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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淑丽:论劳动互助组织向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

发布时间: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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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后,在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的基础上,我们党经过慎重考虑和反复酝酿,于1953年 6月正式提出以“一化三改”为主要内容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其中,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三大改造中被列为首位。为实现对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一般的具体途径是在劳动互助组织(以下简称“互助组”)的基础上,先发展土地入股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下简称“初级社”),再逐步过渡到土地集体所有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下简称“高级社”)。作为“自然地不勉强地吸引农民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形式”,初级社的兴起有其历史必然性。本文拟就互助组向初级社发展的历史必然性以及党和政府在此过程中的领导作用,作一研究探讨。
一、互助组内在矛盾是推动合作升级的动力
  土地改革将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带来了农村生产力的解放、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提高以及农业的迅速恢复和发展。但土地改革后,怎样把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组织起来走社会主义道路,是一个需要继续探索并正确解决的大问题。早在 1943年,毛泽东就指出,分散的个体生产“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而“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在根据地、解放区领导翻身农民建立和发展了各种互助组,积累了一些经验。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提出,在一切已实现土改的地区,“应引导农民逐步地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互助组通过实行必要的集体劳动和分工协作,大多能提高劳动效率,改进耕作技术和改善生产条件,使农作物的产量超过一般单干的农户,并增加互助组农民的收入。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政府的提倡和鼓励下,互助组普遍发展起来,包括临时的季节性的互助组,以及常年的农副业结合的互助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有部分互助组出现了涣散甚至解体的现象,究其原因,在于互助组内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矛盾。
  (一)农活安排的矛盾
  人尽皆知“农时”对农业生产的重要性。“农时”集中体现在插秧、种植、犁地、收割等方面的时间安排上。为实现产量最大化,农民都愿意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农时”。但在互助组内,当大家都想这样做时,就会产生农活安排前后的矛盾。比如,河北省满城县宋家屯的韩宗华互助组,“在种晚田的时候,因为当时下的雨小,需要抢种,组员们都要先种自己的”。山东省聊城县三区的庄培凡互助组由于组内多是土质较紧的黑土地,一旦干燥即增加劳作上的困难,因而组员都抢先在土地湿润时耕作,为此时常发生争执。吉林省延吉县金时龙互助组也存在早铲晚铲、上工收工早晚、早种晚种等方面的矛盾。
