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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高:中国共产党早期支部建设若干问题探析
  在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中,支部居于基础地位。学术界在以往研究中已经注意到,在建党初期,中国共产党即将支部建设置于重要位置,并取得初步成效。但对中国共产党早期支部建设的研究,也还有若干问题有待厘清和深入探析。中国共产党最初设置的地方支部属于什么性质,在组织层级上处于怎样的位置?党的四大何以会将支部明确规定为党的基本组织,其隶属关系又有怎样的调整?“一切工作归支部”口号是怎样提出的,其后又何以会停止使用?本文综合运用多种历史文献,就相关问题作出进一步探析,以期深化对中国共产党早期支部建设的认识。
一、关于地方支部的设置及其组织层级的问题
  严密的组织体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重要优势。建党伊始,中国共产党就注重组织体系建设,党的二大、三大都要求在党的组织体系中设置地方支部。不过,此时的地方支部并不同于后来所说的支部,其在组织层级上并非党的基本组织。
  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以支部作为党的基本组织是一个传统。世界上第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共产主义者同盟,其最基础层级的组织就是支部。《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规定:“同盟的组织机构是: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支部由至少3 人至多20 人组成,每个支部选举产生主席和副主席各1 人。而在俄国革命过程中,列宁最初更多的是关注中央层面的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1903 年,列宁向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提交的党章草案没有关于支部的条款。从第二次代表大会直至第七次代表大会,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党章也均没有关于支部的规定。1919 年12 月,俄共(布)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章程》构建了一套完善的组织体系,将党的组织系统设置为中央、区、省、县、乡、支部六个层级。其中,“党支部是党组织的基础”,“支部至少应由党员三人组成”,“党支部选出三人组成的委员会以进行日常工作”。支部委员会属于支部内设组织,并非上级机构。
  在筹建中国共产党的过程中,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通过不同渠道了解到俄国及其他国家共产党的组织结构,以此作为在中国建党的参考。1920年 9月 16日,赴法国勤工俭学的蔡和森在给毛泽东的信中提到,加入俄共(布)需“二人介绍于地方支部”,“党的最高机关为中央委员会”。同年 11月 7日,上海早期党组织创办的《共产党》月刊发表《共产党同他的组织》一文,其中特别关注俄共(布)的支部建设问题,并详细介绍了俄共(布)的“共产党支部组织大纲”。12月 7日,《共产党》月刊又刊载了沈雁冰翻译的《美国共产党党纲》,其中规定:“本党的基础组织是十个左右的党员的一小队,至少不得比五个再少”。据沈雁冰回忆,在 1921年嘉兴南湖开会前一两个月,陈独秀让他“翻译《国际通讯》中很简单的《俄国共产党党章》,作为(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党代表大会的参考”。
  不过,中国共产党在初创之际对党的组织体系还没有成熟的考虑,加之党员数量不多,相关规定也就较为宽疏。党的一大没有专门制定党的章程,而是在党的纲领中列有若干相当于党章性质的条文,其中并没有提到设置支部,只是规定:“凡有党员五人以上的地方,应成立委员会”。地方委员会即最低层级的党组织。
