评判标准的,无论是邓小平提出的“三条有利于”,还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八个能否”,都明确指出制度必须要通过它所转化的治理效能,必须要通过它所产生的实践效果来检验。如果一项制度不能够真正的落地实施,不能够很好的转化为治理效能,不能够产生令人满意的效用,那么这项制度无论论证得如何天衣无缝,无论有多么强大的吸引力,也只能是一项仅供摆设观赏的无效制度,这样的制度不能称之为好的制度。自新中国建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带领人民始终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将制度的优势很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创造了两大奇迹。一是经济快速发展奇迹。通过确立并实行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解放和发展。从1952年至2019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从679.1亿元跃升至99.0865万亿元,人均GDP从119元提高到1万美元的新台阶。从一个一穷二白的国家变成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二是社会长期稳定奇迹。通过贯彻并执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等相关制度,人民政权不断巩固,民主、法制不断彰显。无论从建国初期抗美援朝战争、三年困难时期,到“文革”十年动乱、拨乱反正;还是1998年特大洪灾、2003年非典疫情、2008年四川汶川特大地震、2021年新冠疫情。中国共产党团结全国各族人民,成功地经受了多种重大考验。

  虽然我们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多方面显著优势,但也面临诸多时代挑战和风险。要想长期保持并不断增强这些显著优势就需要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断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对此,中国共产党也相应地提出并践行一系列重大实践举措。首先,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提升将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的水平。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才能进一步搞好国家治理工作,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更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各级党组织要坚决贯彻党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充分认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明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以及各项具体制度之间的系统关联,明确国家治理方向。要不断增强各级党组织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深入专研国内外丰富治理经验,好的方面要多学习借鉴,不好的方面要多引以为戒,但绝不可教条化地完全照抄照搬其他朝代或国家的治理模式。其次,充分发挥人民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中的主体作用。我们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也是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及自我治理的主体。提高治理效能,必须充分发挥人民的积极作用,设计和履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安排。不断健全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机制,强化其立法、决定、监督职能。不断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的治理效用。不断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建设,“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拓宽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最后,优化政府治理的各项体制机制。把我国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参与、政府推进。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既需要合理的制度安排,也需要科学地贯彻落实。贯彻落实需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职能,不断优化政府决策的体制机制。决策要时刻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立足化解实际问题,出真招,见实效。在决策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广泛汇集民意。要不断优化政策执行的体制机制。一个好政策,只有真正执行,才能发挥效用。执行力强,治理效能就高。提高执行力,要健全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带头执行治理决策的约束机制和岗位责任制,优化治理责任体系。强化责任追究和监管督察。对于工作不到位,乃至玩忽职守、不负责任,严重影响治理成效的职务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当然,在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具体工作中,也需要注重工作方式方法问题,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研究。时刻按照相应要求,不断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保持良好作风,避免“一刀切”“一概而论”、盲目跟风等问题产生。

  总之,“中国之治”具有马克思主义的丰富内涵和鲜明特征。中国共产党百年历史正是一部以“中国之智”为思想指导,通过确立“中国之制”,自觉运用“中国之能”,充分展现“中国之治”伟大创举的光辉历史。

  (作者简介:贺长余,中共辽宁省委党校(辽宁行政学院、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王桂泉,大连外国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哲学硕士)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社会主义研究》202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