  为此,一些基础较好的互助组会进行协商,约定好农活先后顺序。比如,有的互助组建议先做劳力强的农户家的农活,理由是即便没有互助,劳力强的家庭也会首先做完。有的互助组会优先安排中农的农活,理由是贫农为了使用中农的耕牛和农具,需要先帮中农做活。但即便如此,也常有人不愿服从。尤其是在农忙时节,“抢锄抢收不服从组里统一计划的现象就不断发生”。毕竟不管如何安排,总会有时间先后的差别,这就意味着有的组员要吃些亏。对于这种吃亏,在组员还有共同劳动的需要时,彼此尚能包容。一旦他们之间的利益分歧压倒了合作意愿,或一些农户逐渐具备了独立生产能力,互助组就会有解散的风险。因为在一般的互助组内,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与收益权完全归农户私有。相比于随时可退的互助组,农民更关心自家收益。这种松散联合的性质使互助组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机制。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发展较好的互助组萌生了合并土地、统一经营的想法。比如,陕西省米脂县罗家坪的农民在农活安排相持不下时说:“什么时候能想办法把地不分你我,打在一起,再不要说谁先谁后,就真的成了一条心了!”江苏省沭阳县赵甫亚互助组为解决“牛力周转不开,家家又要抢先”的困难,决定打破地界、共同耕种,分配时按土地、劳力入股分红。南京市郊李玉互助组的王开林、韩立和也提出“打下粮食按劳力和土地统一分红、土地入股的办法”。土地联合经营后,组内任何一块土地的收成都与自己的利益挂钩,这使农民更愿意关心集体生产,而非像以前只在意自家生产。比如,山东省聊城县三区的一个互助组打破土地边界、实行统一经营后,一位农民坦言,“那块地里丰了产都有一份,这回大家对早种晚种,评多评少可不能再争了”。如此一来,互助组就可以按照最有利于集体效益的顺序安排农活。如锄草先锄苗大草多的,后锄苗稀草少的;雨后犁地先犁沙地后犁坡地,再犁平地最后犁洼地;收割先割立麦后割倒麦,先割高处后割低处等,如此便解决了农活安排时间先后的矛盾。这种进行土地联合经营的做法,也符合初级社土地入股的特征。
  (二)评工算账的矛盾
  “等价交换”是“组织起来的根本原则”之一。一般而言,临时互助组是由劳力、畜力、土地等差不多的三五家农户组成,范围较小且感情比较密切,因而组内没有规范的评工制度,只是基于人情关系的以工换工。即便有些人吃点小亏,只要互助双方心中有数或总体不亏,换工互助就可延续。相比于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的成员增多、互助时间变长、互助范围扩大,之前简单的劳力互换已不能适用。为实现更为合理的等价交换,可从评分记工与清账找粮两个方面探索解决办法。农业部农政司指出,“在互助组内应实行公平合理的、简而易行的评分折工与清工算账办法”。
  评分记工关乎每位组员的切身利益,必须坚持等价交换原则,“逐步做到劳力,畜力,农具的合理使用(即所谓‘三大合理’)” 。但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土地所有者与重要生产资料持有者(如大型农具、耕畜等)之间不断发生评分多少的争执。劳力强、技术好但地少、缺乏农具的农民希望给予劳动付出更高的评分,他们害怕“白给别人帮工”,“生活顾不住”。劳力弱、技术差但拥有较多土地或重要生产工具的农民则希望给予土地、耕畜、农具更高的评分,他们担心“劳力剥削土地”,“出工米不上算”。
  评分记工是为了提供清账时的凭据,算账问题则直接关系农民的最终收益。为方便算账,一些基础较好的互助组发明了工票制,即给每家农户都印发一本同样的工票,给谁做工就由谁出工票。还有的互助组在竹牌上注明分数,发给每户同等数量的竹牌,给谁做工就由谁出牌。最后结算时,一般先在组内对所有组员的“出工”和“进工”进行核销,出工多的就由进工多的农户付给相应工资。但许多地方因未能及时清账而使评分记工有名无实。一些互助组认为大家关系很近,应该讲仁义,“吃亏沾光到不了外边”。有的互助组组长不想得罪人,不愿将算账找粮落到实处。有的农民虽然想要粮,但不好意思去找欠工户要。对此,一些农民说,“有票无粮,多干白搭”,“记了工找不到粮食等于白记”。
  无论是记分不等价还是算账不合理,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同样是由于一般互助组内,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与收益权完全归农户私有。这种结构松散、并不稳定的组织形式,使再完备的评工算账规则都可能因为没有强有力的约束机制而搁置。有的农户因为对评工算账规则不满意,而拒绝执行或直接宣布退组。农活安排与评工算账的问题,归结起来就是集体劳动与分散经营的矛盾,这是互助组难以解决的弊病。以土地入股、集体经营为特征的初级社,改变了互助组的经营方式与分配规则,使农民收益与自家土地之间不再具有直接的经济联系,而是取决于社内全部土地的经营状况。这就弱化了农民分户经营的私利性与分散性,有利于解决农活安排与评工算账的问题。
二、扩大再生产的需要“引起了在生产上统一土地使用的要求”