  党的二大制定了第一部《中国共产党章程》,将党的组织系统自下而上设置为:组——地方支部——地方执委会——区执委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各农村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兵营各学校等机关及附近,凡有党员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组”,“隶属地方支部”,为“训练党员及党员活动之基本单位,凡党员皆必须参加”。需要指出的是,二大党章所说的支部全称是“地方支部”,在组织层级上属于地方组织,“组”才是最基础层级的组织。这与俄共(布)党章所规定的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有很大区别。此外,党的二大党章规定,“一地方有两个支部以上”,经中央执行委员会许可,由区执委会派员召集全体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推举三人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这里所说的地方执委会,是地方支部的上级而非支部的内设组织,其性质和地位亦不同于俄共(布)的支部委员会。二大党章并未规定地方支部的内设机构,这显然是一个缺憾。此外,按照党章规定,设立地方执委会的条件是该地方至少有两个支部,在只有一个地方支部时就无法成立地方执委会以至区执委会。出现这种情况时,地方支部直接受中央领导,如中共湖南支部、广东支部均直属中共中央。根据二大党章,一些地方党组织开始建立起支部,如北京地方执委会相继成立东城、西城、西山三个支部。不过,有些地方党组织没有设立地方支部,而是直接以地方执委会管辖组。如 1922年 7月起,上海地方执委会即下辖上海的上海大学、商务印书馆、西门、虹口 4个组,以及江苏的浦镇组、浙江的杭州组。
  在党的二大资料中,一份署时为 1922年冬的作者不详的《关于我们党的组织问题(补充报告)》指出,党组织分为中央、区、地方和支部四级,“凡有党员三人至五人成立一个支部,每两个支部组成一‘组’。凡是有两个‘组’以上的地方,均得成立地方执行委员会”。这份补充报告显然是混淆了党的二大党章中关于“支部”和“组”的规定,对支部的组织层级作了误读。报告的作者很可能熟稔俄共(布)党章和组织体系,比照俄共(布)组织体系将支部当作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组织。
  1923年 6月,党的三大对党的章程作出第一次修正,将“组”改为“小组”,规定“凡有党员五人至十人均得成立一小组”,“隶属地方支部”。不过,三大党章具体条款中同时存在着“各组”“各小组”的提法,在实践中更是往往混用。有研究者认为,三大确定的党组织系统是:中央执行委员会、区执行委员会、党支部和党小组。这个说法并不十分准确。党的三大党章修正案将地方执委会的设立条件,由二大党章规定的“一地方有两个支部以上”,改为“一地方有十人以上”。这也就是说,支部不再是地方执委会建立的基础。地方的党员人数在十人以下时,小组之上设立地方支部,超过十人则改设地方执委会,地方支部和地方执委会并非隶属关系。党的组织体系自下而上应为:组——地方支部或地方执委会——区执委会——中央执委会。如 1922年 7月,王尽美领导建立济南地方支部。随着党员队伍的不断壮大,济南地方支部遂于 1923年 10月 6日召集全体党员大会,正式建立济南地方执委会,所属党员编为 2个组,一组是学生和知识界成员,另一组主要是工人。又如,1924年 2月至 5月间,汉口地方执委会下辖汉口组、徐家棚组等 6个组,共有党员 50人。
  在这种情况下,支部的作用和重要性是有限的,以致于中共中央在给各级党组织发布指示时对支部往往有所忽略。如 1924年 7月 21日,《中央通告第十五号——对国民党右派的斗争》是发给各区委、各地委、各独立组组长诸同志。8月 31日,中共中央关于召开四大致各地党组织的信是发给各区各地方委员会各独立组长。11月 1日,《中央通告第二十一号——加强党务工作,对孙中山参加北方和会的态度》是发给各地委、区委、小组负责同志。这种状况表明,在建党初期,中国共产党虽然承袭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传统和俄国建党经验,在党的组织系统中设立支部,但并未将其作为基本组织,给予的重视也比较有限。
二、关于支部确定为基本组织及其隶属关系的调整问题
  大革命的兴起和革命形势的迅猛发展要求中国共产党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党的组织体系。而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实践中,以支部作为党的基本组织,是加强党的建设行之有效的做法。党的四大根据党的自身建设需要,继承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传统,响应共产国际的要求,调整党的组织体系,将支部规定为党的基本组织。
  1924年 5月,中共中央执委会扩大会议明确指出:“必须使我们的党及其各个机关能有更明显的组织形式。”同年 11月,中共中央又指出:“党内组织为党的中心工作”,“近来党的工作一天一天繁重,但是内部组织却未有显著的进步”。到党的四大前,党员发展至近千人,比党的三大时增加了一倍多,但这时党还只是设立有执行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尚未明确在社会基层建立党的基本组织。这种情况远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革命形势的需要。1925年 1月,党的四大在《对于组织问题之议决案》中严肃指出:“组织问题为吾党生存和发展之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在前所未有地强调组织建设而党的发展又不尽如人意时,适时调整党的组织体系,水到渠成而又势在必行。