  从现代农业发展的角度看,农业生产必须以适度的规模经营为基础,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实现社会化大生产。但互助组如果只是限于低水平、为解决生产困难而进行的生存式合作,它所能提升的生产效率是有限的。一旦严酷的外部生存压力有所缓解,一些农民认为已能独立生产、不再需要互助,互助组就面临解散的风险。而事实上,确实有不少互助组一直停留在克服劳作困难的阶段,没有根据生产需求的变化提出新的互助内容,导致农民“普遍劲头不大,缺乏前进朝气”。还有一些改善了生活水平的农民安于现状、得过且过,不去思考如何扩大再生产。有的农民说,“自干自吃,自由自在;够吃够穿,就是安乐神仙”。
  对此,1951年 2月发布的《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农林生产的决定》明确提出,“必须继续贯彻毛主席所指示的‘组织起来,是由穷变富的必由之路’的方向”,“反对某些人认为‘组织起来,只不过是解决劳动力不足的一个办法而已;在劳动力已有剩余的情况下,人们已能单独生产致富,劳动互助组应该自行解体’的说法”,强调互助合作“不但可以克服劳动力不足的困难,而且可以进一步达到提高生产的目的”。换言之,互助组不能停留在解决劳作困难的阶段,应该拓展新的合作方式、创造新的生产条件,实现扩大再生产。正如有的地方在试办初级社时指出的,这不只是政治上组织农民的问题,“而是满足农民发展生产、改善和提高其生活的要求,从经济上引导农民前进的问题”。
  先行尝试土地入股、集体经营,进而发展为初级社的互助组一般是基于以下几种需求:
  其一,出于推动农业机械化的考虑而“打破边界”。若要实现扩大再生产,可以对机械农具和耕作方法进行创新。但这些新尝试往往要在规模经营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出功效。例如,东北地区引进的苏联新农具能大幅提高生产效率,但需要 5到 6匹马在连片土地上集中耕作才能显现出效用。因而一些互助组尝试通过租佃、兑换、买卖等方式调剂土地,使土地连在一起、统一耕种以适用新式农具。这种采用了土地入股、集体劳动的互助组,将劳动力、土地、马匹等按一定比例分配收益,成为初级社的前身。还有的互助组缺乏扩大再生产的资金,而集体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此类困难。比如,山西省武乡县窑上沟的互助组经过几年发展,改善了农户生活水平,但“还是各人耕种各人的地”,“再发展也买不起架机器,更没办法使用机器耕地”,他们普遍认识到,“合伙养种,能充分发挥地力和人力”,进而开辟一条前进的道路。
  其二,出于在农业技术革新中降低生产风险的考虑而“抱团取暖”。由于单家农户力量单薄、抗风险能力低的局限性,个体农民在生产上表现出较多的保守性。他们满足于世代相传的生活经验,不敢轻易尝试新技术,担心一旦失败有可能将家庭拖入翻不过身的困境。即便是投入成本小、风险较低的变革,“也一定要经过反复计算比较,确知有得无失,有利无害时才能接受”。互助组虽较农户单干生产风险小一点,但对关心自家土地收益的农民来说,对新技术的接受程度仍然有限。而合作社统一经营土地,社员共担风险,有利于推动农业生产技术的革新。例如,小株密植技术的推行在一些地方受阻。有农民认为:“我只有 5亩多田,如果试不成功,一家九口,生活怎样过?”后来合作社成立之后,这个问题就解决了。大家的想法是,“用几亩田来试验,就算试验不成功,大家平均起来,损失不大;试验成功了,社一推广,大家就能够很快地增加收入”。通过这样的办法,全社就较顺利地接受了这项技术变革。再如,双轮双铧犁这一新式农具能够有效提高生产效率,但个体农民不敢贸然购买,一则资金有困难,二则确实不划算。因为一部双轮双铧犁每年可深耕 200亩土地,而农民自家土地不及这个数目的十分之一。由集体出资购买双轮双铧犁作为公共财产,是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案。事实证明,“许多农民就是由于看见了双轮双铧犁的优越性而加入合作社的”。由此可见,联合经营的组织形式便于利用集体效应推动生产方式的变革。
  其三,出于修建集体工程的考虑而“集中力量办大事”。在一些地广人稀、需要开垦荒地、改良土壤或兴修水利的地方,往往较早出现将土地合并经营的合作社。比如,陕西省杜家石沟村山沟连绵、地质贫瘠,粮食产量很低,“三年两头旱,暴雨地稀烂”是当地的真实写照。改善这些自然条件是单家单户以及一般的互助组难以承担的。1950年该村成立合作社后,社员依靠集体力量,按照川坪、沟条、湾塌、峁梁等不同类型地区,合理规划、逐项治理,成效显著,成为陕北高原农田治理的样板。山东省广饶县二柳树村耕田匮乏,为了集中力量开垦荒田,早在 1946年该村以晒盐为主兼种地的 7个互助组就合成一个“大插伙”组,集体开荒、统一耕种,实行按劳分配。随着集体开荒地的面积扩大,农户自家土地与集体用地之间产生了农活安排的矛盾。为解决这个矛盾,1948年,他们将各户土地根据土质划分等级作股入社,而这成为日后初级社的雏形。东北解放区完成土改后,在一些地广人稀或需要开荒的地方出现了将土地合并耕作的“合伙组”。“合伙组”将土地入股统一耕作,并按入股土地、劳力、耕畜的一定比例分配收益,契合初级社的核心特点。
  由此可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因为有了某些公共的改良农具和新式农具,有了某些分工分业,或兴修了水利,或开垦了荒地,就引起了在生产上统一土地使用的要求”。扩大再生产的需要,促使农民之间的合作内容由简单的耕畜、工具、劳力等的互助拓展为更广泛的经济合作。
三、爱国丰产竞赛运动与供销合作激发了土地统一经营的需求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领导开展的爱国丰产竞赛运动以及推动供销合作的发展,凸显了土地统一经营的好处,助推了互助组向初级社的发展。
  (一)爱国丰产竞赛运动带来的兑地需求
  抗美援朝战争开始后,国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抗美援朝运动。在此过程中,人民群众把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爱国热情与实际行动结合起来,积极开展爱国丰产竞赛运动。这一运动激发起了农民的丰产热情,成为推动农民打破地界、统一经营的一条重要原因。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农林生产的决定》明确指出,各地“开展群众性的劳模运动和群众性的生产竞赛”,“产量显著超过当地一般生产水平经过民主评议为众所公认者,人民政府得给以物质的或名誉的奖励”。1951年 2月,农业部召开第二次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爱国丰产竞赛运动。同年3月 6日,山西省农业劳动模范李顺达所在互助组率先响应号召,向各地互助组发起开展爱国主义生产竞赛的倡议,就此揭开了全国爱国丰产竞赛运动的序幕。
  在爱国丰产竞赛运动中,参加竞赛的互助组一般会“划出‘丰产地’进行改良耕作法,增施肥料,创造丰产纪录的实验”。但在你追我赶的丰产浪潮中,常规的增产措施已很难在产量上实现新突破。有些互助组“自发地用兑地兑肥料,集体劳动的办法来创造高额产量”。例如,山东省莘县的曾广福互助组为提高产量,早在 1950年冬就尝试将组内 35块地中搭界的 13块共计 50亩连成一片,称之为“兑地”。他们对这块地精耕细作、全面改良,分配时按照“地四劳六”的比例分红。1951年秋,这块兑地平均亩产 200公斤,比单干户高出 95公斤,比本组其他田地多收 55公斤。为进一步在爱国丰产竞赛运动中创造新纪录,秋收过后他们对本组 135亩耕地全部实行兑地丰产。再如,山东省冠县田庆明互助组因地力不强、水源缺乏、资金不足等问题,难以实现丰产。有人提议,“咱看那块地能丰产,入到组里算丰产亩不行吗?大家伙打井,大家耕种,增产了大家分”。互助组讨论后认为这是个好建议,决定打破地界、先兑出 8.5亩土地实行集体经营,改进耕作技术。兑地丰产后,棉花每亩收获400公斤,组员们后悔地说,“晚了!不如春天一下入了股”,于是找到田庆明商量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河南省鲁山县辛自修互助组也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打开地界划出经济区”,在“经济区”因地制宜、联合经营,有效提高了生产效率。据不完全统计,截至 1952年 9月,山东省聊城地区实行兑地丰产的互助组就有 700余个。他们由集体统一采取增产措施,分配时除去生产投资外按土地和劳力固定比例分红。这样的操作已超出常年互助组的合作范畴。
  在爱国丰产竞赛运动中,党和政府加强对运动的领导,主要表现在:一是通过加强对农民的爱国主义教育,使竞赛运动与政治运动密切结合;二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订立竞赛具体目标和检查评比办法,并加强指导帮助完成竞赛计划;三是发动各地互助组积极应战,使开展竞赛的过程同时成为发展、巩固和提高农民互助合作的过程;四是具体深入地领导农民学习丰产模范的经验,开展群众性的改进耕作技术的运动等。越来越多的农民从事实中认识到,“土地统一使用、劳力统一调配是搞好农业丰产的有效方式”,这既有利于创造高额产量,也能够锻炼组员们的集体观念,还能摸索到土地、劳力的分红经验。爱国丰产竞赛运动成为推动互助升级的动力。
  (二)以供销合作深化生产合作