  也就在此时,共产国际向各国共产党提出了在支部基础上改造党的任务。1924年 6月 17日至 7月 8日,共产国际第五次代表大会在莫斯科召开,中共代表李大钊、王荷波、刘清扬等出席。此次大会的一项重要议题是党的建设,通过了《关于在生产支部基础上改造党的问题的决议》。《决议》指出,共产党和社会民主党的根本区别,也表现在这两个党的组织形式方面。社会民主党关心议会竞选的成功,聚焦于选区和居住地,因此“将地方区域性小组作为党组织的基础”。共产党为领导广大无产阶级群众夺取政权,“只有以生产支部为基础的党的建设,才能使党与群众建立经常而紧密的联系”。《决议》还指出:“在生产支部的基础上对党进行改组,是各国共产党近期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但在以往的实践中,“许多情况下没有把党支部看成整个党组织的基础”,“而是看成重新给党组织嫁接上的侧枝”,现在“应当明白而坚决地宣布党支部作为党组织基础的作用”。决议还指出:“只有生产性支部才是党组织的基础;街道支部是辅助性支部。”可见,将支部作为基本组织,已经不是纯粹的组织结构设置的技术性问题,而是关系到与社会民主党划清界限的原则性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将“小组”作为党的基本组织无论如何是不合时宜了。1925年 1月,党的四大在听取出席共产国际第五次大会代表的报告之后表示,“完全同意于共产国际第五次大会对于各种政策的决定”。四大通过的《对于组织问题之议决案》规定:“我们党的基本组织,应是以产业和机关为单位的支部组织,至于在小手工业者和商工业的办事人中,不能以机关为单位组织支部时,则可以地域为标准。”大会对党的章程进行第二次修正后规定:“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每支部公推书记一人或推三人组织干事会,隶属地方执行委员会。”“如各支部所在地尚无地方执行委员会时,则由区执行委员会直辖之,未有区执行委员会之处,则由中央直辖之。”这就明确了支部的人员组成、内部结构及其隶属关系。从此,支部取代组和小组成为党的基本组织,也不再使用“地方支部”的提法。根据四大党章的规定,各地党组织相继进行调整。如 1925年初,上海地方执委会对下属组织在小组基础上组建支部,到五卅运动前夕,已下属15个党支部。
  为推动各国共产党以支部为基础进行改建,1926年 2月 10日至 17日,共产国际各支部第二次组织会议召开。紧接着,2月 17日至 3月15日,共产国际第五届执委会召开第六次扩大会议,中共代表蔡和森出席会议并当选为主席团成员。会议通过的《第二次组织会议工作总结》强调,“实践完全证实了共产国际关于以支部为基础进行党的改建的决议的正确性”,要求“必须比过去更重视各党支部”,“把支部的一切活动跟党的各项运动和政治发动结合起来”。值得注意的是,这次会议对“街道支部”的评价比此前更为积极。会议总结报告指出,“街道支部是必要的”,“在住宅区里,有的工作只有靠街道支部才能完成”。会议通过的工作总结表示,在按企业建立支部的同时,还应该建立若干街道支部。
  对共产国际的新精神,中国共产党进行了积极响应和执行。1926年 5月,我们党指出,共产党“与其他的一切社会党的组织根本不同之点,就是它的基本组织是支部”。在接受共产国际观点的同时,我们党进一步指出,支部的组织意义在于:支部是党的基本组织和党的组织单位,是党的教育和宣传的学校,是党在群众中的核心,是发展党的工具,是党的生活的中心,是党的战斗的武器,是党的实际监督党员工作的机关。这些论述表明,中国共产党已经深刻认识到支部作为基本组织,不仅仅意味着其在党的组织层级上处于基础性地位,更重要的是其组织功能对党的建设具有基础性意义。
  事实上,中国共产党在实践中也愈发感受到支部对于组织动员群众的重要作用。1926年6月 17日,在中共中央与上海区委联席会议上,陈独秀就指出,“应注意通常及根基——支部工作”,“因支部是接近群众的,如工厂,学生支部都是经常可以调动真正群众的”。支部工作不是马上可以奏效,“不过方针必须定好,如西欧党的改组,就在整顿支部”。6月18日,上海区委会议则提到,“组织问题,主要的为支部问题”,“支部为党的基础”,围绕支部问题“此次国际上讨论十天之久”。7月,中共中央执委会扩大会议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强调:“支部并不是分部,而是党在各工厂、矿山、学校及某区域的核心。布尔塞维克党的组织,就是集合这许多的社会的核心,而成为一个党。”《议决案》中还强调,只允许两类性质的支部存在,一类是工厂支部、农村支部或学校支部,另一类是街道支部或区域支部。