  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长期的战争对流通渠道造成破坏,各地有许多农副土产品找不到销路,而农村生产、生活所需的工业品又难以买到。比如,吉林省舒兰县双龙村的群众反映,“已经快到春耕了种籽没到,快开铲了锄头没到,快近秋收了镰刀才来”。团结村农民的主要困惑则是“打了粮食没人要”。农民时常忍受中间商的盘剥,并因频繁往返于市场之间占用了许多劳力。正因如此,广大农民对供销合作的需求十分迫切。1950年 7月,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成立 ,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草案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倡导农民及农村其他劳动人民成立农村供销合作社,“以便首先畅销自己多余的产品,同时比较廉价地买到自己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日常消费品”。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农林生产的决定》也明确提出,“农村供销合作社和国营贸易机关与互助组订立购销合同,是扶助生产的最好办法,必须提倡”。供销社与互助组签订合同后,互助组将本组的购销业务委托给供销社。互助组需要什么,就请供销社买入什么;互助组要卖什么,就请供销社推销什么。比如,吉林省永吉县二道沟的薛云虎互助组一直从事草袋生意。过去家中有车马的农户需亲自到 60里外的吉林市售卖草袋,无车马的农户则时常推销艰难。自从该互助组与供销社签订“结合合同”后,农民不再为草袋销售问题而发愁,生产积极性日益高涨。黑龙江省新胜村的乐长发互助组将销售业务委托给供销社后,他们“放下了愁买愁卖的担子,少上街、少误工”,节省了劳动力集中发展生产。
  越来越多的农民感受到供销合作的益处,但并非所有的农民都能与供销社签订合同。这里的关键在于“结合合同”签订之前,农民要以合作组织为单位制定生产、消费与推销计划,统计出“一年要用那些?要用多少?要推销那些?推销多少?”供销社据此再制定自己的供销计划。而双方一旦签订合同,必须严格履行并时常检查执行情况。可见,签订结合合同不是一件“张口即来”的事情,需要打破农户分散经营的状态,商议出可供执行的集体规划。在此过程中,党和政府的领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教育供销社的干部树立为生产服务、为农民服务的基本观点,认真研究农民的需要,细心替农民想出生产门路,在工作中努力开辟市场,在经营上实行经济核算,切实履行好结合合同;另一方面,领导组织起来的农民制定出切实可行、简明具体的生产计划和消费计划,使订立出的结合合同是完全可以实行的。在此基础上,农民逐渐认识到集体行动和计划生产的好处。比如,吉林省的薛云虎互助组与供销社合作后,组员们感慨道,“什么都要有计划,有计划才能把事办好”。计划性的加强不仅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更重要的是,它还有利于“把农民的分散的无计划的经济,引导到计划经济的轨道上来,使农民的经济组织和国家的经济计划结合起来”。
  相比于互助组,合作社与供销社的合作程度更为密切。因为初级社由原来的“集体劳动”深化为“集体经营”。虽是一词之别,但农民生产生活的集体粘合度有了质的提升。初级社在制定计划时不再只是简单的农事安排,“而是围绕着增产目标,从技术改进、生产投资、劳力调配、产品推销到发展进度等各方面都有了较详细的计划”。这使初级社“对于供销也就要求更加及时,更加有计划”,更易与供销社达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与此同时,供销社也给予初级社更多的“优先”福利。比如,辽宁省辽中县黄西村胡玉玺合作社与供销社签订合同后,供销社在预购农副产品和销售紧缺物资时会优先照顾合作社。若胡玉玺合作社缺乏生产资金,供销社可与之订立“预购合同”来提供帮助。这些超出互助组传统合作的便利,使农民感受到加入合作社的益处,有效推动了互助组向初级社的升级。时任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秘书长薛暮桥指出,“我国对小农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实质上起始于供销合作社在全国范围的建立,即首先是在流通领域,随后才在生产领域,逐步引导个体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
  综上,在党和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推动下,农民或是想通过打破地界获得丰产,或是想通过加入合作社以享受购销服务,都激发了他们统一经营的需要,助推了互助组向初级社的升级。在 1951年 9月全国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召开之前,不少地区已自发建立了一些名称不同、形式各异但性质上类似于初级社的合作组织。如江苏省南京市郊区的土地合并组、山东省聊城地区的兑地丰产组、河北省饶阳县五公村的土地合伙组等。
四、初级社的经济合理性吸引农民入社
  1951年 9月 20日至 30日,党中央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会议经过研究讨论,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第一个指导性文件。草案要求贯彻自愿和互利的原则,采取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的方法,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大量发展互助组,在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有重点地发展土地入股的初级社。该草案下发各地试行后,农村互助合作有了较大发展。初级社适应了当时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带来了农业的增产,具有充分的经济合理性。这是吸引更多农民入社的重要原因。
  (一)优化资源配置
  土地改革后,中国农业就其基本形态和总体情况来说,是分散的、个体的、落后的。广大农村仍使用传统的手工工具,靠人畜耕种,靠天吃饭,生产力水平低下。而在农业中实行大规模的机械化不是短期能办到的,因此,根本的出路在于走农业合作化的道路。初级社依靠统一经营,发挥人力优势,盘活生产要素,优化了资源配置效率,提供了一种比互助组更有效率的组织形式。
  初级社的显著优势在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劳力、土地、技术、资金等要素的合理流动,做到地尽其用、人尽其才、物尽其力。在土地利用方面,入社前农民为满足自家生产生活需要,往往是“用啥种啥、样样有点”。成立初级社后,合作社因地制宜,统一安排种植计划,根据地质情况“适合种什么就种什么”。比如,山西省武乡县枣烟村合作社社员王曼孩有6亩地,入社前为满足自家需要种了 4种作物,入社后只种 1种最适宜的作物,每亩增产折谷 4斗。社员们感慨道,“土改人翻身,入社地翻身”。在劳力使用方面,初级社能根据生产需要合理分工,发挥个人专长,提高劳动效率。比如,北京市郊农村的殷维臣合作社,生产能手在入社前一般不愿外传自己的种菜技巧。入社后农民之间时常交流经验、取长补短,逐步总结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种菜操作规程。合作社推广应用后,创造了全市的高产纪录。在发展多种经营方面,相比于互助组,初级社更便于解放剩余劳动力和筹集副业资金,因而一般都发展了副业,并以副业收益支援农业生产。比如,山西省平顺县川底村合作社在成立前每亩地用 18个工,成立合作社后节省了劳动力,“省下的 8个‘能人’专门搞副业(主要是木工),一起为合作社开了财源”。河北省饶阳县五公村的耿长锁合作社采取“以副养农”的经营策略,1950年他们的副业收入已达全社收益的45%。
  (二)坚持自愿互利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中明确规定,“在处理互助组和生产合作社内部所存在的任何问题上,有一条原则是必须绝对遵守的,就是贯彻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初级社遵循自愿互利的原则,对可能利用的一切生产要素进行集约管理,是一种较有效率的规模经营。
  所谓“自愿”,指的是农民对是否入社“有完全的自由,不能有一点勉强”。农民若想要入社,需要征得全家同意。中共山东分局农委会指出,如果有党员、团员要求入社但其家庭不同意,那么他们应暂缓入社,“等待家庭其他成员的觉悟”,防止以整党整风“打通思想”的办法造成“参加合作社光荣,不参加合作社可耻”的空气。当时领导西北地区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习仲勋指出,“那些不愿花‘功夫’,不愿做‘细心的工作’,不准备通过‘较长的时间’,不准备‘逐步地’去‘吸引’农民参加集体化的人,是不了解农民的,必然脱离农民群众”。此外,退社自由也是合作社尊重农民意愿的重要体现。为便于清账且不影响生产,一般在一个生产周期结束后,社员有权申请退社。退社时,社员可以带走自家土地与所投资金,这就解除了农民“怕束缚”“不自由”的顾虑。
  此外,初级社坚持互利原则,尽可能在制度安排中保障各方利益。初级社保留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这对视土地为“命根子”的农民至关重要。有些农民曾担心土地入股后就失去了土地,干部耐心解释道,这时土地所有制政策没变,“咱现在只是为合伙养种,发挥地力”。土地之外的其他主要生产资料如耕牛、农具等,也普遍采用私有公用、折价存社等方法,以农民私人所有为主。农民按照入股土地和折价生产资料的质量和数量而享有不同的报酬。这种保障私有产权基础上的有偿换工、等价交换,是初级社吸引农民的重要原因。