  1927年 6月 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其中反映了我们党新的认识:其一是首次在党章中明确规定“支部是党的基本组织”;其二是建立支部的范围是“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农村,各兵营,各学校,各街道及其各机关内或附近”,与四大党章相比,其中增加了“街道”。这些条文的调整显然是对共产国际新精神的贯彻落实。此外,新的党章将党的组织系统规定为:中央委员会——省委——市或县委——区委——支部。其中不再设地方委员会,支部隶属于区委,“无区委员会之地,则直接隶属于县或市委员会”。这就取消了四大党章关于党支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中央直辖的规定,表明党的建设趋向规范化,也反映出党的组织体系渐趋完善。需要指出的是,第三次党章修正案是按照行政区划来构建党的组织体系,这显示出对俄共(布)党章的学习和借鉴。不过,这种学习借鉴亦非简单复制照抄,而是力图根据中国情况加以变化调整。俄共(布)的组织架构是:中央委员会——区域委员会——省委员会——乡委员会——支部。俄共(布)支部受乡委员会领导,我们党的组织体系中党支部则隶属于区委。
三、关于 “一切工作归支部 ”口号的提出与停用问题
  在着力推动支部建设过程中,上海党组织在 1926年提出“一切工作归支部”的口号,并一度得到中共中央的认可。“一切工作归支部”的口号突出强调了支部作用,对于加强支部建设是有着积极意义的,这点毋庸置疑,也应该予以肯定。不过细究起来,“一切工作归支部”的表述并不十分严密。
  1924年,共产国际第五次代表大会要求各国共产党在生产支部基础上改组党,同时指出,“共产党支部不仅要在本支部党员中分配工作,而且要责成其中每个人完成所交给的工作。不言而喻,共产党支部的活动应当扩大到所有党的活动领域”。这是一个重要规定,对于发挥支部作用至关重要,但党的四大对此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党的四大通过的《对于组织问题之议决案》在明确支部为党的基本组织的同时,提出“支部的工作,不能仅限于教育党员,吸收党员,并且在无党的群众中去煽动和宣传,帮助他们组织俱乐部、劳动学校、互助会”。这就将支部工作局限于发展教育党员和宣传组织群众,与共产国际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利于发挥支部作用。1926年 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出通告,要求密切关注“支部一切工作和发展状况”。然而,支部建设依然成效不大,以致于中共中央局指出,“支部只有名义而无工作”。
  当时在全国范围内,上海党组织在党的建设方面是较为健全的。到 1926年 6月,全上海有党员 1851人,支部 102个。中共中央“有非正式意见要把上海制造成模范的党”。上海区委书记罗亦农上任后把组织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提出要“整顿支部”。7月1日,上海区委组织部会议首先提出“一切工作归支部”的口号。7月 3日,上海区委又提出:“支部工作前提,模范支部口号,现在要具体点说:一切工作归支部!”
  中共中央很快采纳了这一口号。7月,中共中央执委会扩大会议在《组织问题议决案》中指出,“支部工作尚未真正建立,过去的支部都仅有其形式”,“并未做到支部自身在此社会组织或区域里的核心作用”,“这是一个最严重的缺点”。由此,会议提出:“实行‘一切工作归支部’的口号,使各支部里都有全党形式的各样工作(如职工会运动,农民运动,协作社,济难会,妇女运动,青年运动,分配书报,介绍同志,报告消息,交通传达等……按照各支部的情形,其人数与环境的需要而定)。”
  在传达中共中央执委会扩大会议精神时,上海区委组织部长赵世炎解释说,“一切工作归支部”主要的目的,“是要使支部成为社会之核心”。他还强调,“要实行‘一切工作归支部’,先实行‘一切同志归支部’”。“一切工作要归宿到支部里来,一切的支部要活动起来!”罗亦农也指出:“使每个同志都归支部,都有工作”,“这样才是真正的党的基础,真正的社会的核心”。这些阐述是深刻的,其历史意义也是深远的,与共产国际五大关于支部工作的基本精神也是一致的。