  除按入股土地和折价生产资料获得相应收益外,如何评定劳力报酬是关乎农民利益的大事。互助组阶段开始试行工分制,一些发展较好的组采用了底分活评或按件记工。但由于土地不划片、劳力不分组,互助组普遍存在“磨洋工”“搭便车”等问题。为改进劳动管理方式,避免“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一些初级社开始依据生产需要、劳力强弱、技术高低等条件,将农民划分为若干生产小组,建立劳动与收益直接挂钩的生产责任制。尤其是“包工包产”中的“定工、定质、定时、定产”(简称“四定”),有奖有罚,使工分较为真实地反映了农民的劳动投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窝工、费工或怠工等现象。比如,1953年山西省建立的 2243个农业社中,实行包工包产制的占 80%左右。不可否认的是,相比于单干户与互助组,初级社内部管理成本和监督成本有所提高。但综合来看,初级社规模适中、管理民主,其创造的生产效益远大于内部运营成本,这使“合作社的存续成为一件有利可图的事情”。据农业部农政司 1952年初对东北、华北 40个初级社的抽样调查统计,1951年这些合作社的粮食平均亩产量“超过当地互助组16.4%,超过当地单干户39.2%”。
五、结语
  毋庸置疑,一家一户的农业个体经营模式限制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它与大规模的工业化的需求之间日益暴露出很大的矛盾。为了解决这样的矛盾,就必须进行从个体劳动转到集体劳动的生产方式变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民所表现出的生产积极性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由“农民是劳动者这种性质”所发展的互助合作的积极性,“表现出农民可以引向社会主义”;一个是从“农民是私有者和农产品的出卖者这种性质”所发展的个体经济的积极性,“表现出农民的自发趋向是资本主义”。为把农民个体经济的积极性逐步引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我们党创造性地开辟了一条适合中国特点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即由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的“这种由具有社会主义萌芽、到具有更多社会主义因素、到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合作化的发展道路”。
  在这其中,从互助组发展到初级社,就是重要的一步。初级社是中国农民的创造。它的规模不大,一般为二三十户,从生产要素(土地、耕畜、农具、劳动力等)的合理配置来说,它大体上是适应当时生产力水平的,是适应农民的接受程度和干部的管理水平的,有利于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初级社还保留着半私有制,这样既能发挥个体经营的积极性,又体现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形成一种比较合理的双重结合。实践证明,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初级社是农民比较容易接受的一种向高级社过渡的适当形式。正如 1953年 12月中共中央公布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指出的,初级社“这种形式,使个体农民和加入了互助组的农民在他们进到农业的完全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的时候不感到突然,而是事先有了精神的和物质的准备的,因而能够避免由于突然变化所可能引起的种种损失”。总之,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推动互助组向初级社的发展,既是历史的必然,又为其后向高级社过渡并实现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奠定了坚实基础。
  (作者简介:吴淑丽,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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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党的文献》202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