  就在中共中央和上海区委极力宣传并推动“一切工作归支部”时,共产国际却对这一口号所强调的“使各支部里都有全党形式的各样工作”提出了反对。1927年 1月 19日,在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前,共产国际执委会政治书记处发出《关于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任务》的决议。决议肯定了中国共产党中央执委会扩大会议对支部工作缺点的检讨,重申支部是党的基本组织,同时明确表示:“我们反对七月会议提出的每个支部都要采取全党的那些工作形式(如,工会运动、农民运动、促进协会、慈善协会、妇女运动、青年运动、发行书报、推荐同志、时事报告、联络等)。这是十分庞大的计划,即使实力强的支部也难以胜任”。应该说,共产国际的反对是有道理的。党的全部工作要通过支部来贯彻落实,但要求每个支部都承担全党的各样工作,事实上既不可能也无必要。随后,在党的五大上,陈独秀指出,当时在工厂和学校的广大支部所起的作用“只是召集会议和组织报告”,应当“把支部变为真正进行工作的组织”。大会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强调:“应该尽力使党的基础建立在产业支部上面。”无论是陈独秀的报告还是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都没有延用“一切工作归支部”的提法,但也没有公开表示放弃这一口号。
  大革命失败后,为摆脱党组织的混乱涣散状况,中共中央“决心重新造党”,并强调“今后须特别注重支部工作,经过支部起群众的作用”。在这个背景下,中共中央又重新使用“一切工作归支部”的口号。1928年 8月1日,中共中央指出,“‘一切工作归支部’的原则并未实行,支部仍不能起核心作用”。“要在‘一切工作归支部’、‘每个支部同志参加一种党指定的工作’、‘支部起群众核心作用’的原则下改造健全支部的组织”。10月5日,毛泽东在为湘赣边界各县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起草的决议案中也指出:“党要注意党的基本组织——支部,实现‘一切工作归支部’的口号。”
  然而,1929年五六月间,红四军党内围绕加强党的领导和实行民主集中制等问题爆发了一场影响深远的讨论,其中涉及到支部工作问题。有人反对“一切工作归支部”这一口号,主张“支部只管教育同志”。时任红四军前委书记的毛泽东尖锐地指出,这是“由于党的管辖范围一问题生出来的”,反对者“主张党所过问的范围是要限制的,便不得不主张支部工作也是要有所限制的了”。这是“个人领导和党的领导争雄的具体的表现”。毛泽东坚持“一切工作归支部”,强调的是党领导一切,这个出发点无疑是正确的。此外,也有人表示“极端拥护”一切工作归支部的原则,并认为“党的新生命,就在此原则的实行”,同时又批评说“一切实际工作集中于前委”,“这样何尝有工作归支部呢?”这实际上将“归”和“集中”作了同样的理解,从而将“一切工作归支部”和“一切实际工作集中于前委”对立起来。
  在这场争论中,中共中央支持了毛泽东的观点,但也意识到,有必要对“一切工作归支部”的内涵作出准确界定。1929年 8月 21日,中共中央给红四军前委的指示信(即九月来信)中指出,目前环境中红军党的组织原则“必须采取比较集权制”,“但这并不是说如此便没有党内民主化了,如此便不执行‘一切工作归支部’的口号了”。“‘一切工作归支部’的涵义,是要使每个党员都能在支部中得到工作的分配而为党工作,纠正过去党的指导机关常有包办一切代替支部工作或直接指挥党员工作的现象,绝对不是说党的一切工作、一切事务、一切问题都要拿到支部中去讨论去解决——这是极端民主化的主张。”在指示信中,中共中央还强调:“一切工作归支部这个口号是对的,是作经过支部去工作的解释,但不是与党的民主集权制相对立。”也就是说,强调支部作用是发扬党内民主,坚持前委负责是体现集中领导,二者有机统一才是健全的民主集中制,才能真正实现党的领导。
  尽管中共中央此时肯定了“一切工作归支部”,但前有共产国际的反对,后有红四军党内的争论,说明这个口号还是存在不够严密的问题。1930年 7月,全国组织会议通过的《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组织任务》强调,“支部是党的组织基础”,是“党实行阶级战争的堡垒”。这可能是支部“战斗堡垒”说的最初形态。此后,尽管一些地方党组织的文件中还偶尔提及“一切工作归支部”的口号,但中共中央文件中都未再使用这一表述。
  从设立地方支部到规定支部为党的基本组织,中国共产党对支部的设置经历了一个摸索、调整和完善的过程。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党的组织体系逐渐趋向合理化、科学化。“一切工作归支部”口号的提出,是为了充分发挥支部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放弃这一口号转而使用更为准确的“堡垒”说,同样也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支部作用。在所有这些调整和变化的背后,体现的是中国共产党对建设严密组织体系的不懈努力、对发挥党的组织力的高度重视和对党的建设规律的自觉探索。
  (作者简介:黄志高,安徽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党的文献》2023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23-12-13 09:51:00